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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毕业论文8篇

时间:2023-03-16 15:52:01

本科生毕业论文

本科生毕业论文篇1

关键词:文科类本科生;毕业论文;论文写作

中图分类号:G642.47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8-0211-02

毕业论文作为大学教育过程中的一个综合性、实践性教学环节,其目的在于巩固学生所学基础课和专业课知识,弥补教学过程中的某些薄弱环节,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和技能进行独立分析、独立解决问题及从事科研的能力。在毕业论文的写作阶段,学生除了要按照主题要求组织材料、分析数据、谋篇布局、讲求条理外,还要求学生用规范的表达方式和专业论文的格式把自己的思想清楚地展现出来,所以,毕业论文的写作对于提高学生的写作水平、养成良好的学风和文风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毕业论文写作前需要明确的几点认识

1.毕业论文与其他所学的课程一样,就是一门课程。从这一点上来说,毕业论文与其他课程没有什么不同,论文答辩通过就相当于及格,没有通过就需要重新答辩(相当于补考)。

2.毕业论文,就文体性质而言,是学术论文的一种,但严格地说,它又不同于正式的学术论文。毕业论文只是为将来进行学术研究、撰写正式的学术论文所作的练习性写作。所以,不能把毕业论文凌驾于其他课程之上。

3.毕业论文的写作又与一般课程的学习不一样。其他课程的学习只不过是对已经成熟的理论知识的被动的记忆、理解而已;而毕业论文的写作则是运用所学知识创造出以前没有的一种东西,是一种主动的行为。所以,它又比学习一般课程难得多,必须引起我们每一位同学足够的重视,并做好心理准备。

4.关于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创新性。因为撰写毕业论文的目的主要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去独立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学术研究能力,为其毕业后进行学术研究活动做好准备。因此,毕业论文的写作与正式学术论文写作就有不同的要求,其突出表现在“创新性”上。正式的学术论文要求的是真正的“创新性”,即必须有自己的研究成果,有自己的独到见解,有自己新的发明、发现。而毕业论文则不同,它更多的是对已有学术成果的继承和借鉴,不要求一定要有“创见”,只要对某一学术问题有自己的深刻认识,深切体会,有一定的新意,并言出有据、言之成理即可。

二、文科类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和拟定提纲时应注意的问题

本科毕业论文写作有五个环节:选题、拟定提纲、正式写作、修改、定稿。以下仅就选题和拟定提纲时须注意的问题进行论述。

(一)选题

1.怎样选题。(1)选题不能跟风。不能看见别人写什么题目自己也跟着写什么样的题目,见眼下什么“热门”就一窝蜂地去弄什么,心血来潮、灵机一动就“定”一个题目。其之所以不可取,就是因为它缺乏研究的坚实基础。(2)选题前要阅读大量的文献。选题前一定要对本学科研究的历史和现状有一个大体的了解,这也是要求写文献综述的目的。要搞清楚在自己写作的这一学科领域里,前人都有哪些研究的积累?哪些问题解决了,哪些问题存在争议?争议的主要问题是什么,等等,总之,要在总体上摸清本学科的基本情况。(3)可以结合自己所学专业和工作来选题。(4)可以从“热点”问题中选题。(5)可以从身边常见现象中选题。

2.选题中须注意的问题。(1)选题不能太大或太小。大了做不深入,难以完成;小了又说明不了问题。所以,要恰当适中。(2)选题要有价值。即要有学术价值或社会价值。(3)选题要做到不与已有研究成果重复。(4)要拟一个好的标题。一个好的标题应是确切适宜、简洁明了、醒目吸引人的标题。标题不可过长,尽量控制在20个字以内。(5)选题要“量力而行”。即要考虑:①自己占有的材料能否完成写作任务;②自己是否擅长该方面的写作。总之,应首先对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和研究能力有一个正确的估计,决不能好高骛远、贪大求全,当然也不要谨小慎微、缩手缩脚。坚持“小题大做”,所谓“小题”,就是从小处着眼,选择那些自己有深刻认识、深切体会或明确理解的问题,并且要尽可能具体,落到实处。一般不选纯理论性问题。所谓“大做”,就是要“从大处着手”,开阔思路,展开联想,把具体的问题提高到一定的理论高度来认识,把局部的问题放在全局中去考察,以求获得“以小见大”的效果。(6)要具有问题意识。问题意识是学位论文写作的前提。研究就是要研究问题,没有问题就用不着去研究。每一个学科都有自己的问题,有前沿理论问题,有方法论的问题,有对前人研究提出质疑的问题,有对前人的研究进行补充的问题等等。除此之外,还有很多的现实问题需要从不同的学科去加以研究。发现了真问题,不仅有了学习的动力与兴趣,更有了学位论文写作的方向与目标。

(二)拟定提纲

拟提纲也就是说文章应该包括哪些部分。一般列到二级标题即可,当然也可以列到三级标题。提纲在文章写作过程中还可以调整。拟提纲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不能写已经成熟的书本上的理论,应该是应用这些成熟的理论去分析问题。论文中更不应该有已经成熟或大家都熟知的概念解释。学位论文写作的本意是对某一问题的细节作深入的探讨,并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其阅读对象是同行中同一问题的研究专家。因而,文中不需要作一般性的叙述,更不必作常识性的介绍,甚至同行专家通过查阅文献即可知的内容也不需要写入。

2.拟提纲时应该尽可能地考虑周全。拟提纲之前也应该反复地阅读与本研究相关的文献。提纲越详细,写起来越得心应手。

3.论文提纲不应该频繁地、较大地变动。写作过程中提纲的顺序并非绝对不可变更的,确实发现问题时做适当的调整,是正常现象,但频繁地改动,一般说来是不可取的。拟定、修改提纲时首先需要认真考虑的关键问题是它的逻辑性,就是论文各部分的逻辑安排或布局,这种布局能否更鲜明地突出主题,突出论文的新思想,从而使文章更具说服力。

三、文科类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中的其他注意事项

(一)论文准备工作宜早不宜晚

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阅读文献要早。学生应较早开始重视与专业相关文献的阅读。从文献的阅读中找到自己感兴趣的研究方向,为下一步论文的选题和资料的重点收集做好准备。

2.选题要早。当学生和导师有一定接触,互相有所了解,对所学专业内容有一个大致认识以后,导师就应向学生谈及毕业论文选题的事,要求学生尽早确定选题的方向。

3.科研训练要早。在本科生学习阶段,许多课程只注重知识传授,考试中只重记忆,而忽视理解和批判性思维的培养,毕业论文往往是许多本科生第一次带有科研体验的活动。有一些学生缺乏实际的研究活动和研究体验,形不成兴趣点,到论文开题之际煞费苦心地要“想”个题目,或者找一个相对比较感兴趣的题来做,结果一试不行或被老师否定,被迫重新换题。所以,让学生多经历一些“小”的研究,逐渐产生自己的发现和探索目标,所研究的问题更具研究的本意,学生因此而自然地成长,这是我们在本科生培养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二)要重视论文的开题工作

论文开题是本科生学习与研究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情,它决定着研究的实施、方向和结果。《开题报告》是提交给导师审查和开题报告会集体讨论、审查的第一份文字报告,也是论文的大体思路、框架、提纲。《开题报告》一定要认真、详细地写作,不能应付了事。

(三)一定要注意论文的写作格式

论文格式是给评审老师的第一印象,体现了作者是否受过严格的学术论文写作训练,在成绩评定中,也占有一定的分数比例,因此,不可小看论文格式的规范化写作。撰写学位论文是为了交流、传播、储存新的科技信息,让他人利用,因此,学位论文必须按一定格式写作,必须具有良好的可读性。在文字表达上,要求语言准确、简明、通顺,条理清楚,层次分明,论述严谨。在技术表达方面,包括名词术语、数字、符号的使用,图表的设计,计量单位的使用,文献的著录等都应符合规范化要求。

(四)统计资料的准备

许多文科类的毕业论文也要讲求量,没有数据、统计资料不行,许多观点要靠数据来说话。所以,一开始就要重视搜集各种统计资料,不断积累资料。学会自己动手准备统计资料,这是每一位本科毕业生的基本功。此外,还要要求统计资料具有真实性,尽量多用国家正式公布的统计资料,不能道听途说,尽量避免不加分析地转摘、借用别人的资料。

(五)正确看待数量分析方法

数量分析只是理论研究工具箱中的重要工具之一,但工具本身并不能创造理论,它只是为理论生动直观地表达提供了一种可能的方式。数量分析作为一种工具在理论研究中的作用是有一定限度的,只能起服务的作用,而不能居于支配地位。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既要重视运用数量分析工具,克服以往忽视运用定量分析的缺陷,适当增加定量分析的成分,但同时又必须特别重视克服近年来在有些人中出现的滥用数量分析和搞“数字游戏”的错误倾向。

(六)要处理好文章与参考资料之间的关系

任何学术研究都是在继承的基础上求发展、求创新,因此,学术论文的写作都离不开参考资料。如前所述,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写作,往住是学生对学术性文章写作比较全面、要求较高的一次尝试,因而就更离不开参考资料。本科生毕业论文从观点到材料,从结构模式到语体风格,往往都要从参考资料那里去借鉴、模仿甚至借用,因此,处理好参考资料便成为毕业论文写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参考文献虽然放在文末,但却是毕业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它反映了毕业论文的取材来源、材料的广博程度和可靠程度,它不仅表示对被引用文献作者的尊重,而且为读者深入探讨有关问题提供了文献查找线索,因此,应认真对待。

参考文献:

本科生毕业论文篇2

摘要:在目前的城市房屋拆迁领域中,被拆迁人权益保护现状堪忧。究其原因在于城市房屋拆迁立法方面的混乱和空白以及行政权力的异化。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层面的缺陷导致被拆迁人权益保护机制失灵。具体表现为:拆迁许可制度不完善、拆迁补偿安置制度不合理、被拆迁房屋的价格评估制度形同虚设、拆迁裁决制度异化、强制拆迁制度为害尤甚。要有效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就必须从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和约束入手改造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 毕业论文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被拆迁人;权益保护;行政权力 毕业论文

一、绪论

房屋是普通公民终其一生努力奋斗而拥有的最重要的私有财产,是他们生存和发展的根基。试设想,一个上无片瓦、下无立锥的人将会处于怎样的困境呢?基于房屋在公民财产权利中的重要性,国家也通过立法加以重点保护。但在近年来的城市房屋拆迁中,损害被拆迁人财产权利甚至侵犯被拆迁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却频频发生:房地产开发商以断电、停水、恐吓等方式,甚至以殴打绑架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逼迫居民接受拆迁;地方政府退居幕后,坐视被拆迁人权益惨受践踏而少有作为,在不应干预的场合倒是积极有为地偏向拆迁人。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被拆迁人的权益遭受严重侵犯?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机制为何失灵?应如何完善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机制?这些正是本文力图解决的,笔者希望通过对上述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深入论证来为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出谋划策,以尽绵薄之力。

二、被拆迁人权益保护现状堪忧

(一)被拆迁人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处于弱势地位,是利益受损者

一般而言,被拆迁人往往是处于社会底层的群体,他们由于自身在社会经济方面的弱势,因而在城市房屋拆迁的利益博弈中处于下风,不具有响亮的话语权。近年来,城市房屋拆迁中侵犯被拆迁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野蛮拆迁等恶性事件屡屡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被拆迁人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尖锐:被拆迁人要么因缺乏保护自身权益的力量而选择以自杀等极端方式来表达对当下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抗议(如南京翁彪事件、北京朱正亮事件等);要么选择以爆发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发泄对拆迁人和地方政府的不满(如湖南嘉禾事件、河北定州事件等)。稍有良知的人对被拆迁人遭受的不公正待遇感到不平,也对翁彪式的悲剧抱以同情,更令他们愤慨的是拆迁人无视国法的肆意妄为和地方政府的违法行政。

(二)行政权力行使不当,政府公信力缺失

目前在城市房屋拆迁领域是行政主导拆迁,不管被拆迁人是否愿意,他都只能接受政府作出的拆迁决定并负有配合拆迁进行的义务,行政权力对于被拆迁人而言具有支配性。根据行政法原理,“行政权与公民权具有不对等性,行政权具有优益性或支配性。行政权可以设定、变更或消灭公民的权利义务,而公民却不具有同样的权利。”正是因为行政权的这一特性,使得被拆迁人在城市房屋拆迁的利益分配活动中受制于政府,而政府一旦不依法行政就将严重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违法进行强制拆迁对被拆迁人权益的巨大危害即是明证);又由于政府未能遵循法律优位原则,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范来调整城市房屋拆迁中形成的利益关系,致使拆迁许可、裁决等制度几乎丧失了保护被拆迁人权益的价值。“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建设规划出尔反尔,造成居民不能回迁”的情形则严重损害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使公民对政府抱有强烈的不信任感。

(三)缺乏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来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前已述及,拆迁许可、裁决等制度因行政权力行使不当已然难以发挥保护被拆迁人权益的作用。行政诉讼又因为“面临诸多法律困扰以及受到现实环境制约”而在解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中“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不能充分地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如丰台区法院行政庭20xx年以来共受理因拆迁裁决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23件,判决维持的11件,裁定驳回的2件,原告撤诉的7件,判决撤消结案的仅3件。”此例说明被拆迁人要想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权决非易事,因为他们很难胜诉。这反过来就要求能为被拆迁人先提供切实有效的行政救济制度。

