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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部门经理工作总结8篇

时间:2023-03-08 14:55:22

建筑部门经理工作总结

建筑部门经理工作总结篇1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部门应当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到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十二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三条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资质。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申请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但在申请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资质条件的下一个等级核定其资质等级: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四)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六)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七)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在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建筑业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第二十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并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筑业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六条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由企业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企业违反有关规定需要降低资质等级的,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当随时办理。

第二十八条降级的建筑业企业,经过一年以上的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九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条建筑业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三十一条理筑业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在申请资质时,采取涂改、伪造有关资料和其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三条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四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六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视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二)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三)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三十九条资质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资质的,由上级资质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

第四十条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建筑部门经理工作总结篇2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有关部门制定。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不含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列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部门应当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到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十二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三条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资质。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在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建筑业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资质和一级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第二十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企业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筑业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第二十六条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由企业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其他变更事项,应当随时办理。

第二十八条降级的建筑业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九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条建筑业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一条理筑业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罚则

第三十二条涂改、伪造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三条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四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六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二)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四十条资质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资质的,由上级资质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

第四十一条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建筑部门经理工作总结篇3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收入;计量结算;统计产值;财务决算报告;建筑经济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4)33-0147-02

建筑施工企业的统计产值探究工作不仅能将企业的全部工作量以及现行的计算价格进行针对性的评价和分析,而且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经济产值收入进行更加有效的指导和规划,确保工程项目施工建设的工程项款的投资能够和收入形成正比。因此,通过对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收入、计量结算以及统计产值进行探究与分析,从而全面地确保建筑施工企业的营业收入稳定增长,促使建筑经济更快更强发展。

1 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收入、计量结算以及统计产值探究的原因分析

1.1 明确建筑企业总产值和建筑工程结算收入的关系

建筑企业的总产值是指建筑企业自行完成的按照工程进度计算的建筑安装生产总值,包含工程投资中结算过的部分和未计算的项目。建筑企业的总产值是指建筑施工单位或者附属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单位在自行完成后按照工程的进度计算建筑安装生产总值,主要包括在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项工程价值、设备安装价值、建筑物修理所消耗的价值、施工中所进行的加工制造定型、非标准生产设备的加工费和原材料价值,即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房屋、非标准设备等总体的产值。

建筑工程的结算收入,是指建筑施工单位按照工程的分部分项自行完成的建筑产品总价值评估,已与施工方在报告期内办理结算手续的工程价款收入,向施工方收取的工程价款以外的其他各项施工款项。

因此建筑企业的总产值和建筑工程结算收入有较为明确的关系,在进一步的工程施工以及建设中才能将工程总产值投入和收入进行科学有效的总结,确保建筑施工企业的经济收益有全面保障。

1.2 有助于工程结算和工程计算收入的区分

建筑施工企业的营业收入、计量结算以及统计产值都是工程结算中的主要会计科目,会计科目将该类相关的财务支出方式进行科目的累积并计算发生额的自然相等,同时也表明了该项工程建设的投入和业主所确认的工程价款结算的金额一致,同时有效地规避了风险。

实施工程的收入结算是为了保障工程施工中各项投资和付出具有相对科学的联系性,工程结算收入是在进行各方施工项目的投入后,最终收获的工程结算金额,从而有力地保证了工程施工建设的直接经济收入。

1.3 完善主营营业收入和工程结算收入

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收入、计量结算以及统计产值是工程实施的结算,能够将施工建筑企业的工程价款结算和收入以及向发包方单位收取的除工程价款以外的按照规定列作营业收入进行统一的结算。而营业收入是指施工企业的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销售的商品收入、劳务收入、让渡资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等,给企业所进行的销售、劳务以及让渡资产进行日常经营业务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所以业务收入又分为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收入,整个施工企业的营业收入才能被明确。

2 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收入、计量结算以及统计产值的主要方式

2.1 实施月结制度

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的结算制度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工程按照季度或者工程期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往往会导致结算制度的不明确和各项工程款的交接延误。因此实施月结制度,就要求施工单位每月向企业的工程管理部门按照施工的实际进度估算本月的实际完成的施工产值,经过工程管理部门对工程施工以及报价单进行审核后给财务部门提供直接的报价材料,进而方便财务部门的工程结算。

月结算制度,能够避免我国建筑工程中信用不全面、建筑市场供求不平衡以及市场主体不规范的缺点,减少业主拖欠现款的情况;直接避免工程项目部出于各种利益发生的项目多报或者少报工作量的情况,因此在进行月结制度中,才能有效地改良施工企业的工程结账问题,并合理合法地给建筑企业提供有效的管理指导。

