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于既有责任免除情形又有保险事故两种以上原因同时发生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是保险理赔的难点,在学术界也存在不同的认识。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在于我国《保险法》没有对近因原则作出规定,造成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时无所适从。本文从一起具体的交通事故案例入手,在界定近因内涵的基础上,分析了民法上因果关系与近因原则的联系与区别,阐述了近因原则的归责机制及具体适用等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保险立法的具体建议,旨在指导保险和司法实践活动。
关键词:保险合同 近因原则 法律适用
单位: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10087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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