毕业论文

三、被拆迁人权益难获有效保护的原因

(一)立法方面的混乱和空白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继续存在缺乏法理基础。国务院于20xx年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目前调整我国城市房屋拆迁领域的主要依据,但由行政法规来规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明显违反了《宪法》修正案(四)第二十条和《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需要澄清的是:《宪法》修正案(四)第二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只能制定法律,这里的“法律”都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广义的法律,而是狭义的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主体对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利的限制甚至剥夺没有被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而是遵从低位阶的行政法规(况且这一法规也缺乏合宪性),严重违背了法律保留原则和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抵触的原则,所以立法上的僭越是导致政府机关在城市房屋拆迁中违法行政的根源。

2、立法对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定性错位。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性质的问题一直在理论上纷争不休,有持民事法律关系说者,也有持行政法律关系说者,但与《条例》对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认定一致的混合说似乎占据主流地位。判断某一法律关系的性质关键是看主体之间的地位:若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都以自己独立的意志参与法律关系并不受对方的强制,则该法律关系是民事性质;若主体之间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可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并能单方面设定、变更或消灭对方的权利义务,则该法律关系是行政性质。就目前《条例》的规定而言,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兼具行政和民事两种性质。首先,在拆迁许可、拆迁裁决、强制拆迁等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作出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其意志对相对人有支配性和强制性,此类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性质。其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发生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因为双方地位是平等的,以意思自治原则来进行协商。有论者则从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应然属性出发,认为“房屋拆迁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受民法规范的调整,拆迁行为仅仅涉及拆迁当事人的民事利益,完全发生在民事生活领域,与国家利益和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无涉。”笔者认为,从城市房屋拆迁的实际运作过程出发,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的确包含了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在政府主导拆迁的条件下,行政法律关系在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无疑是占据主要地位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是依附于行政法律关系而存在的,具有从属性。根据主要矛盾决定事物性质的哲学观点,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性质其实就是行政法律关系(尽管其不是纯粹的和典型的行政法律关系),当然这一认识并不与《条例》契合。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条例》将城市房屋拆迁抹上民事法律关系的色彩,混淆了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性质,淡化了政府的行政责任,导致整个城市房屋拆迁制度运行不畅。 毕业论文

3、立法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明晰,未区分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在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对于“公共利益”的规定仅是宣示性的,过于原则和概括,不利于在实践中正确认识和区分城市房屋拆迁的目的:即是基于公益,还是出于商业目的。而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在法律规范的适用、法律关系的性质、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标准、权利救济的途径方面是不相同的。所以,立法未明确“公共利益”的界限“在实践中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使“各级政府和房屋拆迁行政部门动辄以公共利益为由剥夺被拆迁人的权益,造成被拆迁人与行政机关权利与权力的对峙。

4、立法中两权分离的规定。我国的宪法和相关法律始终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至今仍不承认私人可以拥有土地所有权,仅允许私人享有房屋所占土地上的使用权。尽管有论者认为,“政府作为国有土地所有权人的代表,不能基于其享有的土地所有权限制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处分其权利,也不能在无明确法律根据的情形下介入、干预这种行为,而应尊重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处分其权利的行为。”但是,由于“城市房屋拆迁是征地,是城市房屋所有人(国家作为所有人除外)依法享有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灭失。所有城市房屋拆迁,实质就是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争夺。”所以,国家是不可能不限制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的,而且国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正是导致“目前拆迁中双方缺少对等的谈判机制、补偿标准偏低、拆迁程序不公正、被拆迁人的权利被漠视和被侵害、拆迁矛盾扩大和激化的深层次原因。”也就是说,两权分离的规定也是被拆迁人权益难获有效保护的立法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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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立法弱化了司法权,使司法机关在处理城市房屋拆迁案件时难有作为。特别是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不能提起民事诉讼,要寻求司法解决必须先经过行政裁决,并且如果被拆迁人对行政裁决的结果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而“即使法院认定行政裁决行为不合法,也只能判决撤消并判令由原处理机关重新裁决。拆迁双方的权益纠纷并不能在法院得到最终解决。” 这样一来,被拆迁人便无法绕开行政权力的干预,其权益也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二)行政权力的异化

行政权之所以在城市房屋拆迁中不应有为时越位,应有所为时缺位,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和错综复杂的社会背景:

1、地方政府自身的利益需求使其和房地产开发商这一特殊利益集团结成了利益同盟。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可以通过出让被拆迁房屋所依附的土地的使用权而换取数额可观的土地出让金,又由于我国目前的财税体制不健全,是所谓的收支两条线,“政府对于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所受到的制约和监督少,自主支配的灵活性大。”这就能够解释为什么地方政府对于城市建设乐此不疲,对于拆迁人的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置被拆迁人的利益于不顾。亚当.斯密的“经济人”理论在政府身上同样适用,行政权力一旦缺乏制约,便会偏离法制轨道而去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样一来,被拆迁人的利益空间便被地方政府所挤占。“当政府介入、干预拆迁活动时,往往站在拆迁人一方,使本来在经济上就处于劣势的被拆迁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使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所以地方政府的自利动机是导致本应为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被拆迁人权益的公权力异化为特殊利益集团的保护伞的原因。 毕业论文

2、地方政府官员追求仕途升迁所形成的好大喜功的政绩观。要想真真正正、踏踏实实地搞好一个地方的经济建设需要较长的时间,但不少地方政府官员缺乏耐心,他们希望自己在仕途上能迅速地飞黄腾达,所以用短平快的方式建立政绩是他们实现个人升迁的最优选择。扩大城市建设规模,大搞旧城改造正好可以达到他们追求立杆见影的效果的目的:房地产开发等固定资产投资能在短期内迅速拉动gdp的增长,而gdp的增长速度又是衡量地方政府官员政绩的重要标准;改头换面后的城市建筑尽显富丽堂皇,一派繁华景象,外界理所当然地会认为:这座城市取得了巨大进步,当地官员为经济建设做出了杰出贡献。在行政长官急功近利的思想的影响下,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以快速发展社会经济为名只求短期经济效益,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忽视了对被拆迁人的权益的保护。

3、某些地方政府官员的腐化行为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推波助澜也是行政权力异化的原因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种原因并非孤立地存在于城市房屋拆迁中,而是相互交织在一起形成了异化行政权的合力并对被拆迁人权益的保护产生负面影响。

四、现行的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机制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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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许可制度亟待完善

1、正当性的缺失。自20xx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并发生效力的《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这意味着《条例》中关于拆迁许可证的规定已经丧失了正当性,但是国务院至今为止并未根据《行政许可法》对《条例》中不符合上位法的拆迁许可进行清理和停止执行。《行政许可法》继《行政处罚法》、《价格法》、《立法法》在相关领域规定听证制度后也在行政许可领域确立了听证制度。而《条例》中却并没有关于拆迁许可听证的规定,这明显有违上位法。并且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发放事关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有关政府部门在未告知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请听证的情形下就擅自向申请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的拆迁人发放,违反了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参与原则,非法剥夺了被拆迁人的知情权、陈述和申辩权、申请听证权。这种违法行政的行为放纵了拆迁人,使其在城市房屋拆迁中自恃持有拆迁许可证而肆意妄为,导致野蛮拆迁等违法拆迁的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被拆迁人的权益。

2、审核失察和疏于监管。在目前的拆迁许可证的发放过程中,行政机关往往在对申请拆迁人的资质和实施拆迁的必要条件没有经过严格审查的情形下就轻易地发放拆迁许可证,使很多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组织获得了进行拆迁的资格。而由于“持有拆迁许可证就表示行政机关已经审查并认可拆迁人达到拆迁资格,并向公众证明了这种资格,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并且“政府事先的行政许可,事实上使双方当事人失去了平等对话的平台,从而使被拆迁人的权利极易受侵害。”所以许可机关未尽严格审核的职责使得拆迁人在拆迁活动中有恃无恐,屡屡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自我国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以来,长期存在着重许可轻监管、只许可不监管、重许可的权力不负许可的的责任、重许可中的收费不解决许可后出现的问题的现象。”拆迁许可机关在赋予申请人拆迁资格后就不闻不问,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对拆迁人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证拆迁活动的依法进行;对于拆迁人在拆迁活动中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拆迁行为也没有及时纠正;更有甚者,纵容姑息拆迁人,没有严格执法和严肃处理有关违法拆迁行为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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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拆迁许可审查方式不当和拆迁许可发放的条件不严。《条例》第七条规定:“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条件为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从目前《条例》的规定来看,对拆迁申请人的拆迁申请主要是进行形式审查,即看相关文件、手续、证明等书面材料是否齐备,对于齐备者即发放拆迁许可证。这种审查方式对于拆迁许可而言是不科学的,不对拆迁申请人进行实质审查就无法发现拆迁申请人不合许可条件的问题,因为拆迁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很难反映出他的真实情况。拆迁许可发放的条件中的拆迁计划和方案是由拆迁申请人一手制订的,根本没有体现出被拆迁人的意志;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往往也缺乏证明力,因为金融机构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存在密切的利益联系,实践中很多房地产开发商就是利用金融机构出具的虚假资金证明骗领到拆迁许可证后进行拆迁,而一旦到了应支付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时候,房地产开发商却一拖再拖,迟迟不能付清补偿安置费用。所以拆迁许可审查方式不当和拆迁许可发放的条件不严使房地产开发商空手套白狼的伎俩一再得逞,而被拆迁人的利益却难获保障。 毕业论文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有必要以《行政许可法》为基础调整现行的拆迁许可制度,规范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加强对拆迁人在实施拆迁活动中的监督和检查,把好城市房屋拆迁的第一关,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二)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制度已刻不容缓

1、拆迁补偿范围过窄,不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条例》将拆迁补偿范围界定为: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被拆除的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但是,“拆迁的真正目的就是要取得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土地使用权,并非房屋本身。”而且,“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属于公民的财产权并受到相应的保护。”基于对这种认识的赞同,笔者认为当前的拆迁补偿范围涵盖面过窄,没有充分反映出被拆迁人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所受的财产损失。实际上,公民在购买城市房屋时本就支付了房屋所占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被拆迁人的房屋的价值并不仅仅包括其房屋所有权所体现的价值,还包括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所以拆迁补偿范围排除被拆迁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损失是极不合理的。另外,拆迁补偿范围没有包括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而遭受的其它损失(如被拆迁人的可期待利益)也不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2、拆迁补偿仅是适当补偿,补偿费用和标准不符合市场价值规律。《条例》确立的拆迁补偿原则是适当补偿,但是在实践中却不断出现“变适当补偿为象征性补偿的作法。”这不禁让人警觉:有人在借适当补偿之名行损害被拆迁人利益之实!行政法理论上有两种补偿学说,适当补偿说认为“法律并不一定要求全额补偿,只要参照补偿时的社会观念,按照客观、公正、妥当的补偿计算标准予以补偿,就足够了。”完全补偿说认为,“应按作为征用对象的财产的客观价值予以全额补偿。”基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法律关系性质的认识,笔者主张对被拆迁人进行充分补偿。被拆迁人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所受的利益损失是为了满足能够房地产开发的需要或者是为了支持国家的经济建设,无论是出于公益目的还是商业目的,拆迁的最终结果是实现了更大的利益:政府不仅改善了城市环境,促进了经济发展,还获取了大量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房地产开发商赚取了巨额利润;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享受了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的改善。多方及被拆迁人除外的整个社会都通过拆迁而受益,完全没有理由仅仅对被拆迁人进行适当补偿,使被拆迁人成为拆迁活动的利益受损者。在补偿费用和标准方面,由于“政府采用土地基准价格加房屋重置价格确定的补偿标准,而政府是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制定的基准价格和重置价格。”所以导致对被拆迁人补偿的费用普遍偏低。

3、拆迁补偿不及时。“房屋拆迁补偿不及时的情况在我国非常严重。拆迁人往往在还不具有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的资力时,就开始拆迁行为,导致被拆迁人长期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对被拆迁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利。”

4、拆迁安置不到位。主要表现在:被拆迁人原有的房屋面积较大足够家庭正常的居住和生活,而安置的房屋面积较小不能满足家庭成员起居的需要;被拆迁人原有的房屋户型结构较优,而安置的房屋户型结构不合理影响被拆迁人的使用;被拆迁人原有的房屋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而安置的房屋质量低劣对被拆迁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隐患;被拆迁人原有的房屋位于较好的地段,工作、子女教育、就诊、营业等更为方便和有利,而安置的房屋所处的区位差影响了被拆迁人的正常的生产生活。

(三)被拆迁房屋的价格评估制度形同虚设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虽然其后建设部于20xx年12月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对 《条例》中确立的价格评估制度作了细化,各地方政府也先后制定了相应的办法。但是从实践反映的情况来看,被拆迁房屋的价格评估制度形同虚设。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的定位本来应当是有独立意志的社会中介组织,在20xx年以后房屋价格评估机构也完成了与政府部门的脱钩改制,但由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绝大多数由政府职能部门的下级部门发展而来,虽然形式上实现了与政府脱钩,但在人事、财物等方面仍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房屋价格评估机构在对被拆迁房屋的价格进行评估时难免会受行政意志的影响,不能做到独立、客观的评估。第二,房屋价格评估机构在经济利益上受制于拆迁人,作出的价格评估往往有利于拆迁人。“评估机构为了迎合拆迁人的要求,往往故意压低被拆迁人房屋的评估价格,做出不利于被拆迁人的评估结果,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这种违背市场公正性要求的行为使得价格评估制度被拆迁人所操纵,而被拆迁人的利益却难以通过价格评估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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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拆迁裁决制度的异化

