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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发展论文8篇

时间:2023-02-12 06:18:49

中国经济发展论文

中国经济发展论文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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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发展论文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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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发展论文篇3

《万国邮政公约》第一条明确规定邮政“以合理的价格在领土的每一角落提供经常、优质的基本邮政业务。”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即邮政服务网点要普及、资费要低廉、对传播文化类及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邮件要给予优惠,力求做到国家每个公民都能使用邮政。然而自20世纪80年代起,新西兰、澳大利亚、荷兰、德国等一大批国家先后实行了邮政改革。进入21世纪,英国、日本、奥地利等国家邮政也纷纷实行邮政政企分开。这次改革特点是放开市场管制、实行政企分开,甚至是私有化。世界范围的邮政改革有深刻的经济、技术背景,也符合邮政行业的特殊规律。中国邮政经过百年的风风雨雨,在世纪之交,也开始了义无反顾的改革历程。因此,我认为研究中国邮政改革发展对中国邮政如何在改革中生存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二、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本文以邮政业为研究对象,分析了邮政企业的经营业务及特征,从现状中分析了其改革的初步成效,并研究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同时借鉴国外邮政改革的经验和教训,提出适合我国邮政业现状的改革方案以及方案的具体设计。本文研究的核心思路是在我国邮政业的现实情况中,寻找的也是一条适合当前实际情况的改革发展之路,而不是理论上的改革模式。本文主要采用了文献和数据描述等方法。文献法主要应用于中国邮政改革理论分析,为中国邮政改革发展提供了经验和创新基础。在分析中国邮政改革中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时,较多的应用了数据描述的方法,引用了大量的数据和实例,以求得较为适当的结论和对策。

三、设计提纲安排

一、邮政业的界定及特征

二、我国邮政业改革发展现状

(一)我国邮政业改革现状及初步成效

(二)我国邮政业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面临问题

2.原因分析

三、中国邮政改革发展

(一)中国邮政改革发展的宏观路径

1、政企分开是必然选择

2、邮政业务的分类改革

3、对于储蓄银行的思考

(二)中国邮政改革发展的微观举措

1、邮政政企分开,理清管理者和经营者的关系

2、建立邮政普遍服务的补偿机制

中国经济发展论文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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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论文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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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发展论文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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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论文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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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发展论文篇6

