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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法律论文8篇

时间:2023-03-21 17:05:13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商务法律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商务法律论文

篇1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没有宏观的法律环境作支撑,电子商务只能是空中楼阁,根本不可能广泛应用。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法律体系面对电子商务的冲击时,已显得力不从心。尽快地完善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法规,强化电子商务的安全管理,规范买卖双方和中介机构的交易行为,明确交易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交易行为,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至关重要。

一、发展电子商务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是建立在计算机网络基础上的极具变革性的商业运营模式。随着Internet的发展,Internet已成为全世界规模最大、信息资源最丰富的计算机网络。Internet本身具有的开放性、全球性、虚拟性、自由性的特点,也成为电子商务的内在特征。电子商务的本身属性决定了它必然会冲击原有的法律体系,出现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

1.电子交易的安全性问题

电子交易的安全性问题是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大问题。国内不少专家学者认为,电子商务是Internet技术应用的全新方向,是建立在技术性的网络系统基础上,它源于技术,因此,电子商务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也只有技术的提高才能解决,即通过防火墙、加密技术、数字签名、身份认证等技术,来确保网上信息流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但是,就目前而言,技术的提高并没有解决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应用比较广泛的由Netscape公司于1994年推出的安全套接层技术(SSL:SecuritySocketLayer)有明显的安全隐患。而于1996年2月,由VISA与MASTERCARD两大信用卡国际组织共同发起的保障在Internet上进行安全电子交易的Scr协议(SecurityElectronicTransation)虽然比较好地解决了现阶段的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问题。但是,实践证明,纯技术性的防范手段不能对各种恶意攻击和网络犯罪起永久性的制约作用。只有法律和技术的双管齐下,才能维护和保障电子商务的稳健发展。

2.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是数字化的,根本不同于传统的书面合同,这使得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及操作问题变得非常复杂。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中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1条关于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及第33条关于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的规定。前者承认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后者涉及电子合同生效的要求,是对电子合同法律效力实现方式的一种有益探索。另外,《合同法》第16条、第26条规定了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承诺的生效时间及合同成立地点,但是仅有以上几点,电子合同仍无法操作。

为解决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中央有关部门及地方如上海、广州等城市纷纷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这固然是对电子合同法律问题的探索和尝试,然而,法出多门,必然与电子商务的无界性和自由性相冲突,最终还是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3.电子商务认证的法律问题

数据资讯的商业化应用,使得认证机构(CA:CertificateAuthority)的服务成为电子商务的必需,否则,电子商务交易形式就可能因为缺乏中介信用而无法发展。

认证机构的核心职能是发放和管理用户的数字证书,它提出的是经过核实的、交易双方都关心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证明,通常包括交易人是谁、在何处、以何种方式电子签名、其信用状况如何等。

目前,有不少地区、部门甚至企业都建立起认证中心,存在不少的隐患:一、认证机构是一种专业化的信息服务机构,并非一般的实现某种商业利润的机构。它对交易各方负有特殊的职业义务,这种义务是一种社会责任,是一种伦理道德。一旦出现认证机构偏袒交易一方或出卖交易方的信用信息等不公现象,法律有何规定?二、从营业目的来看,认证机构属于公共企业,以向全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交易信用为已任,并非追求单纯的经济利润为已任。它的利润来自其规模化的业务服务。

国内许多专家学者认为,目前,司法公证应介入电子商务,充当认证机构的角色,以避免电子商务法未出台前发生认证机构的法律纠纷。但这对司法公证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知识产权问题

电子商务的无形化使知识产权保护更加艰难。

网络上的诸如域名、网页上各种各样的文章、图像、声音、软件及网页的商标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等都会牵涉到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问题。因此,保护知识产权与发展电子商务有着密切的联系。

国际组织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纷纷制定了有关的条约,来保护知识产权。如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版权条约》,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ModelLawonElectronicCommerce)。

5.隐私问题

最近,美国《商业周刊》进行了一项有关电子商务的隐私权方面的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人担心个人隐私外泄,而且很多人把拒绝电子商务归究于个人隐私的无法保障。因此,在个人隐私问题上,各国政府应相互配合,在法律层次上和技术层次上进行广泛合作,寻找出现尊重个人隐私,又允许个人自由,同时也允许政府以恰当方式进行管理的最佳方式。