尽管建设部希望通过《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来规范拆迁裁决,保证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但是效果并不明显。目前的拆迁裁决制度不仅为被拆迁人所诟病,也被学界广泛质疑。究其原因,不外两点。第一,行政机关在拆迁裁决中没有保持中立,而是偏袒拆迁人,所作出的裁决结果往往对拆迁人有利。(至于行政机关为何会在裁决中总是偏向拆迁人,笔者在前面已经详述。)第二,裁决前置使被拆迁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变窄。在被拆迁人和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下,行政裁决成为唯一的争议解决方式。因为被拆迁人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被拆迁人对裁决结果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司法机关也并不会处理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之间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争议而只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拆迁裁决是否具有合法性。

(五)强制拆迁制度为害尤甚

强制拆迁是指行政主体或者人民法院为实现拆迁裁决所确定的内容而被拆迁人的房屋的行为。这种对被拆迁人权益起限制甚至是剥夺作用的行为应当受到严格的约束,然而事实上是行政机关在滥用行政权力进行强制拆迁以至出现“基本人权在拆迁过程中却遭到了来自行政权力的侵害和剥夺,拆迁户基本上无法将自己的财产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正常的市场交易,却在强迫与专横之下丧失了平等对法的权利”的情形。在城市房屋拆迁的实践中,因强制拆迁的不当行使而侵犯被拆迁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事件层出不穷,强制拆迁已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激化了社会矛盾。 毕业论文

五、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机制的重构

法律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由于被拆迁人在社会经济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其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更易受到侵犯并且在权利救济途径上遇到重重障碍。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实现法治的基本精神:公平、正义,国家有必要在立法上倾向于被拆迁人,对他们的权益进行特别的保护以提升被拆迁人的法律地位,从而消减因被拆迁人自身的弱势地位而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所遭受的利益损失,达到以权利平衡权利、以利益制约利益的目的。另外,在立法上还要限制和规范行政权力的运用,使其真正体现出保护被拆迁人权益的宗旨。

(一)扩大行政听证的适用领域

目前,只有《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在城市房屋拆迁领域建立了听证制度,至于《行政许可法》中确立的许可听证制度则还没有得到贯彻执行。但是《规程》中的听证只适用于拆迁裁决和强制拆迁,而且还没有切实推行。行政听证制度是现代社会中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制度,它强调行政决策过程的公开和相对人在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前的参与,要求行政主体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在行政决定中反映出当事人的意志。为了体现民主和保证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以保护被拆迁人权益不受任意的侵犯,有必要扩大行政听证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适用领域。具体而言,首先要建立拆迁决定的听证制度。即行政主体“在正式作出拆迁决定前应依法举行听证会,广泛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然后在此基础上公告征收决定,明确拆迁对象、拆迁范围、拆迁时间、拆迁方式等。”这样可以避免以往行政主体在作出拆迁决定过程中的专擅垄断,有利于被拆迁人制约行政权力以维护自身的权益。其次就是各级行政机关要落实《行政许可法》的许可听证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规范拆迁许可证的发放程序。在这方面“重庆市政府出台了拆迁许可听证的原则规定,首开了国内听证立法的先河。”各地方政府可借鉴重庆市政府的做法。 毕业论文

(二)完善拆迁许可制度

1、严格设定发放拆迁许可的条件。目前发放拆迁许可的条件较为宽松,导致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居高不下和拆迁活动的不断增多,不利于调节宏观经济和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因此有必要严格设定发放拆迁许可的条件以抑制房地产业的投资过热从而使拆迁许可起到保护被拆迁人权益的作用。有论者提出,应“将拆迁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拆迁人已履行协议作为拆迁许可证的法定条件。”笔者认为,这一主张一旦在今后的立法中得以确立将对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起到重大作用。

2、改现有的拆迁许可审查方式为实质性审查并严格审核拆迁申请。许可机关对于拆迁申请不仅要看申请人所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否齐备,还应对相关文件、手续、证明、方案等进行实质性审查,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法定权限、条件、程序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拆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以验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另外,许可机关还应加强内部监督,保证工作人员能遵纪守法、恪尽职守,做到对拆迁许可的严格审核,防止将拆迁许可证发放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拆迁申请人。

3、加强对拆迁人实施拆迁许可的监管。为了改变长期以来行政许可领域中存在的疏于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和管理的情况,《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因此,为了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拆迁许可机关应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加强对拆迁人实施拆迁许可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拆迁人依法拆迁,规范拆迁人的行为,对于拆迁人在拆迁活动中侵犯被拆迁人权益的违法拆迁行为要及时纠正。 毕业论文

(三)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制度

拆迁补偿安置事关被拆迁人利益的实现,是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中的核心问题,针对当前的拆迁补偿安置制度的缺陷,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制度:

1、由政府先行补偿安置。即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经过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由政府负责先行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政府根据拆迁当事人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被拆迁人拨付补偿安置费用,其后政府再要求拆迁人在领取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向其支付因补偿安置而开支的费用,否则不予发放拆迁许可证。

2、确立充分补偿的原则。建议将被拆迁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损失也纳入拆迁补偿范围之中以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利。

3、提高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当前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较低,不符合市场价值规律,只有通过提高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才能填补被拆迁人因拆迁而受的利益损失。经济学家茅于轼认为:“补偿标准应该是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再加10%。”他的主张值得在确定新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时参考。

(四)价格评估应充分市场化

1、评估主体的市场化。政府不能介入到价格评估之中,应尊重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的独立性,明确价格评估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行为,允许房屋价格评估机构自主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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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价标准和方法应市场化和科学化。政府不应在行政规范中制定补偿安置的标准,而应由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综合考虑各种影响房屋价格的因素并根据现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3、改变价格评估的出资方式。应当允许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房屋价格评估机构并自付价格评估费用,从而避免因由拆迁人支付评估费用出现的操纵评估价格的现象。

现在在价格评估领域的情况是被拆迁人无法通过提出自己的价格主张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有论者建议,“成立一个由政府拆迁办、被拆迁居民代表、房地产开发商等各方组成的补偿价格协商小组,由各方在参考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出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价格。”这种方法颇具可行性并能通过多方协商而实现利益均衡,如能实行应当可以使被拆迁人的利益得到充分反映。

(五)取消拆迁裁决前置程序,赋予被拆迁人选择权

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允许被拆迁人既可以申请行政机关依法裁决,也可以以拆迁人为被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现行的拆迁裁决制度排除了被拆迁人在与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从而在实际上否定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民事性质,使得被拆迁人对裁决不服只能选择与裁决机关对薄公堂,将被拆迁人置于与行政机关的对抗中无疑是加大了被拆迁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难度。有论者认为,由于当前的拆迁裁决制度“没有从根本上切断政府与拆迁人的利益联系,仍难以在制度上保证政府在裁决中处于中立地位。”所以,应当“废除行政裁决制度。”笔者认为,在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安排中继续保留行政裁决是必要的和合理的,但须为被拆迁人寻求司法救济扫清前置障碍,允许被拆迁人自由选择权利救济方式,为其设置行政和司法双重保护。理由在于: 毕业论文

1、行政裁决的高效率。以行政裁决的方式能够较为迅速地解决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问题,使被拆迁人的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而如果被拆迁人诉诸司法解决,则将遭遇繁杂的程序和高昂的诉讼成本,更令他们不堪忍受的是漫长的审判周期。对于被拆迁人而言,“迟到的的正义便不再是正义!”因为他们自己安身立命的基础即将被侵犯,所以被拆迁人希望权利义务关系能尽快确定下来,而不是出现久拖未决的情况。这就要求权利救济方式具有高效率,能够快速地定纷止争,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行政

裁决正好满足了被拆迁人迫切期待争议得到解决的需要,因此其存在是必要的。

2、拆迁活动与行政管理的关联性。我国的政治体制决定了在短期内行政权力仍将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今后即使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得到调整,可以预见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仍将会起关键性作用,所以废除行政裁决缺乏可行性。况且,“当今行政机关处理裁决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这样一种重要的行政作用方式,已被人们所接受。”

3、取消裁决前置使行政权力的作用受限。一旦取消拆迁裁决前置程序,如果被拆迁人担心行政裁决对己不利,他就可以绕开行政机关直接寻求司法救济,从而使行政权力在干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这一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受到极大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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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行政机关未能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原则导致了拆迁裁决偏离其保护平等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目的。行政机关对拆迁人的袒护使裁决结果往往有利于维护拆迁人的利益,但这还不能成为行政裁决被废除的充分理由。毕竟,裁决前置才是拆迁裁决被歪曲的制度原因。因此,应当加强行政法制监督,改进行政裁决工作,规范行政权力在裁决中的运用,做到依法裁决和公平裁决,以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为整个行政裁决制度的中心。

(六)取消行政机关的强制拆迁权

鉴于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对被拆迁人财产权利的巨大危害,有必要让行政权力退出强制拆迁这一将会对被拆迁人产生侵益性后果的领域,而仅保留司法机关的强制拆迁权。毕竟,司法机关较行政机关而言具有中立性,强制拆迁本就是其分内之事,并且司法机关进行强制拆迁也符合权力制衡的原则,既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权益又符合法治的要求。

本科生毕业论文篇3

摘要:在目前的城市房屋拆迁领域中,被拆迁人权益保护现状堪忧。究其原因在于城市房屋拆迁立法方面的混乱和空白以及行政权力的异化。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层面的缺陷导致被拆迁人权益保护机制失灵。具体表现为:拆迁许可制度不完善、拆迁补偿安置制度不合理、被拆迁房屋的价格评估制度形同虚设、拆迁裁决制度异化、强制拆迁制度为害尤甚。要有效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就必须从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和约束入手改造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 毕业论文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被拆迁人;权益保护;行政权力 毕业论文

一、绪论

房屋是普通公民终其一生努力奋斗而拥有的最重要的私有财产,是他们生存和发展的根基。试设想,一个上无片瓦、下无立锥的人将会处于怎样的困境呢?基于房屋在公民财产权利中的重要性,国家也通过立法加以重点保护。但在近年来的城市房屋拆迁中,损害被拆迁人财产权利甚至侵犯被拆迁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却频频发生:房地产开发商以断电、停水、恐吓等方式,甚至以殴打绑架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逼迫居民接受拆迁;地方政府退居幕后,坐视被拆迁人权益惨受践踏而少有作为,在不应干预的场合倒是积极有为地偏向拆迁人。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被拆迁人的权益遭受严重侵犯?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机制为何失灵?应如何完善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机制?这些正是本文力图解决的,笔者希望通过对上述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深入论证来为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出谋划策,以尽绵薄之力。

二、被拆迁人权益保护现状堪忧

(一)被拆迁人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处于弱势地位,是利益受损者

一般而言,被拆迁人往往是处于社会底层的群体,他们由于自身在社会经济方面的弱势,因而在城市房屋拆迁的利益博弈中处于下风,不具有响亮的话语权。近年来,城市房屋拆迁中侵犯被拆迁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野蛮拆迁等恶性事件屡屡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被拆迁人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尖锐:被拆迁人要么因缺乏保护自身权益的力量而选择以自杀等极端方式来表达对当下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抗议(如南京翁彪事件、北京朱正亮事件等);要么选择以爆发群体性事件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发泄对拆迁人和地方政府的不满(如湖南嘉禾事件、河北定州事件等)。稍有良知的人对被拆迁人遭受的不公正待遇感到不平,也对翁彪式的悲剧抱以同情,更令他们愤慨的是拆迁人无视国法的肆意妄为和地方政府的违法行政。

(二)行政权力行使不当,政府公信力缺失

目前在城市房屋拆迁领域是行政主导拆迁,不管被拆迁人是否愿意,他都只能接受政府作出的拆迁决定并负有配合拆迁进行的义务,行政权力对于被拆迁人而言具有支配性。根据行政法原理,“行政权与公民权具有不对等性,行政权具有优益性或支配性。行政权可以设定、变更或消灭公民的权利义务,而公民却不具有同样的权利。”正是因为行政权的这一特性,使得被拆迁人在城市房屋拆迁的利益分配活动中受制于政府,而政府一旦不依法行政就将严重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违法进行强制拆迁对被拆迁人权益的巨大危害即是明证);又由于政府未能遵循法律优位原则,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范来调整城市房屋拆迁中形成的利益关系,致使拆迁许可、裁决等制度几乎丧失了保护被拆迁人权益的价值。“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建设规划出尔反尔,造成居民不能回迁”的情形则严重损害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使公民对政府抱有强烈的不信任感。

(三)缺乏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来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前已述及,拆迁许可、裁决等制度因行政权力行使不当已然难以发挥保护被拆迁人权益的作用。行政诉讼又因为“面临诸多法律困扰以及受到现实环境制约”而在解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中“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不能充分地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如丰台区法院行政庭20xx年以来共受理因拆迁裁决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23件,判决维持的11件,裁定驳回的2件,原告撤诉的7件,判决撤消结案的仅3件。”此例说明被拆迁人要想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权决非易事,因为他们很难胜诉。这反过来就要求能为被拆迁人先提供切实有效的行政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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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拆迁人权益难获有效保护的原因

(一)立法方面的混乱和空白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继续存在缺乏法理基础。国务院于20xx年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目前调整我国城市房屋拆迁领域的主要依据,但由行政法规来规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明显违反了《宪法》修正案(四)第二十条和《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需要澄清的是:《宪法》修正案(四)第二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只能制定法律,这里的“法律”都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广义的法律,而是狭义的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主体对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利的限制甚至剥夺没有被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而是遵从低位阶的行政法规(况且这一法规也缺乏合宪性),严重违背了法律保留原则和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抵触的原则,所以立法上的僭越是导致政府机关在城市房屋拆迁中违法行政的根源。