[摘 要] 从1978年至2008年, 中国的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经历了30年的发展历程, 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其理论发展主要体现在厘清调整对象、从制度功能的视角研究经济法的地位, 以“社会本位”为核心研究经济法基础理论、提出经济法学基本假设、宏观调控法制化的研究、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研究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反垄断立法研究。 [关键词] 中国; 经济法学; 理论发展 从1978年至2008年, 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紧紧跟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中国的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经过30年的发展, 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一、厘清调整对象。 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是经济法学研究中最基本的问题, 它直接影响着经济法学学科的构建与发展。 中国经济法学起步繁荣阶段, 学者们的研究主要是围绕着经济法是否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展开的。基本形成了两类观点。一类观点认为经济法具有自己的调整对象, 其调整特定经济关系。 而对于特定的经济关系, 表述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有的学者认为公民之间的经济关系由民法调整, 其他的经济关系都发生于国家的计划约束之下, 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性, 其由经济法调整。①有的学者进一步从所有制性质的角度限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即只有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的经济关系才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② 随着经法学研究的发展, 学者们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进一步具体化, 强调经济关系的性质。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调整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① 有的学者认为, 经济法调整管理关系。② 也有的学者认为, 经济法调整计划关系。③ 另一类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 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④ 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之后, 学者们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了新的认识, 对于横向经济关系的调整逐渐淡出了经济法学者的视野, “纵向经济管理关系说”⑤逐渐占据了统治地位, 学者们在对经济法调整对象这一问题的认识上基本取得了共识。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 学者们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理论交锋渐次减少, 学者们在“纵向经济管理关系说”的基础上, 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论述作了进一步的完善, 侧重点有所不同。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 “国家协调说”、“需要国家干预说”、“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说”、“国家调节说”以及“行政管理说”等。⑥ 在强调经济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同时, 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调整一定的“横向经济关系”, 但对“横向经济关系”的理解已经与最初经济法萌芽时期的理解有所不同。 此时的“横向经济关系”是指计划指导下的经营协作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1 ] ( P46)时至今日, 学者们对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已达成基本共识, 都强调经济法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经济关系, 只不过是表述问题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而已。 二、制度功能视角中的经济法地位研究。 学者们对于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的研究, 经历了一个从最初注重区别到现在关注联系的发展过程, 研究视角逐渐聚焦于经济法、民法和行政法的制度功能上。从制度功能角度去探讨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有助于整合法律间的体系功能, 促使经济法学研究更好地服务于实践。 最初, 学者们在分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时, 往往从调整对象角度进行论述。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 特别是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 民法和经济法作为与社会经济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此时, 学者们对经济法与民法关系的研究中不仅注重二者之间的区别, 更加重视二者之间的联系。对于区别的 论述不仅聚焦于调整对象方面,而且进一步关注保护的法益、制度功能等问题。在制度功能角度, 民 法是保障市场调节有效运作的法律机制, 经济法是保障国家调节有效运作的法律机制, 其功能在于弥补民法在解决市场失灵、效率与公平等问题上的不足。[ 2 ] ( P19 - 20) 民商法侧重从微观、从经济发展所需动力方面, 通过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竞争以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 而经济法则侧重(并非全部)从宏观、从利益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的破坏和优化经济结构, 从而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 3 ] 在探讨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时, 主要的落脚点也是二者的制度功能的互补性。 民商法是市场经济常态性的法律, 它多是通过其任意性规范, 体现“无形之手”的要求, 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能动性, 同时也少有强行性规范, 导向市场主体自觉地遵守市场规则。经济法是市场经济非常态的法律, 它多是通过强行性规范, 强调“市场机制的外在化”, 提供具有干预性、宏观性、整体性、政策性、公法性的规则, 解决市场失灵, 促使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3 ] 学者们对于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关系的研究最初也是着眼于调整对象的区别。20世纪90年代以后, 随着学者们对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功能互补性关注度的增强,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也进入学者们研究的视野。在探讨二者之间的联系时, 学者们基本也都是强调二者在制度功能上的互补性。① 进入20世纪末期, 也有的学者将民商法、行政法与经济法并列在一起, 讨论三者之间的关系。