6.电子商务的管辖权问题

因电于商务具有全球性和开放性的特点,使各国政府都非常关心电子商务的管辖权。各国政府都希望本国法院扩大管辖权,以维护本国利益。如果管辖权问题处理不当,定会引来各国问不必要的纠纷。因此,各国应相互协调,以国际法的形式确立电子商务管辖权的操作规则。

当然,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远不止上面几个问题,还有如电子商务运营模式的法律保护、电子商务的税收等问题,这都需要人们以务实的态度逐一加以克服。

二、借鉴国外电子商务的立法经验

国外的电子商务的法律建设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走过多年的路程。

如果没有一个成熟的、统一的法律系统来仲裁电子商务的各种纠纷,人们对电子商务就会望而却步。世界各国多年的立法实践经验成果相当丰富,我们应充分借鉴和吸收成功经验,服务于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三、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

1.立足于国际立法趋同的取向

力争与国际立法趋同是由电子商务的无界性和自由性决定的。中国电子商务立法只有争取与国际立法接轨,才能参与全球性的经济竞争。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案》几乎全部吸收了《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精神增加了一些内容,如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认证机构及数字签名的法律标准和验证、电子记录和签名的政府作用等;像《美国电子商务纲要》第四原则所述,政府应该承认Internet的独一无二的特征,现有的法律规章凡属可能妨碍电子商务发展者均应修订。

2.研究《电子商务示范法》尚未涉及的问题

《电子商务示范法》尚未涉及的法律问题,一般指未发出通知或通知错误的责任问题、电子提单问题、合同订立的时间和地点、要约和承诺问题,还有税收、金融、信息安全、市场准入、知识产权、司法管辖和国际协助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等。

此外,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还应遵守以下原则:

1.体现国家意志,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

2、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而不是制约和阻碍;

3.立法要有远见,要科学、更具可操作性;