2.2 统一施工建设项目的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的营业收入、计量计算以及统计产值,能够根据工程施工的要求以及主要特点进行全面的分析,对工程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收入和支出进行统计时,全部交由监理公司进行审定,来确保工程计量计算的标准型,施工项目部应该按照项目的进度计算出已经按期完成的工程量。同时该方法还能够避免因税收比例不同而造成的时间性差异,减少应交税金入库困难以及资金缺口严重的情况。所以在施工项目部的实际工程量计算情况下,开展的计量和计算工作才能真正地将工程施工中的各项监理任务以及管理部门的审核的实际工程施工量进行上报,并且财务部门要以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标准进行统一的数据分析,确保工程施工的营业收入、计量计算以及统计产值能够落实。

2.3 按照会计准则落实建设合同的要求

在当前的建筑施工企业中对于施工企业的营业收入、计量计算以及统计产值的重点落实,都需要在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中进行会计制度的落实,对实际的工程施工进行全面而又具体的分类指导,因此整个工程造价才能从合同价款上确定施工预算造价、投标预算、实际的投资成本以及最终的利益造价等。

所以会计准则能够将合同进行固定造价和成本管理,并对合同的规定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定位,因此整个工程施工在会计准则的指导下才能将施工中的营业收入、计量结算以及统计产值进行综合的评定和分析,确保施工建设企业的直接经济收益。同时建造合同又给施工企业的进一步施工进行了要求,确保工程的投资建设款更加具有针对性,所以在建造合同中遵照合同的规定才能将施工中累计发生的情况结合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展开工程款项的结算,明确工程施工中工程量清单的报价工程完工度。并且在合同的要求下施工才能将工程的施工量进行明确的监理和验收,确保工程施工无争议,同时也减少工程施工中的成本投入,提高工程造价估算的准确性。

2.4 实施新的准则进行工程计量

在实施的企业营业收入、计量结算以及统计产值时,进行新准则的工程计量能够根据不同的施工情况开展对于施工过程中的发包签证,能够根据施工企业工程施工以及提供的劳务、作业和具体的工程价款计算单进行发包单位的签证认定,确保施工企业的营业收入,新准则是指根据合同造价成本的要求开展的对于工程施工和建设的营业收入、计量计算以及总产值的统计。

新的准则要求以企业当期完成的工程量加上工程清单进行本期收入的确认,该方法能够有效地将当期消耗的材料、人工、机械费用与当期的收入配比进行有效的结合,便于最终的成本核算。同时收入的确认根据工程实际完成的情况并经由业主或者甲方进行签证认定,进行工程计量的计算,避免由于签证计量时间之后导致的签证计量金额出入较大的情况。另外还要做好对于成本核算中会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并注重对于成本核算相关清单的收集、送报,确保应停业收入、计量结算以及统计产值具有科学性和有效性。

3 落实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收入、计量结算以及统计产值的意义

3.1 确保建筑施工企业的直接经济收益

因为产值是建筑施工企业要考虑的直接经济收益之一,其代表建筑企业按照已经完成的工作量、现行工程价格计算的价格形势进行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款项的分析,包括企业的经营收入、红利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是建筑企业实现工程投资总收益的基础保证,也是工程最终结算的基础。

3.2 促进建筑经济发展更具科学性

因为实施的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收入、计量计算以及统计产值,能够从工程投资建设中制定目标成本、针对性地进行成本控制和费用确认,并且给各项的建造合同成本进行科学的核算,因此整个建筑工程投资建设才更加具有科学性和全面性。

4 结语

在进行建筑施工企业的营业收入、计量结算以及统计产值分析和探究中,逐渐掌握建筑施工企业的有效会计成本核算科目,并对整个的工程施工建设带来更加具体的工程投资款的清算指导,促使工程项目的建设更加具有科学合理性,全面地推动建筑企业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朱言志.浅议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施工企业管理细节的转变[J].交通财会,2012,(11).

[2] 豆云峰.施工企业已完工未结算的管理探析[J].交通财会,2013,(3).

[3] 蒋大山.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收入、计量结算与统计产值[J].交通财会,2013,(11).

[4] 中国建筑业协会.我国建筑劳务分包和劳务企业发展现状――促进建筑劳务企业发展的政策研究(上)

建筑部门经理工作总结篇4

关键词:建筑节能监理工程师监理措施

节能迫在眉睫,在能源形势日益紧张的今天,建筑耗能已与工业耗能、交通耗能并列,成为我国能源消耗的三大“耗能大户”。在中国城乡430亿平方米的既有建筑中,95%以上是高能耗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是欧美国家的3到4倍 , 建筑节能已成当务之急。自2004年以来,国家、地方和行业部门建筑节能的相关法律、规范和部门规章相继出台,并加大了执法力度,为建筑节能打下良好的市场环境。建筑节能工作涉及到建设主管部门、房屋建造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而工程监理单位对实施建筑节能工作起着关键作用。本人结合某工程谈谈监理工程师在建筑节能工程中质量控制工作。