对三者关系的研究是从功能的互补、调整对象的交叉等角度强调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三者协同发挥更大的作用。②三、以“社会本位”为核心的基础理论研究。 20世纪90年代, 学者们探索经济法独立法律地位的研究仍在继续, 研究的视角不再局限于调整对象以及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等问题, 逐渐拓展到经济法的价值、宗旨、基本原则、法益目标等问题上, 从而形成了以“社会本位”为核心的基础理论研究。 首先, 社会公共性是经济法的核心范畴。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本质特征在于社会公共性。社会公共性决定并表现在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的权力(利) 和义务、经济法的属性等各个方面。[ 4 ] 其次, 针对经济法的法域归属问题, 有学者提出了“社会法”的概念。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是保护和扶持经济性弱者以及保障可持续发展的法律, 是社会公共干预和理性建构之法。[ 5 ] 社会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这种趋势导致以社会为基础的私法、行政法在某种程度上的社会化。但受其本质属性和固有功能的限制不能完全社会化。在这种情况下, 必然产生一种完全社会化能够反映满足社会化要求的法律———社会法。其中经济法就是这种社会化的产物, 是一种社会法。[ 6 ] ( P220) 再次, 从“社会本位” 的角度提炼与概括经济法的价值追求。经济法调整政府管理经济的关系中, 以维护社会经济运行的整体利益和效率作为根本价值。[ 7 ] 经济法是社会性之法, 经济法的价值最关注社会性。③ 最后, 经济法的法益目标是社会利益。经济法的法益目标应是经济法首先追逐和实现的利益即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的法益目标依靠社会整体调节机制的作用而实现。[ 8 ] 四、经济法学基本假设的提出。 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的提出丰富了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 提供了研究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新视角, 拓宽了研究思路。“从研究范式转换的角度来说, 吸收相关学科中有共性或深层次的相关成果, 提出 基本假设, 在对这些假设进行具体分析, 综合运用基于相关假设而产生的各类方法,实际上是对经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 [ 9 ] ( P59)1998年, 有学者在分析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时, 就提出了基本假设这一概念, 认为民法与经济法存在着基本假设的差异。[ 10 ] 随后, 有学者在分析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是再次使用了基本假设的概念。即二者的深层区别是对于市场主体的假设不同; 对于市场整体的假设不同; 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假设不同。[ 3 ] 但是以上论述仅从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角度提出了经济法学的三个基本假设, 并未对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作系统的论述。2001年, 有的学者对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进行了较为全面地研究。把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分为两类, 一类是经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共同的基本假设, 可称为共通性假设; 另一类是在经济法学上有独特价值的基本假设, 可称为特殊性假设。共通性的假设是二元结构假设, 包括理论———认知层面的公私二元结构假设, 经济———制度层面的城乡二元结构、南北(东西) 二元结构、内外二元结构, 社会———文化层面的传统与现代二元结构、工商文化与农业文化二元结构。特殊性假设包括双手并用假设、两个失灵假设、利益主体假设、博弈行为假设、交易成本假设。并且运用各种假设分析了具体经济法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一些解决的办法。①五、宏观调控法制化的研究。 宏观调控作为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 自我国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以来,就成为经济法学者密切关注的研究对象。对于宏观调控法制化的研究既丰富了我国宏观调控法学基础理论的内容, 又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的宏观调控的立法实践。 有的学者对建国后40年来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行为进行了反思, 认为解决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需要从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和宏观调控行为入手, 从经济、行政和法律几个方面对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行为进行研究。以法律手段规制宏观经济行为, 既是宏观经济本身的客观规律性和特性所要求的, 又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管理职能、任务所决定的, 是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工作规律所产生的必然结果。[ 11 ] 宏观调控必须尊重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 要立足于长期的社会政策, 宏观调控应法律化制度化。为了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意识和责任, 监督政府有效地实施宏观调控, 提高宏观调控的效率, 必须着手制定一部宏观调控基本法, 把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调控法律化和制度化, 使政府有效且有节制地发挥“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职能。[ 12 ]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 宏观调控的法制化研究逐渐深入。有的学者对宏观调控法的本质、价值、基本原则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论证。[ 13 ] 有的学者认为, 宏观调控的核心问题是宏观调控权的配置和行使, 并通过分析宏观调控的合法性、权源、行使宏观调控权的原则、力度以及宏观调控权的独立性等问题, 说明宏观调控权的法律解析对于宏观调控法理论和制度完善的重要价值。[ 14 ] 中国加入WTO对于宏观调控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社会化、民主化、国际化是我国宏观调控法的发展趋势。 六、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研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 税收作为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之一, 其法制化需求日益增强。于是, 有学者提出了税收法定原则应作为税法的重要基本原则, 有的学者将其称为“税收法定主义”。税收法定主义是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 对于保障人权,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意义深远。税收法定主义的提出有助于税制乃至整个法制的 完善以及法学研究的深入。