篇2

电子商务商业方法涉及的主要知识产权属性类型

著作权如上文所述,电子商务就其本质而言,可以概括为商业交易方法与必要技术手段的融合,而必要技术手段又可以划分为计算机软件与硬件两个部分。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它是商业交易方法的代码化表述,也是电子商务得以实现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目前,多数建立了著作权制度的国家,都将著作权作为保护计算机软件不受盗版侵害的主要工具与武器。以我国为例,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把“计算机软件”列为“另行规定”其保护方式的特殊作品,但1992年的“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及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均要求把它视同文学作品而给予保护。在2001年中国“入世”之后,依照Trips协议的规定,计算机程序被视为文字作品。2001年12月国务院修改后重新颁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包括保护期等方面,将计算机程序与文字作品的保护水平拉齐[4]。当一项涉及商业方法的计算机软件编写完成之后,与该软件相应的著作权便自动生成了,这其中不需要履行任何形式的手续,作品上也不需要有任何特殊的表示“享有版权”的形式[4]。基于著作权的排他性,使得获得著作权保护的计算机软件,其源程序本身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得被复制与使用,通过该程序语言所描述的商业交易方法的再现与使用也因此而受到了法律的限制,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所有者的相关权益起到了保护的作用。通过著作权来保护实现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计算机软件存在其自身的限制性。著作权仅保护计算机源程序本身,而不能保护由该源程序所反映出的创作思想,即创意。就像文学艺术作品一样,商业方法的灵魂在于创意。淘宝网的魅力不在于其所呈现在计算机屏幕上的五颜六色的二维用户界面,而在于“没有人上街不等于没有人逛街”的经营理念,你可以在所有商场打烊之后开始一场疯狂的午夜血拼,动动手指就能在世界各地的8亿件商品中“挑三拣四”。这才是促成2010年淘宝网注册用户达到3.7亿,平均每分钟出售4.8万件商品的根本动力之所在[5]。对于专业的计算机编程人员而言,当他了解了这一商业模式的运营规则与网站的基本功能之后,通过现有的计算机语言搭建一个具有相同模式以及类似功能的网络平台是能够实现的。模仿者所编写的计算机源程序可以与先有者不同,因此这一行为并不侵犯先前已经取得的著作权,但该商业方法创意显然并未得到有力的保护。这也正是通过著作权保护商业方法软件的软肋之所在。鉴于文章篇幅的限制,著作权将不作为本文讨论的重点。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其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6]。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商业秘密概念中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解释,商业秘密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品策略、招投标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7]。Trips协议第39条“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专门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进行了规定。第2款具体表述了属于商业秘密的条件:“自然人和法人应有可能防止其合法控制信息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以违反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向他人披露,或被他人取得和使用,只要此类信息:1属于秘密,即作为一个整体或就其各部分的精确排列和组合而言,该信息尚不为通常处理所涉信息范围内的人普遍知道,或不易被他们获得;2因属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3由该信息的合法控制人,在此种情况下采取合理的步骤以保持其秘密性质”[8]。由此可见,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应当至少具备以下3个特点:1具有商业价值,能够运用于商业行为中并且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2处于保密状态,即包括不为除权利人之外的对象所知悉的情况,也包括公开程度仅仅限定在权利人以及特定对象之间的情况,所述特定对象是指经过权利人许可而掌握该秘密信息并且与权利人达成保密协议而承担保密义务的特定自然人或法人;3权利人采用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以防止该秘密信息被不特定对象所知悉。商业秘密不但可以保护技术信息,在保护经营信息的方面更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现行专利法不保护包括贸易规则在内的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弥补了这一不足。商业秘密是不需公开的,因此与专利制度相比能够给予保护对象更加严密的封锁,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商业秘密没有确定的保护期限,如果保密措施得当甚至可能永久保密。但其一经破解或泄密,使该信息进入公众领域,则权利人就将永久失去相关权利,且不能获得任何补偿,因此存在一定风险。商业秘密没有地域限制,也不需履行任何登记手续而自动生成,这些都是其有别于专利制度的特点之所在。专利权商业方法相关专利申请是以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完成商业方法为主题的发明专利申请。但是在有些申请中,虽然其在说明书中记载了申请是利用了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但是在权利要求中仅仅记载了商业实施的具体步骤,而不涉及任何技术的内容,则这样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主题,会被认为是纯粹的商业方法。在电子、通信技术领域中,大多数与商业方法相关的专利申请都是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相结合的,这类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出现反映了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在人类社会活动领域中的应用,这类专利申请既有商业活动的运作过程,又有计算机技术的应用,是一种商业活动规则与计算机技术手段的混合体。这类专利申请显然已经超出了传统的专利保护体系的范畴,其解决方案大多是建立在人的愿望和意志的基础上,事关的不再是人与自然界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且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近年来,这类专利申请不仅涉及金融行业,例如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而且广泛涉及各种人类社会事务活动,深入到人们的各个生活角落。自电子商务诞生之始,这一新兴商业运行模式是否应当作为专利保护客体便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论不休的问题。对于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各个国家的专利审查制度最初均认为其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由于电子商务模式所创造的巨额商业利润对国家经济发展所作出的巨大贡献,并且由于专利权的排他性,为了抢占国际市场从而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以美国、日本为首的一些电子商务已经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国家,率先选择了专利权这一排他性保护措施,他们逐步调整了专利审查政策,放松了对涉及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审查,加强了其专利保护的力度。这些国家和地区目前都承认对于传统的纯粹的商业方法不能获得专利权,而对于与技术内容相结合的商业方法是可授予专利权的,他们更关注的是关于这类申请的创造性审查标准。在我国各个时期的专利申请中,一直都存在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但基本上均因其涉及商业规则而不给予专利授权和保护。只有一种情况除外,如果用以实现该商业规则的技术手段的总和,即该技术方案是新颖的,并且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就是达到了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高度,才能够被授予专利权,但该技术方案被认为应当排除在“商业方法”这一客体的范畴之外,可以称其为部分涉及商业交易规则的发明专利申请。从目前的专利申请情况来看,这一评判标准相当于给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发明专利申请判定了“死刑”,因为能够符合上述标准的相关专利申请少之又少。本文还将在后面的章节中就此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

