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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与善意取得的关系再思考

岳志强; 刘海安 东北电力大学学报 2007年第03期

摘要:在物权形式主义制度下,物权行为往往是产生无权处分从而适用善意取得的前提。对物权行为与善意取得关系的认识,不必考虑无因问题,只需要认清或判定物权行为效力即可。善意取得于存在无处分权事实时才能发挥作用,物权行为无效时无法保护交易安全,二者相互协调,实践着共同的旨趣。但当物权行为制度能发挥作用时,根本没有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余地。仅仅基于物权行为无因性与善意取得的功能效用的比较就得出舍弃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结论是狭隘的。物权行为无因性原理虽然适用于双方当事人间,其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是通过该制度在两个有关联的法律行为中适用而实现的,从而实现对第三人保护。

关键词: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无因性善意取得无权处分

单位:渤海大学; 辽宁锦州121000; 吉林大学法学院; 吉林长春13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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