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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在工作中,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正视困难,克服困难,以强烈的事业心,良好的师德和高度的责任感立足岗位,勤勤恳恳,尽职尽责。他有全局意识,能认真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敬业、爱生、奉献,严于律已、宽以待人,受到学校、家长、学生的一致好评。
二、教育求活,管理从严
德育方面,他坚持四个做:做校长的好帮手,做班主任的好帮手;做教育的有心人,寓教于乐;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和学生共同进步;做家长的好朋友,争取家长的帮助。统筹安排学校工作,和班主任一起发现问题、制定解决的方案,做到有措施有方法,并且把与学生谈心和与家长取得配合作为有效的教育的途径和方法。爱严并施,学校和家庭教育双管齐下,在教育的过程中尊重爱护学生放在首位,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他们的良师益友。把心理学、教育学和学生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做思想工作,充分发挥主导的作用。尽量解决学生所存的心理方面的困感,为他们的人生道路导航,培养他们拥有健康的心理,健康的人格。在对个别学生的教育中做到耐心、细心,用爱心暖化每一个学生的心灵,抚平他们内心的伤痕,从而使他们自信,重新看到希望。他在教育的过程中注重挖掘学生身上的闪光点,帮助他们逐步进步。在长时间的教育疏导之后,有一批个别生、心理有困感的同学,重新扬起生活的风帆,找回了自我。他对学生的评价采用多元立体式的综合评价,让每一位学生都能感受到成功的喜悦。
三、业务求精,争创佳绩
他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命题、评价、咨询答疑的能力,能胜任毕业班的教学任务。在教学实践中以新课标为依据,深挖教材的知识体系,充分发挥学生“立体性”作用,培养学生爱学,会学,优学的习惯。他注重将新课程的理念渗透到教学中,注重三维目标的落实。他在教学中突出三个学,认真学习先进的理念,武装头脑、与时俱进;认真学习教学经验,同伴互助,尽快成长;认真向学生学习,改变方式,教学相长。
四、教科研工作
老师:女,1978年9月生,本科,x市实验小学教师,x市骨干教师,曾获x市优秀团员、x市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先进个人x市师德标兵、x市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称号。她先后被吸收到x市骨干教师培训班、镇江市骨干教师培训班学习。
她热爱本职工作,关爱学生,注重学生的养成教育和数学思维方法的培养,面向全体学生,让每一个学生的潜能得到充分发展。她每天收集、撰写教育教学案例已达十余本。
她以一个平凡教育工作者的诚挚,投身于教育改革的风尖浪头,经过反复实践和探索,形成了实、趣、活、乐的教学风格,她真正成为了全市低年级数学青年教师中的佼佼者。
以党的十七大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教师法》、《教育法》及相关政策法规对教师的要求为准绳,以增强教师的爱岗意识和敬业精神、创建优秀教师群体为重点,以构建和谐校园、求实效、解决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深化我市教育系统师德建设,强化师德修养,促进我市教师队伍素质的整体提高和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市委主要领导指示精神和市教育局工作安排,决定于2009年7月上旬至12月底,在全市开展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事迹巡回报告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事迹巡回报告活动,在全市中小学教师中形成“提升素质、科学发展”的良好氛围。以优良的师风,带动教风,促进学风,优化行风,使教师成为公民道德的楷模,让学生满意,家长满意,社会满意。
二、活动安排
(一)报告团组建
1、从2008年合肥市十佳优秀教育工作者遴选部分人员组成报告团。各县区也可向市教育局推荐师德良好的优秀教师参加市级报告团。
2、肥东、肥西、长丰三县围绕主题组织选拔师德高尚的优秀教师组成县巡回报告团(可邀请市级报告团成员参加)。
(二)具体安排
1、市属学校、高校附中、有关民办学校,庐阳区、瑶海区、蜀山区、包河区、经开区、新站区、高新区由市教育局根据属地原则统一安排(具体时间、场次另行通知)。
2、肥东、肥西、长丰三县自行安排,并将活动计划报市教育局宣教处。
三、活动要求
殷雪梅,1954年出生,1976年走上教师岗位,多次获得江苏省金坛市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教育工作者等称号,系金坛市城南小学二(1)班的班主任。2005年3月31日12时10分,在确认没有车辆的情况下,殷雪梅在护送学生沿校门口的斑马线由南向北穿过时,一辆疾驶的汽车由西向东冲来,当示意停车无效的危急关头,殷雪梅奋不顾身张开双臂冲上前去,张开双臂,奋力将正在马路中间的6名学生奋力推向路边,学生脱险了,自己却不幸被撞出了25米,身负重伤,经全力抢救无效,于4月5日凌晨1时以身殉职。殷雪梅以身救人的感人事迹和崇高品格,在神州大地引起强烈反响,得到海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国务委员陈至立、江苏省委书记李源潮,教育部长周济等领导同志相继作出批示和讲话,给予了高度评价,为表彰殷雪梅舍身救学生的壮举,江苏省人民政府、省妇联,、中央综治委、公安部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联合授予她“见义勇为英雄”、“三八红旗手”、“全国十大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人事部、教育部追授她为全国优秀教师。
假如没有这一次的英雄行为,在外人看来,52岁的殷雪梅就是一位普通的小学老师,并无十分特殊之处。然而,她教过的学生们最了解,殷老师对孩子的慈爱如自己的妈妈。作为小学高级教师,她曾先后在五所小学任教,她教学认真,爱护学生,深受学生和家长的尊敬。1991年被评为市优秀教育工作者,1994年被授予市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并在老师节表彰会上代表优秀老师发言。她参加工作近30年来,深受学生、家长爱戴,先后多次获得金坛市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教育工作者等称号。
据悉,殷老师经常利用中午休息时间为后进同学补课,有一个同学不慎跌进水桶,衣服湿透,殷老师把他抱进传达室,找来取暖器,又解开外衣,把学生的双脚放到脑前取暖。10多年前,殷雪梅在村上东方小学教书。班里有个学生家庭情况不好,殷雪梅知道后就整天把他带在身边,既当老师又当妈妈。这个孩子在他们家一住就是好几个月。前年“五一”前夕,学生周盼持续发热,到医院检查,确诊为白血病。殷雪梅四处奔波,为周盼筹了几万元治疗费,后来孩子转至苏州就诊,她还多次搭车前去探望。殷雪梅常年贫血,有一次竟倒在了课堂上。她的同事们说,她把整颗心扑在了孩子们身上,常顾不上吃早饭,才会这样。2005年11月25日以英雄教师殷雪梅的事迹为蓝本的电视剧《殷雪梅》由中央电视台影视部与江苏教育电视合开机拍摄。
2005影响力
她用自己的满腔热血和爱心倾注在教育事业上,在平凡的岗位上抒写了不平凡的业绩。殷雪梅用爱谱写生命赞歌的感人事迹由24家国家及省新闻媒体组成的中央新闻单位采访团赶赴金坛市集中采访,被.中央先进性教育办公室确定为2005年教师节宣传的全国重要典型,她的事迹感动了金坛,也感动了中国。
各学校:
