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方圆 > 1958年的冤假错案,能否再求国家赔偿 【正文】
摘要:广西梧州严先生:1958年,我才17、8岁的时候,就被梧州市公安机关强迫劳改,戴坏分子帽子,改革开放以后才平反宣布无罪,历经差不多三十年。我看《国家赔偿法》上说,“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关键词:冤假错案 公安机关 改革开放 梧州市 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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