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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污染信息披露的主体选择与社会效率

崔亚飞 宋马林 财经研究 2012年第07期

摘要:环境污染信息披露作为环境管制措施已受到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由污染者还是第三方负责环境污染信息披露,其社会效率存在重要差异。文章利用污染者与受污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行为选择模型,基于污染者付费原则的环境污染信息披露社会效率研究表明:少数情况下由污染者负责环境污染信息披露可以将污染外部性内在化,但大多数情况下只有第三方负责环境污染信息披露才具有社会效率。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污染信息披露社会效率

单位: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安徽蚌埠233030 安徽财经大学统计与应用数学学院 安徽蚌埠23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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