今年9月10日是我国第32个教师节,为进一步宣传我县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激发广大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县教育改革不断深化和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打造文教强县,经研究,决定在教师节期间,本着“热烈、简朴、务实”的原则,开展系列庆祝及主题教育活动。现将有关活动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评选表彰活动。评选县优秀教师200名、优秀教育工作者100名。各学校要因地制宜,开展系列庆祝及主题教育活动,对本单位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进行表彰,肯定成绩,树立榜样,弘扬正气,激励广大教职工立足岗位作奉献,争当先进创佳绩。
二、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县教育局党委、县教育局将于教师节前夕开展对离退休教师、特困教师、农村一线教师、特级教师、先进模范教师及到新疆和宁夏支教教师家属的走访慰问工作。各学校也要开展走访慰问离退休教职工和特困教师等活动,以激发广大教师安心从教、乐于从教的热情,增强学校的凝聚力、向心力。
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全县教育系统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我县改革开放特别是“十二五”以来教育教学改革的突出成绩;宣传广大教师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崇高精神;宣传学校创先争优活动成果和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宣传我县贯彻全国和省、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推进教育改革试点工作的成效。有条件的学校要以图文形式综合展示办学成果,让全社会更多地了解教育、重视教育、关心教师、尊重教师,努力创设教育优先发展、科学发展的良好环境。县教育局党委、县教育局将组织开展优秀教师先进事迹材料汇编、组织新任教师集体宣誓、学校与教师继续签订师德师风建设责任状等活动。
为进一步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加快发展,在第28个教师节到来之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优秀校长评选表彰活动。现将评选推荐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额
全市表彰奖励优秀教师100名、优秀教育工作者20名、优秀校长10名(见附件1)。
二、评选范围
优秀教师评选范围为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专任一线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范围为教育行政部门干部、教研和学校教辅及管理人员;优秀校长评选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连续担任校长职务5年以上的校长。
年以来已获得市级以上表彰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评。
三、评选条件
(一)优秀教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教书育人,无私奉献,师德高尚,教育质量高,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并能在各项工作中起到示范作用,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
(二)优秀教育工作者。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思想作风正派,廉洁从政,全心全意为教育发展服务,在教育管理和服务育人工作中不断创新,做出了突出贡献,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望。
(三)优秀校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办学理念先进,改革意识强,注重创新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学校教育质量高,社会信誉好;敬业奉献,团结合作,具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学校管理经验,在本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标准化学校建设和校安工程建设中表现突出。
四、评选方法
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民主评选、严格考核、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方式,保证评选推荐工作的公正和透明。拟推荐人选上报前应在单位或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奖励方法
市政府拟于今年9月上旬召开市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优秀校长表彰大会,对获奖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六、工作要求
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条件,履行程序,保证质量。推荐的人选事迹要突出先进性、代表性、典型性、时代性,努力做到各级各类学校有代表,职成教育、幼儿教育、教育研究机构的人选应占一定比例。要兼顾长期从事教育工作的任课教师,农村教师应占推荐名额的30%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中有在农村任教经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七、申报材料
(一)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校长申报表(见附件2、3)一式三份,推荐表(见附件4、5)一式二份。
(二)推荐人选典型事迹材料一份,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材料要求准确、生动、翔实,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
第二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对其中作出贡献者,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
第三条“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思想,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三)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第四条奖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每三年进行一次,并于当年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比例控制在本地区教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二以内,其中“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教职工总数的十万分之六。、武装警察部队奖励人选的推荐比例另行确定。