1某建筑工程节能设计概况

某建筑工程位于罗湖区金稻田路,有两层裙楼和两栋33层塔楼组成,总建筑面积约64000平方米,建筑节能工程包括:墙体节能工程;幕墙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地面节能工程;通风与空气调节节能工程;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2施工阶段建筑节能工程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内容

结合本工工程的节能特点,为了进行有效的节能控制,主要的监理工作宜细致如微,具体概括起来, 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2.1指定专人监理建筑节能设计内容的施工,而相关监理人员应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使其具有进行质量控制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2.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制定符合建筑节能特点的监理实施细则,并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理。

2.3在工程开工前,项目部总监要组织监理人员认真阅读设计文件, 明确本工程建筑节能的设计要求, 参加设计交底,释疑有关不明确的问题, 正确督察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

2.4收集与本工程有关的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依据文件资料, 并认真学习, 掌握强制性的质量标准条文。

2.5要求承建施工单位编制建筑节能专题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经施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后,报监理单位进行审核。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的符合(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针对性(针对本工程的内容) 、合理性(工艺、工序等) 、保证性(质量、功能、安全等) 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在要求修改补充时应予落实,并有书面整改资料。

2.6合理制定节能工程各分项工程、检验批、隐蔽工程项目的划分,明确质量验收标准,经施工单位认可共同实施。

2.7对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要认真落实。要严格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制度和见证抽样送样制度,严格工程材料的审核把关,确保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符合设计要求,材料的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齐全。

2.8合理制定监理旁站工作计划安排,认真实施旁站监理并留下记录资料。外墙、屋顶隔热材料施工时,监理部门应监督做好屋顶各层隐蔽工程纪录。外窗工程施工时,监理部门应监督做好外窗安装工程施工纪录。

2.9工程质量验收报验,要求施工单位先行自查合格,完善相应自查资料,填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经验收合格予以签认。监理核查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时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上述核查项目全部符合设计要求时工程合格。

2.10在分部分项施工前组织实施本细则规定节能部件的抽检。墙体工程验收时应核查墙体构造做法的隐蔽工程纪录和隔热材料、填充材料的送检报告。外窗工程验收时应对照施工图核查窗构造、窗传热系数、特殊品种玻璃的送检报告。外窗工程验收时应对照施工图纸核查外窗可开启构造。

3建筑节能工程不同阶段的监理要点

建筑节能控制宜贯穿于结构施工的不同阶段,包括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以及竣工时的监理工作,其中前两阶段的监理起到核心作用,其要点表现如下:

3.1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监理的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现场,应备有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法规文件及本工程相关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参加施工图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制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编制符合建筑节能特点的、具有针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提出审查意见。

3.2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要求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包括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 及其质量证明资料;当施工单位采用建筑节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隐蔽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应审核和检查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评资料是否齐全, 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4质量验收程序及要求

4.1 验收小组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由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参加共同检查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

4.2节能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事先进行自查与复验合格后,提出质量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验收。

4.3建筑节能质量验收作为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 在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应有建筑节能部分的专题性质量评估意见。

4.4由监理单位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验收, 对存在不合格质量问题提出书面整改通知单, 施工单位整改合格回复后, 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复验, 均达到合格要求后, 报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小组进行检查验收。

4.5做好建筑节能质量控制监理资料的完善和归档工作。

5结束语

建筑部门经理工作总结篇5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交局、甘肃矿区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11月13日省政府全省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和10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电视电话会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全省违法违规建设审批和人员聚集场所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我厅组织编制了《甘肃省违法违规建设审批和人员聚集场所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手册》,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执行。

一、深刻认清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排查整治工作是国家、省根据房屋建筑安全形势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意义重大、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各级住建部门要在属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担当作为,真抓实干,确保优质保量如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严格落实工作信息月报机制

各级住建部门要严格落实工作信息月报机制,明确信息报送责任人,对统计数据严格把关,严肃信息报送工作纪律,为全国和我省排查整治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支撑,对存在迟报、漏报等问题的我厅将进行通报批评和约谈督办。自2020年11月(包含)起,按月度每月月底前向我厅报送《甘肃省违法违规建设审批和人员聚集场所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统计表》(见工作手册中样表,《关于深刻吸取福建泉州山西临汾坍塌事故教训加强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统计表不再单独报送)。2020年12月底前报送人员聚集场所建筑安全风险隐患和在建建筑安全生产排查情况书面总结,2021年7月15日前报送城区违法违规建设审批排查书面总结。

三、健全完善工作手册

各级住建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细化制定本辖区工作手册,将工作手册及时传达部署到排查整治基层工作部门和单位。对本工作手册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足和意见建议,请及时联系我厅质安处改进完善。

联系人:邵旭辉

联系电话:0931-8929723

电子邮箱:1535149336@qq.com

附件:《甘肃省违法违规建设审批和人员聚集场所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手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甘肃省违法违规建设审批和人员聚集场所

