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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发展论文8篇

时间:2023-03-17 17:58:20

道路发展论文

道路发展论文篇1

【英文摘要】TheglobalismandorientalsocialdevelopmenttheoryinMarx’slateyearscanbefurtherprobed.Thefactthatthebackwardcountriestooktheleadinenteringsocialismprovedagainthegenerallawofsocialrevolution,henceinevitable.ThebackwardCountries’takingtheleadinenteringsocialismitselfdeniestheworldcapitalistsystem.Undercertainhistoricconditions,thebackwardcountriescanstrideacrossnotonlythecapitalistproductionrelationshipbutalsoitsproductiveforces.

【关键词】东方社会发展道路/跨越/资本主义体系/生产力developmentalapproachoforientalsociety/strideacross/worldcapitalistsystem/productiveforces

关于马克思晚年提出的跨越论(即东方社会理论),理论界、学术界有过不少论述,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但在对东方落后国家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有可能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及其发展道路的具体理解上,仍有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探究。本文拟从四个方面进入深入分析,以期给世纪之交现实社会主义的发展提供新的方法论。

一、马克思晚年的跨越论及其东方落后国家率先进入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验证了人类社会的一条普遍规律:社会革命总是首先发生在落后地区

马克思主义东方社会理论认为:经济落后的东方国家由于它所处的历史环境,有可能跨越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而直接享用资本主义的肯定成果,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理论界在阐析这一理论时,总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形态依次更替的普遍性与不排除个别地区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首先发生社会革命,跨越一个或几个社会形态作为立论依据。这虽然是有道理的,但还不能从根本上令人信服。其实,要说明东方落后国家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率先进入社会主义的必然性,只要我们把目光转向更加久远的人类历史长河,便会发现一个基本的事实,社会形态的变革总是首先发生在落后的国家。

人类最早的社会制度是原始共产主义。在这一社会阶段,发达的地区是中国。散布中国各地的古文化遗址都是明证。以沈阳新乐文化为例,可窥见中国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发达状况。这是有距今7000年和5000年的两层遗址,在这块高地上,当年竟居住了12万人之众。他们有供上百人用餐的巨大陶鼎。这里还有7000年前使用煤炭为燃料的余渣,把人类使用煤炭的历史提前到距今7000多年。这里还有大量精致的印纹陶器,还有新乐人的图腾标志——木刻大鹏鸟的完整遗物。这一切说明,当时中国原始共产主义的管理机制较完善,社会交往已有可观的规模,社会运转稳定有序。其他各遗址,也揭示了当时中国原始社会相对发达的事实。在世界其他地区,尚未发现如此繁荣完善的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证据。这说明,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阶段,中国是较发达的地区,其他各地区则是相对落后的地区。

在进入奴隶制的社会变革中,到底是原始共产主义发达的地区还是落后的地区最先进入新的社会阶段呢?历史选择了后者。原始共产主义社会较为落后的地区如埃及、两河流域、印度首先发生变革,进入奴隶制社会阶段,而原始共产主义较发达的中国则较迟。

在奴隶制阶段,先后发展起来的地区和国家是埃及、巴比伦王国、印度以及后来的古希腊、古罗马民主共和国的奴隶制度。中国奴隶制度则相对落后。这不仅由于它地域狭小,延续时间短,严格地讲只有一千年的时间,同时也没有形成独立的影响强大的意识形态,连中央都城都是不断迁徙的。

然而,在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变革中,正是奴隶制较落后的中国最早发生了成功的封建主义革命,把世界其他地区远远甩在了后面。这是又一次较落后的国家首先发生革命的史实。

在封建主义社会,遥遥领先,十分发达。自秦朝开始便出现了中央集权的,大一统的,统一了文字和度量衡的,设立郡县制的发达局面。延续了几千年的中华封建社会,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化,令世界其他地区和国家相形见绌。

但是,当由封建制向资本主义过渡时,先进和发达的中国封建社会步履艰难,而封建制一直落后的欧洲却首先发生了资产阶级革命并获得成功。英法诸国封建社会成熟较迟,又不典型,时间也短,相比之下谈不上发达,但革命却恰恰又一次发生在这种落后地区。

在资本主义阶段,西欧、北美是发达地区,并且由于资本主义把世界联为一个紧密的整体,所以一切民族都很难改变列强的布局,除非打一次世界大战。相比之下,俄国、中国等国家,则是资本主义发展较迟且不充分的落后国家。

在由资本主义走向社会主义的社会大变革中,再一次出现了落后国家首先发生革命并获得成功的事实。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很难首先发生社会主义革命。

纵观历史,没有一次以一种社会代替另一种社会的革命发生在其原来发达的地方。相反,这种革命总是首先在原来较落后的国家和地区发生,因而这可视为一条规律。

二、“跨越”并非是指取消资本主义阶段,在一定程度上是资本主义的自我否定

首先,马克思在提出跨越“卡夫丁峡谷”这个理论命题时,是把它与外部世界,尤其是把落后的俄国与西欧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马克思指出,俄国要想“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就必须“吸取资本主义制度所取得的一切肯定成果”。[1]俄国的农村公社“和资本主义生产是同时代的东西”,所以“它能够不通过资

本主义生产的一切可怕的波折而吸收它的一切肯定成就。”[2]吸收资本主义的一切肯定成果,只有在与外部世界的联系和交往中才能实现。

如果说跨越论在某种程度上修正或补充了同时发生论、首先发生论,那么跨越论与它们的共同之处就在于,只有把向社会主义过渡看成是一种世界范围的历史过程才是可能的。它始终强调的一个基本思想是:自从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形成以来,任何国家、任何民族都不可能在闭关自守的状态下得到发展。

跨越论也是在马克思、恩格斯把俄国村社问题放进与外部世界,尤其是与西欧先进资本主义的联系中形成的。跨越论的这一理论命题的前提条件,是进行跨越的国家所处的历史环境必须是与“资本主义生产是同时代的东西”,或者说是“资本主义生产和它同时存在”[3],这就为用资本主义的一切肯定成果来改造跨越前的前资本主义的落后状态提供了客观可能性。可见,跨越“卡夫丁峡谷”离不开与外部资本主义世界的联系。

其次,这种“跨越”本质上仍然是对资本主义的否定。这就是说,资本主义登上历史舞台以后,开创了世界历史,使整个世界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上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从而使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超出一个国家、民族、地区的界限,以世界的规模向前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整个资本主义运动和作为其否定物的社会主义运动都不能不具有世界的历史性。东方社会落后的国家对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超越,归根到底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力量在世界范围内斗争的结果。理解这个问题的历史观深层基础是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所提出的历史发展“普照的光”的思想。他指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他们的特点变了样。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4]资本主义的发展把一切民族甚至最野蛮的民族卷入了文明之中。从这个视角看,在资本主义生产的“普照的光”的照耀下,东方落后国家的前资本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都不能不带上资本主义的性质并由之决定。所以,虽然一切社会主义革命根源于社会化生产力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矛盾,但由于“历史向世界历史转变”,因而,“对于某一国家内冲突的发生来说,完全没有必要等这些矛盾在这个国家本身中发展到极端的地步。由于同工业比较发达的国家进行广泛的国际交往所引起的竞争,就足以使工业比较不发达的国家产生类似的矛盾”[5]。由上可见对“超越”应当作辩证的分析,不可作僵死的理解,绝对的、纯粹的超越是不可能的,东方落后国家恰恰是在人类社会历史已进入资本主义历史阶段并在与资本主义发生关系的过程中,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实现对资本主义的否定。

三、“跨越”虽然绕过了资本主义,但并非是指直接进入到马克思所称的社会主义,这其中还有一个相当长的过渡时期

马克思主义鉴别社会形成及其历史分期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以社会技术尺度为核心的“三分法”,它涉及到彼此相关、相互对应的一组情况,即以劳动与生产工具的结合类型为尺度,把人类社会分为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全面自动化社会(社会技术形态);以劳动与劳动的交换方式为尺度,把人类社会划分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社会社会化的商品经济社会社会化的产品经济社会(社会交换形式);以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相互关系为尺度,把人类社会划分为人对人的依赖关系社会人对物的依赖关系社会自由人的联合体社会(社会主体形态)。另一种是以社会经济尺度为核心的“五分法”,即以生产关系(主要是所有制关系)为尺度,把人类社会划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是其第一阶段)等前后相继的五种社会经济形态。由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五种社会经济形态中有其相对应的政治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看法,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由“三分法”体现的历史发展过程是不可超越的;但对特定的国家来说,在特定的国际环境下,由“五分法”体现的历史发展阶段却是可以超越的。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上述思想,可以看到经济落后的国家跨越到社会主义,虽然在经济形态上接近于(仅仅是接近)由后资本主义转变过来的社会主义,它们都处在历史发展的同一序列——社会主义,但在反映生产力发展的三个社会基本要素方面却有很大不同。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主义,在社会技术形态上属于全面自动化社会,在社会交换形式上属于社会化的产品经济社会,在社会交换形态上属于自由人的联合体(人的全面发展)。而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在社会技术形态上则属于工业社会,在社会交换形态上属于社会化的商品经济,在社会主体形态属于人对物的依赖关系(人的片面发展)。这就

是说,跨越后落后国家建立的社会主义与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主义在社会、经济、技术发展的历史链条中还有整整一个阶段的差距。正是社会基本要素的这些差距决定了落后国家的社会主义在生产关系等方面不能采取纯粹的社会主义形式,而是采取现在这种非纯粹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形式。

我国社会主义在社会根本制度上与现代资本主义制度有着质的区别,但从社会技术形态、社会交换形态和社会主体形态方面看,却与资本主义近乎同一形态,处在历史发展的共同进程中,执行着同样的历史转化任务,即实现由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化以及从人对人的依赖关系向现代人对物的依赖关系的转化。由于我国现代化发展较晚,无论是在社会技术形态、社会交换形态上,或是在社会主体形态上,其起点都比资本主义低,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在社会基本要素上赶上,更不用说超过资本主义国家。这就是中国还处在并将长时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客观根据。

上述定位明确告诉我们:东方落后国家跨越“卡夫丁峡谷”后,并没有进入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阶段,究其实质还只是处于“不够格”的社会主义阶段,由“不够格”到“够格”的社会主义,其间必须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在这个时期,还要摆脱封建主义的影响,其竞争对手则是资本主义,发展前景才是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认识到这三个历史系数,就能看到以往笼罩在人们思想上的迷雾,即只看到现实社会主义与当代资本主义的社会经济形态上的差异性,而忽视二者在社会基本要素上的相通之处。这是一些国家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发生“左”的错误的一个重要的思想理论上的原因。

四、“跨越”不仅是指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超越,本意中也包含了特定历史条件下对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的超越

在我国理论界对东方社会落后国家有可能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理解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可以超越,但资本主义生产力不能超越。就一般而言,生产力的发展确实具有不可逾越性。然而,在资本主义降临人世之后,在历史转变为世界历史之后,生产力发展的国际化,使“人们的世界历史性的而不是狭隘地域性的存在已经是经验的存在了”[6]这种国际间的交互作用所形成的世界生产力的总体联系,使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第一,打破了各个国家、民族、地区生产力发展的重复性。马克思说:“某一地方创造出来的生产力,特别是发明,在往后的发展中是否会失传,取决于交往扩展的情况。当交往只限于毗邻地区的时候,一种发明在每一个地方都必须重新开始。”“只有交往具有世界性质,并以大工业为基础的时候,只有在一切民族都卷入竞争的时候,保存住已创造出来的生产力才有了保障。”[7]第二,打破了各个国家、民族、地区生产力发展的单线性。在前资本主义形态落后的生产力和分工的基础上,不可能形成各个国家、民族和地区之间普遍交往的格局,历史只能被分割在狭隘的民族地域中发展,因而在这种封闭状态下,其生产力的发展只能是一步一步地单线递进;而当世界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时,这种单线递进必然受到世界整体生产力发展的规定和制约,它的最终结果必然表现为“合力”的结果,从而打破其生产力发展的单线性。所以,世界历史的形成虽然无法改变整个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阶段的循序渐进性,却使某一个国家、民族、地区有可能借助世界先进科学技术力量,绕过一切从头开始来实现生产力发展个别阶段上的超越。正是由于这个原因,马克思在提出俄国有可能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时,曾针对俄国资本主义制度崇拜者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俄国为了获得机器、轮船、铁路等等,是不是一定要象西方那样先经过一般很长的机器生产发育的孕育期呢?”[8]

回答当然是否定的。对生产力不能超越的理解不能绝对化,否则,在理论上必然把它教条化;在实践上必然导致执行传统发展战略或爬行战略,使东方社会主义国家永远只能等距离追赶世界先进水平,永远处于相对落后状态。当然,这种超越又是具体的、历史的,必须对其作出科学的分析。既不能随心所欲地跨越历史必由之路,又不能完全重复西方资本主义的老路,必须结合具体国情,走自己的创新之路,否则,在理论上必然离开唯物史观,陷入“空想论”,在实践上必然导致不切实际的瞎闯蛮干。[收稿日期]1999-11-12

【参考文献】

[1][2][3][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451;431;431-432;436.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4-25.