欧、美、日三国专利制度对于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属性认定

2007年通过并颁布的美国《专利法》修正案第101条对可专利性的主题规定如下:凡发明或者发现任何新颖而且有用的方法、机器、产品、物质组合,或者任何新颖而实用的改进,都可以获得专利权[9]。美国专利与商标局1996年颁布的《与计算机相关的发明的审查指南》对《专利法》第一百零一条进行了如下解释:“一项发明的有用性必须限定在专业技术领域之内。一项计算机相关发明的实际应用才属于专利的法定客体。限定在专业技术领域之内的这项要求可以用来区别被专利排除的各种抽象构思、自然法则或自然现象”。由此可见,《与计算机相关的发明的审查指南》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是否可授予专利权并未加以限制。由于电子商务商业方法是一项与计算机相关的发明在具体专业技术领域中的实际应用,不能因为其涉及商业方法而被排除在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范围之外[10]。在过去的几年里,美国包括最高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美国专利商标局下属的专利申诉及无效委员会在内的法律各界对于涉及商业方法的软件专利能否被授予专利权的观点一直在变化。StateStreet判例[11]正式宣告涉及计算机软件的商业方法专利即电子商务专利可以符合专利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由此确立。美国联邦上诉法院还认为,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限定了法定主题的问题应当集中在权利要求的主要技术特征上,尤其是应当集中在权利要求主题的实际应用上;如果发明没有产生具体、有用的和有型的结果,则发明是非法定的[12]。而AT&T判例则提出了在审查有关数学逻辑或演绎的权利要求时,重点在于判断该数学演绎究竟是否从事了实际的应用和产生了实用的结果。如果是,则表示该权利要求具有专利性。这两个判例表明,有关计算机软件的专利申请可以将公司的经营策略等智力活动规则的内容与计算机相结合,进而获得专利保护。上述两个案例是电子商务专利保护的分界线,由此引发了欧洲和日本等国家或组织在电子商务商业方法领域一贯稳定的政策的改变[13]。目前,日本专利局已经放开了对于除商业方法本身之外的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保护,并将其视为一般的软件相关发明来进行审查。日本专利法第2条第1项规定,作为专利对象的“发明”是指“利用自然法则的技术思想的创作”[14]。其《专利审查指南》中提出的可专利性的要求,尤其强调了“法定发明”和“创造性”的重要性,其中法定发明便是指“要求保护的发明应当是利用自然法则的技术思想的创造”。2000年11月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权利要求的审查原则进行了如下修改:1指定由计算机执行的多个功能的“计算机程序”可以被定义为“产品发明”;2当由软件处理信息是通过使用硬件资源来实际实现时,所述软件可以被视为专利法中描述的“法定发明”;3增加了确定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的创造性的审查[15]。日本专利局在对与商业方法案例的创造性评判过程中,是将权利要求划分为两部分来看待的,首先是必须在权利要求中表述技术手段,如果技术手段是非公知的,那么肯定是可专利的。如果技术手段是公知的,则审查权利要求中所体现的商业规则部分是否公知。如果技术手段公知、商业规则也公知,那么是不具有创造性的,如果技术手段公知,商业规则非公知,那么是可专利的。《欧洲专利公约》第52条规定:1欧洲专利授予一切具有工业上的可利用性、新颖、具有创造性的发明。2以下事项不能看作上述条款意义上的发明:1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2美学作品;3进行智力活动、游戏或从事商业活动的方案、规则和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4信息的表述。3上述规定仅在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在与该规定中所涉及的主题或活动自身相关的范围内,才排除上述主题或活动的专利性。可见,欧洲专利局对于商业方法保护的态度是,如果一项主题属于单纯的商业经营方法,即商业方法本身,则该主题将被排除在专利保护主题之外;如果一项主题属于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则依据创造性的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即将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判断是否具有技术特性,如果不具有技术性,则认定其未落在《欧洲专利公约》第52条第1款的范围内,这就是所谓的“技术贡献论”。基于电子商务与技术手段之间的密不可分性,只要它对现有技术做出了改进,就应当承认它的可专利性。但是欧洲专利局对于与商业方法和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发明授予专利一直都是非常严格的,“发明的技术特征是欧洲专利法关于可专利性主题的基石”[13]。