我国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但并未将其上升为一个宪法原则, 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补进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规定, 从而有助于税收法制的完善, 推动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原则, 即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程序合法原则。税收法定主义作为税法的重要原则, 同样具有宪法原则的位阶。[ 16 ] 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研究一直是税法学研究所关注的一个问题。由于税收法律关系中固有的一方主体是国家, 所以税收法律关系具有不平等性的特点。但近年来有些学者对税收法律关系重新进行了分析, 认为税收法律关系具有债的关系的性质,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以“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为本质和核心构建起来的现代税收法律关系理论为税法基本理论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当对某一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加以定性时, 应当根据其内容、所涉及的主体以及其所处于国家税收活动过程的不同阶段, 来界定处于特定情形下特定的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 当需要对抽象的作为整体的税收法律关系进行定性时, 可以认为其性质是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是一个以三方主体间的四重法律关系组成的两层结构: 三方主体是指纳税主体、国家和征税机关; 四重法律关系是指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国际税收分配法律关系、税收征纳法律关系和税收行政法律关系; 其中, 税收征纳法律关系和税收行政法律关系构成第一层, 也是人们通常所认识的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和国际税收分配法律关系构成第二层,是潜在的、深层次的, 也是往往被人们所忽视的税收法律关系, 最深刻地反映了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 即“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 其贯彻并体现在税收法律关系的各个层面上。认识和确定现代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 首先就会对传统理论中的“税收公平主义”提出挑战。传统的税收公平主义一般只就纳税主体范围内比较其相互之间的公平问题; 而建立在“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 本质基础上的税收公平主义则要求就税收法律关系的全部主体————国家、征税机关和纳税主体, 考察其彼此之间的公平和平等关系。[ 17 ] 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反垄断立法研究。 在经济法具体制度研究领域中, 学者们对于竞争法的研究始终与立法密切相关, 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立法的进程, 特别是针对反垄断法律制度展开的研究。美国、欧盟等国家的反垄断法理论研究比较发达, 实践经验比较丰富, 而我国从1978年以来, 一直没有制定反垄断法, 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较为欠缺。所以学者们在探讨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时, 更多的是借鉴国外的理论研究的成果和立法与司法实践。但毕竟我国的国情与美国、德国等国家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所以面向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反垄断法立法研究尤为重要。学者们针对我国的国情, 结合国外的反垄断法理论与实践, 对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 极大推动了2008年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 首先, 探讨了规模经济与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关系。制定并实施反垄断法与优化我国企业规模并非是对立的。我国反垄断法与支持中小企业联合、扩大企业平均规模和实现规模经济的政策并不矛盾, 它们是为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而必须同步进行的两个方面。① 我国既要注重发展规模经济, 鼓励必要的企业合并和联合, 又要反对和防止垄断和经济力过度集中, 反对各种限制竞争行为。要恰当掌握其中的“度”。② 其次, 论证了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问题。反垄断法是规制行政垄断的最重要的法律途径, 反垄断法在规制行政垄断时需要注意其与经济垄断的一致性和各自的特殊性。[ 18 ] 由于行政垄断的形成主要是体制上的原因, 因此, 制止行政垄断的任务并非反垄断法所能独立完成的, 它需要实现自 由企业制度, 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确立有力的执行程序及严厉的惩戒措施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 19 ] 再次, 提出了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设计思路。我国应当建立一个有权威性和高度独立性的反垄断主管机构, 它在人事编制和财务上虽然隶属于国务院, 由国家人事部和财政部编列预算, 但在审理反垄断案件中却有着极大的权威性和高度独立裁判的权力, 即在业务上只是依照法律进行裁决。[ 20 ] 最后, 分析了入世对我国反垄断法制定的影响。入世后, 中国政府越来越注重竞争政策和竞争法问题, 以应对越来越激烈的国内市场竞争和国际市场竞争。虽然中国制定反垄断法存在压力, 但是制定反垄断法有利于提高中国企业的竞争力, 遏制跨国公司的垄断势力和改善国家的财政和宏观调控。[ 21 ] 中国应当积极参加WTO关于竞争政策多边协议的谈判, 抓紧制定反垄断法。竞争政策是国家的长期策略, 应当注重竞争法和竞争政策的研究。[ 22 ] 中国的经济法学经过30年的发展历程, 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 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 经济法学研究需要进一步加强学科间的交流与互动, 密切注意理论联系实践, 强化具体制度的研究, 实现国际化与本土化的统一, 从而进一步推动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蓬勃发展。 ;] 张文显。 宏观调控及其政策与法律的思考[ J ]. 中外法学, 1994, (1)。 [ 13 ] 李昌麒, 胡志光。 宏观调控法若干基本范畴的法理分析[ J ]. 中国法学, 2002, (2)。 [ 14 ] 张守文。 宏观调控权的法律解析[ J ].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1, (3)。 [ 15 ] 漆多俊。 宏观调控立法特点及其新发展[ J ]. 政治与法律, 2002, (1)。 [ 16 ] 张守文。 论税收法定主义[ J ]. 法学研究, 1996, (6)。 [ 17 ] 刘剑文, 李刚。 税收法律关系新论[ J ]. 法学研究, 1999, (4)。 [ 18 ] 王保树。 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J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1998, (5)。 [ 19 ] 王旸。 论反垄断法一般理论及基本制度[ J ]. 中国法学, 1997, (2)。 [ 20 ] 王晓晔。 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框架[ J ]. 法学研究, 1996, (4)。 [ 21 ] 王晓晔。 入世与中国反垄断法的制定[ J ]. 法学研究, 2003, (2)。 [ 22 ] 王晓晔, 陶正华。 WTO 的竞争政策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兼论制定反垄断法的意义[ J ]. 中国社会科学,2003, (5)

