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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可仲裁范围的限与扩

侯登华 阿坝师范学院学报 2006年第03期

摘要:仲裁制度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间的纠纷解决安排,在本质上具有私权属性。各国基于法律观念、社会发展、公共政策等因素的考虑必然会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可仲裁性的范围实际上就是国家对仲裁施以的一种公共政策限制。

关键词:民事纠纷仲裁制度可仲裁性纠纷解决机制

单位:北京科技大学法律系; 北京10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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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师范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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