道路发展论文篇2

“中国崛起”已成为国际社会不争的事实,关于中国崛起的发展道路问题,我国领导人曾多次指出中国的发展道路是和平崛起。2003年12月10日,总理访美期间在哈佛大学发表演讲。在这次演讲中,温总理首次以国家领导人的身份提出,“今天的中国,是一个改革开放与和平崛起的大国”。同年12月26日,主席在纪念同志诞辰110周年的座谈会上再次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坚持和平崛起的发展道路”。2004年3月,在第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的记者招待会上,总理具体阐述了中国和平崛起的发展道路。2005年4月6日,总理出席了亚洲合作对话第四次外长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发表了题为“做亚洲人民可信可靠的合作伙伴”的主旨讲话,再次强调“中国走和平崛起的发展道路”。和平崛起,作为我国的国家发展道路提出后不断引起了我国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成为了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它是党的新一届领导集体的一项重要决策,是代表中国人民向全世界作出的庄严承诺。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发展道路,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中国选择和平崛起的发展道路,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对时代优势的宏观驾驭,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对历史和现实的准确把握,在我国,和平崛起的发展道路有着深刻的历史性和现实性。

(一)历史依据

从历史文化传统的角度来看,中国人民历来酷爱和平、重视文化。以和为贵的价值取向在我国根深蒂固,中华民族的血液中,始终流淌着“和”文化的传统,有着“和而不同”、“厚德载物”的宽襟。中国和平崛起的发展道路就是深深根植于“和”文化的底蕴之中,正如总理在哈佛大学演讲时所阐释的:“中国的和平崛起道路是建立在中华民族和为贵和和而不同的文化基础之上的”。

从历史实践的方面来看,中华民族曾经饱受战乱之苦,深知和平的可贵。中国人民从苦难经历中养成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价值取向,铸就了酷爱和平的民族性格。中国发明了火药,却没有首先用做战争工具。“自古知兵非好战”,成为历代军事家的格言。我国今天奉行的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正是这一民族品格的承继和光大。在这一外交政策的指引下,我们跟众多国家建立了伙伴或合作关系。本着“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则妥善解决同周边邻国的边界领土争端。同世界各国携手反对恐怖主义,积极参与联合国的维和行动,在朝鲜半岛无核化和伊朗核问题上坚持促谈促和。凡此种种,反映了中国对促进世界和平与稳定的高度负责感。

(二)现实依据

从现实性的角度来看,我国政府提出和平崛起发展道路也是基于对现时代重要战略机遇期的正确把握。人类历史证明,任何民族要想跻身于世界先进民族之林,都必须以抓住机遇为前提。谁抓住机遇,谁就能争取主动,赢得发展;反之,就会丧失机遇,陷入被动和落后。19世纪下半叶在相同的历史时期和相同的历史背景下,日本抓住了机遇进行明治维新,一跃成为帝国主义强国。而腐朽没落的清政府没有抓住机遇,使中国跌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深渊。目前的中国正处在一个重要的战略机遇期阶段。环顾全球,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在曲折中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世界要和平,人民要合作,国家要发展,社会要进步,是时代的潮流。和平与发展仍然是当今时代的两大主题。中国选择和平崛起的发展道路,是顺应时代的战略选择。机不可失,时不我待。正如主席在2004年博鳌亚洲论坛开幕式上所强调的,“能否顺应时代潮流,依靠人民的智慧和力量,走出一条适合自己国情的发展道路,是一个国家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加快发展的关键。”

放眼国内,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新世纪开始,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经过20多年来的积极探索,我们成功的开辟出了一条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找到了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康庄大道。当代的中国正在步入一个更加开放的世界,一个全面竞争的世界,一个全新的发展环境。21世纪头一二十年,正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关键历史时期,也将是我国和平崛起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机遇难得,能否抓住这个重要的战略机遇期,是关系到我国能否加快实现现代化建设、实现和平崛起的根本性战略问题。

二、和平崛起发展道路的涵义

中国的和平崛起发展道路有着丰富的内涵和鲜明的特征。具体来讲,它特指中国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到20世纪中叶,在和平与发展的国际环境下,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不依靠对外扩张和军事对抗,而是通过参与市场竞争、独立自主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使中国作为维护世界和平的力量来维护世界和平。为了更加深入的理解和平崛起发展道路的涵义,需要从以下几点进行把握:

(一)和平崛起的动力是依靠自己的力量发展,以自我发展为主导

正如2003年12月10日总理在哈佛大学演讲时所指出的,中国是个发展中的大国,我们的发展,不应当也不可能依赖外国,必须也只能把事情放在自己力量的基点上。这就是说,我们要在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更加充分和自觉地依靠自身的体制创新、依靠开发越来越大的国内市场,依靠把庞大的居民储蓄转化为投资,依靠国民素质的提高和科技进步来解决资源和环境问题。中国和平崛起发展道路的要义就在于此。

(二)从崛起的方式上看,是以和平的方式实现崛起

中国崛起的方式,必然是和平的。从国内的角度来看,我们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立和平、民主、文明的中国为发展目标;对外以合法的方式获取资源和发展动力,建设性的参与国际事务,积极倡导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核心的新安全观,改善和发展同发达国家的关系,加强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推行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和“睦邻、安邻、富邻”的周边政策,以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为共同使命,增强同第三世界国家的团结和合作。

(三)就崛起的影响来讲,是为和平而崛起

即中国将以实现世界和平与繁荣的方式,求得自身的安全与发展,中国发展本身就是对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最大贡献。中国的发展给邻国给全世界带来的不是障碍,不是威胁,而是机遇。

三、和平崛起发展道路的重大意义

(一)和平崛起是对邓小平同志“韬光养晦和有所作为”战略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联解体、东欧剧变,共产主义运动陷入低潮,世界进入新旧格局转换的历史大变动时期。在这风云变幻的重要历史关头,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冷静观察、稳住阵脚、沉着应付、韬光养晦和有所作为的战略方针。所谓韬光养晦就是面临复杂的国际形势,既要有雄心壮志,又要善于藏拙,在国际舞台上不要锋芒毕露,不扛旗,不当头,不张扬,少说多干,不说过头的话,不做过头的事,埋头发展自己,而且越发展越要谦虚。这一战略,带来了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综合国力的大大增强,中国的发展举世瞩目。当然,“韬光养晦”绝不意味着中国在国际事务中无所作为,而是要有所作为。要争取和平的国际环境,更好地发展自己,要积极推动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的建立,在国际事务当中承担义务、尽国际责任,做一个负责任的大国。

当前,国际形势继续错综复杂,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我国政府适时的提出了和平崛起的发展道路,旨在韬光养晦发展自己的同时更加侧重于有所作为,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国际事务。与全世界人民共同承担起建设、保护地球村的任务。外国学者也已注意到了中国外交的变化,这种变化正是体现了“和平崛起”的战略思想。西方学者梅代罗斯曾经指出,“在核心国家利益方面,中国会竭尽全力有所作为,并最终施加极大的影响力。在对中国国家利益并非至关重要的边缘问题上,中国会不当头和韬光养晦。”

(二)和平崛起是我国政府治国理政的理念,是对我国发展形象的科学定位,也是对世界的庄严承诺

中国的崛起已是国际社会不争的事实,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年平均增长率超过8%。2002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超过1.2万亿美元,居世界第6位。到2003年,GDP达1.4万亿美元,已超过法国上升为世界第5位。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我们的国际影响力也在不断上升。国际权威机构认为,尽管中国在世界经济中的份额不大,仅有4%多一点,但在2003年世界经济增长中,有17.5%来自中国的贡献。2004年,美国在全球新增GDP中的比重为18.6%,而中国为19.3%。国外有论者甚至认为,中国目前所发生的剧烈变化,就象英国的工业革命,是人类历史上百年难得一遇的。

面对中国的迅速发展和国际影响力的不断提高,一些对中国抱有成见、别有用心的人炮制出了“中国”、“中国崩溃论”等论调。这些反华论调不仅歪曲着事实,更为重要的是会造成对中国极为不利的影响,会误导其他国家产生不利于中国的所谓民意和情绪,而且还可能影响其他国家的对华政策,不利于中国与这些国家的正常发展。所谓“如果你不能表达自己,就必然被别人所表达”。在这种形势下,我国政府向国际社会郑重承诺中国走和平崛起的发展道路。这不仅是对“中国”和“中国崩溃论”等论调的明确回应,更重要的是向世界昭示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的理念,是对发展中的中国国家形象的科学定位。同时,也显示出新一代领导集体在制定发展战略的时候,更为强调国际政治视野和国家兴衰的历史视野。新加坡《联合早报》曾刊文指出:“和平崛起理论的指出,也是为了消除“中国”的影响,“和平崛起”理论的出现,使“中国”顿然疲软无力。它反映了中共新一届领导集体的战略思维,并将规范着政治、外交乃至军事战略。”

(三)和平崛起是对传统大国发展模式的创新和突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模式

从历史上看,一个后兴大国的崛起,往往导致国际格局和世界秩序的急剧变化,甚至引发大战。这是因为后来兴起的大国经常选择通过战争来打破原有的国际体系。近现代史上几乎所有大国的兴起都与扩张有关。二战后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崛起不一定要搞扩张。中国现在选择的是争取和平的国际环境来发展自己,又以自身的发展来维护世界和平。中国坚持有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就是要坚持和平崛起的发展道路,坚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同各国友好相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为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作出贡献。中国没有通过军事扩张挑战现有国际体系的企图,也没有在已有的国际体系之外,另造一个体系搞对抗或冷战的想法。这就超越了历史上其他大国崛起的模式——军事力量膨胀超越经济发展,通过建立势力范围和军事轴心的方式挑战霸权和现有国际秩序。英国学者布赞曾经指出,“和平崛起”是信条,本文来自范文中国网。也是现实,从许多方面讲,中国国际关系学界及政策界所流行的“和平崛起”的理论是一个颇受欢迎的理论。它表明,在向占主导的西方地位发动激烈的修正主义挑战所付出的代价方面,中国从德国、日本和俄罗斯那里吸取了历史“教训”。中国已经在追求“和平崛起”,这是“正确的战略”。

需要指出的是,和平崛起不意味着放弃国防、不意味着放弃使用武力来维护或创造和平。俗话说“国之无防,国将不国”,没有军事实力作后盾,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和平;没有和平,国家就不可能崛起,即使崛起了也会衰败。中国近现代史就是一部有国无防的历史,在外国列强的坚船利炮下,清政府。所以,我们坚持和平崛起的发展道路,必须也要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依托军事实力为和平崛起保驾护航,为和平崛起创造牢固的安全屏障。

参考文献

[1]傅立群.中国选择和平发展道路的历史文化因素.南方网2006-08-10.

[2]“和平崛起”适逢历史机遇[N].国际先驱导报,2004-04-

15.

[3]王义桅.和平崛起的三重内涵[N].环球时报,2004-02-13.

[4]李勇强,任学丽.简论和平崛起发展道路[J].渝西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

道路发展论文篇3

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发展中国,这是中国近现代史和中国革命实践得出的正确结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为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确立奠定了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以同志、邓小平同志、同志为核心的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人民不断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问题,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不断深化了社会主义的认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带领人民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和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践证明,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之所以正确、引领中国发展进步,关键在于我们党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根据我国实际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创了社会主义发展的崭新道路,实现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性飞跃,是科学社会主义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科学成果。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生动实践表明,一个国家要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就必须找到一条既适合自己国情,又符合时代要求的发展道路;一个民族要实现自己的伟大复兴,必须有一个共同的理想信念。中国的基本国情是,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不发达,人口众多,人均资源有限,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落后的社会生产的矛盾依然是社会的基本矛盾;我们的根本任务是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当今时代,和平与发展是时代主题,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和平与合作的国际环境,坚持改革开放、走和平发展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内在要求。改革开放29年的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发展壮大的正确道路。

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发展,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发展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必须科学分析我国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新机遇和新挑战,深刻把握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形势下我国各项事业发展面临的新课题和新矛盾,要清醒认识当今世界和当代中国发展的大势,全面把握我国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认真总结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实践经验,科学制定适应时代要求和人民愿望的行动纲领和大政方针,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带领人民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完成时代赋予的崇高使命。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于发展的理论成果,创造性地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加自觉地促进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社会,奋力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道路发展论文篇4

关键词:幼儿园教师;教师专业道德;专业伦理

在当今大力提倡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教育机会均等的背景下。专业道德的提出昭示着幼儿园教师在当代社会将面临更多的职责挑战。因为“教师作为变革的因素。在促进相互理解和宽容方面,其作用的重要性从未像今日这样不容置疑”,“他们要为培养一代新人的性格和精神作出贡献”。从保障儿童权利角度看,学龄前儿童自我保护能力弱,最需要法律保障与伦理关怀。因此,幼儿园教师在教育过程和专业发展中加强专业道德建设非常重要。