中国专利法对于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属性认定

篇3

电子商务运用于旅游业仅有不到十年的时间,但是其发展势头十分强劲。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信息时代旅游交易的新模式。2002年,全球旅游业电子商务销售额突破630亿美元,连续5年保持350%以上的增长速度。据世界旅游组织预计,5年之内旅游电子商务将占全球所有旅游交易的25%;4至5年内,旅游电子商务在电子商务中的比重

将达到20%-25%。

我国旅游网站从1996年开始出现,目前具有一定旅游资讯能力的网站已有5000多家。其中专业网站300余家,主要包括地区性网站、专业网站和门户网站的旅游频道三大类。地区性网站主要是当地景点、景区风光的介绍,总体实力较差,信息量少,效益难以保证。专业旅游网站主要进行旅游中介业务,包括传统旅行社建立的网站和专业电子商务网站两类。前者有中青旅网、国旅网等,康辉还开通了国内第一家出境旅游网站(介绍出境旅游报名参团、办理护照、签证、边防、海关等知识)。后者中比较成功的有携程旅游网、E龙网、华夏旅行网。

2002年,我国国家旅游信息化工程——金旅工程将建设“旅游目的地营销系统”作为其电子商务部分的发展重点,旨在将其建成信息时代中国旅游目的地进行国内外宣传、促销和服务的重要手段。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全国“旅游目的地营销系统”的中心平台建设已初具规模。

随着我国加入WTO,逐步向国外开放旅游市场,允许国外旅游机构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外国旅游企业将携其资金、技术和管理优势与国内的旅游企业展开竞争,这迫切要求国内旅游业务模式的创新。所以说当前我国旅游业正在承受着经济转型的洗礼,旅游电子商务正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这要求我们的旅游网站要在市场、营销、网站建设、发展规划等方面树立新型的战略,以使自己在旅游市场开放大潮中谋求发展。

2003年,我国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发达国家旅游业发展经验表明,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以后,大众旅游时代很快就要到来,旅游市场需求也将转向。可以说当前我国旅游市场正处于由初级阶段向中高级阶段转化的过程之中。随之旅游消费将渐趋理性化、个性化,“半军事化、拉练式、追求看最多景点的观光旅游”逐渐转向“追求舒适静谧”为主的休闲度假旅游和“体现个性审美”的民俗文化、生态体验、体育健身等特色旅游;出游方式也将从目前“随团出游”逐渐转向自行组织、自驾私家车等。在这种背景下,传统的市场细分已经不能准确反映市场需求和偏好。

迅速地进入并占领目标市场是旅游电子商务网站成败的关键。旅游网站要以诚信为本奉献最好的服务,树立良好的品牌;不断加大技术投入,有效阻挡可能发生的网络黑客;与银行联手解决电子支付问题;开发新的特色旅游产品,领导旅游市场的潮流;与旅行社建立稳固的联盟,保持一条龙服务体系。同时,要充分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篇4

完善网络购物零售商的规制,应从完善网络购物零售交易制度、完善网络购物零售监管体系、完善网络购物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完善网络购物零售交易纠纷调处机制等方面着手。

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方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据CNNIC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6月底,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2.1亿,网民使用率提升至39.0%,较2011年底用户增长8.2%,有力地推动了网络零售的高速增长。与此同时,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实例也日益增多,如消费者的信息被泄露、隐私被侵害,经营者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欺诈消费者等等。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调整网络零售中交易商的法律法规,无法全面规制在网络购物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网络零售方面的法律规范,规范网络零售交易商的行为,确保网络零售健康发展。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从2011年开始,网络购物的用户增长逐渐平稳,未来网购市场规模的发展,将不仅依托于用户规模的增长,还需要依靠消费深度不断提升来驱动。网络购物正逐渐成为人们的消费行为,成为新型的消费方式和经济增长热点之一,建立健全网络购物方式下网络零售交易商制度,有利于促进网络消费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篇5