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手册

根据《甘肃省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住建部《关于深刻吸取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省安委办《省安委办关于深刻吸取福建泉州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和山西临汾“8·29”坍塌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排部署,按照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的通知》、我省《违法违规建设审批和人员聚集场所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我厅《关于深刻吸取福建泉州山西临汾坍塌事故教训加强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具体要求,制定本手册。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调查报告有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吸取山西省临汾市陈庄村饭店坍塌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在全省开展违法违规建设审批和人员聚集场所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提供有力的建筑安全保障。

二、排查范围

(一)各市州、县区城区及兰州新区所有既有房屋建筑和在建房屋建筑。

(二)各地城乡范围内的酒店、旅馆、饭馆、商铺、学校、体育馆、农家乐(民宿)、医院(卫生室)、养老院(日间照料中心)、幼儿园(儿童福利院、托护点)、厂房(扶贫车间)、剧院(剧场、乡村戏台)、行政办公楼等人员聚集场所建筑。

三、排查重点

从房屋建筑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经营等九个方面进行重点排查:一是未依法办理立项手续;二是违法占地建设;三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四是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五是无资质设计、施工;六是未办理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七是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等情形);八是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九是存在第一项至第八项问题情形并违规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或者未依法取得许可,用作生产经营或公共事业的房屋建筑,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建筑。

四、排查方式及时间

(一)排查原则

各市州、县区政府是排查工作的主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总体要求,由政府牵头成立市、县级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协调组织住建、发改、自然资源、应急、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及乡镇、街道联合开展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各自负责组织落实好本行业领域的排查工作。住建、发改、自然资源、应急、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行业职权划分,负责房屋建筑从建设到运营全过程中,在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特种行业等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方面违法违规审批及房屋安全隐患情况的排查整治工作;教育、卫生健康、体育、文旅、交通、商务、民政、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行业对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景区、汽车站、商场、宾馆、饭店、养老院(儿童福利院)、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的重点排查整治工作。

(二)排查时限

人员聚集场所建筑和在建建筑排查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城区违法违规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建筑排查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在此基础上,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问题整改。

(三)排查模式

各地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由各部门分别进行排查或者统一组织各部门开展联合排查,也可积极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排查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网格化排查作用,调动具备条件的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形成全方位、立体化排查模式。

在排查过程中,要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消防、公安等主管部门专业数据信息,建立常态化数据共享和问题案件移交查处及信息通报机制,基础数据实现互联互通,对标对表进行核查,提高工作效能。

(四)排查内容

每栋排查建筑均需填写清查工作信息台账,同步建立电子数据台账,对建筑物实体及存在的问题隐患留存影像资料,隐患排查、跟踪处置全过程落实,实现对排查信息化闭环管理。按照“谁排查谁签字、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排查结果应经属地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确认签字后上报设区市政府备案。

1.既有房屋建筑清查台账内容应包括建筑基本信息(建筑名称、地址、建筑面积、层数、结构型式、建成时间等)、建设单位及物业管理单位信息、建筑相关建设过程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立项、用地、规划、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备案、消防审查及验收、人防等)、运营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消防、特种行业等)、建筑目前安全状况等方面的内容。

2.在建房屋建筑排查台账内容应包括建筑基本信息(建筑名称、地址、建筑面积、层数、结构型式、开工时间、目前进度等)、参建各方主体信息、建筑相关建设过程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以及现场施工安全隐患等方面的内容。

3.人员密集场所排查台账内容应包括建筑基本信息(建筑名称、地址、建筑面积、层数、结构型式、建成时间、改扩建情况等)、建设单位及使用单位信息、建筑相关建设过程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运营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建筑目前安全状况及存在的风险隐患等方面的内容。

五、问题整改

1.对于发现的涉及建设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消防验收、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等违法违规审批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行业职责依法依规督促整改;对于发现的涉及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景区、汽车站、商场、宾馆、饭店、养老院(儿童福利院)、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隐患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行业职责依法依规督促整改。

2.对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在危险尚未解除前,属地政府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动态跟踪监管;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加固的,及时予以加固。对观察使用的危险建筑应制订监管工作方案,落实具体责任人;对拟处理使用的危险建筑,应及时采取有效解危措施,落实解危主体,及时排除隐患;对暂时不便拆除且不危及相邻房屋和影响他人安全,需停止使用的危险建筑,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对需整体拆除的危险建筑,应立即组织撤出居住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全面拆除危险房屋,从根本上杜绝房屋垮塌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对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违法改扩建以及擅自开挖地下空间等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违法建设行为,属地政府部门要予以坚决打击,依法严肃查处,确保“零容忍”。

4.发现在建工地存在安全隐患的,属地政府部门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经建设、监理单位复查合格,报项目安全监督机构核查后方可恢复施工;存在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手续,无资质施工、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和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行为的,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查处。