一、幼儿园教师专业道德的内涵

幼儿园教师专业道德是指教师在专业知识、技能和伦理道德基础上。在专业领域内合理行使其专业权力以完成专业职责与使命的一整套伦理标准和规范,主要包括对专业的道德信念与责任、对儿童及与其有关的教养者的伦理责任。它强调“从专业特点出发讨论伦理规范的建立,而不再是一般道德在教育行业里的简单演绎与应用。所建立的伦理标准都有较为充足的专业和理论依据,充分考虑了教师专业工作和专业发展的特点,实际,全面,具体,规范,要求适中”。与其他教育活动比较,幼儿教育作为特殊的文化或精神活动,其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幼儿园教师的专业伦理是首要的、基础性的要求。如果缺乏对幼儿园教师专业本质的认识,那么其专业道德就难以真正确立,伦理方面的审视就缺乏标准,因此,只有认清专业道德规范。才能保障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生活价值并确保他们正确行使专业权利。

二、幼儿园教师专业道德体系的向度

幼儿园教师论文专业道德发展的向度包括教师对专业的责任与信念、对幼儿发展的责任和伦理道德态度两方面。

在幼儿园教师专业道德体系中。教师对专业的责任、信念是基础。专业责任是教师作为一个专业人员不可或缺的道德品质,包括对教育专业的承诺、责任及对儿童的责任。一般而言,幼儿园教师应担负的专业责任通过教育法规、教育政策以及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形式予以规定,例如我国《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教师法》第一章“总则”部分和第二章“权利和义务”部分规定了教师应遵守的行为规范、相应的岗位职责和可以享受的权利等。以我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为例,其中包括了“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等六项要求,但这六项要求都在强调从事教师职业的人员必须遵循的一系列行为规范。具有职业化色彩,缺乏专业性特征,在教师专业标准方面还没有相关的准则。在教师对待学生的伦理道德问题上,也没有相关的、能够体现教师专业的法律法规依据,更多的是从传统道德的信念体系和职业道德角度看待问题。国外的一些相关文件则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如全美教育协会。1975年制定的《美国教育协会教育专业伦理守则》不仅提出了教育的专业道德规范,也对教师履行专业职责提供了判断标准,它规定“教育者有无限接近最高大的标准的责任,教育者要尊重每个人的价值和尊严,保护学与教的自由和保证所有人在教育上的机会均等”……为了得到同事、学生、父母以及社会成员的信任和尊重,教育工作者应当追求并保持最高水平的专业操守,要履行对学生的承诺、对专业的承诺。在“对专业的承诺”中指出“基于深信教育专业服务品质直接影响国家人民的福祉,教育工作者应当全力提升专业水准、带动行使专业判断的风气、吸收值得信任的人投入教育生涯、防范不合格的专业实习”。这些规定,表明教师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职责,确立了教师在专业工作过程中应坚持的道德职责标准,体现了教师道德的专业性。

与幼儿园教师对专业的责任相比,他们对幼儿的伦理道德与发展责任的意义与价值更为深远。鉴于我国目前没有针对幼儿教育专业责任和专业伦理守则之类的条文,笔者以美国为例对此进行分析。美国不仅具有整个教育行业的专业伦理守则,而且美国幼儿教育协会于1990年针对8岁儿童教育的特殊性专门制定了《美国幼儿教育协会的伦理守则》,该守则制定的初衷是“引导早期教育从业人员的责任及行为,并为解决早期教育可能遇到的主要道德困境提供一般原则”。

该伦理守则分为幼儿、家庭、同事、社区与社会四个方面,并说明了这四方面的专业责任和专业关系。每个方面又包括守则的理念和原则两部分,具体阐述了幼教专业人员在该领域的主要责任,并指出幼儿园教师论文教育的道德行为准则是以对几个方面核心价值的承诺为基础的:承认幼儿期是人类生命周期中独特而且重要的阶段,以幼儿发展的知识为基础和幼儿共处。尊重幼儿的尊严、价值和独特性,在以信任、尊重和关心为基础的关系中协助幼儿和成人发挥其最大的潜能。

在“对儿童的道德责任”方面,规定教师对幼儿的道德责任理念包括六个方面:熟悉幼儿教育的知识基础。并通过继续教育和在职训练跟上时代的潮流:以幼儿发展及相关领域的知识与对每位幼儿的特殊了解作为实务的基础:认识及尊重每位幼儿的独特性及其潜力;承认(认知)幼儿特别容易受到伤害;创造及维持可促进幼儿的社会、情绪、智力和身体发展的条件;支持特别需要参与与其能力一致的正规幼儿教育方案的儿童权利。

美国幼儿园教师专业伦理守则成功之处在于不仅确立和表达了专业道德规范,还提出了幼儿园教师履行专业伦理责任的指标和判断标准,并把专业知识、技能与专业责任、信念有机融合在一起。这些经验值得我们在建构幼儿园教师专业道德体系和促进幼儿园教师专业道德发展过程中借鉴。

三、幼儿园教师专业道德发展路径

促进幼儿园教师专业道德发展是在完善教育法规、建构教育专业伦理体系、发展专业精神、走向专业伦理的过程中实现的。

首先。完善教育法规、建构幼儿教育专业伦理体系是幼儿园教师专业道德发展的基础。从我国当前的状况看。对幼儿园教师的要求多是从职业道德的角度来看待的,或者说是基于对教师职业崇高性的认识而对教师人格的期待。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幼儿园教师在人们的心目中往往被定格为“道德的化身”。在对教师的期待与评价上,存在过分突出教师的道德标准、忽略教师专业标准的现象。支持教师职业感的是“园丁”“春蚕”之类强调辛劳和奉献的道德准则,而非真正的专业标准。这是一种理想的期待,而无坚实的法律基础和社会现实生活基础。上述提及的美国的两部守则。所规定的幼儿园教师专业职责都是基于法律和专业的视角,以充分考虑幼儿园教师论文工作专业特点为基础的,因此,幼儿园教师的各种行为规则都被定位在法律框架之内。如守则中关于教师与儿童、家长,教师与同事等伦理道德关系的处理准则。就是由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派生出来的。这种在法律和教育行业理论守则指导下的教育活动显然是一种专业道德活动。而不仅是一种职业活动。在教师专业发展过程中,教师职业道德向专业道德的转换始终是一条重要的线索。从最初的一般性德行要求到具有道德法典意义的专业伦理规范。从重视知识、技能教育的技术性培养逐步过渡到专业精神与专业知识、技能水平提升的兼顾是教师专业化历史发展的一个重要侧面。

笔者认为,我们也应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建立幼儿园教师专业道德规范。使幼儿教育专业工作者充分认识到违背教育伦理道德不仅涉及道德问题,更涉及法律问题。进而养成在法律意义上强化职业道德意识和行为的习惯。

其次,发展专业精神是提升幼儿园教师专业道德发展水准的途径。幼儿园教师专业道德实质上是一种“角色”伦理。即按照社会赋予幼儿园教师的基本角色和教师在社会分工中担负的主要职责来确定其基本的伦理规范。体现为一种专业精神。“教师的角色化是一个有着很深厚的道德范导意义的存在。它凝聚着教师对自身使命的某种敬畏。敬畏必然表现为道义、良知和职责。事实上它通过教师角色的‘耻感’来体现‘有所为有所不为’的道德自律,体现为道德责任感和道德使命感。”所以,幼儿园教师专业精神培养应包括让其对自己的角色和专业使命形成一种敬畏的精神,敬畏不是迫使自己服从权威、承担责任,而是一种人性的内在要求,是尊重本专业的基础与实践的动力。发展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精神,需要规范行业准入制度,严格按照要求选聘教师。真正强调专业伦理(而非一般伦理道德)的重要性,将专业知识纳入专业伦理的视野之内,将比单纯地呼唤伦理道德更能发展出独特的专业伦理学术建制。

再次,走向专业伦理是幼儿园教师专业道德发展的建设目标。专业道德发展是教师专业发展的一个趋势。一方面。专业道德更强调专业性与主体性,专业性实质上是指某一行业行为主体和主体行为的不可替代性,因为一种职业的专业化提升如果没有专业道德规范及其提升。如果不能赢得社会对其的高度信任和尊重。那么该职业在社会生活中很难取得相当的专业地位。也就是说。一种专业之所以成为“专业”,除了专业人员本身所具有的专业素养外,公众对于该专业人员的道德也能够抱有很高的信任与期待。幼儿教育一直以来被认为与专业无缘,幼儿园教9币的专业性难以得到社会承认,他们常常被定位为“保姆”“孩子王”的角色。随着幼儿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学术研究的不断深入,对幼儿园教师这一职业而言,其专业道德发展由强调抽象、模糊、未分化的师德走向具体、明确和专业化的伦理规范是大势所趋。另一方面,幼教人员服务的对象是幼儿,幼儿对于本身所受到的不当对待很少知觉,也无力改变,专业伦理可以督促幼教人员避免做出对成人有益但对幼儿不利的事情。

正如IBSTPI教师道德规范所指出的:教师应该思考一个基本的道德规范问题——“我是否具备了必要的知识、技能和情感态度,以便为特定受众有效提供特定内容,以达到预期目标”。如果教师能力体系中的知识内容领域有问题,学习者很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所以,幼儿园教师的专业道德和专业知识不是分割的。而是有内在联系的。甚至可以说其专业道德的建立依赖于专业知识。随着世界范围内对儿童早期教育的日益重视。对幼儿园教师专业特性理解程度的不断提高,目前幼儿园教师论文道德发展的非专业状况必然会得到改变。从以美国为代表的许多研究成果及已经建立起来的幼儿园教师专业道德规范的形式来看。幼儿园教师专业道德的建构之路已经铺开。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育:财富蕴藏其中[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134.

[2][8]檀传宝。论教师“职业道德”向“专业道德”的观念转移U].教育研究,2005,(1):48—51,49.

[3]LYNDAFIELSTEIN,PATRICIAPHELPs.教师新概念:教师教育理论与实践(M)。王建平,等,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2:239.

[4]黎琼锋。从规约到自律:教师专业道德的建构[J].教育发展研究,2007,(1A):36.

[5][6]冯晓霞。幼儿教育[M].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2000:158—159,159—160.

[7]程晓媪。教师专业化发展的途径[N].光明日报,2008—01—23.

道路发展论文篇5

一、水利现代化的道路

水利建设的现代化是为国家现代化服务的,因此水利行业现代化首先要满足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社会对水的各种需求。但是,水资源是有限的,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又必须遵循自然规律。水利行业的现代化还表现为能清楚地认识水的基本规律,引导社会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利用,控制不合理的需求和消费。

纵观人类社会对水的开发利用大致经历过五个阶段:

(一)以防洪建设为主的阶段

人类社会要求发展首先要确保自己的安全,特别是人类开始在水域周边定居之后就必须进行防洪建设。一般是堤防、城墙、城区排水系统等,并且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不断提高防洪建设水平。

(二)以供水建设为主的阶段

人类社会防洪安全得到一定保障之后,经济就会发展。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水的供需矛盾就日益突出,这时各种引水、配水等供水系统的建设成为水利建设的主要内容,经济越发展,要求供水能力和保障率越高。

(三)以水资源保护为主的阶段

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供水量越高,排污量增加,水域的污染将造成重大社会问题。因而水资源保护、改善水域水质等水环境建设将成为水利建设的主要内容。

(四)以景观建设为主的阶段

在水质问题基本解决之后,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事业的发展,人们会对水域周边的景观提出较高的要求。因此,以水域空间管理,为人们提供良好的休息娱乐空间为主要内容的水利建设将首先在城市周边地区得到发展。

(五)以生态修复为主的阶段

随着人们对保护生物多样性意识的增强,人们重新审视自然水域在生态环境中的作用,要求恢复水系自然生态功能的呼声越来越高。水域不仅要清洁、美观,而且要求水域生机盎然。即回归自然、修复水域的生态系统成为目前发达国家水系管理的主要内容。

综上所述,在社会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水利建设所表现的相应内容也有所不同。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在防洪、供水能力达到一定水平后,在70年代重点进行水资源保护,80年代抓水系景观建设,90年代抓水系生态修复,水利发展的阶段性表现比较清楚。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发展十分迅速,而前一时期由于水利建设投资不足,问题积累较多,在现阶段表现的发展阶段性不十分清楚。在防洪方面城市防洪标准较高,大江大河可防中、小洪水;在供水能力方面北方缺水严重,江河断流,但地下水开采能力较强,造成地下水严重超采;水域污染已十分严重,流经城市的水系普遍呈严重污染,重大污染事故时有发生;在一些大城市水系已开始景观建设,但水质普遍较差;水系的生态修复问题尚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进入21世纪,人们对水利建设的要求应当是全方位的,可以预计在21世纪的前半段,人们将会要求恢复碧水蓝天、山川秀美,要求水系恢复良好的资源功能、环境功能和生态功能。而我国水利现代化要求我们进行大水利建设,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水利五阶段的跨越。

二、水利现代化的内涵

首先,中国水利现代化是为满足中国现代化对水利的需求。即在保障社会经济、环境、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引导和控制各行业的用水需求,对有限的水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满足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对水资源的总体需求。其基本途径是通过以流域为单元的国土综合整治和强化流域管理,提高流域国土的安全度、舒适度和富裕度。

其次,中国水利现代化要从中国国情出发,包括:继承我国数千年水利建设的遗产,发扬真正适合我国江河自然特点的智慧和经验;引进国外的经验和技术要适合中国的自然条件及经济水平。总之,中国水利现代化是要满足中国现代化对水的需求,符合中国人的水文化和水意识。