2、立法对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定性错位。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性质的问题一直在理论上纷争不休,有持民事法律关系说者,也有持行政法律关系说者,但与《条例》对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认定一致的混合说似乎占据主流地位。判断某一法律关系的性质关键是看主体之间的地位:若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都以自己独立的意志参与法律关系并不受对方的强制,则该法律关系是民事性质;若主体之间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可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并能单方面设定、变更或消灭对方的权利义务,则该法律关系是行政性质。就目前《条例》的规定而言,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兼具行政和民事两种性质。首先,在拆迁许可、拆迁裁决、强制拆迁等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作出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其意志对相对人有支配性和强制性,此类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性质。其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发生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因为双方地位是平等的,以意思自治原则来进行协商。有论者则从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应然属性出发,认为“房屋拆迁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受民法规范的调整,拆迁行为仅仅涉及拆迁当事人的民事利益,完全发生在民事生活领域,与国家利益和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无涉。”笔者认为,从城市房屋拆迁的实际运作过程出发,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的确包含了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在政府主导拆迁的条件下,行政法律关系在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无疑是占据主要地位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是依附于行政法律关系而存在的,具有从属性。根据主要矛盾决定事物性质的哲学观点,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性质其实就是行政法律关系(尽管其不是纯粹的和典型的行政法律关系),当然这一认识并不与《条例》契合。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条例》将城市房屋拆迁抹上民事法律关系的色彩,混淆了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性质,淡化了政府的行政责任,导致整个城市房屋拆迁制度运行不畅。 毕业论文

3、立法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明晰,未区分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在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对于“公共利益”的规定仅是宣示性的,过于原则和概括,不利于在实践中正确认识和区分城市房屋拆迁的目的:即是基于公益,还是出于商业目的。而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在法律规范的适用、法律关系的性质、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标准、权利救济的途径方面是不相同的。所以,立法未明确“公共利益”的界限“在实践中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使“各级政府和房屋拆迁行政部门动辄以公共利益为由剥夺被拆迁人的权益,造成被拆迁人与行政机关权利与权力的对峙。

4、立法中两权分离的规定。我国的宪法和相关法律始终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至今仍不承认私人可以拥有土地所有权,仅允许私人享有房屋所占土地上的使用权。尽管有论者认为,“政府作为国有土地所有权人的代表,不能基于其享有的土地所有权限制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处分其权利,也不能在无明确法律根据的情形下介入、干预这种行为,而应尊重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处分其权利的行为。”但是,由于“城市房屋拆迁是征地,是城市房屋所有人(国家作为所有人除外)依法享有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灭失。所有城市房屋拆迁,实质就是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争夺。”所以,国家是不可能不限制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的,而且国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正是导致“目前拆迁中双方缺少对等的谈判机制、补偿标准偏低、拆迁程序不公正、被拆迁人的权利被漠视和被侵害、拆迁矛盾扩大和激化的深层次原因。”也就是说,两权分离的规定也是被拆迁人权益难获有效保护的立法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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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立法弱化了司法权,使司法机关在处理城市房屋拆迁案件时难有作为。特别是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不能提起民事诉讼,要寻求司法解决必须先经过行政裁决,并且如果被拆迁人对行政裁决的结果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而“即使法院认定行政裁决行为不合法,也只能判决撤消并判令由原处理机关重新裁决。拆迁双方的权益纠纷并不能在法院得到最终解决。” 这样一来,被拆迁人便无法绕开行政权力的干预,其权益也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二)行政权力的异化

行政权之所以在城市房屋拆迁中不应有为时越位,应有所为时缺位,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和错综复杂的社会背景:

1、地方政府自身的利益需求使其和房地产开发商这一特殊利益集团结成了利益同盟。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可以通过出让被拆迁房屋所依附的土地的使用权而换取数额可观的土地出让金,又由于我国目前的财税体制不健全,是所谓的收支两条线,“政府对于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所受到的制约和监督少,自主支配的灵活性大。”这就能够解释为什么地方政府对于城市建设乐此不疲,对于拆迁人的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置被拆迁人的利益于不顾。亚当.斯密的“经济人”理论在政府身上同样适用,行政权力一旦缺乏制约,便会偏离法制轨道而去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样一来,被拆迁人的利益空间便被地方政府所挤占。“当政府介入、干预拆迁活动时,往往站在拆迁人一方,使本来在经济上就处于劣势的被拆迁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使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所以地方政府的自利动机是导致本应为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被拆迁人权益的公权力异化为特殊利益集团的保护伞的原因。 毕业论文

2、地方政府官员追求仕途升迁所形成的好大喜功的政绩观。要想真真正正、踏踏实实地搞好一个地方的经济建设需要较长的时间,但不少地方政府官员缺乏耐心,他们希望自己在仕途上能迅速地飞黄腾达,所以用短平快的方式建立政绩是他们实现个人升迁的最优选择。扩大城市建设规模,大搞旧城改造正好可以达到他们追求立杆见影的效果的目的:房地产开发等固定资产投资能在短期内迅速拉动gdp的增长,而gdp的增长速度又是衡量地方政府官员政绩的重要标准;改头换面后的城市建筑尽显富丽堂皇,一派繁华景象,外界理所当然地会认为:这座城市取得了巨大进步,当地官员为经济建设做出了杰出贡献。在行政长官急功近利的思想的影响下,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以快速发展社会经济为名只求短期经济效益,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忽视了对被拆迁人的权益的保护。

3、某些地方政府官员的腐化行为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推波助澜也是行政权力异化的原因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种原因并非孤立地存在于城市房屋拆迁中,而是相互交织在一起形成了异化行政权的合力并对被拆迁人权益的保护产生负面影响。

四、现行的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机制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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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许可制度亟待完善

1、正当性的缺失。自20xx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并发生效力的《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这意味着《条例》中关于拆迁许可证的规定已经丧失了正当性,但是国务院至今为止并未根据《行政许可法》对《条例》中不符合上位法的拆迁许可进行清理和停止执行。《行政许可法》继《行政处罚法》、《价格法》、《立法法》在相关领域规定听证制度后也在行政许可领域确立了听证制度。而《条例》中却并没有关于拆迁许可听证的规定,这明显有违上位法。并且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发放事关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有关政府部门在未告知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请听证的情形下就擅自向申请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的拆迁人发放,违反了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参与原则,非法剥夺了被拆迁人的知情权、陈述和申辩权、申请听证权。这种违法行政的行为放纵了拆迁人,使其在城市房屋拆迁中自恃持有拆迁许可证而肆意妄为,导致野蛮拆迁等违法拆迁的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被拆迁人的权益。

2、审核失察和疏于监管。在目前的拆迁许可证的发放过程中,行政机关往往在对申请拆迁人的资质和实施拆迁的必要条件没有经过严格审查的情形下就轻易地发放拆迁许可证,使很多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组织获得了进行拆迁的资格。而由于“持有拆迁许可证就表示行政机关已经审查并认可拆迁人达到拆迁资格,并向公众证明了这种资格,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并且“政府事先的行政许可,事实上使双方当事人失去了平等对话的平台,从而使被拆迁人的权利极易受侵害。”所以许可机关未尽严格审核的职责使得拆迁人在拆迁活动中有恃无恐,屡屡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自我国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以来,长期存在着重许可轻监管、只许可不监管、重许可的权力不负许可的的责任、重许可中的收费不解决许可后出现的问题的现象。”拆迁许可机关在赋予申请人拆迁资格后就不闻不问,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对拆迁人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证拆迁活动的依法进行;对于拆迁人在拆迁活动中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拆迁行为也没有及时纠正;更有甚者,纵容姑息拆迁人,没有严格执法和严肃处理有关违法拆迁行为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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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拆迁许可审查方式不当和拆迁许可发放的条件不严。《条例》第七条规定:“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条件为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从目前《条例》的规定来看,对拆迁申请人的拆迁申请主要是进行形式审查,即看相关文件、手续、证明等书面材料是否齐备,对于齐备者即发放拆迁许可证。这种审查方式对于拆迁许可而言是不科学的,不对拆迁申请人进行实质审查就无法发现拆迁申请人不合许可条件的问题,因为拆迁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很难反映出他的真实情况。拆迁许可发放的条件中的拆迁计划和方案是由拆迁申请人一手制订的,根本没有体现出被拆迁人的意志;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往往也缺乏证明力,因为金融机构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存在密切的利益联系,实践中很多房地产开发商就是利用金融机构出具的虚假资金证明骗领到拆迁许可证后进行拆迁,而一旦到了应支付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时候,房地产开发商却一拖再拖,迟迟不能付清补偿安置费用。所以拆迁许可审查方式不当和拆迁许可发放的条件不严使房地产开发商空手套白狼的伎俩一再得逞,而被拆迁人的利益却难获保障。 毕业论文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有必要以《行政许可法》为基础调整现行的拆迁许可制度,规范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加强对拆迁人在实施拆迁活动中的监督和检查,把好城市房屋拆迁的第一关,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二)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制度已刻不容缓

1、拆迁补偿范围过窄,不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条例》将拆迁补偿范围界定为: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被拆除的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但是,“拆迁的真正目的就是要取得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土地使用权,并非房屋本身。”而且,“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属于公民的财产权并受到相应的保护。”基于对这种认识的赞同,笔者认为当前的拆迁补偿范围涵盖面过窄,没有充分反映出被拆迁人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所受的财产损失。实际上,公民在购买城市房屋时本就支付了房屋所占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被拆迁人的房屋的价值并不仅仅包括其房屋所有权所体现的价值,还包括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所以拆迁补偿范围排除被拆迁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损失是极不合理的。另外,拆迁补偿范围没有包括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而遭受的其它损失(如被拆迁人的可期待利益)也不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2、拆迁补偿仅是适当补偿,补偿费用和标准不符合市场价值规律。《条例》确立的拆迁补偿原则是适当补偿,但是在实践中却不断出现“变适当补偿为象征性补偿的作法。”这不禁让人警觉:有人在借适当补偿之名行损害被拆迁人利益之实!行政法理论上有两种补偿学说,适当补偿说认为“法律并不一定要求全额补偿,只要参照补偿时的社会观念,按照客观、公正、妥当的补偿计算标准予以补偿,就足够了。”完全补偿说认为,“应按作为征用对象的财产的客观价值予以全额补偿。”基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法律关系性质的认识,笔者主张对被拆迁人进行充分补偿。被拆迁人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所受的利益损失是为了满足能够房地产开发的需要或者是为了支持国家的经济建设,无论是出于公益目的还是商业目的,拆迁的最终结果是实现了更大的利益:政府不仅改善了城市环境,促进了经济发展,还获取了大量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房地产开发商赚取了巨额利润;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享受了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的改善。多方及被拆迁人除外的整个社会都通过拆迁而受益,完全没有理由仅仅对被拆迁人进行适当补偿,使被拆迁人成为拆迁活动的利益受损者。在补偿费用和标准方面,由于“政府采用土地基准价格加房屋重置价格确定的补偿标准,而政府是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制定的基准价格和重置价格。”所以导致对被拆迁人补偿的费用普遍偏低。

3、拆迁补偿不及时。“房屋拆迁补偿不及时的情况在我国非常严重。拆迁人往往在还不具有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的资力时,就开始拆迁行为,导致被拆迁人长期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对被拆迁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利。”

4、拆迁安置不到位。主要表现在:被拆迁人原有的房屋面积较大足够家庭正常的居住和生活,而安置的房屋面积较小不能满足家庭成员起居的需要;被拆迁人原有的房屋户型结构较优,而安置的房屋户型结构不合理影响被拆迁人的使用;被拆迁人原有的房屋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而安置的房屋质量低劣对被拆迁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隐患;被拆迁人原有的房屋位于较好的地段,工作、子女教育、就诊、营业等更为方便和有利,而安置的房屋所处的区位差影响了被拆迁人的正常的生产生活。

(三)被拆迁房屋的价格评估制度形同虚设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虽然其后建设部于20xx年12月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对 《条例》中确立的价格评估制度作了细化,各地方政府也先后制定了相应的办法。但是从实践反映的情况来看,被拆迁房屋的价格评估制度形同虚设。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的定位本来应当是有独立意志的社会中介组织,在20xx年以后房屋价格评估机构也完成了与政府部门的脱钩改制,但由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绝大多数由政府职能部门的下级部门发展而来,虽然形式上实现了与政府脱钩,但在人事、财物等方面仍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房屋价格评估机构在对被拆迁房屋的价格进行评估时难免会受行政意志的影响,不能做到独立、客观的评估。第二,房屋价格评估机构在经济利益上受制于拆迁人,作出的价格评估往往有利于拆迁人。“评估机构为了迎合拆迁人的要求,往往故意压低被拆迁人房屋的评估价格,做出不利于被拆迁人的评估结果,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这种违背市场公正性要求的行为使得价格评估制度被拆迁人所操纵,而被拆迁人的利益却难以通过价格评估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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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拆迁裁决制度的异化

尽管建设部希望通过《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来规范拆迁裁决,保证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但是效果并不明显。目前的拆迁裁决制度不仅为被拆迁人所诟病,也被学界广泛质疑。究其原因,不外两点。第一,行政机关在拆迁裁决中没有保持中立,而是偏袒拆迁人,所作出的裁决结果往往对拆迁人有利。(至于行政机关为何会在裁决中总是偏向拆迁人,笔者在前面已经详述。)第二,裁决前置使被拆迁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变窄。在被拆迁人和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下,行政裁决成为唯一的争议解决方式。因为被拆迁人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被拆迁人对裁决结果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司法机关也并不会处理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之间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争议而只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拆迁裁决是否具有合法性。