甘肃省违法违规建设审批和人员聚集场所

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统计表(样表)

填报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序号

内容

有关情况

一、本地区总体情况

1

本地区设区市建成区总面积(万平方千米)

2

本地区设区市建成区既有房屋建筑总量(栋),其中已取得产权登记的房屋建筑总量(栋)

3

本地区设区市建成区既有房屋建筑总面积(万平方米),其中已取得产权登记的房屋建筑总面积(万平方米)

4

本地区设区市建成区在建房屋建筑总量(栋)

5

本地区设区市建成区在建房屋建筑总面积(万平方米)

6

本地区党委政府领导是否做出批示指示

是/否

7

本地区市级住建部门是否成立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是/否

8

本地区市级住建部门是否制定专项清查工作方案

是/否

二、隐患问题排查整改情况

序号

内容

排查数量

整改数量

月度值

累计值

月度值

累计值

9

排查整改既有房屋建筑数量(栋)

10

排查整改既有房屋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11

排查整改在建房屋建筑数量(栋)

12

排查整改在建房屋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13

排查整改违法建设行为(起)

14

其中,未依法办理立项手续(起)

15

违法占地建设(起)

16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起)

17

*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起)

18

*无资质设计、施工(起)

19

*未办理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起)

20

*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等情形)(起)

21

*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起)

22

存在前述问题情形并违规取得消防、工商登记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或者未依法取得消防、工商登记以及其它生产经营许可,用作生产经营或公共事业,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起)

23

清查违法违规审批行为(起)

24

其中,立项审批违法违规行为(起)

25

用地审批违法违规行为(起)

26

规划审批违法违规行为(起)

27

*施工许可审批违法违规行为(起)

28

经营审批违法违规行为(起)

三、隐患问题整改分类统计情况

序号

内容

月度值

累计值

29

予以拆除的房屋建筑数量(栋)

30

予以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31

予以加固处理的房屋建筑数量(栋)

32

予以加固处理的房屋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33

予以没收的房屋建筑数量(栋)

34

予以没收的房屋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35

予以责令停止使用的房屋建筑数量(栋)

36

予以责令停止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37

予以责令停工整改的房屋建筑数量(栋)

38

予以责令停工整改的房屋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39

处罚企业数量(家),处罚人员数量(人)

40

罚款金额(万元)

41

下发整改通知单(份)

四、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序号

内容

月进度

总体进展

42

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设进展情况

43

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进展情况

44

清查数据是否已录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系统,或形成清查数据电子台账

1.已录入平台系统

2.已形成电子台账

3.未录入平台系统,未形成电子台账

五、存在问题隐患建筑清单

序号

编号

建筑名称

排查

类型

房屋

类型

基本

情况

问题

隐患

整改措施、进展及处罚情况

是否完成整改查处销号

填表

说明

按地区代号、排查年月日、三位序号编排,如兰州,“甘A20201119001”

按“既有房屋建筑”“人员聚集场所建筑”“在建房屋建筑”填写

按“保障性住房”“商品住房”“公共建筑”“其他”填写

1.地址:

2.层数:

3.结构形式:

4.建筑面积:

5.建成时间:(既有建筑竣工验收时间或在建建筑开工时间、施工形象进度)

6.建设单位:

7.物业管理单位:

8.其他:

按本表第二项填写问题隐患情况

按本表第三项填写整改查处情况

填“是”或“否”

注:

1.各市级住建部门负责汇总统计本地区上述信息,并于每月月底前报送本月度数据;

2.对于标注*的隐患问题,各地住建部门与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责权,压实隐患问题整改责任,逐项制定整改方案,逐项跟踪整改情况,逐项实施问题销号,准确统计相关信息;

建筑部门经理工作总结篇6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交局、甘肃矿区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11月13日省政府全省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和10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电视电话会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全省违法违规建设审批和人员聚集场所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我厅组织编制了《甘肃省违法违规建设审批和人员聚集场所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手册》,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执行。

一、深刻认清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排查整治工作是国家、省根据房屋建筑安全形势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意义重大、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各级住建部门要在属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担当作为,真抓实干,确保优质保量如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严格落实工作信息月报机制

各级住建部门要严格落实工作信息月报机制,明确信息报送责任人,对统计数据严格把关,严肃信息报送工作纪律,为全国和我省排查整治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支撑,对存在迟报、漏报等问题的我厅将进行通报批评和约谈督办。自2020年11月(包含)起,按月度每月月底前向我厅报送《甘肃省违法违规建设审批和人员聚集场所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统计表》(见工作手册中样表,《关于深刻吸取福建泉州山西临汾坍塌事故教训加强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统计表不再单独报送)。2020年12月底前报送人员聚集场所建筑安全风险隐患和在建建筑安全生产排查情况书面总结,2021年7月15日前报送城区违法违规建设审批排查书面总结。

