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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平潭县为“建筑之乡”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6年第13期

摘要:<正>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18号)精神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筑之乡"评选条件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修订)的通知》(闽政办[2004]196号),经研究,决定命名平潭县为我省"建筑之乡"。希望平潭县再接再厉,为进一步

关键词:建筑之乡建筑业改革评选条件平潭县直属单位

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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