(五)强制拆迁制度为害尤甚

强制拆迁是指行政主体或者人民法院为实现拆迁裁决所确定的内容而强制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的行为。这种对被拆迁人权益起限制甚至是剥夺作用的行为应当受到严格的约束,然而事实上是行政机关在滥用行政权力进行强制拆迁以至出现“基本人权在拆迁过程中却遭到了来自行政权力的侵害和剥夺,拆迁户基本上无法将自己的财产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正常的市场交易,却在强迫与专横之下丧失了平等对法的权利”的情形。在城市房屋拆迁的实践中,因强制拆迁的不当行使而侵犯被拆迁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事件层出不穷,强制拆迁已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激化了社会矛盾。 毕业论文

五、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机制的重构

法律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由于被拆迁人在社会经济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其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更易受到侵犯并且在权利救济途径上遇到重重障碍。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实现法治的基本精神:公平、正义,国家有必要在立法上倾向于被拆迁人,对他们的权益进行特别的保护以提升被拆迁人的法律地位,从而消减因被拆迁人自身的弱势地位而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所遭受的利益损失,达到以权利平衡权利、以利益制约利益的目的。另外,在立法上还要限制和规范行政权力的运用,使其真正体现出保护被拆迁人权益的宗旨。

(一)扩大行政听证的适用领域

目前,只有《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在城市房屋拆迁领域建立了听证制度,至于《行政许可法》中确立的许可听证制度则还没有得到贯彻执行。但是《规程》中的听证只适用于拆迁裁决和强制拆迁,而且还没有切实推行。行政听证制度是现代社会中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制度,它强调行政决策过程的公开和相对人在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前的参与,要求行政主体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在行政决定中反映出当事人的意志。为了体现民主和保证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以保护被拆迁人权益不受任意的侵犯,有必要扩大行政听证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适用领域。具体而言,首先要建立拆迁决定的听证制度。即行政主体“在正式作出拆迁决定前应依法举行听证会,广泛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然后在此基础上公告征收决定,明确拆迁对象、拆迁范围、拆迁时间、拆迁方式等。”这样可以避免以往行政主体在作出拆迁决定过程中的专擅垄断,有利于被拆迁人制约行政权力以维护自身的权益。其次就是各级行政机关要落实《行政许可法》的许可听证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规范拆迁许可证的发放程序。在这方面“重庆市政府出台了拆迁许可听证的原则规定,首开了国内听证立法的先河。”各地方政府可借鉴重庆市政府的做法。 毕业论文

(二)完善拆迁许可制度

1、严格设定发放拆迁许可的条件。目前发放拆迁许可的条件较为宽松,导致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居高不下和拆迁活动的不断增多,不利于调节宏观经济和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因此有必要严格设定发放拆迁许可的条件以抑制房地产业的投资过热从而使拆迁许可起到保护被拆迁人权益的作用。有论者提出,应“将拆迁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拆迁人已履行协议作为拆迁许可证的法定条件。”笔者认为,这一主张一旦在今后的立法中得以确立将对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起到重大作用。

2、改现有的拆迁许可审查方式为实质性审查并严格审核拆迁申请。许可机关对于拆迁申请不仅要看申请人所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否齐备,还应对相关文件、手续、证明、方案等进行实质性审查,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法定权限、条件、程序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拆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以验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另外,许可机关还应加强内部监督,保证工作人员能遵纪守法、恪尽职守,做到对拆迁许可的严格审核,防止将拆迁许可证发放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拆迁申请人。

3、加强对拆迁人实施拆迁许可的监管。为了改变长期以来行政许可领域中存在的疏于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和管理的情况,《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因此,为了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拆迁许可机关应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加强对拆迁人实施拆迁许可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拆迁人依法拆迁,规范拆迁人的行为,对于拆迁人在拆迁活动中侵犯被拆迁人权益的违法拆迁行为要及时纠正。 毕业论文

(三)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制度

拆迁补偿安置事关被拆迁人利益的实现,是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中的核心问题,针对当前的拆迁补偿安置制度的缺陷,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制度:

1、由政府先行补偿安置。即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经过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由政府负责先行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政府根据拆迁当事人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被拆迁人拨付补偿安置费用,其后政府再要求拆迁人在领取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向其支付因补偿安置而开支的费用,否则不予发放拆迁许可证。

2、确立充分补偿的原则。建议将被拆迁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损失也纳入拆迁补偿范围之中以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利。

3、提高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当前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较低,不符合市场价值规律,只有通过提高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才能填补被拆迁人因拆迁而受的利益损失。经济学家茅于轼认为:“补偿标准应该是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再加10%。”他的主张值得在确定新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时参考。

(四)价格评估应充分市场化

1、评估主体的市场化。政府不能介入到价格评估之中,应尊重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的独立性,明确价格评估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行为,允许房屋价格评估机构自主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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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价标准和方法应市场化和科学化。政府不应在行政规范中制定补偿安置的标准,而应由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综合考虑各种影响房屋价格的因素并根据现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3、改变价格评估的出资方式。应当允许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房屋价格评估机构并自付价格评估费用,从而避免因由拆迁人支付评估费用出现的操纵评估价格的现象。

现在在价格评估领域的情况是被拆迁人无法通过提出自己的价格主张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有论者建议,“成立一个由政府拆迁办、被拆迁居民代表、房地产开发商等各方组成的补偿价格协商小组,由各方在参考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出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价格。”这种方法颇具可行性并能通过多方协商而实现利益均衡,如能实行应当可以使被拆迁人的利益得到充分反映。

(五)取消拆迁裁决前置程序,赋予被拆迁人选择权

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允许被拆迁人既可以申请行政机关依法裁决,也可以以拆迁人为被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现行的拆迁裁决制度排除了被拆迁人在与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从而在实际上否定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民事性质,使得被拆迁人对裁决不服只能选择与裁决机关对薄公堂,将被拆迁人置于与行政机关的对抗中无疑是加大了被拆迁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难度。有论者认为,由于当前的拆迁裁决制度“没有从根本上切断政府与拆迁人的利益联系,仍难以在制度上保证政府在裁决中处于中立地位。”所以,应当“废除行政裁决制度。”笔者认为,在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安排中继续保留行政裁决是必要的和合理的,但须为被拆迁人寻求司法救济扫清前置障碍,允许被拆迁人自由选择权利救济方式,为其设置行政和司法双重保护。理由在于: 毕业论文

1、行政裁决的高效率。以行政裁决的方式能够较为迅速地解决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问题,使被拆迁人的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而如果被拆迁人诉诸司法解决,则将遭遇繁杂的程序和高昂的诉讼成本,更令他们不堪忍受的是漫长的审判周期。对于被拆迁人而言,“迟到的的正义便不再是正义!”因为他们自己安身立命的基础即将被侵犯,所以被拆迁人希望权利义务关系能尽快确定下来,而不是出现久拖未决的情况。这就要求权利救济方式具有高效率,能够快速地定纷止争,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行政

裁决正好满足了被拆迁人迫切期待争议得到解决的需要,因此其存在是必要的。

2、拆迁活动与行政管理的关联性。我国的政治体制决定了在短期内行政权力仍将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今后即使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得到调整,可以预见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仍将会起关键性作用,所以废除行政裁决缺乏可行性。况且,“当今行政机关处理裁决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这样一种重要的行政作用方式,已被人们所接受。”

3、取消裁决前置使行政权力的作用受限。一旦取消拆迁裁决前置程序,如果被拆迁人担心行政裁决对己不利,他就可以绕开行政机关直接寻求司法救济,从而使行政权力在干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这一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受到极大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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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行政机关未能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原则导致了拆迁裁决偏离其保护平等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目的。行政机关对拆迁人的袒护使裁决结果往往有利于维护拆迁人的利益,但这还不能成为行政裁决被废除的充分理由。毕竟,裁决前置才是拆迁裁决被歪曲的制度原因。因此,应当加强行政法制监督,改进行政裁决工作,规范行政权力在裁决中的运用,做到依法裁决和公平裁决,以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为整个行政裁决制度的中心。

(六)取消行政机关的强制拆迁权

鉴于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对被拆迁人财产权利的巨大危害,有必要让行政权力退出强制拆迁这一将会对被拆迁人产生侵益性后果的领域,而仅保留司法机关的强制拆迁权。毕竟,司法机关较行政机关而言具有中立性,强制拆迁本就是其分内之事,并且司法机关进行强制拆迁也符合权力制衡的原则,既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权益又符合法治的要求。

本科生毕业论文篇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化学工业发展呈日新月异的态势,总体发展速度、水平超过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尤其是“九五”的前三年,我国化学工业的发展经受了国内外经济环境和化工产品市场急剧变化的冲击,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的任务益显迫切。当前,我国大部分化工企业暴露出的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生产工艺和装备落后,资本结构不合理,综合成本高,科技发展基础薄弱,在环保方面欠帐较多,企业对产品市场认识的观念亟待转变。

“十五”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开始实施邓小平同志提出的第二步发展战略的重要时期。我国化学工业将面临许多机遇和挑战,化学工业发展中结构调整和体制改革的步伐也将在这一时期有较大进展。

目前国家石化局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已全面启动“十五”石油和化学工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在参与这项工作的过程中,笔者体会到,化工行业的发展,归根结底是企业的发展。面对新世纪的到来和国际、国内市场一体化的趋势,如何认清形势,明确任务,调整发展战略,全面提高竞争力,这是化工企业必须回答的问题。

一、正确分析发展的宏观环境

随着国家经济总量的变化和各相关工业领域的快速发展,国内物质基础得到快速积累,一方面为化工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对化工产品的需求在质量、品种或数量上都有新的要求;另一方面,导致了市场供需关系的变化,许多产品呈现出买方市场,从而使国内企业产品质量、成本、牌号满足不了要求的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随着国内外市场一体化和对外开放格局的形成,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化工企业面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相当一部分化工产品的竞争对手不是国内其它企业,而是从国外进口的产品。

为此,化工企业必须开拓思路、扩大信息、调整战略、突出优势、确定本企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措施,把提高总体效益和提高国际竞争力作为发展的目标。要深刻领会和利用国家有关经济发展和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如国有企业债转股,加大国家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以及有关行业的产业政策和利用外资的政策,等等。

二、推进企业管理和改进决策层的机制

管理层和决策层是每一个企业的灵魂,一把手又是企业管理层和决策层中的灵魂。正如朱溶基总理所指出的:企业一把手是企业成功的关键。那么,如何保证企业的一把手始终保持较高的综合素质,始终如一地为企业的发展尽心尽力呢?笔者认为,要做到这一点,企业内部必须建立一个好的机制。这个机制应能确保以下几点在企业中得以落实与兑现:(1) 关键的领导岗位必须竞争上岗。因为既然存在着竞争,就必然存在着监督,对上岗人员的综合素质也会有相当高的要求。要有一个好的一把手,必须先有一个好的机制,只有好的机制才能产生好的领导,领导可以换,但机制不能变。

(2) 必须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监督被监督的体系和制度。这一点对我国仍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体制来说尤为重要。

(3)对创造价值的关键人员的报酬应与其所创造的价值相适应。

三、充分利用社会现有科技力量和装备、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但是对一个企业来说,真正抓好科研开发,发挥其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却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科研开发的投入很大,风险自然也很高,非一般企业所能承受。笔者认为,当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较好时机。随着机构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很大一部分科研机构与政府“脱钩”,其中有一部分被“重组”进了大企业,但更多的则进入了市场。如何充分利用现有的科研装备和科技人员创造更大的价值,是很多科研单位面临的重大课题。随着改革的深入,科研院所的观念越来越向市场靠拢。全靠自己于同与企业合作于相比,后者似乎更符合目前的国情,风险更低,效益也来得更快。当今知识与技术更加受到人们的尊重,现行的政策和法规给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创造了空前有利的条件,国家就以高新技术作为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作出了新的规定,由原来可占注册资本的25%提高到了35%。

我国北方地区有一个地区级化工研究所,以生产加工天然碱技术作为经营资本,先后兼并了数家天然碱生产厂,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组建了集团公司,于1997年上市成功。目前,该集团公司总资产达6亿元~7亿元人民币,其中以技术为主组成的无形资产达1.2亿元。总之,“十五”期间,化工企业应致力于创立新型科研开发体系,一方面着眼于新产品开发,另一方面改进和提高老产品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任何一项成熟的技术,都是建立在无数次的改造、创新的基础上的。能提高原有产品的质量、降低成本、减少对环境污染的新技术,都是提高产品竞争力的有力手段,企业应予以足够重视。

四、尽快优化现有企业的资本结构

这一问题对国有 大中型企业尤为重要,它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企业资本结构不合理,将成为制约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很高,有的甚至超过100%。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此不加赘述。在如此高负债率下,企业是无法步入良性循环的。如某一大型化工企业,历年来经济效益一直很好,年利税达数亿元。但自从以贷款建了一个大项目后,由于贷款的利率高,大量的利润转化为成本中的财务费用,产品的成本高,使得企业不堪重负,经济效益也一落千丈。如果不改变“负债率高”这一现状,这家企业很难有出头之日。目前,国家对这一状况给予了高度重视,出台了若干政策,支持大型国有企业资本结构调整工作。企业应充分抓住机会,以不让国有资产流失为前提,规范运作,尽量“轻装上阵”,早日步入“良性循环”之路。

对一些产权不明晰的中小型企业,应以多种成份的所有制并存为原则,尽快明确所有权和经营权,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宏观规律。