三、健全完善工作手册

各级住建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细化制定本辖区工作手册,将工作手册及时传达部署到排查整治基层工作部门和单位。对本工作手册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足和意见建议,请及时联系我厅质安处改进完善。

联系人:邵旭辉

联系电话:0931-8929723

电子邮箱:1535149336@qq.com

附件:《甘肃省违法违规建设审批和人员聚集场所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手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甘肃省违法违规建设审批和人员聚集场所

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手册

根据《甘肃省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住建部《关于深刻吸取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省安委办《省安委办关于深刻吸取福建泉州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和山西临汾“8·29”坍塌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排部署,按照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的通知》、我省《违法违规建设审批和人员聚集场所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我厅《关于深刻吸取福建泉州山西临汾坍塌事故教训加强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具体要求,制定本手册。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调查报告有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吸取山西省临汾市陈庄村饭店坍塌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在全省开展违法违规建设审批和人员聚集场所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提供有力的建筑安全保障。

二、排查范围

(一)各市州、县区城区及兰州新区所有既有房屋建筑和在建房屋建筑。

(二)各地城乡范围内的酒店、旅馆、饭馆、商铺、学校、体育馆、农家乐(民宿)、医院(卫生室)、养老院(日间照料中心)、幼儿园(儿童福利院、托护点)、厂房(扶贫车间)、剧院(剧场、乡村戏台)、行政办公楼等人员聚集场所建筑。

三、排查重点

从房屋建筑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经营等九个方面进行重点排查:一是未依法办理立项手续;二是违法占地建设;三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四是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五是无资质设计、施工;六是未办理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七是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等情形);八是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九是存在第一项至第八项问题情形并违规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或者未依法取得许可,用作生产经营或公共事业的房屋建筑,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建筑。

四、排查方式及时间

(一)排查原则

各市州、县区政府是排查工作的主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总体要求,由政府牵头成立市、县级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协调组织住建、发改、自然资源、应急、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及乡镇、街道联合开展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各自负责组织落实好本行业领域的排查工作。住建、发改、自然资源、应急、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行业职权划分,负责房屋建筑从建设到运营全过程中,在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特种行业等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方面违法违规审批及房屋安全隐患情况的排查整治工作;教育、卫生健康、体育、文旅、交通、商务、民政、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行业对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景区、汽车站、商场、宾馆、饭店、养老院(儿童福利院)、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的重点排查整治工作。

(二)排查时限

人员聚集场所建筑和在建建筑排查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城区违法违规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建筑排查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在此基础上,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问题整改。

(三)排查模式

各地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由各部门分别进行排查或者统一组织各部门开展联合排查,也可积极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排查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网格化排查作用,调动具备条件的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形成全方位、立体化排查模式。

在排查过程中,要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消防、公安等主管部门专业数据信息,建立常态化数据共享和问题案件移交查处及信息通报机制,基础数据实现互联互通,对标对表进行核查,提高工作效能。

(四)排查内容

每栋排查建筑均需填写清查工作信息台账,同步建立电子数据台账,对建筑物实体及存在的问题隐患留存影像资料,隐患排查、跟踪处置全过程落实,实现对排查信息化闭环管理。按照“谁排查谁签字、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排查结果应经属地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确认签字后上报设区市政府备案。

1.既有房屋建筑清查台账内容应包括建筑基本信息(建筑名称、地址、建筑面积、层数、结构型式、建成时间等)、建设单位及物业管理单位信息、建筑相关建设过程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立项、用地、规划、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备案、消防审查及验收、人防等)、运营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消防、特种行业等)、建筑目前安全状况等方面的内容。

2.在建房屋建筑排查台账内容应包括建筑基本信息(建筑名称、地址、建筑面积、层数、结构型式、开工时间、目前进度等)、参建各方主体信息、建筑相关建设过程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以及现场施工安全隐患等方面的内容。

3.人员密集场所排查台账内容应包括建筑基本信息(建筑名称、地址、建筑面积、层数、结构型式、建成时间、改扩建情况等)、建设单位及使用单位信息、建筑相关建设过程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运营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建筑目前安全状况及存在的风险隐患等方面的内容。

五、问题整改

1.对于发现的涉及建设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消防验收、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等违法违规审批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行业职责依法依规督促整改;对于发现的涉及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景区、汽车站、商场、宾馆、饭店、养老院(儿童福利院)、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隐患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行业职责依法依规督促整改。

2.对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在危险尚未解除前,属地政府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动态跟踪监管;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加固的,及时予以加固。对观察使用的危险建筑应制订监管工作方案,落实具体责任人;对拟处理使用的危险建筑,应及时采取有效解危措施,落实解危主体,及时排除隐患;对暂时不便拆除且不危及相邻房屋和影响他人安全,需停止使用的危险建筑,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对需整体拆除的危险建筑,应立即组织撤出居住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全面拆除危险房屋,从根本上杜绝房屋垮塌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对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违法改扩建以及擅自开挖地下空间等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违法建设行为,属地政府部门要予以坚决打击,依法严肃查处,确保“零容忍”。