同时,水利现代化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一是与传统水利相比较,要充分体现进步;一是与国际现状相比较,在总体上应当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水利现代化应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观念现代化

对于当代社会与水有关的各种先进观念和科学结论应当充分融入水利建设和管理理论之中,在观念上充分吸收和利用人类最科学、最先进的智慧。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人与水和谐共处、湿地保护、保护生物多样性、尊重流域圈、可持续发展的理论等。

(二)技术现代化

首先应当掌握和了解国际水利建设领域内最新的水文、勘探、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和进展,根据我国的实际需要和财力,引进或吸收必要的技术。同时,能及时了解通讯、计算机、管理、监视、预报等相关领域内的技术进展,随时吸收高新科技成果,创造出有中国特色的水利技术。

(三)管理现代化

包括管理技术和管理法规的现代化。在管理技术方面应当充分吸收信息、通讯、预测、决策等方面的最新技术,使水利管理过程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同时建设完善的水利管理法规体系,通过宣传、教育和有力的执法,使公民自觉遵守法规,依法治水。

实现上述三方面的现代化应当首先抓人才的教育和社会宣传。要通过教育培养具有现代观念及技术的优秀人才,同时通过广泛、不断的宣传在全社会形成新的水观念和依法治水的意识。

水利现代化是一相对概念,而且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的进步而不断有新的变化。水利现代化是有起点的,即我国水利建设的总体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近之时,但它是没有终点的过程。

三、目前我国水利现代化的差距

如果将我国水利事业状况与国际先进水平进行比较,可以看出我国正处于由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转变的过程之中。

(一)观念上的差距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已成为我国基本国策,但是这一原则还没有能够反映到水利规划、建设、管理的基本理论中。

因此,目前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已出现了许多不可持续发展的征兆,将对我国今后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许多隐患。如北方河流的断流、华北地区地下水大量超采形成大面积漏斗、湖泊干枯或萎缩、绿洲消失、植被减少、土壤沙化、草场退化、沙尘暴、虫害等起源于人类大量侵占生态用水所造成的生态退化。森林砍伐及坡地垦荒造成的水土流失及荒漠化,围湖造田、开垦湿地等对生态系统有较大影响的人类活动,以及向水域大量排放污染物所造成的严重后果都说明在观念上存在的差距。1998年发生长江及松花江、嫩江大洪水之后,中央提出“退耕还林(草)、”“退湖还田”、“建设秀美山川”等决策,代表国家领导层观念的重大转变。但要把可持续发展原则变成新的水利建设理论还需要一个过程,有许多理论问题需要研究。如:

1.流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条件;

2.流域内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生态协调发展的基本模式;

3.流域承载力的估算;

4.流域内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5.流域生态系统的修复理论与技术;

6.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对生态系统影响评价;

7.流域内代际公平原则的体现;

8.流域内地域公平原则的体现。

在我国传统的水利理论中,比较多地受到改造自然、人定胜天思想的影响,没有把人类作为流域内生态系统的一部分来加以研究和考察,而是片面强调满足人类社会发展的愿望,以至干扰甚至破坏了流域内生态系统的协调和均衡。

目前在发达国家的水系管理中比较注意全流域的管理,明确提出“人与水和谐共处”、“回归自然”、“修复河流生态系统”等目标,流域生态系统保持较良好的状态,流域内的居民普遍有较主动的环保和生态保护意识。应当说在观念方面我国还处在转变的初期,与国际先进观念仍有较大差距。

(二)技术上的差距

在水利建设技术上我国与国际先进水平并不存在整体上的差距。在大坝建设技术方面,小浪底、三峡等工程在设计、施工等方面都堪称世界一流。在泥沙运动、高速水流、坝体抗震、坝体优化设计等理论方面也都处于国际领先之列。目前我们与国际水利技术上的差距主要表现在经济实力上的差距,即一方面在某些大工程上表现出世界一流的技术水平,另一方面在大量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中采用较陈旧的设备和施工技术。对一些技术先进但造价昂贵的设备和施工工艺还无法采用。如:

1.超级堤。堤宽约为堤高的30倍,堤顶可建设道路及住宅开发。由于堤身较宽,既使发生洪水漫溢也不致危及堤身安全。目前日本已在城市河段推广超级堤建设,代价较大。

2.城市雨水调蓄设施。伴随城市规模的扩大,以及流域内城市化水平的提高,流域下垫面透水面积减少,不透水面积增加,产流系数加大,城市致灾因子增强。加之城市内地下设施及电、水、气、通讯、信息、交通等生命线网络系统的发育,洪涝灾害损失将成倍增加,城市相对于洪水脆弱化。

除需增加沟渠、泵站等排水设施外,还需要建设城市雨洪调蓄设施,如利用城市绿地、运动场、停车场等临时蓄水,或修建调节池、地下水库、地下河等大型蓄水设施拦蓄雨水。目前已有十几个国家在实施城市雨水调蓄计划,城市建设费用可能增加20%左右,目前我国在城市建设中尚未实施这样的计划。

3.利用河道滩地净化水质。对于一些小型城镇和村落,难以对生活污水全部通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排入河道后将使河道水质恶化。在河道两岸滩区埋设大型污水处理槽,内填卵石,利用附着在卵石表面的细菌对污水中的有机物进行分解,污水经过生物处理后再排入河内,可明显地改善水质。目前在我国河道整治中尚未考虑这种增加河道自身净化能力的措施。

4.水利工程机械。目前我国堤基处理率较低,渗漏、管涌等隐患较多。我国虽然已研制成功锯槽机、旋喷灌浆等垂直防渗墙施工设备,但施工能力低,对埋有较大卵石的基础无能为力。国外已开发成功大功率的地下水泥土连续防渗墙的施工机械,可适用于卵石基础,最大深度可达50~70m.但每台价格在2000~3000万元左右,还难以引进。此外如大型隧洞掘进机、皮带传送机、疏泥船等水利工程中常用的设备,都落后于国际先进水平。

5.水系生态修复技术。发达国家正努力弥补由于水利工程建设对生态系统造成的不利影响,采取各种生态修复技术。如增设过鱼通道、采用可供鱼类产卵或休息的护岸形式、修复天然弯道、浅滩、恢复湖周草场、恢复水系周边湿地等。我国目前虽已有萌芽,但还缺少必要的研究和理论指导。

(三)管理上的差距

应该说我国对水资源、水利工程、流域的管理方面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管理人才的素质及选拔

基于水在社会经济及生态环境中的重要地位,在大多数国家水行政及流域管理人员都属于国家公务员,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收入。由于公务员首先要通过严格的选考,就连名牌大学的学生也只有1/10左右可以通过,因此其管理人员都属精英。进入水管理公务员队伍之后,首先进入基层工作,2~3年轮换一个岗位,有秩序地参与工程管理、水行政管理、科研等各领域进行全面训练。而且在轮岗过程中有才能者升,无业绩者转入地方,能走上领导岗位者皆有真才实学。高水平的人才走上领导岗位,才有高水平的管理。

在一些国家,还有一条非常好的人事制度,即一般公务员每3年轮换一个岗位,处级公务员2年轮换一个岗位,局级公务员一年轮换一个岗位,这种非同步轮换制度可以防止宗派主义发生。一个局长调到新单位工作不可能带走一帮人,在一个单位任期短不可能形成亲疏远近,只能按制度办事。各个岗位上领导轮换频繁,也容易产生比较,便于把每一届领导的长处保留下来。

2.管理制度化

有些国家管理制度之完善另人吃惊。每一个单位都有自己雷打不动的制度,包括什么事由谁办,每月第几周的星期几要开什么会、办什么事、提交什么报告等都是年年不变的。无需发会议通知,到时候开会、办事就成了。所以在管理人员中每一个人该办什么事、什么时候办是谁都清楚的,无需谁告诉你,但到时候会有人来检查你的工作。

有时候连行文格式都一成不变,只要填上新情况、新数字就可以了。这避免了许多推委和扯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3.注重管理工作的总结

针对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政策是搞好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因而善于发现问题、善于总结、善于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是管理能力的标志。在这方面,我们与国外有较大的差距。中国与日本举办了15届中日河工坝工会议,日本每年提出的6篇论文基本都是建设省河川局官员对管理工作经验的总结,很有新意,思路清晰,可操作性强。比如在1999年他们提出的6篇论文题目是:《水灾害·土砂灾害的风险管理》、《试行水库的弹性管理》、《水土流失区域泥沙管理中的淤积监控》、《1998年洪水灾害对应及平成大改修》、《摺上川大坝成本压缩对策》、《火山活动的风险管理》。这些论文涉及到水利管理中的一些重大问题,都有很高的理论性和政策性。据说河川局管理人员每年所写的类似论文还有很多,随时需要可以随时拿出。但是我们有关司局的管理人员大多忙于日常工作,按经验进行管理,很少能写出高水平的纵览全局的文章,每年约稿都很困难。

4.管理思路

目前我们的管理思路还比较狭隘,各流域机构的管理大多还仅限于对水系的管理。除水土保持外,对流域内的各种人类活动缺少管理能力。而对水资源的管理也仅限于对水资源量的管理,而不能对水质进行管理。即比较注重对水的资源功能进行管理,对水的环境功能及生态功能的管理不力。水管理的先进经验是强调对流域的管理,在防洪管理方面从工程风险管理转向全流域的洪水风险管理;在水资源管理方面从单纯水资源量的分配管理转变到对流域内生态、环境、经济、人口协调发展的供水管理,即从单纯追求满足社会对水的需求转变到引导社会对水资源的合理需求和控制社会对水资源的不合理需求。基于这种管理思路,流域管理部门对流域内不利于水系发挥正常功能的人类不良活动有较大的干预和制止的权利。因此,比较重视全流域的综合整治,最终目标是追求流域的可持续发展。

5.流域管理技术

流域管理技术可分为流域信息管理技术与决策技术。在流域信息管理技术中,我国流域的信息采集技术明显落后。首先是我国雨情、水情监测点密度不足,而且其中自动监测、遥测站点不足。目前我国降雨站总数约2万多个,国土平均21个/万k㎡,若满足洪水预报精度要求还需增加4倍。即使考虑到降雨站在国土内分布不均匀,有些地方无需安置降雨设备,对布站较多的流域来说降雨观测站仍显不足,仍需增加一倍。国外有关降雨和洪水的各种信息可以通过网络及商业终端向社会公开。为了实现对工程、洪水、重点防护地区实施监测,几乎动用卫星、遥感、雷达、摄像等各种手段,实行远程传送和控制。开发了轻型背包式摄像及远程传送设备,光缆堤防渗漏及变形监测系统等,对流域内各种动态可实现实时监视。

除信息采集技术以外的信息管理系统、专家系统、决策支持系统、会商系统等计算机管理技术,以及与此相相关的RS、GIS、GPS技术在我国都在不断开发和广泛应用,与国外相比并不落后。

6.水管理的法制建设

近年,我国有关水管理的法制建设明显加强,相继建立了《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条例》、《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蓄滞洪区补偿办法》等一系列法规或条例。

但是相对来说还极不完善,在具体条文中还不够详尽或有遗漏。对于工程投资分担、水毁工程修复、流域管理、水系开发、防洪保险等都还缺少明确法规,与日本《河川六法》相比,我国水利法规的建设和完善仍需时日。

综上所述,我国在水利现代化方面目前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差距主要表现在:观念陈旧,受传统水利影响较深;受国力限制,行业整体技术装备水平不高;在管理上明显落后。

四、我国水利现代化趋势

从水利五阶段来看,目前许多国家已进入第五阶段,但我国从总体来看应当是处于第二~第三阶段之间,要实现水利现代化,任务是很艰巨的。根据我国的特点,我国水利现代化进程将有以下特点:

(一)长期性。

目前我国水利行业的落后状态是由于国家长期对水利投入不足所造成的。要根本改变这种状况,需要极大的投入。下面用目前物价水平,对各项投入粗略作一估算。

1.防洪投入。如按目前发达国家的一般标准,即城市防百年一遇洪水,农村防五十年一遇洪水的标准,经各流域机构粗估完全达到这一标准需5000亿~10000亿元。

2.城市雨洪调蓄设施投入。如按日本建设省规定,每公顷开发面积建设500m3蓄水池粗估为10000亿元。

3.满足社会供水需求投入。目前北方地区缺水严重,1997年全国城市日缺水量约1600万m3,如果实施计议中的各项调水工程及供水配套工程,粗估需3000亿元。

4.污水处理投入。各城市建立污水处理厂,按1997年污水排放总量416亿吨计算,粗估需建设费2000亿元,运行费100亿元/年。

5.城市河湖整治。仅北京市城市河湖的初步整治,历年累计近百亿元。粗估全国需5000亿~10000亿元。

仅以上几项,粗估需25000亿~35000亿元。如果按每年投入500亿元计算,大约需50~70年时间,加上各种运行和维护费用,还需要有更多的投入。当然以上各项费用的估算是极粗略的,但是我们还没有考虑到各种水生态修复所需的费用。尽管如此,我们已可以估计到我国水利现代化的过程是需要贯穿整个21世纪的。如果我们作一个较为乐观的估计,北京、上海、广东、深圳等经济发达的大城市可用20年左右时间率先实现水利现代化,全国可用40~50年左右时间在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域空间景观建设等方面基本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然后再用几十年时间在21世纪末使全国的水生态环境得到初步恢复。