五、客观分析本企业主导产品的市场和发展环境,编制可操作性强的发展规划

目前正处于世纪之交,我国加入wto恐己为期不远。国家各有关部门已开始编制“十五”发展计划,许多企业也积极进行“十五”发展的研究工作。笔者认为,企业的发展规划,应适应国内外市场环境的变化,体现本企业主导产品的优势和发展条件,明确发展目标是追求最大效益,而不是最大产品规模。要突出规划的可操作性和瞻前性。同时还应特别注意规划的完整性。对一个企业来说,产品的发展规划固然十分重要,但除此之外,还应包括资本扩张和资产运作、人才引进、营销机制和策略的制定与改进等方面内容。这些内容与产品的发展和企业效益的提高是分不开的,甚至是实现产品规划的重要前提。

六、正确利用本地区的资源

任何资源都应得到充分利用,但什么时候利用,怎样利用,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明显。在这样的形势下,必须对本地区的资源利用进行全面的、科学的论证,切勿盲目。我国有一个地区有丰富的红薯于这一可再生资源。 80年代末期,我国乙烯资源匾乏,该地区的想法就是以红薯干为原料生产乙烯及其下游产品,其路线为:红薯干一酒精一乙烯一环氧乙烷一醇醚一表面活性剂。那时由于我国的粮价还没有完全放开,相对较低,红薯干的价格为0.6~0.8元/kg,按此计算,该项目的可行度很大。但项目基本建成时,国内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粮价上涨,二是我国以乙烯工业为代表的石油化工获得发展,导致该项目由可行变为不可行。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勘探出了天然气资源,随着“西气东输”战略的提出,如何合理开采和利用这一宝贵资源,是当今经济建设中的重要课题之一。

许多地方政府和化工企业都在积极研究本地区或企业利用天然气的方案,但由于目前我国天然气在工业领域利用的还很有限,同时也受到气价、运输方式以及资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化工加工利用方案类同现象严重,经济效益不很理想。应该充分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利用资源,将给我们增加财富,否则,也会给化工企业带来负担。应由市场和效益来决定如何利用资源,将资源优势真正转化为经济优势。

七、如何看待“重复建设”

我国化工行业“重复建设”较为严重,有其历史原因。用一分为二的观点分析,从“有竞争才会有发展”这一角度来看,笔者认为,这并不完全是件坏事,它迫使我们的企业用先进的管理手段,高新的科学技术来降低产品的成本,提高产品的质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激烈的市场竞争必将会出现优胜劣汰,同时也促进企业在管理、科研、市场占有率等各方面的改革力度。但是,我们绝对不赞成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尤其要杜绝落后工艺、毫无竞争力的重复建设项目。要充分发挥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作用,支持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改造传统和落后工艺技术,支持用高新技术产业代替传统产业,支持国内企业产品替代进口,同时淘汰落后的工艺和没有竞争力的产品,加快我国化学工业技术和产品升级换代的进程。

八、切实抓好“三废”治理

化工行业是污染环境的大户。与以往相比,大家对环保重要性的认识有很大提高。尽管如此,距离实际要求还相差很远。这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1)人们对环保的重要性虽然有了明显提高,但还没有到位,“自欺欺人,瞒天过海”的事时有发生;

(2)治理技术不过关,对企业来说,能治好的用不起,用得起的治不好;

本科生毕业论文篇5

关键词: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逻辑学

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结构有广狭两义:广义是指本科生毕业论文全文的篇章结构,狭义是指本科生毕业论文正文的章节结构。就全文的篇章结构而言,本科生毕业论文一般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构成。

引言主要用来“说明选题的原因,概述前人已有的成果和尚存的疑难、争执,提出本文所要探讨、解决的问题”;正文也叫本论,它通常表现为对拟探讨和解决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证的过程;结论则“是对正文中研究过程所得的现象及实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逻辑推理而得出的总判断、总评价,是研究结果必然的逻辑发展”。显然,引言与结论属于本科生毕业论文的非主体部分,正文则是本科生毕业论文的主体部分。撇开本科生毕业论文的非主体部分,狭义上的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结构仅仅是指本科生毕业论文正文的章节结构,狭义上的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仅仅是指本科生毕业论文正文的章节架构。本文所论的正是狭义上的本科生毕业论文正文章节结构的架构问题。

目前,对于本文所论的狭义上的本科生毕业论文正文章节结构的架构问题,学界已形成了如下两点共识:其一,由于本科生毕业论文的正文所论述的是比较复杂的理论问题,因此,在进行正文部分的写作时,应“根据选用的材料分为若干个章节或部分来层层论述”。换言之,对于本科生毕业论文正文部分的内容,首先应进行章节架构,而后再分层进行详细论证。其二,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章节架构应坚持主题性、完整性、层次性与严谨性原则。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正文部分的章节架构,必须“以事物的内部逻辑联系来组织结构层次”,“做到有中心、有层次”。……如果将这些共识置于逻辑学视域内进行深度分析,我们则会发现:对本科生毕业论文的正文进行章节架构,必须遵守逻辑论证规则与逻辑划分规则。

1论题明确:坚持主题性原则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的逻辑学要求

论题明确,是逻辑论证理论中“论题必须清楚确切”、“论题必须同一”两大论题规则的综合表述。阐述开来,一是要求论题“明白清晰,没有歧义”,即作为论题语言表现的命题,其意义和组建命题所使用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都要明白清晰、没有歧义,否则就会犯“论题模糊”或“论证主旨不明”的逻辑错误;二是要求“同一论题,要贯彻论证过程的始终,前后一致”,否则就会犯“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的逻辑错误。按照论题明确逻辑规则的要求,为避免犯“论题模糊”或“论证主旨不明”的逻辑错误,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全程写作,都要做到论证主旨与论证范围清楚确切;为避免犯“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的逻辑错误,论证主旨必须贯穿于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各阶段性的写作成果之中。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章节架构阶段,是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的一个重要阶段,因此,在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时,也应做到两点:既要确立主旨,做到论证主旨与论证范围清楚确切,也要在明确论证主旨和论证范围的基础上将论证主旨作为架构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结构的主线。

根据以上分析,遵循论题明确逻辑规则,在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时,应坚持主题性原则。详言之,在如何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结构的架构问题上,学界许多学者都已明确指出:主题性原则是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时应坚持的首要原则。主题即论题,也叫论证主旨或论文的总论点,它是论文的中心。遵循主题性原则,总体上讲,就是要求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章节架构必须做到“有中心”,换言之,不管内容格局多么庞杂,都“要服务于同一主题”。分而言之,一是要求在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时,要“确立主旨”。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章节架构,首先要明确本科生毕业论文的论证主旨与论证范围;二是要求在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时,“一定要紧扣主题,在主题思想支配下整体地、综合地布阵”。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应当在明确本科生毕业论文论证主旨与论证范围的基础上,紧紧围绕论证主旨谋篇布局,以期将本科生毕业论文的论证主旨作为主线贯穿于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章节结构之中。进一步讲,在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时,务须做到“论文题目统领各章标题,章标题统领节标题,节标题统领目标题,依此向下层层统领;下一级标题在含义上可是并列的或递进的,以横向平行的或纵向深入的方式揭示上一级标题题义,以此达到提纲契领之效果”。

也就是说,在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结构体系中,每一节都有自己的论证中心,每一章也都有自己的论证中心,但是,对每一节中心思想的论证都必须服务于该节所属章的中心思想,对每一章中心思想的论证都必须服务于全文的中心思想。所以,为论证全文中心思想或总论点进行前期写作铺垫工作的章节架构,其最终形成的由章与节作为基本构成部分的文章结构,必须紧紧围绕全文的总论点或论证主旨而展开,必须始终服务于对总论点或论证主旨的全面论证,以期达到在章节结构中凸显本科生毕业论文主题的目的。综合以上论证,坚持主题性原则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必须遵循论题明确逻辑规则的要求。或者也可以这样讲,论题明确,是坚持主题性原则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的逻辑学要求。

2正确划分:坚持完整性原则和层次性原则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的逻辑学要求

正确划分,是逻辑划分理论中“划分必须是相应相称的”、“每次划分的标准必须同一”、“划分的各子项必须是不相容的”、“划分必须按层次逐级进行”四条划分规则的综合表述。阐述开来,一是要求划分各子项的外延之和与母项的外延相等。如果划分各子项的外延之和大于母项的外延,就会犯“多出子项”的逻辑错误;如果划分各子项的外延之和小于母项的外延,就会犯“划分不全”的逻辑错误。二是要求同一次划分必须使用同一个划分标准,否则就会犯“混淆根据”或“标准不一”的逻辑错误。三是要求划分的各子项的外延关系必须是全异关系或不相容关系,否则就会犯“子项相容”的逻辑错误。四是同一次划分而得的子项必须是属于同一层次的概念,否则就会犯“越级划分”或“跳跃划分”的逻辑错误。按照正确划分的逻辑要求,在对本科生毕业论文的总论点进行分层论证时,总论点之下的各分论点标题中的主题性概念,其外延之和必须等于总论点标题中主题性概念的外延;总论点之下各分论点标题中的主题性概念必须是对总论点标题中的主题性概念依据同一个划分标准而得出的划分子项;总论点之下的各个分论点标题中的主题性概念之间应是全异关系;总论点之下各个分论点标题中的主题性概念是属于同一层次的概念。

同理,对总论点之下的各个分论点进行下一层次的分层论证,也必须遵循正确划分这一逻辑规则。根据以上分析,遵循正确划分逻辑规则,在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时,应坚持完整性原则和层次性原则。在如何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章节架构这一问题上,学界许多学者也明确指出,完整性原则与层次性原则是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时应坚持的重要原则。第一,遵循完整性原则。总体上讲,就是要求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章节结构必须是对其论证主旨的完整反映。分而言之,一是要求“说明主题的各个部分或论点”,“不能残缺不全”。在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结构中,必须包括了为证立其总论点所必须论及的所有方面或所有分论点;二是要求说明主题的各个部分或论点,必须都能统领于文章整体或总论点之下。对于文章主题论点的论证来讲,章节结构中不能将不属于文章主题或总论点的部分或论点囊括进来。第二,遵循层次性原则。总体上讲,就是要求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章节架构必须做到“有层次”。分而言之,一“要概括好全文的中心论点”,即找出论证主旨或总论点;二要“找准提出问题的角度,在中心论点下设哪些分论点,分论点下又拟设哪些下位论点”,即确定论证总论点的视角与找出总论点下应设有的分论点;三要“按顺序、分层次论证总论点”。对总论点进行分层论证时,“层次要有合理的次序”,“不同的层,其含义一定不能处于同一层次上”。

进一步讲,在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时,按照正确划分逻辑规则的要求,一方面,本科生毕业论文总论点标题中主题性概念的外延,既不能小于总论点之下的各分论点标题中主题性概念的外延之和,也不能大于各分论点标题中主题性概念的外延之和。本科生毕业论文总论点标题中主题性概念的外延必须与总论点之下的各分论点标题中主题性概念的外延之和相等。这是正确划分逻辑规则对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的完整性原则所提出的具体要求。另一方面,以提出问题的角度作为划分标准,本科生毕业论文中的总论点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分论点,每个分论点也可以划分为若干个下位分论点。但是,这种划分必须按顺序、按层次进行:下一层次的划分(也就是将分论点分为若干个下位分论点的划分)必须构筑于上一层次划分(也就是将总论点分为若干个分论点的划分)基础之上,即只有在上一层次的划分完结后,才能以此为基础进行下一层次的划分;并且,下一层次划分而得的子项(即对分论点进行划分而得的各个下位分论点),不能置于与上一层次划分所得的子项(即对总论点进行划分而得的各个分论点)并列的位置。综合以上论证,坚持完整性原则与层次性原则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必须遵循正确划分逻辑规则的要求。或者也可以这样讲,正确划分,是坚持完整性原则与层次性原则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的逻辑学要求。

3首尾连贯:坚持严谨性原则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的逻辑学要求

首尾连贯,是前面已述的逻辑划分规则与论题明确规则以及逻辑论证理论中“由论据必须合乎逻辑地推出论题”这一规则的综合表述。阐述开来,一是要求划分必须正确(前面已论,不再赘述);二是要求论题必须清楚确切(前面已论,不再赘述);三是要求必须能由论据的真实性合乎逻辑地推出论题的真实性,否则就会犯“推不出”的逻辑错误。按照首尾连贯逻辑规则的要求,其一,总论点与它之下的各分论点之间、总论点之下的分论点与该分论点之下的各下位分论点之间的关系,应是划分母项与划分子项的关系。其二,论题应始终保持同一。其三,总论点之下的各分论点,一般是作为证明总论点正确性或真实性的一级论据而存在的,由它们的真实性应当能合乎逻辑地推出总论点的真实性;分论点之下的各个下位分论点,一般是作为证明该分论点正确性或真实性的二级论据而存在的,由它们的真实性应当能合乎逻辑地推出该分论点的真实性。根据以上分析,遵循首尾连贯逻辑规则,在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时,应坚持严谨性原则。在如何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章节架构这一问题上,学界许多学者明确指出,严谨性也是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时应坚持的重要原则。遵循严谨性原则,总体上讲,就是要求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章节结构严密紧凑,且整体与部分、以及各部分之间应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

