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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监管部门 落实责任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后施行

孙志兴 广东安全生产 2012年第01期

摘要:《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于2011年12月3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当日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管部门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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