(二)差异性。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气候、水文条件差异极大,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也极其不同,所面临的水问题及水利基础设施的状况也差异悬殊。因此各地方的水利现代化进程也必然是极不相同的,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制定实现水利现代化的行动计划,认真分析本地区条件,确定当前及长远任务。如有些城市尚未设防或防洪标准很低,应当首先抓紧防洪排涝建设。有些地方长期缺水干旱,大量开采地下水应首先解决节水和开辟新水源。对于水域污染十分严重的地区,如上海市提出“环境水利”的目标,重点解决排污处理和水资源保护。

北京市则提出“碧水蓝天、市内通航”的目标,开展以城市河湖空间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水利建设。应当说,全国各地目前所面临的水利建设任务还不能用“防洪水利”、“资源水利”、“环境水利”、“景观水利”、“生态水利”之中的任何一种加以概括。它们分别代表了社会发展不同阶段中水利建设的主要特征,它们与“工程水利”也是不矛盾的,因为实现任何一项目标都需要有与其相应的水利工程建设内容。

(三)阶段性。

上述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景观-生态等水利发展的五阶段是对世界各国水利发展过程的正确总结,也是水利为满足社会在不同发展阶段所提出要求的必经之路。因此,其过程是不能随意倒置的,水利发展具有极其明确的阶段性,每一阶段要完成一项主要内容,不可能设想一个地区在防洪或供水问题还没有很好解决之前,去花大力气搞景观或生态建设。我国有些城市不下决心去搞水资源保护,就大搞水边景观建设。结果河边有了林带、绿地、楼台亭榭,但河里却是一潭死水、臭水,不要说在水中嬉戏,人们多一分钟都不愿在这样的水边停留。

就全国的水利建设来说,所面临的问题可能是多方面的。如防洪标准低、供水紧张、污染严重、生态恶化,但对具体某一水域来说,它所面临的问题在不同发展阶段必然有不同的内容。在上述五个阶段中,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等三项内容是属于基础建设,只有这三项任务完成了,才谈得上景观和生态建设,但也不能说后两者是可有可无的“锦上添花”,它也是社会可持续发展所必需的。对我国多数水域而言,虽然在过去的水利建设中,由于投入不足,每项基础建设都遗留了一些问题,但我国50年来水利建设的最大成就也表现在通过大江大河的防洪、供水工程建设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发展,问题也是因社会经济发展造成水域的普遍污染。所以就全国而言,当前应当在继续抓紧解决大江大河防洪、供水问题的同时,下大决心与国家有关部门合作解决江河污染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景观、生态建设无从谈起,水利现代化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也无法实现。江河污染问题解决后,可利用水资源增加,水资源紧张局面也会缓解。

(四)社会性。

水利建设是为社会服务,保障社会的发展,同时它又受社会发展的影响和制约,为社会需求及国家经济实力所支配,表现出极强的社会性。所以水利建设一方面要根据社会的需要和可能制定相应的发展计划,同时也要关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不合理的行为和趋势,加以引导和控制。例如在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域内的盲目投资和建设,在缺水地区建设高耗水和污染严重的项目,盲目的开荒及湖泊湿地围垦等。过去我们只强调了水利发展要满足社会需求,而忽略了对社会用水需求的限制和管理。所以水利行业只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只注重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忽略了对社会水行为、水意识的管理。因为水利现代化是为国家现代化服务的,水利行业应当在国家现代化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协调好社会发展与水的关系。比如,为保证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既要建设防洪工程确保防洪安全,同时又要对广大危险区域进行洪水风险管理。包括让广大居民明了所在区域的洪水危险性,自我保护的对策,在防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在洪水季节让他们及时得到有关洪水的各种信息及正确的指导。此外,管理部门还应当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引导人口和资产由高风险区域向低风险区域转移。对供水建设也是如此,既要加强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也要对社会的用水行为和意识进行管理。

如根据供水可能实施合理配置,实施定量供水,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杜绝对水资源的浪费和污染,对水资源紧缺地区调整产业结构,关闭高耗水、高污染产业等。因此,在水利现代化过程中,我们的管理要由单纯的水系和水利工程管理扩展到对流域内社会水行为、水意识的管理。

在今后谈及水利的社会性时,应是广义的社会性,即满足社会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社会性。我们的水利建设不仅仅只满足人类需求,还要满足其它生物对水的需求,因为良好的生态系统也是保证人类正常进化所必需的。

道路发展论文篇6

【关键词】民主政治/发展道路/正确选择

【正文】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期求日益迫切,政治民主化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核心和关键内容。作为执政党,从哪里入手推进我国的民主化进程,如何在民主改革的实践中处理好政治稳定和政治发展的关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道路,已经成为当前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党的十六大总结了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经验,顺应当代中国社会的发展要求,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提出了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原则,再次强调和确认了以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战略,为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确定了正确道路。

一、大力发展党内民主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首要条件

政治民主化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在现代社会中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随着政党政治功能的增强,政党在政治舞台的地位和影响日益重要,成为现代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当一个国家从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时,其民主政治的发展不仅需要一定的经济作支撑,同时也需要有效而强大的政党的领导和支持作保证。这不仅是后发国家的普遍发展规律,更是中国特殊的社会现实向政党提出的根本性要求。

中国共产党是伴随着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在中国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被推向历史前台、承担起中国现代化的领导者、组织者和推动者的历史征途的。与西方国家民主政治发展道路不同的是,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要依赖于中国共产党自身的强有力推动。这一方面当然取决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领导者,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它是成功推进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主体力量和主要政治因素。发展中国家的民主发展历程一再证明,一个国家从传统政治走向现代政治,如果没有一个强大的政党来进行组织领导和政治动员,不仅社会稳定无法保障,经济发展和国家的现代化恐怕都将化为泡影。以政党的力量推动社会的民主化,已成为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特点和条件。这就决定和要求中国民主政治发展必须以政党自身的民主化为前提。否则,执政党领导和推动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也就失去了起码的资格和条件。基于这个前提,大力发展党内民主成为当代中国民主政治的首要选择。

有人提出,先发展党内民主风险太大,担心会出现共产党的结局。其实,共产党丧失政权绝非因发展党内民主所致,而恰恰因为党内民主生活长期处于不正常状态,党内问题长期得不到民主力量的有效纠正和解决,导致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冷漠及人民群众对党的冷淡和失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的素质的提高和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越来越强,扩大民主的要求越来越高。如果党内民主长期落后于人民民主的发展,党被时代淘汰的危险性将大大提高。值得注意的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党内民主的发展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落后于人民民主的发展进程。面对这样一个现实,党只有把发展党内民主作为当前民主政治建设的重点和首要,加快党内民主建设的步伐,才能使党在今后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中得以继续保持应有的领导地位,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同。

由此来看,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离开中国共产党自身的民主建设来谈中国社会的民主化进程,只能陷于空谈,毫无实际意义。中国共产党目前的政治地位和组织力量,决定了党惟有大力发展和完善党内民主,首先实现党内政治民主化,才能“牵一发而动全身”,带动国家的政治民主化、地方的政治民主化,加速基层的政治民主化。可以说,21世纪中国民主政治发展能否有一个大的推进,关键取决于执政党自身的建设和改革能否有一个大的进展,特别是党内民主建设能否有一个大的突破。

二、以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战略选择

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离不开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充分发展。虽然从理论上说,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两个不可缺少的基本内容,其中,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最高形态和根本目标。但由于党在中国政治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使党内民主在整个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处于核心和关键地位,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存在着重要的因果关系,因而对于人民民主的发展具有直接的影响。

党内民主是人民民主发展的前提和条件,决定和制约着人民民主的发展程度。人民民主的发展有赖于党内民主要素的生长及向周边的拓展。没有党内民主的充分发展,人民民主的发展必然受到限制。党内民主观念的强弱、党内民主架构的科学与否,都会直接影响人民民主的建设与发展。特别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组织网络遍布整个中国社会,主导着整个中国政治进程。党自身民主的影响力可通过无所不在的组织,渗透于社会的各个角落。如果党组织及其成员缺乏民主,社会生活的民主化无疑会受到负面影响。当然,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发展也具有其不可替代的积极促进作用。党内民主的充分发展,可以通过党员、干部在党内生活中培养起来的民主意识、民主作风、民主习惯带到各级国家机关和社会生活中去,从而有效地推动整个民主政治的建设。同时,党作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整个社会的表率。党内民主的健全和发展,必然产生全国范围的学习和示范作用,整个社会的政治民主化程度将会随之大大提高。更何况,党是一个具有共同利益和目标的集团,始终把民主作为自己的追求目标;党内成员普遍具有高于一般社会成员的政治、思想和文化素质,愿意为实现民主而共同奋斗。这就使党内民主的发展具有了比人民民主的发展更充分的主客观条件,进而决定了党内民主应该也有可能走在人民民主建设的前面。从这个意义上讲,以充分的党内民主来推动和促进人民民主的发展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正因如此,早在五六十年代,邓小平就指出:“(民主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首先要从党内造成。……如果党内造不成,国家也造不成。我们党一定要造成这样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我们党内一定要有充分的民主。”粉碎“”以后,他高度评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恢复和发扬了党的民主传统,多次提出“要把这种风气扩大到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中去”,并把民主看作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政治基础”。表达了用党内民主的发展来推动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思想。这一思想无疑是深刻的,也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根据邓小平的思想及党和国家民主发展的要求,党的十三大提出了以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的思想。中共十四届四中全会把发扬党内民主以推进人民民主,确立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条重要途径。同志在中国共产党建党八十周年的讲话中再次重申了这个观点,进一步明确了“通过发展党内民主,积极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这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战略思路。党的十六大继续坚持了这一思想,并具体指明了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重要示范和带动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以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并不是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单方面的指向。毕竟人民民主是通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现的。中国共产党作为国家政权的掌握者,推进人民民主的发展是党执政的基本政治取向,由此决定并要求党要按照人民民主的发展要求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建立和完善与人民民主制度相适应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从制度、组织、文化上为党内民主的发展提供新的资源,并以此转化为党内民主发展的新的基础和动力。从这个角度讲,作为一种国家制度的人民民主,其建设和发展也直接推动着党内民主的发展。

显然,以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既体现在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决定性作用,又体现在人民民主对党内民主的渗透、影响和推动作用。应该说,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之间的有效互动、共同发展,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动力资源。实现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发展无疑具有战略性意义。

从这个意义上讲,以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就是要在理念上坚持对党内民主的优先发展,在实践中注重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共同建设,其中以党内民主建设为重点,逐步向人民民主拓展,进而形成二者的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局面。只有把党内民主建设与人民民主建设、把党的整体建设与国家制度的整体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能获得持续的进步和发展,日益走向规范和成熟。

三、推进社会全面进步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保障

我国是一个经济文化相对落后、政治体制尚不科学完善的发展中国家,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又使我国尚存较为浓厚的臣民文化传统。中国共产党推进中国民主政治发展不能不考虑中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所确定的民主政治发展的途径、手段、方法不能超出人民群众的实际接受能力,必须把民主的发展同党的整体发展、国家的整体建设进程联系起来,在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中进行民主政治建设,从而使中国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在不断的探索、创新和积累中走上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轨道,获得长足的进步。

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的民主政治建设原则。在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各地区发展又很不平衡的国度里进行民主政治建设,没有一个具有强大政治凝聚力和社会整合力的坚强领导核心是不可想象的。因此,任何对当代中国民主化道路的探索,都必须建立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根本前提之下。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本质,是党领导的核心任务和执政的基本目标。它要求党在实践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根本上保障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民利。依法治国是一个国家、社会民主政治发展成熟的标志,是人民民主发展要达到的目标。依法治国原则的确立,为人民民主提供了新的发展平台,使宪法和法律成为政治发展的重要资源,进而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了根本性的法律保障。这一原则的实施,无疑会促进民主制度性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和体现,并由此带来社会稳定有序的发展。

2.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党内民主是科学的民主观念和制度在党内生活中的有机统一。发展党内民主,要求中国共产党在观念层面上调整和梳理党内民主认识,树立并强化正确的民主观念。如要树立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的观念,明确党员是党内民主的主体,认内民主发展、走向成熟的关键是实现党内民主的制度化、程序化和法制化等等。同时,发展党内民主,更要求党在实践层面上稳步推进党内民主改革,加强民主制度建设,以完备的制度保障党内民主。如要改革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确保广大党员真正参与党的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增强党的代表大会的权威性;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合理划分党内权限,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特别要建立能够保障党员权利实现的基本制度,使党内民主发展具有稳固的制度基础。简言之,党就是要通过党内民主的建设与发展,有效地解决党的权力正常转换、党内决策民主科学、党内监督制衡有力等重大问题,使党内民主得以切实推动人民民主。