分而言之,一是要求本科生毕业论文的每一个层次都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每个结构段拟论述的内容必须是清楚而确定的,且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完整意思;二是要求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章节结构“层意不得重复”。为确保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结构的层次界限,“每个结构段论述的内容不能与其它结构段全部或部分相同”;三是要求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章节结构“层意不得矛盾”。为确保本科生毕业论文的论证思想清晰,架构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结构时,“在此结构段中肯定的观点和数据,避免在彼结构段中否定和出现不同的数据”;四是要求本科生毕业论文必须“以事物的内部逻辑联系来组织结构层次”,从而对本科生毕业论文的整体结构作出合乎逻辑的布局。进一步讲,在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时,按照首尾连贯逻辑规则的要求,应具体做到以下几点:其一,对总论点进行划分时,总论点之下的各分论点标题中主题性概念的外延必须是全异关系或不相容关系;对总论点之下的分论点进行划分时,该分论点之下的各下位分论点标题中主题性概念的外延也必须是全异关系或不相容关系。这是首尾连贯逻辑规则对本科生毕业论文结构中每一层次都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所提出的具体要求。其二,对总论点进行划分而得的各分论点,其标题中主题性概念的外延之和等于总论点标题中主题性概念的外延;对分论点进行划分而得的各个下位分论点,其标题中主题性概念的外延之和等于该分论点标题中主题性概念的外延。在这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将相同的层意重复,虽然从表面上看无损于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结构的完整性,但以科学划分的视角来看,是在划分中将同一个划分子项重复性地独立作为母项中的一个分子,可以讲,这是“多出子项”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也是“子项相容”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根据这一观点,在由对本科生毕业论文总论点进行划分而得的每个分论点所构成的结构层次中,每个分论点所表达的层意结构都只能在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结构中出现一次,同理,在由对本科生毕业论文总论点之下的分论点进行划分而得的各个下位分论点所构成的结构层次中,每个下位分论点所表达的层意结构也都只能在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结构中出现一次。这是首尾连贯逻辑规则对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结构的层意不得重复所提出的具体要求。其三,论证的宗旨是要确立所证论题的真实性,在每一论证中,论题都是唯一的。因此,对一个论证来讲,它不可能在确立所证论题真实性的同时再确立另一论题(其中包括与所证论题具有矛盾关系或反对关系的命题)的真实性,论题要始终保持同一。根据这一逻辑要求,在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章节结构中,不能拟对具有矛盾关系或具有反对关系的命题同时证立。这是首尾连贯逻辑规则对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结构中的层意不得矛盾所提出的具体要求。其四,以事物内部的逻辑联系来组织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章节结构层次,就是要求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章节结构必须严密紧凑,下一层论点用以支撑上一层论点:总论点之下的每一个分论点用以支撑全文的总论点,分论点之下的每一个下位分论点用以支撑该分论点。这是首尾连贯逻辑规则对合乎逻辑地架构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结构所提出的具体要求。综合以上论证,坚持严谨性原则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必须遵循首尾连贯逻辑规则的要求。或者也可以这样讲,首尾连贯,是坚持严谨性原则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的逻辑学要求。

4结语

如果我们对本文所论的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的三大逻辑学要求进行分析综合,则会得出如下结论:第一,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章节架构,必须遵守逻辑论证规则与逻辑划分规则。论题明确是逻辑论证理论中关于论题规则的综述,正确划分是关于逻辑划分规则的综述,首尾连贯则是对部分逻辑划分规则与部分逻辑论证规则的综述。正因为如此,架构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章节结构,必须遵守逻辑论证规则与逻辑划分规则。第二,本文所论的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的三大逻辑学要求,严格来讲,各自具有不同的作用范围。作为学术论文,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章节结构既可采用横式结构(或并列结构)架构,也可采用纵式结构(或层进式结构或递进式结构)架构,还可采用错综式结构(或合式结构)架构。在充分考虑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结构的架构形式这一因素的基础上,如果对本文所论的关于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的三大逻辑学要求进行深层次分析,则不难发现:本文所论的三大逻辑学要求具有各自不同的作用范围。一般来讲,无论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章节结构采用何种章节结构形式架构,都必须遵守论题明确的逻辑学要求。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只有采用纯粹的横式结构架构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章节结构时,才要求始终遵守正确划分的逻辑学要求。当然,就首尾连贯的逻辑规则而言,它既部分地用以制约采用任何一种结构形式所进行的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也部分地只用以制约采用纯粹的横式结构所进行的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有鉴于此,只有按照逻辑论证规则与逻辑划分规则的要求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章节架构,才能使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章节结构具有主题性、完整性、层次性和严谨性;只有明确本科生毕业论文章节架构的三大逻辑学要求各自不同的作用范围,才能使它们在规范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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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毕业论文篇6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化学工业发展呈日新月异的态势,总体发展速度、水平超过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尤其是“九五”的前三年,我国化学工业的发展经受了国内外经济环境和化工产品市场急剧变化的冲击,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的任务益显迫切。当前,我国大部分化工企业暴露出的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生产工艺和装备落后,资本结构不合理,综合成本高,科技发展基础薄弱,在环保方面欠帐较多,企业对产品市场认识的观念亟待转变。

“十五”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开始实施邓小平同志提出的第二步发展战略的重要时期。我国化学工业将面临许多机遇和挑战,化学工业发展中结构调整和体制改革的步伐也将在这一时期有较大进展。

目前国家石化局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已全面启动“十五”石油和化学工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在参与这项工作的过程中,笔者体会到,化工行业的发展,归根结底是企业的发展。面对新世纪的到来和国际、国内市场一体化的趋势,如何认清形势,明确任务,调整发展战略,全面提高竞争力,这是化工企业必须回答的问题。

一、正确分析发展的宏观环境

随着国家经济总量的变化和各相关工业领域的快速发展,国内物质基础得到快速积累,一方面为化工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对化工产品的需求在质量、品种或数量上都有新的要求;另一方面,导致了市场供需关系的变化,许多产品呈现出买方市场,从而使国内企业产品质量、成本、牌号满足不了要求的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随着国内外市场一体化和对外开放格局的形成,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化工企业面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相当一部分化工产品的竞争对手不是国内其它企业,而是从国外进口的产品。

为此,化工企业必须开拓思路、扩大信息、调整战略、突出优势、确定本企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措施,把提高总体效益和提高国际竞争力作为发展的目标。要深刻领会和利用国家有关经济发展和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如国有企业债转股,加大国家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以及有关行业的产业政策和利用外资的政策,等等。

二、推进企业管理和改进决策层的机制

管理层和决策层是每一个企业的灵魂,一把手又是企业管理层和决策层中的灵魂。正如朱溶基总理所指出的:企业一把手是企业成功的关键。那么,如何保证企业的一把手始终保持较高的综合素质,始终如一地为企业的发展尽心尽力呢?笔者认为,要做到这一点,企业内部必须建立一个好的机制。这个机制应能确保以下几点在企业中得以落实与兑现:(1) 关键的领导岗位必须竞争上岗。因为既然存在着竞争,就必然存在着监督,对上岗人员的综合素质也会有相当高的要求。要有一个好的一把手,必须先有一个好的机制,只有好的机制才能产生好的领导,领导可以换,但机制不能变。

(2) 必须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监督被监督的体系和制度。这一点对我国仍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体制来说尤为重要。

(3)对创造价值的关键人员的报酬应与其所创造的价值相适应。

三、充分利用社会现有科技力量和装备、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但是对一个企业来说,真正抓好科研开发,发挥其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却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科研开发的投入很大,风险自然也很高,非一般企业所能承受。笔者认为,当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较好时机。随着机构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很大一部分科研机构与政府“脱钩”,其中有一部分被“重组”进了大企业,但更多的则进入了市场。如何充分利用现有的科研装备和科技人员创造更大的价值,是很多科研单位面临的重大课题。随着改革的深入,科研院所的观念越来越向市场靠拢。全靠自己于同与企业合作于相比,后者似乎更符合目前的国情,风险更低,效益也来得更快。当今知识与技术更加受到人们的尊重,现行的政策和法规给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创造了空前有利的条件,国家就以高新技术作为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作出了新的规定,由原来可占注册资本的25%提高到了35%。

我国北方地区有一个地区级化工研究所,以生产加工天然碱技术作为经营资本,先后兼并了数家天然碱生产厂,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组建了集团公司,于1997年上市成功。目前,该集团公司总资产达6亿元~7亿元人民币,其中以技术为主组成的无形资产达1.2亿元。总之,“十五”期间,化工企业应致力于创立新型科研开发体系,一方面着眼于新产品开发,另一方面改进和提高老产品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任何一项成熟的技术,都是建立在无数次的改造、创新的基础上的。能提高原有产品的质量、降低成本、减少对环境污染的新技术,都是提高产品竞争力的有力手段,企业应予以足够重视。

四、尽快优化现有企业的资本结构

这一问题对国有 大中型企业尤为重要,它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企业资本结构不合理,将成为制约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很高,有的甚至超过100%。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此不加赘述。在如此高负债率下,企业是无法步入良性循环的。如某一大型化工企业,历年来经济效益一直很好,年利税达数亿元。但自从以贷款建了一个大项目后,由于贷款的利率高,大量的利润转化为成本中的财务费用,产品的成本高,使得企业不堪重负,经济效益也一落千丈。如果不改变“负债率高”这一现状,这家企业很难有出头之日。目前,国家对这一状况给予了高度重视,出台了若干政策,支持大型国有企业资本结构调整工作。企业应充分抓住机会,以不让国有资产流失为前提,规范运作,尽量“轻装上阵”,早日步入“良性循环”之路。

对一些产权不明晰的中小型企业,应以多种成份的所有制并存为原则,尽快明确所有权和经营权,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宏观规律。

五、客观分析本企业主导产品的市场和发展环境,编制可操作性强的发展规划

目前正处于世纪之交,我国加入wto恐己为期不远。国家各有关部门已开始编制“十五”发展计划,许多企业也积极进行“十五”发展的研究工作。笔者认为,企业的发展规划,应适应国内外市场环境的变化,体现本企业主导产品的优势和发展条件,明确发展目标是追求最大效益,而不是最大产品规模。要突出规划的可操作性和瞻前性。同时还应特别注意规划的完整性。对一个企业来说,产品的发展规划固然十分重要,但除此之外,还应包括资本扩张和资产运作、人才引进、营销机制和策略的制定与改进等方面内容。这些内容与产品的发展和企业效益的提高是分不开的,甚至是实现产品规划的重要前提。

六、正确利用本地区的资源

任何资源都应得到充分利用,但什么时候利用,怎样利用,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明显。在这样的形势下,必须对本地区的资源利用进行全面的、科学的论证,切勿盲目。我国有一个地区有丰富的红薯于这一可再生资源。 80年代末期,我国乙烯资源匾乏,该地区的想法就是以红薯干为原料生产乙烯及其下游产品,其路线为:红薯干一酒精一乙烯一环氧乙烷一醇醚一表面活性剂。那时由于我国的粮价还没有完全放开,相对较低,红薯干的价格为0.6~0.8元/kg,按此计算,该项目的可行度很大。但项目基本建成时,国内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粮价上涨,二是我国以乙烯工业为代表的石油化工获得发展,导致该项目由可行变为不可行。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勘探出了天然气资源,随着“西气东输”战略的提出,如何合理开采和利用这一宝贵资源,是当今经济建设中的重要课题之一。

许多地方政府和化工企业都在积极研究本地区或企业利用天然气的方案,但由于目前我国天然气在工业领域利用的还很有限,同时也受到气价、运输方式以及资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化工加工利用方案类同现象严重,经济效益不很理想。应该充分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利用资源,将给我们增加财富,否则,也会给化工企业带来负担。应由市场和效益来决定如何利用资源,将资源优势真正转化为经济优势。

七、如何看待“重复建设”

我国化工行业“重复建设”较为严重,有其历史原因。用一分为二的观点分析,从“有竞争才会有发展”这一角度来看,笔者认为,这并不完全是件坏事,它迫使我们的企业用先进的管理手段,高新的科学技术来降低产品的成本,提高产品的质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激烈的市场竞争必将会出现优胜劣汰,同时也促进企业在管理、科研、市场占有率等各方面的改革力度。但是,我们绝对不赞成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尤其要杜绝落后工艺、毫无竞争力的重复建设项目。要充分发挥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作用,支持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改造传统和落后工艺技术,支持用高新技术产业代替传统产业,支持国内企业产品替代进口,同时淘汰落后的工艺和没有竞争力的产品,加快我国化学工业技术和产品升级换代的进程。

八、切实抓好“三废”治理

化工行业是污染环境的大户。与以往相比,大家对环保重要性的认识有很大提高。尽管如此,距离实际要求还相差很远。这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1)人们对环保的重要性虽然有了明显提高,但还没有到位,“自欺欺人,瞒天过海”的事时有发生;

(2)治理技术不过关,对企业来说,能治好的用不起,用得起的治不好;

本科生毕业论文篇7

[摘要]本科毕业论文是教学计划中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是高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一课,是衡量教学水平的重要标准。文章从目前本科院校毕业论文设计普遍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了解决对策:提高学生认识,科学合理安排论文时间;强化论文过程各环节的管理;建立“3.8.2.1”毕业论文教学新模式。

[关键词]高校毕业论文设计问题对策

[作者简介]雷芳(1979-),女,江西临川人,东华理工大学,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高校财务管理;邱卫林(1979-),男,江西上饶人,东华理工大学,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财务会计。(江西抚州344000)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1年省级教育规划课题项目“本科会计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与毕业生就业能力的比对研究”(项目编号:10YB272)和2010年校教改项目“高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研究”(项目编号:JG0026)的研究成果之一。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2)09-0124-02