中国经济发展论文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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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论文论市场和政府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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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发展论文篇8

论文关键词:中国高铁

 

如果你没有在春运时乘坐过拥挤不堪的普通列车,你根本无法想象那生不如死的巨大痛楚。动辄二三十个小时的旅程,让人深切体会到远隔千山万水的遥远。然而,在又一年春运来临的时候,人们在回家过年的方式上有了一种新的选择——高铁。高铁改变我们的生活。它让我们的出行更加快捷和便利,成为现代社会人们提升生活品质的一种象征。但是,高铁又是典型的资本密集型产业,动辄几百亿上千亿元的工程造价和比普通列车贵数倍的票价每每让人瞠目结舌,也引来了人们对“高铁热”的热议。事实上,人们更多关注的是其经济上是否划算。

中国高铁由线成网世界一流

我们总是自豪于创造世界之最,如今,我们又可以自豪了,自豪于我们的高铁大跃进。从1964年第一条高速铁路到2006年40多年,整个世界建的高速铁路才不到4000公里。而中国在10年之内建设的高速铁路,已超过外部世界用40年建造的高速铁路的总和。1月4日,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在全国铁路工作会议上表示,京沪高铁将于今年6月通车。截至2010年,全国高铁运营里程达到8358公里,每天开行动车组近1200列,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总长已突破1000公里。2011年经济学论文经济论文,全国铁路安排基本建设投资7000亿元,其中,高铁运营里程将新增4715公里,总里程将突破1.3万公里,初步形成覆盖面更广、效应更大的高铁网络。“十二五”规划建议,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加快高速铁路建设,构建便捷、安全、高效的综合运输体系。募然间,中国成为世界上唯一大规模兴修高铁的国家,总里程数与运输能力很快都将超过其他国家的总和。

高速铁路是我国交通运输形式上的革命性突破,极大地缩短了地理距离,打破了传统的空间概念对经济发展的制约和限制,促进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在高铁沿线区域的快速流动和密集集散,进而推动资本、技术、人力等生产要素,以及消费群体、消费资料等消费要素实现优化配置和集聚发展,带动沿途各节点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并将对高铁区域内产业结构和经济格局的调整产生重要的影响。“十二五”期间,高铁将会在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中西部崛起战略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中国论文网论文格式。

高铁建设深度影响经济发展

现在人们所看到的高铁新线的陆续开通只是结果的密集显现而已,实际有关高铁的研究工作从上世纪90年代就已开始。如果撇开高铁建设的经济账,也撇开铁道部门的盈亏,以大规模的高铁建设为契机,大力推动我国科技创新,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历史经验表明,无论是以蒸汽机的发明为代表的第一次工业革命,还是以电动机车的发明为代表的第二次工业革命,交通运输技术的极大提高,都根本上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与劳动效率的提高。在中国建设高铁是件了不起的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大事,如果这件事情做得足够成功,将带来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高铁的发展能够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聚集和发展。一方面,高铁本身就是一个技术密集型的行业,其建设、维护和运营的各个环节都需要高新技术的支持,会持续不断地为工程机械、信息技术、新材料制造等行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造出更多发展机会。另一方面,高铁带来的运输方式的变革与科研实力和自主创新方面的优势相结合,将突破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存在的地域性限制,全方位地提升沿途与其他地区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合作的紧密程度,吸引更多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资金,推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拓展新的市场,优化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布局。而由高铁引发的同城效应、聚集效应和人才效应也给中心城市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抢占科技制高点创造了良好的契机。

高铁的发展能够推动现代制造业快速发展和结构调整。高铁网络的延伸和覆盖会进一步强化制造业、海内外资本与产业加速向内地转移的态势。以武广高铁为例,作为身处高铁枢纽同时又具有较强制造业比较优势的武汉市在未来几年内将会更多地承接来自沿海地区的产业转移项目,据相关统计显示,仅武广高铁就会给武汉市带来近千亿元的产业转移项目经济学论文经济论文,这无疑将极大程度地提升武汉现代制造业的综合实力和发展潜力。与此同时,武汉市也能通过高铁向周边城市实施产业转移,进一步优化本地区产业体系的结构,增强武汉地区现代制造业的科技含量和竞争力,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

高铁建设能够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深化区域经济市场的一体化进程。高铁带来密集的人员流动将会创造出消费、商贸、旅游等一系列配套服务需求,从而拉动并促进地区间物流、商贸、服务外包、旅游、会展、文化等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化城市综合服务体系的快速发展。同时加快城市圈经济社会融合的速度。高铁的开通进一步拉近了圈内各城市之间的时间距离,促使劳动力、资金、信息等资源的流动更加频繁,“同城效应”的作用更加突出,城市间协同发展的联系更加紧密,将会有力地加快城市圈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布局、区域市场、城市建设四个一体化建设的进度。

