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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港澳特别行政区的缔约权

当代港澳研究 2017年第01期

摘要:特别行政区缔约权的法律依据只能是我国《宪法》《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而非《中英联合声明》《中葡联合声明》。特别行政区缔约权的权限范围限于非外交、国防领域,实践中若无法确定某一具体事项的性质而发生缔约权限的争议,应可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解释。中国政府的基本立场是中央政府缔结的条约,除外交、国防性质的条约以外,并不自动适用于特别行政区。但在实践中已经发生国际机构裁决中央政府缔结的条约自动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情况。中央政府应及时清理现有条约,并在谈判、签订新条约时,对条约是否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做出明确安排。在基本法未明确列举的领域,如果特别行政区有自行缔约的必要,应事先获得中央政府的授权。为保障特别行政区缔结的条约与国家统一行使的权力相协调,有必要在修改《缔结条约程序法》或者基本法时对特别行政区缔约权设置一定的监督机制。

关键词:基本法特别行政区缔约权授权港澳

单位:中山大学港澳珠江三角洲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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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港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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