4.发现在建工地存在安全隐患的,属地政府部门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经建设、监理单位复查合格,报项目安全监督机构核查后方可恢复施工;存在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手续,无资质施工、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和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行为的,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查处。

甘肃省违法违规建设审批和人员聚集场所

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统计表(样表)

填报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序号

内容

有关情况

一、本地区总体情况

1

本地区设区市建成区总面积(万平方千米)

2

本地区设区市建成区既有房屋建筑总量(栋),其中已取得产权登记的房屋建筑总量(栋)

3

本地区设区市建成区既有房屋建筑总面积(万平方米),其中已取得产权登记的房屋建筑总面积(万平方米)

4

本地区设区市建成区在建房屋建筑总量(栋)

5

本地区设区市建成区在建房屋建筑总面积(万平方米)

6

本地区党委政府领导是否做出批示指示

是/否

7

本地区市级住建部门是否成立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是/否

8

本地区市级住建部门是否制定专项清查工作方案

是/否

二、隐患问题排查整改情况

序号

内容

排查数量

整改数量

月度值

累计值

月度值

累计值

9

排查整改既有房屋建筑数量(栋)

10

排查整改既有房屋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11

排查整改在建房屋建筑数量(栋)

12

排查整改在建房屋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13

排查整改违法建设行为(起)

14

其中,未依法办理立项手续(起)

15

违法占地建设(起)

16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起)

17

*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起)

18

*无资质设计、施工(起)

19

*未办理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起)

20

*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等情形)(起)

21

*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起)

22

存在前述问题情形并违规取得消防、工商登记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或者未依法取得消防、工商登记以及其它生产经营许可,用作生产经营或公共事业,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起)

23

清查违法违规审批行为(起)

24

其中,立项审批违法违规行为(起)

25

用地审批违法违规行为(起)

26

规划审批违法违规行为(起)

27

*施工许可审批违法违规行为(起)

28

经营审批违法违规行为(起)

三、隐患问题整改分类统计情况

序号

内容

月度值

累计值

29

予以拆除的房屋建筑数量(栋)

30

予以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31

予以加固处理的房屋建筑数量(栋)

32

予以加固处理的房屋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33

予以没收的房屋建筑数量(栋)

34

予以没收的房屋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35

予以责令停止使用的房屋建筑数量(栋)

36

予以责令停止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37

予以责令停工整改的房屋建筑数量(栋)

38

予以责令停工整改的房屋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39

处罚企业数量(家),处罚人员数量(人)

40

罚款金额(万元)

41

下发整改通知单(份)

四、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序号

内容

月进度

总体进展

42

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设进展情况

43

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进展情况

44

清查数据是否已录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系统,或形成清查数据电子台账

1.已录入平台系统

2.已形成电子台账

3.未录入平台系统,未形成电子台账

五、存在问题隐患建筑清单

序号

编号

建筑名称

排查

类型

房屋

类型

基本

情况

问题

隐患

整改措施、进展及处罚情况

是否完成整改查处销号

填表

说明

按地区代号、排查年月日、三位序号编排,如兰州,“甘A20201119001”

按“既有房屋建筑”“人员聚集场所建筑”“在建房屋建筑”填写

按“保障性住房”“商品住房”“公共建筑”“其他”填写

1.地址:

2.层数:

3.结构形式:

4.建筑面积:

5.建成时间:(既有建筑竣工验收时间或在建建筑开工时间、施工形象进度)

6.建设单位:

7.物业管理单位:

8.其他:

按本表第二项填写问题隐患情况

按本表第三项填写整改查处情况

填“是”或“否”

注:

1.各市级住建部门负责汇总统计本地区上述信息,并于每月月底前报送本月度数据;

2.对于标注*的隐患问题,各地住建部门与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责权,压实隐患问题整改责任,逐项制定整改方案,逐项跟踪整改情况,逐项实施问题销号,准确统计相关信息;

建筑部门经理工作总结篇7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人事劳动厅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统一管理试行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统一管理试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切实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来源,加强对劳动保险基金的管理,促进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担施工任务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分资质等级、隶属关系和经济类别,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也不分资金来源、隶属关系,均按照本办法实行劳动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是指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所列劳动保险基金。

(四)根据各类所有制建筑施工企业并存的现状和建筑工程计价实行预算制的特点,统一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不再按企业资质等级和经济类别制定费率标准。

(五)建筑施工企业应参加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劳动保险基金实行分级收取,分级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建设单位从工程投资中收取。