本科毕业论文是教学计划中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是高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一课,是衡量教学水平的重要标准。通过毕业论文的写作,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础技能,提高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提高大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和素质,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创业精神,是学生毕业与学士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如何提高本科毕业论文质量在本科院校已变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一、本科院校毕业论文设计环节存在的问题

1.学生撰写毕业论文,从事理论研究的实践基础薄弱。我国大部分本科院校的毕业论文均安排在最后一学期,且与毕业实习结合在一起。从教学计划的执行来说,这种安排无可厚非,并且这样安排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的毕业论文和实践单位联系起来进行撰写,避免写一些纯理论的文章。比如某高校经济管理学校规定学生的毕业论文必须要联系具体的单位,不能写纯理论的文章,否则给予不通过,直接进入二辩。可是由于一些专业的特殊性(如会计专业),如果学生实习不可避免会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一般不愿意接受学生实习,这就带来了高校安排学生实习的难度。所以,一般本科院校的学生大部分都采取自己联系实习单位的方式,从而使实习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学生得不到应有的实践锻炼。

2.毕业论文的教学管理制度执行不力,检查流于形式。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对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都建立了一系列管理制度,明确了毕业论文的地位与作用、毕业论文撰写的态度和要求、毕业论文设计和答辩工作时间、毕业论文的选题、毕业论文的结构与行文等相关制度。但当学生的就业和毕业产生矛盾的时候,学校在对论文要求的执行过程中往往是流于形式,没有严格执行。这样一个状况,助长了师生轻视毕业论文的风气,严重影响到了论文写作质量。同时高校就业率是评价高校质量的一个标准,学校的就业率往往和其招生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给高校创造了许多向社会展示和与社会接轨的机会。在目前就业压力日趋增大的情况下,就业工作给毕业论文环节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因此各高校中不存在毕业论文设计不通过的现象。比如,学校规定在第八学期开学初,学院就要进行毕业论文前期检查,对学生选题、指导教师的安排、任务书的下达以及学生开题报告等情况进行自查,并报教务部门审查。而教务部门对各学院上报的前期检查,只是收全而已,对检查所写的内容关注得不多。

3.毕业论文指导不到位。高质量地完成毕业论文,必须充分发挥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而学生的积极性主要靠教师去调动,指导教师肩负学生思想工作和指导毕业论文工作的双重任务,在教学活动中,教师起着主导作用,因此,指导教师队伍的状况直接影响着毕业论文的质量。当前本科院校本科论文指导不到位的问题突出。一是部分教师对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视不够。有些教师认为,本科生不是研究生,本科毕业论文只是走过场,学生感受过了就行,不必有太高的质量。也有些教师认为,本科生的就业形势这么严峻,让他们安下心来写论文是不太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对本科毕业论文写作不够重视,在帮助学生选择和确定课题过程中,没有引导和启发学生明确论文的目的,没有指导好,也没有严格要求学生做好文献综述工作。在论文指导中,教师对学生的论文没有进行严格的审阅,没有指出论文中存在的问题,对论文中出现的问题没有坚持让学生全部改正后再进行定稿,论文的质量也就不能保证。同时,我们也不能否认,有些教师在学生毕业论文指导上不愿付出更多的辛劳,现在评价大学教师的标准是科研成果,教师对教学的不重视就显得更为普遍。二是指导教师短缺,所带学生过多。高校近几年连续扩招,学生人数大增,但教师数量的增加没能跟上学生数量增长的速度,生师比过高,致使每个指导教师所带的学生人数增加。以江西某高校会计学专业的学生和老师来作一个比较分析:目前该学校的经济管理学院会计教研室的老师一共有8人,而该校应届会计学本科专业平均每年共有120名学生,参与论文指导的共有10名教师,每个教师平均要承担12个学生的论文指导工作,在这10名教师中,有6名老师指导的学生数超过12人。这与江西省教育厅2004年5月颁发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 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中所指出“每位教师所指导的学生人数,本科学校原则上不超过8人,高职高专学校原则上不超过10人”的文件精神不符。教师的精力和时间总是有限的,一名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过多,指导就不可能面面俱到,影响了学生的毕业论文的质量。

4.论文的写作时间仓促。根据高校教学计划的安排,本科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的时间安排在第八学期,时间一般是十周左右(含毕业实习时间),表现在工作安排上,学校规定在第七学期末完成学生毕业论文选题和指导教师的选定工作,但由于学生在第七学期末就已经开始为各种各样的招聘会奔波,各学院往往在第八学期开学后才能确定该项工作,而学生则是开始论文写作时才了解其任务和内容。比如江西某高校会计学专业的学生一般是完成了第七学期的教学计划后,就可以离开学校找工作、实习等,学生实习结束返校己是五一节后,而学校规定论文答辩必须在6月中旬前后结束,学生实际写作时间还不到6周,毕业论文写作时间明显不足。为此,我对江西部分高校的学生进行调查,在调查中,当问及“为确保论文的质量,你认为论文的撰写时间应为多少周为宜?”他们的回答情况如下,76%的学生认为,为保证毕业论文的质量,撰写毕业论文的时间须在10周以上;47%的学生认为,撰写毕业论文的时间应在11周以上;32%的学生认为,撰写毕业论文的时间应在12周以上,其中有1名学生认为,为确保毕业论文质量,毕业论文写作的时间应在15周左右。所以学生毕业论文的撰写时间是远远不够的。

二、加强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的对策

1.提高学生认识,科学合理安排论文时间。毕业论文是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在毕业前必须完成的能反映其综合学习成果的学术论文,是高等学校教学组织过程的重要阶段,是实现培养目标和检验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毕业论文的写作成果是学生毕业及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是对学生进行业务能力评价的最主要内容。撰写毕业论文是教学计划规定的重要环节和内容,是对本科生学业水平和研究能力的综合检验,也是本科生在学校期间,运用所学的知识和获得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最后一次重要的训练。这对于保证教学质量和保证合格毕业生的培养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高校应该科学制定毕业论文设计和毕业论文答辩的时间,更好地保证毕业论文质量。

2.强化论文过程各环节的管理。一是加强选题审题管理,要明确论文题目必须紧密结合本专业培养方向,学生应该选择具有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的论文题目进行研究和写作,一般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结合学生的实习单位情况和本人的兴趣进行选题。一般高校都是采取由各个学院自己组织指导教师提出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审查并公布课题名称,组织学生选题。二是学校应加强对毕业生写作过程的检查监督,指导教师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进展情况的检查,一般每周至少一次,对检查情况应做好记录,在进展情况记录表中,应如实记录学生提出的相关问题或指导教师的检查内容和结果,杜绝空洞的现象发生。并且要有中期小结记录表,定期对前一阶段完成工作做个总结,指导教师进行监督,并写出建议。三是在指导资质方面,为了保证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指导教师应由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或具有工程实践和教学经验的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助教、研究生不能单独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只能作为助手,协助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四是在过程控制方面,指导老师要承担起在学生毕业论文写作各个环节中应承担的责任,在论文设计的全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指定时间和地点,对学生进行阶段性检查并向学生提出书面指导意见,重点可以放在思路、方法及资料查找上给学生多方面的指导,让学生自己去思考、分析、对比和解决问题,平时应该定期与学生联系,采取多种方式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了解毕业论文设计的进度并予以指导。同时学校还应该加强对指导老师的监督检查力度,设立毕业论文设计专项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尽可能的是那些在专业方面经验丰富的独立的第三方,能够站在一个比较客观的角度,理性地看待题目审查、初期检查、中期检查、答辩检查等各环节。比如学校教务处会同督导组随机抽查各学院对毕业论文设计中期检查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给予纠正和上报。

3.建立起“3.8.2.1”毕业论文教学新模式。高校可以启动“3.8.2.1”毕业论文教学新模式,具体就是通过理论支撑,联系实践,并且通过循序渐进的方法,有阶段性、分步骤训练特点的毕业论文教学新模式。该模式分为四个模块:写作基础模块、专业训练模块、模拟写作模块、写作检验模块。模式中“写作基础模块”的“3”是指开设“大学语文”“论文写作及学术规范”“经济文献检索”三门课程,开设这三门课的主要目的是为以后撰写毕业论文奠定基础。其中“大学语文”一般是安排在第一学期,“论文写作及学术规范”安排在第二学期,“经济文献检索”安排在第三学期。在课程上这样安排是为了保证时间上的连贯性,同时也体现了大学与高中知识的延续性。模式中“专业训练模块”的“8”是指根据教育部规定的各个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有关主干专业课程进行课程论文训练,通过对课程论文写作的不断训练为以后撰写毕业论文奠定基础。课程论文的写作形式多样,如研究报告、文献综述、学习小结、案例分析等形式。模式中“模拟写作模块”的“2”是指开展论文专题讲座和进行学年论文写作训练,时间一般可安排在第七个学期完成。模式中“写作检验模块”的“1”是指在最后一学期,学生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完成毕业论文撰写全过程。在操作上可以尽可能围绕学年论文确定的题目作进一步的调查研究,使研究内容不断充实和升华。

[参考文献]

[1]高艳阳,郭艳丽.强化质量监控提高本科设计(论文)质量[J].中北大学学报,2006(2).

[2]李永胜,刘胜洪.提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论文质量的思考[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4(4).

[3]孙万欣.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统计与咨询,2009(6).

本科生毕业论文篇8

【关键词】本科生;毕业论文;论文质量

通过审核学生撰写的毕业论文,学校可以了解学生对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吸收情况,同时也可以考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创造性研究能力,有利于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巩固,培养学生在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方面的能力,为他们走出学校打下一个扎实的基础。

一、在本科生毕业论文中存在的问题

(一)毕业论文写作时间少、重视度不够

在高校扩招的影响下,使得每年毕业生数量巨大,毕业生面临着极大的就业压力。而在这种巨大的压力面前,很多毕业生只能把找工作作为他们最主要的任务,而撰写毕业论文只是应付毕业的任务,所以部分毕业论文开始出现了“东拼西凑”的现象,调研也不够充分,可信度大大降低。

(二)研究能力和分析、写作能力不足

本科生进入所研究的课题前,都会有选题和开题的过程,学生会到图书馆进行资料的收集,或者通过电子图书馆、网络等途径来收集资料。然而大部分的学生在这个过程中都无法找到所需资料,这表明学生收集资料的能力是相当有限的。在撰写论文过程中,他们很少去思考问题,许多学生拿到题目就是一片茫然,尽管能勉强完成初稿,但仔细观察会发现这些初稿中存在东拼西凑、词、句表达不明确、思路、观点不清晰、论据、论证不充分、写作格式不规范等问题。而且很大一部分论文由于学生的表达能力不强,不能很自然的将科学研究与写作有机的结合起来。

(三)师资力量缺乏

近几年来大学生的数量快速的增加,使得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严重失调,因此在高校毕业生论文指导方面出现了指导教师严重不足的问题。并且这部分教师还承担学校的日常教学和科研任务,没有充足的时间去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

(四)资金投入不足

根据规定,学生在整个论文写作过程中的专题科研费用应该由其指导教师提供,而每位导师的科研经费却是相当有限的,根本达不到要求。所以对学生科研的投入少之又少,这对毕业论文的质量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另外,学校对毕业生以及其毕业论文的管理不严,没有规范性、缺乏可操作性,疏于检查、监督,贯彻实施力度不够也成为学生毕业论文质量得不到提高的重要因素。

二、如何提高本科毕业论文质量

(一)提高学生对毕业论文的认识,加强学校管理制度

高校应该要求专业课教师在学生开始上专业课的时候就经常性地、逐步的对学生进行毕业论文辅导,并对其进行毕业论文重要性的宣传教育,让学生知道毕业论文的重要性。另外,学校应该制定严格和完善的论文管理制度,从规章制度上防止本科毕业生在论文写作的过程中出现的拖沓和不规范现象。同时对在校学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让学生认识到任何的学术抄袭行为都等同于偷窃,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应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

(二)提供充足、高水平的师资力量

鼓励指导教师带领部分学生积极参加科学研究性的比赛,加大科研奖励的力度,这样不仅可以锻炼学生的实验能力,也可以提高指导教师的科研能力,使有能力的教师脱颖而出。在选派毕业生论文导师的时候应严格要求,最好多以教学经验丰富和专业科研水平高的教师来担任指导教师,同时还应保持一种积极的工作态度。如果本校的师资力量薄弱,无法达到要求,可以与外校进行联合,寻求具备更好培养能力和科研能力的教师负责本科毕业论文指导工作。

(三)增大资金投入,完善奖励机制

高等院校对学生毕业论文的预算和投入相对较少,学校应该想办法从多方面的为科研研究提供资金保障。多数企业单位愿意为解决生产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注入资金,因此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赢得企业单位的绝对支持成为解决资金缺乏的一条重要途径。另外,利用学校下拨的科研经费也是解决本科生毕业论文资金缺乏的一个重要渠道。与此同时学校还应该有健全的奖励机制,根基需要对指导教师的工作量适当的增加其核算系数。在完成毕业论文评选后,对学生的优秀毕业论文进行奖励外,也可以对优秀论文的指导教师进行表扬,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建立必要的激励机制,对于端正学生的学习和研究态度,集中更多时间与精力来完成毕业论文是相当有利的。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知影响本科生毕业论文质量的因素是相当突出的。作为学生毕业成绩考核的毕业论文,应该得到学校更进一步的关注,提高学生的重视度、教师的关注度。从更高、更深的层次来分析解决本科生毕业论文质量不高的问题,实现具有高标准、高水平的创新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参考文献:

[1]张良吉,许亮文,李宇阳等.关于提高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若干思考[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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