3.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历史经验表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为人们发展民主政治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技术手段,而且培养出积极、活跃的政治参与主体,使民主政治发展有了深度与广度。这些年中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势头锐不可挡,根据市场经济需要而逐步完善法律法规、转变政府职能、确立竞争秩序的工作正在努力进行,这使现代民主政治有了对应的经济基础。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冲破了单一的利益格局,形成了多元的利益主体,使民主政治建设具有了积极的主体性力量和内在的发展要求。因此,从今后的实践来看,发展民主政治,必须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紧密联系起来,在政治与经济有效互动的发展中,实现民主的政治生活与多元的经济生活的互动共进,并促进民主政治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日益深入而不断深化。

4.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民主意识、政治素养和科学文化水平。人是民主政治的主体,主体的民主素质和文化水平是决定民主政治发展程度的重要因素。我国曾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思想惰性力量的客观存在,使封建的皇权思想、专制意识、青天心理并没有随着社会制度的跨越而自然消除,相反,仍然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形成了巨大的思维惯性。中国共产党执政五十多年来,尽管很注重对封建主义的批判,但肃清封建主义残余的任务远还没有完成;我国的教育科学事业虽然有了相当的发展,但是,和世界的发达国家相比,民族的文化素质依然偏低,文盲半文盲还占人口的相当比例。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全力肃清封建主义思想残余,铲除封建观念生存的土壤。同时,要大力发展科学文化教育事业,不断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这已成为中国共产党推进民主政治发展又一个不可缺少的实际步骤和重要保障。

总之,党的领导地位与政治功能、中国的历史特点及现实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都决定了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必须以党内民主为基点和重点,逐步向人民民主拓展和延伸,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中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新的发展。这是历史和时代赋予中国共产党的庄严使命,也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探索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的正确选择。

历英(1963-),女,安徽合肥人,东北大学副研究员。

杨桂香(1963-),女,辽宁开原人,东北大学副教授。

【参考文献】

道路发展论文篇7

在我国,至今没有颁布民法典,就更谈不上商法典。在理论和实务上,人们常说的“商法”只能在“民商合一”的体制范围内进行思考。但也有学者持不同观点,认为我国民商法制度采取的是民商分立的模式,无论是立法形式上还是运行机制上,均采民商分立。实际上,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是关于民法典与商法典的关系问题的论点;民商分立是指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商法典的模式,民商合一是指就民商事关系仅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典,对于不能合并到民法典中的有关商事的规定,另行制定单行法规。我国没有民法典的事实(尽管目前正在制定民法典),以及我国是否会制定商法典的不可预知,是否足以说明我国不存在民商合一或者民商分立的私法制度?民商合一的体制是否仅仅是学术的虚构或者预设?

民商合一论在我国是很有市场的。民法理论通说认为,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制度;在立法上,立法者不分商事和民事,通过颁布法律建立保护民事权利和维护私权利秩序的统一的私法制度,民商法构成我国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在司法实务上,民法是规范社会生活的基本法,而商法则是对民法的补充。

我国制定民法典的进程已经有了几十年,而且正在积极起草过程中。在这一过程中,我国不仅颁布有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家庭法和合同法,而且先后颁布了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具有提高效率和维护交易安全特点的单行法。这是我国民商法获得发展的重要事实。我国的民法和商法均是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的,但民法的理念、原则和基本制度已经渗透到我国的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制定具有我国特色的民法典,已经成为我国民法理论和实务界的共同呼声。与之相对应的商法又在哪里呢?除了单行法的表现形式外,其理念、原则和基本制度并没有被社会普遍接受,尤其是商法理论的研究则更显幼稚。在学术界,早就存在制定我国“商法典”的呼声:现代商法是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并应“为现代市场交易提供基本的行为规范,要变革陈旧、落后的过时的立法体制,采取顺应时代潮流的新的立法体制,将商法定性和定位为基本法,制定一部有我国特色的商法典。但制定商法典的声音怎么也不能和制定民法典的声音相提并论,而且在学界(即使是商法学界)对于制定商法典仍是有争议的;制定我国的商法典是否能够成为我国商法发展的主流观点以及推动我国商法的现代化,颇为令人怀疑。

我们所能够看到的现象是,自我国改革开放开始建立私法制度时起,民法和商法的界限就是不清楚的(这个时期长期存在民法和经济法之争,商法被人们所忽视)。有学者对于我国商法制度的状况曾经有过十分中肯的描述。“中国从有大清商律开始,商法的历史至今将近一个世纪。但人们对商法的研究却没有这么长时间。以商法制度支撑的商法研究,由于商法历史在中国的中断,也不得不留下历史的空白。”实际上,我国自1980年就开始了所谓的商事交易规则的创制,只不过这个时候人们还没有真正认识到商法在我国的存在。我国1980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规定有买卖、仓储、保险等多种交易制度,若视其为商事交易的法律,一点也不过分;特别是该法所规定的“买卖”、“保险”,更属传统意义上的“商行为”。1985年,我国颁布涉外经济合同法,则更进一步彰显了国际经济交往的商业需求,其所规定的内容也应当是名副其实的“商行为法”。但我们却很少称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为“商法”,因为它们我国当时的法律理论上太不像“商法”而更像“民法”;民法固有的理念、原则和制度几乎包容了我国民商事立法的所有内容。

面对这样的事实,我们只能提出这样一个问题:究竟什么是商法?实际上到目前为止,理论和实务界都难以对商法给出人人信服的答案。造成这样的困境的原因,主要有两个:(1)坚称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体制,独立的商法制度实难以形成。(2)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的相当长的时期内,立法者将原本应当属于商法规范的交易制度,诸如货物买卖、保险等,通过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民事立法来调整,民法的影响力包容着几乎所有的民商法制度;只是在后来,我国颁布的有关商事活动的法律多了,人们才习惯性地将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等称为“商法”。

二、我国商法发展的法典化形式

我国商法的法典化形式表现为有关商事活动的单行法。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坚称实行“民商合一”的体制,但相对独立的商法还是在逐渐脱离民法领地的过程中获得了相对自由的发展。学者认为,自有商法以来,买卖、票据、行纪、承揽、运送、保险、海商等即被作为主要的商行为规定在商法之中,由此构成了商法中的商业活动法。自1990年后,随着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加快了商事领域的立法步伐,先后颁布了海商法(1992年)、公司法(1993年)、票据法(1995年)、保险法(1995年)、证券法(1998年)、信托法(2001年)和投资基金法(2003年)等。另外,我国在1986年还颁布有“企业破产法”,该法适用于国有企业(从事商事交易的国有企业)法人。

我国有关海商、公司、票据、保险、证券、信托和投资基金等内容的法律,为我国建立起商事主体、交易和秩序的法律制度,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些法律所包含的原则、已经建立或者试图建立的制度,具有明显不同于民法的原则和制度的特点,甚至有些制度的差异导致民法原则和制度在商事活动领域的“不适用”。例如,保险法所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制度,不仅维系着保险合同的效力,而且有效地平衡着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关系,但却排斥民法上的欺诈和错误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救济制度的适用;保险法所称“保险合同”已经完全实现了格式化,附合合同成为保险法上的合同制度的普遍现象,民法上的合同自由原则几乎被抛弃。甚至,保险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有其自身的特有内涵,利用“民法”上的原则和制度是难以解释的。再如,“信托法”更是我国现行的民法制度所不能完全融合的“另类”法律。事实上,这些被称之为“商法”的法律和民法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而这些法律似乎等同于大陆法系国家所称的“商法”,它们的客观存在是否能够成为我国存在“商法”的理论上的事实依据?若仅仅因为我国有在内容上等同于大陆法系国家商法的法律,就断言我国存在商法,显然没有说服力。大陆法系的商法是因为历史的原因而形成的,而我国欠缺商法的传统和历史,更缺乏商法的理论准备,仅仅依靠几部法律在形式和内容上与大陆法系的传统“商法”雷同是难以说明我国存在“商法”的。

我国有关海商、公司、票据、保险、证券、信托和投资基金等内容的法律,确实存在许多不相同于“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等民法规范的原则和制度,是否在法解释学上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的商法为“民法”的特别法?这是否是我们常说“民商法”的事实依据?有学者认为,“民法是对私人法律关系作出规定的一般法,商事法是对其商事法律关系作出规定的特别法,两者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商事法的特别法地位主要表现在对民法个别规定的补充、变更,对民法一般制度的特殊化规定,以及创设民法没有的特殊制度。在决定法律适用时,应当遵守民法的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的原则、商事法的适用先于民法和商事法的效力优于民法的原则。但也有学者持不同见解,认为:如果“商法是民事特别法,则意味着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制度适用于商事关系,或者说,商法是民法基本原则、制度在商事领域的特殊运用和体现。然而,商法尽管脱胎于民法,却有了完全不同于民法的法律原则、制度,有了完全不同于民法的理论依据,有了完全不同于民法的调整方式,而决不是民法基本原则、制度在商事领域的具体化和特殊化。”

我国有关海商、公司、票据、保险、证券、信托和投资基金等的单行法,因为我国欠缺商法传统,更因为学术上仍然争论商法和民法的关系,致使人们无法真正看清楚我国“商法”的边界。商法的范围或者外延到底在哪里,仍然是存在疑问的。有学者是这样评论商法的:商法的内容是朦胧的,商法的边界是模糊的。在我国二十年的法学史上,这样的情况的确少见:一方面我们在念叨着商法,但却不定商法为何物,一方面我们在呼喊着商法的理论和学说,但却说不清商法的概念和范围。面对着古老成熟的民法,商法的位置在哪里?我们教着商法,我们写着商法,我们眼观商法的兴旺和繁荣,我们热衷商法的事业和发展,同时我们也在怀疑着商法。我们知道它的过去,但我们却说不清它的现在,也看不透它的未来,我们似乎被笼罩在商法的烟雾之中,我们感到难以名状的困惑。

我国商法的法典化形式(单行法)虽然不能提供理论上我国存在“商法”的事实依据,但如果我们不再用当今的我国“商法”与西方国家的传统商法进行类比,并抛弃害怕商法被民法所包容的成见,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投资基金法等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仍然不会丧失其独立存在的价值或地位,何以担心我国不存在“商法”呢?如果我们再从容一点,我们借用“商法”这个词汇来描述我国存在的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投资基金法,并将之上升为商法科学,又有什么不可以的呢?因此,解开困惑商法的“结”应当不是一个问题。

三、我国商法的泛公法化

商法的公法化为商法能够脱离民法发展的一个理由,也是一种法律发展的现象,甚至被学者誉为现代商法发展的趋势。商主体承担较民事主体更高的注意义务,商事行为的外观对于交易的安全更有意义,而这些都需要借助国家公权力来得到更好地落实和贯彻。

有学者认为,私法公法化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在商法领域,即商事立法中越来越多地体现政府经济职权色彩和干预意志、调节个人与政府和社会间经济关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这些内容体现了公法的明显属性。例如商业登记制度、商业帐簿制度,公司法中的公司组织形态、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公司股份转让与公司合并的条件与程序等规定;海商法中的船舶登记、运输单证、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船舶抵押权等规定;保险法中的责任准备金、再保险、保险人与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等规定;破产法中的和解整顿、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范围、债务清偿顺序等规定,均属公法性质的规定。笔者认为,商法的公法化,在性质上主要还是限于国家公权力对商事活动的消极干预,即设定商主体必须遵循的强行法制度,以限制商主体的意思组织和加重商主体的法律责任;商法的公法化并不倡导国家公权力对商事活动的积极干预。

但目前我国的商法在商法公法化的道路上走得更远。从我国商法的单行法内容可以看到,国家公权力介入商事活动更加积极和主动,呈现出泛公法化的特点,即我国商法在建构其制度的过程中吸收了更多的、不规则的国家公权力积极干预商事活动的公法内容。应当注意到的是,我国商法是通过单行法的方式获得发展的,但这些单行法并不仅仅限于对商事主体、交易和秩序的调整,有些法律更是关注国家公权力对商事活动的干预,规定有政府监管商事活动的大量内容。笔者在这里并不想就商法的公法化问题作分析,而仅仅试图提出我国商法泛公法化的现象,尤其是国家或政府积极干预商事活动的内容被写进了商法。例如,我国保险法规定有保险业的监管机构及其监管权限,并详细规定有保险业监管机构的监管内容和方式,以法律的形式授权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险业进行全面的监管;证券法规定有证券交易的监管,以法律的形式授权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证券交易进行全面的监管。

国家公权力对商事活动的积极干预,本不属于传统的大陆法系商法的固有内容,也不应当成为我国的民法的特别法的内容,因为国家公权力的积极干预将会改变商法作为私法的属性,而不仅仅是商法的公法化问题。当国家公权力积极介入商事活动,而改变了商法的性质,不如称其为“经济法”,即国家干预经济活动之法。我国在重建市场经济法律的过程中,在构建商法的结构和内容方面并没有作出足够的符合法理的准备,在商法中规定有国家公权力积极干预商事活动的“公法”内容,这对于我国商法理论的重构造成了负面的影响,其妥当性是值得怀疑的。但是,有关商事主体和交易、秩序的单行法规定国家公权力积极干预商事活动的内容,若法律的结构、内容、体系和逻辑安排较为合理与科学,在立法技术上说并非不妥。商法作为维系商主体和商事交易、秩序的法律,其本质并没有因为泛公法化而受到巨大影响,但我们确实要注意泛公法化特点下的立法技术水平的提高,防止商法向经济法方向演变。