    完善网络购物零售商的规制,应从完善网络购物零售交易制度、完善网络购物零售监管体系、完善网络购物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完善网络购物零售交易纠纷调处机制等方面着手。

    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方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据CNNIC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6月底,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2.1亿,网民使用率提升至39.0%,较2011年底用户增长8.2%,有力地推动了网络零售的高速增长。与此同时,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实例也日益增多,如消费者的信息被泄露、隐私被侵害,经营者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欺诈消费者等等。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调整网络零售中交易商的法律法规,无法全面规制在网络购物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网络零售方面的法律规范,规范网络零售交易商的行为,确保网络零售健康发展。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从2011年开始,网络购物的用户增长逐渐平稳,未来网购市场规模的发展,将不仅依托于用户规模的增长,还需要依靠消费深度不断提升来驱动。网络购物正逐渐成为人们的消费行为,成为新型的消费方式和经济增长热点之一,建立健全网络购物方式下网络零售交易商制度,有利于促进网络消费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指出:“建立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把扩大消费需求作为扩大内需的战略重点”,“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增强居民消费能力,改善居民消费预期,促进消费结构升级,进一步释放城乡居民消费潜力,逐步使我国国内市场总体规模位居世界前列。”建立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成为十二五规划确立的重大政策导向之一,着力把握好这一重大政策导向,对于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促进经济增长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因此,在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础上,建立健全网络购物方式下网络零售交易商制度,对于规范经营者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进一步释放城乡居民消费潜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篇6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空白亟需填补

(一)电子商务合同问题

电子商务因其独特的技术环境和特点,对传统的合同法带来了冲击,传统的合同法已无法应付电子商务的需要。如对数据电文传递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合同条款、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地点,以及通过计算机订立的电子合同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一系列法律空白问题,都必须重新研究和探讨。199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它使电子商务的一系列主要问题得以解决。它赋予“数据电文”等同于“纸张书面文件”的法律地位,规定了数据电文作为“书面文件”、“亲笔签字”或“原件”所需的条件和标准,及其作为法律证据的价值和可接受性。

我国现行《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采用了与《电子商务示范法》类似的规定,将电子数据交换作为书面形式的一种。但《合同法》只是从法律上承认了某些电子形式的合同,具有书面形式合同的法律地位,而对电子签名、电子证据有效的条件等相关概念,尚未作出明确界定。

(二)电子证据问题

电子商务的电子文件,包括确定交易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各种电子商务合同,以及电子商务中流转的电子单据,这些电子文件在证据法中就是电子证据。电子文件的实质是一组电子信息,它突破了传统法律对文件的界定,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电子文件由于使用电脑硬盘或软件磁盘性介质,录存的数据内容很容易被改动,而且不留痕迹;另外,由于计算机操作人员的人为过失,或技术和环境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文件的丢失、损坏等,使得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胁,一旦发生争议,这种电子文件能否作为证据,就成为一个法律难题。

(三)电子支付问题

电子支付包括资金划拨,以及网上银行开展的信用卡、电子货币、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等新型金融服务,它实质上是以数字化信息替代货币的流通和存储,从而完成交易支付的。由于金融电子化,完成交易的各方都是通过无纸的数字化信息进行支付和结算,资金交付也是采用电子货币,通过电子资金划拨的方式进行,因此电子支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等,成为新的法律问题。

如电子支付中的签名效力问题,就是需要认真解决的一个问题。我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由此可见,这些规定不能直接适用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非纸质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因此,修订我国现行的《票据法》,或制定相应的《电子资金划拨法》,是电子商务中支付和结算顺利进行所必需的。

(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尚待解决

电子商务给税收带来了一系列挑战,现行税法多数是在传统贸易环境背景下建立的,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有许多税法问题有待解决。例如,现行税法中的概念如何适用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如何应对电子商务这一全新事物;如何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实现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使立法意图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等问题。

二、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构建

(一)构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

研究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首先要从我国电子商务的实际,以及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的实际出发,研究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基本框架,为电子商务税收立法打下基础。

