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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化解争议”下行政调解范围的再审视

杨捷; 邵慧彬 海外文摘 2019年第19期

摘要: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成为和谐社会构建中化解纠纷矛盾,分流诉讼案件的重要方式。出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需要,行政调解作为重要的矛盾化解方式进入人民法院的视野。文中提出将不涉及行政权处分的行政争议、行政自纠可介入的羁束类行政争议、行政机关具有裁量空间的行政争议纳入行政调解的范围。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可以通过对“行政机关具有行政裁量权”的扩大解释,来缓和当下行政调解范围无法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矛盾。同时,作者期待未来通过排除式而非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彻底解决这一矛盾。

关键词:多元解纷行政调解行政案件

单位: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浙江台州31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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