贵族票价雷倒众多普通旅客

即便如此,这种“大跃进”式发展的高速铁路,在令人震惊的同时,也多少让人有些担忧。随着中国进入高铁时代,高票价、高成本及潜在的债务高风险等问题也使高铁大跃进面临着重重考验。

去年暑期,笔者亲身体验了一次中国第一条高等级城际高速铁路——京津城际铁路,其速度与舒适果然名不虚传,从北京到天津只用了几十分钟,车厢内座椅和整洁度都堪比飞机。不过,即使是在暑期这样的客流高峰期,笔者所在车厢内仍空置有约一半的座位。去年在网上,曾有一张“沪杭高铁一节车厢只坐一名乘客”的照片被大量转贴。有些高铁日发车班次甚至被人为地控制,还不及实际运能的十分之一。武广高铁在2009年12月末投入运营后,铁路系统随后宣布停运了13对短途列车。目前,武广高铁来回票价最低是490元,比普通硬座车票贵了3.5倍,让不少民众大呼吃不消。难怪乎,一直被视为中国高速铁路建设和运营样板的京津城际铁路,仅从2008年8月1日开通以来的一年多时间内,亏损额就超过7亿元。而无论是运力被压缩还是运营成本无法平衡,在过去的一两年内,全国高铁的亏损都是不容否认的事实。

从京津城际到武广高铁,高铁票价与百姓承受能力的差距也一直是维权人士的关注焦点。据专业律师通过对京津高速铁路58元、69元票价和车次安排、客流量等计算分析,发现以29元半价销售即可实现高铁盈利,并提前收回投资;武广高铁票价在每公里0.252元基础上半价销售也可实现盈利。

过高的高铁票价,不仅令农民工承受不起,就连普通百姓也将高铁称之为“贵族专列”,只能适合年薪超过12万元的人乘坐。高铁票价甚至高过正常打折的飞机,无法让普通百姓真正体会到“像风一样快、像蓝天一样洁净”的高铁。显然,高铁作为一种消费较高的交通模式当前在中国建设的速度过于激进,超出了普通民众的接受能力经济学论文经济论文,这才是造成高铁亏损的深层次原因。维持虚高价位的高铁只会高速驶离平民,与普通老百姓愈行愈远。试图打造“以贵取胜”高铁的想法,更是脱离国情。退回来讲,即便高票价能在短时间内收回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但公众也懂得用脚投票的,最终怕是“贵族”高铁总也“高贵”不起来。

我们应该如何享受“高铁”盛宴?

人们并不否认,加快铁路发展十分必要,但长期以来,铁路发展始终主要靠中央政府的投入,民间资本难以大规模进入中国论文网论文格式。从2004年起,铁道部大力推进铁路投融资改革,绝大多数新建项目均以合资铁路方式投资建设,地方政府和企业的投资增幅较大,但所占比例仍很低。2007年以后,铁道部所占投资约占铁路基本建设投资的84%左右,投资主体单一的格局没有根本改变。从地方政府和企业投资比例看,绝大部分是地方政府投资,企业投资较少;而且,企业投资也以国有企业为主,民间资本直接投资比例很低,铁路市场化投融资任重道远。

既然民间资本难以大规模进入,那就只能依托政府信用大量举债搞建设。据研究,2004年以来,铁道部债务资金占其投入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的比例快速增加,已由2004年的25%提高到2007年的55%,而且有继续上升趋势。按照铁道部公布的计划,2008年到2012年铁路在建项目总投资约为2.7万亿元,以铁道部投资比例84%测算,到2012年完成在建项目需要铁道部投资约2.3万亿元,但铁道部能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权益性资金约为4200亿元,还需要新举债约1.85万亿元,加上已有的负债,预计到2012年在建项目完成时铁道部负债总规模将接近2.5万亿元。随着债务规模的扩大和新建项目的投入运营,越来越多的债务将进入还本付息阶段,铁路贷款风险将日益显现。

在项目决策方面,现行体制下的铁路项目都是以政府决策代替市场决策,项目标准普遍偏高,投资过大、与市场脱节等问题突出,从而对项目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甚至使一些本来可以盈利的项目也变成了亏损项目。目前经济学论文经济论文,新建的一些客运专线以及城际轨道交通线路,往往脱离发展阶段,为追求现代化和高速度,纷纷将原本设计的200公里/小时调到350公里/小时乃至380公里/小时,投资成本成倍攀升,大大增加了未来运营财务压力。可以说,很多客运高铁建成之日,就是全面亏损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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