四、我国商法的修正

我国商法脱胎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过程中。这个时期的最大特点是,我国的经济环境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我国已经颁布的“商法”存在或者遗留着计划经济的痕迹,并不奇怪。例如,我国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第106条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这是国家公权力积极干预企业自主经营的典型事例。而且,我国建设市场经济法制的经验不足,更加缺乏“商法”的原则和制度设计的经验,所有的法律几乎都是在民法理念、原则和制度的支配下、经摸索而形成的。除个别的“商法”如海商法,因为吸收国际经验的缘故,其不足相对较少外,涉及公司、证券、票据、保险、信托等法律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对之进行深刻的修正,将成为我国的商法发展的特有现象。

我国商法的修正,本身意味着我国商法的发展过程存在曲折,修正商法的目的显然是要完善欠缺妥当性的法律规范。修改法律,无非是法律规范的价值再发现的结果,是立法者对法律规范的价值判断的优化选择。我国商法自其存在之日起,因为前述原因就存在修正的空间;即使经过立法机关的修正,其仍然存在修正的空间,这恐怕是学术界和实务界都不得不面对的课题。我国已经修正过的“商法”,有公司法和保险法。其他被称为“商法”的法律,有的已经开始了修正工作,但更多的并没有提上修正的日程。

1.关于公司法的修正

公司法是我国商主体的最为重要的法律。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在过去的10余年间,因为我国的经济结构、社会生活和公司法学理论已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我国制定公司法时的社会环境已经明显不同,公司法与社会现实之间的摩擦加剧,需要进行大规模的修正。有关公司的设立、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协调、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协调、小股东利益的保护等方面,应当作为公司法修改的重点。另外,公司法的修正涉及到许多理念性的问题,诸如公司法是否应当鼓励投资而不是限制投资的问题,需要予以澄清。若公司法是鼓励投资的法律,则应当准许设立一人公司,以消除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以规避法律而形成的假股东现象;则有必要降低注册资本的法定限额,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的投入。

但是,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如同人们期待得那样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正,而仅仅在1999年做了一点小修,主要有两项内容:

(1)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法定。为加强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公司法要求国有独资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并对监事会的任选范围、人数、职权范围等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二)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2)高新技术公司上市的条件优惠。为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市场直接融资,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国公司法授权国务院规定高新技术公司在证券市场直接融资的条件。“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公司法的以上修正说明,我国是根据需要修改法律的,而不是依照公司法的理念、原则和制度来修改法律的。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商法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悲哀。

2.关于保险法的修正

我国保险法包括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两项内容。我国1995年颁布保险法后,保险业状况发生了较为深刻的变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利意识进一步提高,司法审判介入保险活动的领域进一步扩大,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保险市场对政府监管保险业的基础和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有相应修正保险法的必要。2002年10月,我国修改了保险法。本次修改涉及到了保险合同法以及保险业法,但主要还是集中修改了保险业法,加强了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以下三点,值得注意:

(1)格外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上的应用

本次修改将我国原保险法第4条拆分成两个条文,增加一条作为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规范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单独规定为一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上的应用,应当有其特殊性,并与保险作为防范危险的法律行为的特质结合起来,从而具有自己的内涵。我国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体现着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上的核心价值;此外,保密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理赔通知义务、索赔的协助义务、道德危险不予承保等制度设计,有力地丰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内容。

(2)突出了保监会对保险业的监管职能,监管方式更加灵活

保险法授权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全面监管,增加规定多项监管保险业的偿付能力的职能,有力地提升了保监会监管保险业的地位,主要有:(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由保监会建立健全。(2)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3)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存和使用办法。(4)保监会决定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事宜。(5)保监会有权查询保险公司的存款。

(3)国家公权力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保持合理的干预

本次修改使得保监会不再具有制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职能,但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将关系社会公益的险种、强制保险的险种、新型人寿保险险种的条款及费率,上报保监会审批;其他保险条款和费率,上报保监会备案。再者,本次修改以例外弱化了险公司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允许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核定后,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助于保险市场的适度竞争。本次修改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保险资金的运用限制,允许保险公司通过设立保险企业增加收益,并为推进我国本土的保险公司与外国保险公司开展合作与竞争创造了条件。

我国保险法的修正主要集中于保险业法的修改,但立法者已经充分认识到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上的作用,诚信原则单独列为一条不是对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简单复述,而是为我国保险法的未来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五、我国商法的发展前景

我国商法应当在现有的法典化形式基础上获得发展。商法要获得发展的第一个问题,是否是要处理好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关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有学者指出,“民法与商法究竟是什么关系?在民法典之外是否需要制定商法典?对此,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即肯定说与否定说,前者为民商分立,而后者为民商合一。对于这一问题,我国学理上争论激烈,并均持之有故。我们不仅要问:民商分立是一个理性的选择,还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是科学的分类还是历史分类?如果真的象许多学者认为的那样-商人阶层以后,并没有合乎逻辑地消失而自然地民商合一,而是在民法典之外独立为法典?即使是在今天西方许多学者呼吁建立民商合一的具有法典化传统的国家,也只是”雷声大而雨点小“,象德国、法国这样的较早地拥有民法典的国家,民法与商法的合一也没有完成。为什么每一民法学者在编写民法教科书时,内容几乎是一致的,而编写商法教科书则有这么大的差异?这种取舍是有根据的,还是任意的?由此可见,理性与单纯的价值判断并不是推动民商合一的全部因素,更不是决定的因素,而历史与传统才是商法产生的基础,也是其存在的基础,也是民商分立的真正支持,也许正是历史与传统的因素真正阻碍着民商合一。”问题已经提出来了,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是否制定了我国的商法典,问题就解决了?

有学者曾经指出,就立法技术而言,商法更直接取决于市场形态,而不象民法那样还与经济形态、传统文化、法律理念息息相关,所以商事立法包括商法典的超前较之民法更为现实和可能。欧陆各国及其他制定有法典的国家不少就是先有商法典而后有民法典,或在制定民法典的同时制定商法典。我国已经制定了诸如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正在修订),己为统一商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我国应当制定自己的商法典。还有学者更加客观地指出,对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解均不能绝对化,无论是分立还是合一,均不应影响商法规范的存在和发展。换言之,民商分立并不意味着民法典与商法典并存;而民商合一,也不等于否定商法的存在。学者们在探寻民商法的关系时,极易走向极端。现代意义上的民商分立已经超越了传统民商分立的范畴,即民商分立并不意味着需要制订一部宏篇巨制的商法典,传统商法典的老化、陈旧及其他弊端已属有目共睹。商法通过大量的商事单行法而存在是当代商事立法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民商分立的新形式。

如果历史地看待商法,民商分立或者民商合一或许具有显著的意义,确实有争论的必要;但是现实地看待我国商法,这种争论是没有基础的。“在我们国家讨论民商合一或者民商分立,其意义并不是太大。因为我们根本不存在象西方的历史传统,商人在任何时候也没有真正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阶层,更没有自己不可动摇的商事规则。”首先,我国已经不可能而且没有必要再回到西方国家产生商法典的那个时代,商法的法律形式的选择应当更加多样化,而不能局限于商法典。“大陆法系因受罗马法形式理性的影响形成了法典化传统,因法典化的传统,使得人们想把不能为民法典所包容的商事规则按照法典编篡的方式使之法典化,于是就有了民法典与商法典的并立。”“仅仅有商事规则不能为民法所包容和商事规则的统一的需要,并不一定必然导致商法的法典化,它完全可以选择其他形式的存在。”其次,我们所能感觉到和看到的是,民法的理念、原则和制度已经被我国社会的各个阶层、领域所普遍接受,制定我国民法典已经成为必然,民法也成为私法的最为发达的“学问”,而商法、尤其是商法理论则是在民法的边缘部分成长起来的。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等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不仅符合我国私法制度发展的轨迹,而且并没有影响其继续发展的生命力。

因此,我国商法的未来发展,并不取决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问题。我国商法现存的法典化形式足以确保我国商法的独立发展。笔者认为,我国商法的未来发展应当关注以下两个问题的解决:

1.商法观念的独立化问题

我国的商法理论研究,都在推动商法观念的独立化。商法相对于民法,尤其是各个商事单行法的颁布,均建立了自成体系的制度,已经日益具有独立的地位。

有学者认为我国商法的自身体系还是存在问题的,目前我国商法基础理论研究尚未摆脱民法基本制度与理论体系的阴影,要想使商法地位得以确立并获得坚实的基础与广泛的支持,就必须全面检讨现有商法的构建依据与构建体系,构建起基于其特有的调整对象和真正属于自己的制度与体系。

有学者认为应当承认商法的相对独立和部门法的地位,在我国应实行实质商法主义的民商分立,即不以制定独立的商法典作为民商分立的基础,只是主张要承认商法的相对独立性,要促进我国商法的体系化进程,使之成为一个有特定的规范对象和适用范围的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

更有学者认为我国商法的独立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商法首先要保障营利的实现和交易的安全、便利和效率,从而创造呢自身的价值体系和新的原则。……民法中平等自由经过市场竞争条件下的改造,变成为具有新的内涵的商法原则。商法通过对原有民法制度的补充、变更、特殊化规定及特别制度的创设,形成了自己的制度体系。商法通过促进财富的增值和互惠所追求的人道与正义,也超越了民法‘给每个人应得部分’的分配正义和关注人的基本生存条件的思想空间。于是,商法具备了独立存在的历史合理性。”

商法观念的独立化意味着我国的学术界不再以民法的理念、原则和制度来评价商法了,商法应当有其自成体系的理念、原则和制度;商法的解释和适用应当独立于民法的解释和适用,商事交易优先受到商法的规范。“随着市场经济向全球化、科技化、复杂化方向发展,市场对商法将提出更高、更迫切的要求。在这种情势下,我们再不能凭着简陋的商事制度、用民法的基本意识甚至是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来解决商事问题。”商法观念的独立化,有助于对商法现象的准确判断,以制定出更加符合商事交易规则的法律。实际上,我国已经颁布的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都具有自成体系的理念、原则和制度;但我国商法的解释和适用因为受到民法的解释和适用的影响而仍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超级秘书网

2.商法制度的整合问题

商法制度的整合,就是对现行商法制度的结构和运行模式进行检讨,剔除不利于商法价值目标的制度设计。商法具有促进交易达成和确保交易安全两个基本的价值目标。商法上的制度设计应当服务于这两个基本的价值目标。在整合商法制度的过程中,商法观念的独立化具有指导性的价值,否则,商法的整合将无法达成其目标。因为我国商法采行单行法的立法形式,整合商法制度应当在单行法的范围内进行,但若涉及到单行法之间、单行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时,应当注意法律相互间的有机联系,避免法律冲突的产生。单行法的制度整合修正以及单行法之间的整合修正。

道路发展论文篇8

关键词:住宅产业发展建筑经济

一、我国住宅产业发展与现状

1.1住宅产业发展的历史沿革

建国以来,在国家经济体制和宏观经济政策影响下,我国住宅产业经历了从无到有,一步步成长、成熟并走向健康发展的历程,基本可归纳为休眠期、复苏期、成长期、变革期和发展期。

1.住宅产业的休眠期(1949~1978年)。由于受到“先生产、后生活”的政策影响,城镇住宅建设总量只有近5亿护,人居居住面积仅为3.6m2,人民居住水平与建国初期相比未得到提高。这一时期,住宅产业基本处于“休眠”状态。

2.住宅产业的复苏期(1979~1990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济体制改革给我国住宅产业发展注入了勃勃生机,沉寂了30多年的住宅与房地产业开始复苏,进入了探索和改革发展时期。国家在发展住宅建设,改善人民居住条件,培育住宅与房地产市场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为我国住宅与房地产业的振兴与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尤其是从1980年4月邓小平同志发表关于建筑业和住宅问题的谈话开始,全国开始了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探索,住宅与房地产业进入到第一次快速发展阶段。住宅投资从1978年的39.21亿元增长到1990年的498.34亿元,累计投资3222.85亿元;城镇住宅竣工面积由3752万m2增长到17317万m2;城镇人均居住面积由3.6m2增长到6.7m2.这一时期,住宅建设的特点是: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逐步成为当时的主要建设模式。在规划理论上逐步形成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的规划结构,并有较完善的公建配套,如:影剧院、百货商店、医院等。在住宅与房地产开发领域,一批新型的房屋开发公司开始诞生,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住宅生产领域开始工业化住宅生产方式的探索,装配式住宅、内浇外挂住宅、框架剪力墙住宅等新型建筑体系得到快速发展,预制构件厂、墙体材料厂、厨卫洁具厂、门窗厂、混凝土集中搅拌站等一批新兴产业应运而生。在住宅管理与服务领域,开始了专业化、现代化管理模式的探索,项目的策划、物业管理、住房金融、住宅及部品流通供配等新兴产业得到快速发展。经过十几年的探索和发展,住宅产业在恢复中探索,在探索中发展,在发展中改革,在改革中完善,住宅建设已经步入了产业化发展轨道,成为国民经济振兴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行业,住宅产业的效应初见倪端。