二、收取管理

(一)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全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后,计取标准本着“以支定收”的原则,统一核定,暂按建筑工程总造价的3%计算。如有调整,须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劳动保险基金应在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中单独列项计算,不作为竞争性费用。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时必须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劳动保险基金按建筑工程总造价中所含劳动保险基金总额的100%一次性预交。工程竣工结算后,按审定的结算金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对没有预交劳动保险基金的工程项目,各地、市、县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报建及开工手续,建筑施工企业也不得施工。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劳动保险基金或工程竣工后不进行清算,拖欠劳动保险基金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产籍登记。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分工,收取劳动保险基金:

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由自治区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招标投标项目的劳动保险基金。

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由地、市、县报建招标投标项目的劳动保险基金,并负责将代收的劳动保险基金及时上缴。

(五)本区建筑施工企业到外省承包任务的,应将按工程所在地规定收取的劳动保险基金数额如实上报主管本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劳动保险基金必须直接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银行不设立劳动保险基金帐户。具体收取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七)收取劳动保险基金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票据。

(八)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劳动保险基金。

三、拨付管理

(一)享受劳动保险基金拨付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2、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

3、就业人员相对稳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4、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持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宁施工许可证》。

(二)建筑施工企业于每年元月底以前编制劳动保险基金年度预算,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负责本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作为该企业所需劳动保险基金的凭据。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拨付劳动保险基金。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和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劳动保险基金的拨付标准:

1、拨付劳动保险基金,以企业上交的社会统筹费为拨付依据。有分包行为的,应扣除分包工程所含劳动保险基金。

2、参加社会保险的国有和城镇建筑施工企业按企业实际支出拨付。

3、对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控制在企业自行完成建安工作量中应取劳动保险基金的20%以内拨付。

4、中央及外省入宁的建筑施工企业已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企业实际支出劳保费拨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控制在企业自行完成建安工作量中应取劳动保险基金的20%以内拨付。

(五)对不按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统筹费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的委托扣款通知后,有权代扣代缴。

(六)实行劳动保险基金统一收取、调剂拨付后,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离退休、退职的条件及审批按国家和自治区的现行规定办理。

(七)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劳动保险基金使用的管理,按季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离退休职工的增减情况及有关报表,并接受建设、财政、劳动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或与总包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将合同文本复印件报送主管该企业拨付劳动保险基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按季报送实际完成建安工作量统计报表,作为拨付劳动保险基金的凭据。

(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审定的劳动保险基金拨付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同意后从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办理拨款。

四、监督管理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报表等制度,并接受财政、劳动等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政策,秉公办事。

(三)劳动保险基金是为了解决建筑施工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从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提取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财政部门也不得用于平衡预算,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滚动使用。

(四)各级建筑施工企业对拨付的劳动保险基金要及时足额上缴社会保险部门,对不按规定上缴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停止拨付劳动保险基金。

(五)未按规定交纳劳动保险基金的建设项目,建设管理部门为其办理报建开工等手续和产权证书的,要追究该部门领导及经办人的责任,并责令追回应缴劳动保险基金。

五、附则

(一)实行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统一收取、调剂拨付办法后,企业享受该费用的各类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仍由企业负责。

(二)建筑施工企业如发生分立、合并、重组情况时,应在完成分立、合并、重组工作后一个月内将企业的变化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重新办理劳动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手续。

(三)建筑施工企业终止、转产、不再从事建筑施工生产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完该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清算后,不再继续向该企业调剂拨付劳动保险基金。

建筑部门经理工作总结篇8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一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杜绝和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建筑市场经营秩序持续稳定好转,为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创造良好的建筑安全生产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决定成立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委建筑业管理科,办公室主任由时广远同志兼任。主要负责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筑施工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建筑施工、城镇燃气和村镇建筑等行业和领域的“打非”专项行动。

二、重点内容

1、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

2、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包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

3、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4、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检查整改通知拒不进行整改或抗拒安全执法的。

5、瞒报、谎报事故的。

三、工作步骤

时间自5月至7月中旬,集中3个月的时间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

第一阶段:5月20—31日,动员部署。各县区建委、委属各单位、公用事业企业要认真开展宣传发动工作,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针对可能导致较大以上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制定本单位(领域)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6月1日—6月15日自检自查,各县区建委、委属各单位、公用事业企业集中开展打击治理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6月下旬,委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区建委、委属各单位、公用事业企业开展打击治理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阶段:6月15—6月底,各县区建委、委属各单位、公用事业企业督查、督促整改、总结工作。6月25日前,将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委建筑业管理科。联系电话:传真:

四、职责分工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领域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的打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打非”专项行动的意义,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全面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力措施。要成立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有专人负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依法严厉打击。各县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存在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特别是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公开严惩、公开曝光。

(三)强化“两场”联动。各县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开展“打非”专项行动过程中,积极推进建筑市场、工程现场联动监管机制建设。要严格市场准入,建立诚信体系,从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等管理节点严格把关。通过“打非”专项行动的开展,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逐步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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