第六条奖励“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全国教育工会、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统一组织领导;奖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组织领导,负责组织评审和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武装警察部队推荐的相应奖励人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当地教育工会、教师奖励组织和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人选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总政治部负责和武装警察部队奖励人选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第七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颁发;“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或者由其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总政治部颁发,并在评选当年的教师节举行颁奖仪式。“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制作。“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第八条教师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享受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颁发的一次性奖金。其中,“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按照人事部人核培发[1994]4号文件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尚未实行职务工资制度的民办教师,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时,奖励晋升工资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九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获得者的事迹和获奖情况,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总政治部报请相应的授予机关批准,撤销其称号,并取消相应待遇:
(一)在表彰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已丧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条件的。
第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教师法》适用范围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总政治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奖励所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总政治部自行制定。
第二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对其中作出贡献者,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
第三条“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思想,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三)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第四条奖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每三年进行一次,并于当年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比例控制在本地区教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二以内,其中“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教职工总数的十万分之六。、武装警察部队奖励人选的推荐比例另行确定。
第六条奖励“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全国教育工会、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统一组织领导;奖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组织领导,负责组织评审和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武装警察部队推荐的相应奖励人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当地教育工会、教师奖励组织和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人选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总政治部负责和武装警察部队奖励人选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第七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颁发;“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或者由其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总政治部颁发,并在评选当年的教师节举行颁奖仪式。“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制作。“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第八条教师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享受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颁发的一次性奖金。其中,“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按照人事部人核培发[1994]4号文件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尚未实行职务工资制度的民办教师,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时,奖励晋升工资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九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获得者的事迹和获奖情况,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总政治部报请相应的授予机关批准,撤销其称号,并取消相应待遇:
(一)在表彰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已丧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条件的。
第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教师法》适用范围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总政治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奖励所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总政治部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