3.住宅产业的成长期(1991~1995年)。1992年,在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的推动下,住宅与房地产业在有利的政治、经济环境下得以全面迅速发展。同时,外商投资为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增添了新投资来源。城镇住宅建设投资由1991年的640.83亿元增长到1995年的3278.19亿元,平均年递增659.34亿元,1995年的住宅投资比1978~1990年13年累计投资3222.85亿元多55.34亿元;城镇住宅竣工面积由19240万m2增长到37489万m2人均居住面积由6.9m2增长到8.1m2.从1993年下半年开始,由于经济的过热增长,导致了通货膨胀等多方面问题,国家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的力度,出台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一系列法规措施,标志着我国住宅与房地产业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从1993年到1995年,我国住宅与房地产业经历了顶峰、受挫相持、理性回落和平稳发展的过程。这一时期,住宅建设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住宅建设提出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社会化大生产的方针,注重提高住宅的工程质量,提出住宅建设走规模效益的道路。住宅建设的快速发展带动了相关产业的进步和成长,住宅科技发展取得明显进步,1995年住宅产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了25.4%.同时,全国开展了城市住宅小区建设试点工作,使我国住宅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从规划设计理念、施工技术及质量、四新成果的应用等方面,推动了全国住宅科技的发展,引导了住宅产业的健康发展,住宅产业作为国民经济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地位初步显现。

4.住宅产业的变革期(1996~2000年)。199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把住宅建设作为国民经济新的经济增长点。围绕住房消费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这个中心,我国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取得了历史性突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市场化进程加速,城镇住宅建设的运行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使城镇居民已经成为住房投资和消费的主体,住房二级市场的开放和住房市场体系的加速发展,市场机制在住房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在住房制度改革等政策引导下,城镇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跨上一个新台阶。住宅建设经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国民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等宏观经济环境的不利影响,经受了住房消费主体转变以及居民消费预期下降的考验。2000年住宅竣工面积54864万m2,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0.3m2,城镇住房短缺时代基本结束。住宅建设已逐步由数量增长转向数量和质量并举的发展阶段,住宅建设方式依靠积极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逐步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工作大纲》(建房[1996]181号)文件的出台拉开了我国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序幕,《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1999]72号)文件的出台,将我国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推向了高潮。“2000年小康型城乡住宅科技产业工程”的顺利实施和几年来的探索和实践,初步构建了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总体框架,并取得了明显成效。2000年住宅产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增长到31.4%.这一时期,住宅产业发生了重大变革,其特点是:在生产领域,以增量和质量发展为主要特征,组织大规模的住宅生产与供应,住宅的生产方式在逐步转变,住宅的质量稳步提升,居住条件和环境在逐步改善。在分配、流通领域,以城镇住房货币化分配为核心政策,构建住宅商品化、社会化的新体制,相应的市场政策陆续出台,交易日趋活跃消费领域,以物业管理为基本制度,提高住宅消费的市场化程度,较好地满足了群众日益提高的住房消费需求。这一系列变革,是一项产业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标志着我国住宅产业逐步走向持续健康发展阶段。

5.住宅产业的发展期。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和发展,住宅产业作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产业的地位已经确立。我国住宅建设顺利完成了由计划经济型发展方式向市场导向型发展方式的转变的第一次重大转折,住宅产业已进入了持续、健康发展的新时期。新时期住宅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需求为中心,面向百姓,面向未来。面向百姓,就是面向现实的有效需求,面向广大不同消费层次的需求;面向未来,就是面向需求特点的变化,面向需求的趋势。保持住宅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是坚持以需求为中心。需求决定着发展,发展适应需求,需求刺激发展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保护需求、培育需求和刺激需求的核心是住宅的质量和成本。提高住宅质量,降低住宅生产成本的根本出路是依靠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是新时期住宅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通过加快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不断提高住宅的综合质量,提高住宅生产的劳动生产率,降低住宅成本是新时期住宅产业发展的根本目标和任务。为引导和带动住宅产业现代化,我国开始实施“国家康居示范工程”,通过先进适用成套技术的集成和推广,全面提高住宅建设的质量,创建新世纪换代住宅的样板,加快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示范性带动和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实施。

1.2住宅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我国住宅建设进入到快速健康发展的轨道,住宅建设投资逐年增长,住宅消费市场日趋活跃,住宅产业从投资与消费两个方面有效地拉动了国民经济增长,已经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特别是“九五”期间,住宅建设保持快速、健康发展态势,住宅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突出。1996年至2000年城乡住宅建设投资达到31615.95亿元(其中城镇21442.86亿元),比“八五”同期增长119.5%(124.8%)。2000年城乡住宅建设投资7594亿元(其中城镇5435亿元),占当年GDP的8.49%,占当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23.28%.据国家统计局有关专家按市场法和成本法两种办法初步估算,城镇住宅与房地产业增加值约为5400亿元,占GDP的比重约6%左右。2000年GDP增长中,投资(9.3%)贡献41.94%,其中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增长占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额的30%,拉动GDP增长约1个百分点,诱发建筑业、制造业、采矿业等几十个相关产业产出增加共2700亿元左右,诱发系数达1.5.“九五”期间城镇住宅竣工面积23.8亿m2,平均每年建设住宅4.8亿m2.2001年城镇住宅竣工面积5.4亿m2,个人购买商品住宅的面积同比增长20.8%,所占比重达到93.9%,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7.9%.住宅产业已经成为新经济增长点和新消费热点,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有效地拉动国民经济增长。

1.3我国住宅产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深化,住宅产业的宏观调控体系、市场体系在不断的完善。分析和研究我国住宅产业发展,应从基础抓起,重点集中于建立完善的住宅产业现代化体系。因此,从狭义住宅产业范畴研究我国住宅产业是当前发展住宅产业的基础。我国住宅产业现代化体系受体制和国情的影响,起步较晚,还处在探索阶段,与国外发展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从科技发展领域看,主要表现在:

1.住宅建设还未摆脱粗放型生产方式。住宅产业的缺陷暴露明显:主要表现概括为“二高二低”——物质消耗高、能源消耗高,生产率低、科技进步对住宅产业发展的贡献率低。能源消耗为发达国家的3~4倍,劳动生产率只相当于发达国家的1/5~1/6,科技进步对住宅产业发展的贡献率仅为31.4%,与发达国家的60%~80%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按照国际通行说法,科技进步对产业的贡献率超过50%才算是集约内涵型发展的产业。

2.住宅技术的发展仍以单项技术推广应用为主,技术上缺乏有效的集成和整合,尚未形成完整系列的建筑体系。尤其是国外已比较通用的钢结构住宅、木结构住宅、装配式住宅、混凝土砌块等新型建筑体系缺乏相应的配套技术及相关规范、标准,推行起来难度较大,难以形成规模效益。

3.住宅部品的工业化水平还较低,尚未形成系列化、规模化生产体系。住宅部品的配套性、通用性差、生产规模小,特别是规范住宅部品生产的模数协调工作滞后,阻碍了住宅标准化、通用化住宅部品体系的形成。

从体制方面看,主要表现在:

1.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工作机制尚不健全。缺乏统筹全局、统一协调的领导决策机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除部分省、市外,不少地方还没有建立开展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工作机制,缺乏具体的目标、步骤和措施。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工作主要局限在住宅小区的示范、试点项目上,未能形成引导住宅发展的产业链条以及与产业现代化相适应的成套技术体系。

2.缺乏有效的经济、技术政策作保障。不能有效地调动社会各界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积极性。对形成产业现代化的住宅建筑体系、部品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缺乏必要的优惠政策支持和调控手段,难以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自我发展、自我创新、自我完善的市场化激励机制。

二、住宅产业的发展特征

“十五”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我国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城镇化进程将加快,人民的居住水平和人居环境质量将有更大的提高,住宅建设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新世纪到来,住宅建设又迎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中国的住宅建设任重而道远。当前,要正确分析住宅建设的新形势,准确把握住宅发展的新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住宅建设仍处在总量增长发展阶段。尽管住宅建设取得了很大成效,城镇居民人均建筑面积已超过了20m2,但总体上看,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与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住房市场的潜在需求还很大,住房苦乐不均的问题还很普遍,尚有1.5亿m2危旧房屋面临改造、156万个家庭缺房、35万个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8m2以下。因此,住宅建设有着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十五”期间,国民经济预计平均每年以7%的速度增长,城市化水平每年提高0.8~1%.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为住宅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经济环境和广阔的市场前景。“十五”期间,全国城乡住宅累计竣工面积57亿护,其中城镇住宅竣工面积27亿低年均建设5.4亿m2,农村住宅竣工面积30亿护,年均竣工6亿m2.同时,随着城市人口数量的增加,大量危旧房屋的改造,住宅的需求量巨大,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处于增量型发展阶段。

2.住宅建设已经进入以需求为导向的发展阶段。经过改革开放20年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的生活水平和消费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市场对住房的需求已从生存型向舒适型发展,对住宅的居住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已经实现了重大突破,个人成为住房消费主体的同时也成了市场主体,由被动消费变为主动消费,住房的供求关系发生了历史性转变,市场对住宅的品质正在进行重新的认识和定位。现在人们越来越多地提到绿色住宅、生态住宅、健康住宅等新的概念,反映出市场对居住的概念正发生质的变化。实现住宅质量质的飞跃是保护需求、培育需求、刺激需求的基础,是新时期住宅建设的根本任务。

3.住宅建设方式正走向科技高度集中的集约型发展阶段。我国住宅建设方式受计划经济体制及生产力落后的影响,住宅建设的工业化程度低,施工仍以现场手工湿操作为主,生产效率低,仍属于劳动力密集型生产方式。建筑材料、设备及住宅部品的供应,没有形成技术先进、规模生产、系列化配套的社会化供应体系,这种状况导致住宅质量不高、设备通用性差、性能成本比不合理、建设资源浪费等。因此,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提高住宅产业的集约化程度,促进住宅建设整体水平提高。

4.住宅与房地产市场已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阶段。《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合同示范文本》等法规的出台,为依法规范住宅与房地产场秩序提供了依据。今年人大政府报告提出,大力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是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的重要工作。今后一段时期,针对目前房地产市场出现的虚假广告、房屋面积缺斤短两、房屋质量低劣等现象,将进一步规范开发企业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做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工作重点。

三、促进住宅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

加快我国住宅产业发展的关键,一是要扩大住房的有效需求,完善住房消费市场。主要着力点在于引导和刺激居民直接支付的住房消费,增加居民的购买能力。继续深化改革居民住房消费的体制,建立优良的市场服务体系是重点。二是增加住宅的有效供给,完善住宅生产建设体系。主要着力点在于提高住宅的综合质量和降低住宅生产成本。加快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以科技为先导,提高住宅产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加快住宅技术、材料和部品的更新换代,是坚持以需求为中心,保持住宅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1.国家康居示范工程作为产业化载体的实施,带动了和推动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示范工程以住宅小区为载体,以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为总目标,通过示范小区引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提高住宅科技贡献率及住宅生产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推动住宅建设整体水平的提高。示范工程不仅在住宅小区的开发理念、规划设计、环境设计等方面,充分体现出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体现出当今住宅设计领域中的最新理念、最新设计手法和最新技术手段,而且在住宅的功能与性能、设备与设施的装备水平等方面有明显的进步和提高,起着积极的引导作用。同时在住宅建设贯彻“节能、节水、节地”,“淘汰落后部品”等产业政策,在引导住宅建设技术发展等方面起着重要的导向和了范作明。主要体现在:一是住宅的规划设计突出强调住宅的均好性、多样性和协调性,从住宅的适用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五方面术提升住宅的功能质量作为设计的主要原则。二是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的住宅成套技术。这是示范工程的标志和核心,也是项目能否立项的关键。住宅产业化成套技术包括:建筑与结构技术、节能与新能源利用技术、厨卫技术、管线技术、环境及其保障技术、智能化技术及施工建造技术等7大技术体系。这些技术需要在示范工程中不断实践、不断改进,逐步地完善和更新,示范工程就是要成为系统技术的集成和载体,发挥其辐射和带动作用。三是积极推广应用优良住宅部品。住宅部品体系是构成成套技术体系的基础,是促进住宅更新换代的主要环节,要通过示范工程不断完善住宅部品的通用化、系列化体系,引导住宅部品标准化的发展。超级秘书网

2.积极开展住宅产品淘汰、推荐认定制度,完善住宅部品的通用化体系。建立完善的住宅部品体系是实现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关键,住宅部品体系是建立在通用化、系列化和集成化基础之上,必须有优良性能的部品做保障。因此淘汰落后产品,推荐认定适合产业发展需求,满足住宅适用性要求的优良部品,完善住宅部品的配套、集成是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基础性工作。当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编制住宅部品淘汰产品及替代产品目录,引导住宅部品技术的健康发展。二是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住宅部品集成化、通用化工作,引导住宅部品工业化的发展。三是研究制定需要引进国外的技术、产品的有关技术评估、产品认定的相关办法和技术标准,提出有利于国内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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