税法公平原则: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负担相同的税负。因为从交易的本质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是一致的。确定这一原则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并不强制推行这种交易。同时,这一原则的确立,也意味着没有必要对电子商务立法开征新税,而只是要求修改完善现行税法,将电子商务纳入到现行税法的内容中来。

其他方面的原则,包括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中性原则,维护国家税收的原则,财政收入与优惠原则,效率和便利原则,以及整体性和前瞻性原则等,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中也要充分予以考虑。

(二)明确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

根据以上原则,以及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和立法的现实情况,可以明确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应集中在对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上。在暂不开征新税及附加税的前提下,通过对现行税法一些相关概念、范畴、基本原则和条款的修改、删除、重新界定和解释,以及增加对电子商务适用的相应条款,妥善处理有关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法律问题。因此,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是:

首先,在税法中重新界定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概念,具体包括“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等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其次,在税法中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征税范围,根据国情和阶段性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按不同时期分步考虑和实施。在税法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课税对象,根据购买者取得何种权利(产品所有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这类交易产品属于何种课税对象;在税法中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纳税环节、期限和地点等。

(三)修改税收实体法

在明确立法原则和基本内容的基础上,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适时调整我国税收实体法。我国税收实体法主要包括流转税法、所得税法及其他税法。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中,要根据实体法受到电子商务影响的不同情况,具体考虑对他们的修订、改动、补充和完善。例如,对受电子商务冲击最大的流转税法,可以考虑从两个方面进行修订。在适当的时机,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进行修订,并通过立法程序赋予其更高的法律地位。在对增值税法、营业税法进行修订时,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适时增加对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

(四)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

除考虑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确立电子票据和电子账册的法律地位之外,还应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等问题。

首先,应当在法律中确认税务机关对电子交易数据的稽查权。应在税收条文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法定程序查阅或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信息,并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而纳税人则有义务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和密码的备份,并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保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违约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次,应在税法中对财务软件的备案制度作出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要求对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必须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规定企业在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超级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使用。

(五)完善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

第一,应完善金融和商贸立法。制定电子货币法,规范电子货币的流通过程和国际金融结算的规程,为电子支付系统提供相应的法律保证。

第二,应完善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的立法,防止网上银行金融风险和金融诈骗、金融黑客等网络犯罪的发生。

第三,完善《会计法》等相关法律,针对电子商务的隐匿化、数字化等特点,会导致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的问题,可在立法中考虑从控管网上数字化发票入手,完善《会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明确数字化发票作为记账核算及纳税申报凭证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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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旅游电子商务背景发展策略

旅游业作为一种传统的产业,具有“无烟产业”和“永远的朝阳产业”的美称,它已经和石油业、汽车业并列为世界三大产业,它的发展是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一般分为国际旅游业和国内旅游业。进入21世纪,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增长和消费观念的日益转变,各地争相发展旅游产业,行业内部竞争呈现白热化状态,旅游资源和客源数量相比已面临严重的内需不足,买方市场的局面支配和抑制了旅游产业进一步的发展,如何在这种困境下利用现代的电子商务技术为消费者提供满意的、个性化的服务,是发展我国旅游产业的新举措。

1旅游电子商务发展的背景

我国旅游产业的发展与我国的特殊国情有着很大的关系,和国外相比,不是经历了逐渐的慢慢的成长发展过程,而是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下,经历了由曲折到步入正轨到日益成熟的几个快速发展阶段。然而发展旅游电子商务不仅是旅游产业自身的内在需求,也是在一系列的大背景下促使了旅游电子商务的发展。

1.1国内旅游市场前景广阔,国际旅游市场充满吸引力

我国国内旅游市场的前景极为广阔,正在逐步成为中国旅游经济的主体。从1978年开始,我国旅游业开始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2002年,我国接待入境旅游者9800万人次,旅游外汇收入204亿美元,年增长率分别达到18%、20%;2004年,全国国内旅游人数达到9.35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高达3878多亿元人民币,分别比上年增长12.2%和10.1%,同时,旅游业外汇收入达到257.39亿美元;2005年,旅游业外汇收入达到292.96亿美元,同比增长13.82%,旅游业总收入达到7686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2.37%。特别是自1999年开始,国家实施“五一”、“十一”两个七天长假制度,与春节形成了一年内的三大旅游黄金周,加上双休日,居民的年休息日达到了全年的1/3,国内居民的旅游时间比较充裕,再加上城乡居民的收入大幅度提高,使得国内的很多居民具有足够的时间资本和金钱资本出去旅游,不满足于国内的旅游景点,出境旅游人数逐年增长。2000年,国内居民出境规模1047.26万人,增长13.47%;2001年,出境规模1213.31万人,增长15.9%;2002年出境规模1660.23万人,增长36.84%;2003年出境规模2022万人,增长21.8%,出国旅行对于国内居民来说不是一件很遥远的事情,国外旅游市场充满吸引力。另外,根据世界旅游组织预测,2020年全球国际旅游者将达到16亿,2020年前,旅游业年均增长速度将达到4.1%;根据WTO的预测,2020年,亚太地区国际旅游者将达到3.97亿人次,年增长率达到6.5%;我国接待入境旅游者人数、出境旅游人数将分别达到2亿、1亿,从而成为全球第一大旅游目的地国和第四大客源输出国,旅游业总收入将达到2.5万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8%~11%。

1.2传统旅游产业模式出现瓶颈问题,抑制我国旅游业向更深更远发展

传统旅游业的运作模式是旅行社整合制,旅行社在旅游产业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的效率高低直接决定了整个旅游产业的运作效率。在旅游产业发展的初级阶段,旅游规模比较小、消费者的旅游观念不够成熟,旅行社可以发挥自身的优势,调节客源,协调酒店、交通运输、旅游景点的关系,但是,随着旅游市场规模的急剧增长,消费者旅游观念的日益成熟,传统旅行社的电话咨询、店面定购、团体旅游的运作方式已不能适应当今旅游市场的需要,它自身的优势成为了阻止其向更深更远发展的瓶颈,不能够满足消费者个性化、多样化的旅游需求;不能够提高消费者的主体地位;不能够减少消费者的旅游成本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导致了传统旅游产业运作模式效率低下,消费者满意度降低,整个产业的增长速度减慢。

1.3电子商务兴起,旅游电子商务发展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

社会经济技术的持续发展,互联网技术的兴起,引起了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它作为世界信息技术应用最为广泛的一个领域,其市场规模在全球急剧扩大,各发达国家都把发展电子商务作为拓展市场的重要手段。在这种环境下,旅行社的传统经营受到在线模式的极大挑战,经营理念、业务类型都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威胁,高速增长的旅游市场和日益成长的网络消费人群,给旅游业带来了新的契机,网络的交互性、实时性、丰富性和便捷性等优势促使传统旅游业迅速融入网络旅游的浪潮。同时,由于旅游产业的特殊性,特别适合于发展电子商务,所以电子商务与旅游业结合是一种必然趋势,旅游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4移动商务引领旅游电子商务发展的新趋向

随着各种移动终端的普及、移动通信网络的完善、移动服务提供商的增多,移动商务将成为一个新的切入点,结合智能网络技术,真正实现以人为中心的旅游电子商务应用。移动支付、短信息服务、全球定位系统等移动商务技术的全面应用将给旅游业乃至旅游电子商务带来一场新的旅游革命。顾客无论在何时何地,通过移动电话等终端就能完成对企业或对个人的安全的资金支付,移动商务可以随时随地把顾客、旅游中间商和旅游服务企业联系在一起,预订的结果、航班的延迟等信息皆可随时通知旅游者。移动电子商务技术的应用将使旅游电子商务服务功能更加完善,应用更加普及。

2旅游电子商务发展状况比较

我国旅游电子商务发展起步较晚,虽然在这些年取得了飞速发展,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的基础薄弱,各项配套设施和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健全,主要是在借鉴和模仿国外旅游电子商务发展的经验和模式,在摸索中前进,经历了曾经的盲目发展到现在的平稳发展阶段。美国作为世界上旅游电子商务发展的代表,通过比较我国旅游电子商务和美国旅游电子商务发展的差距,从中借鉴一些经验,为我国未来旅游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一些指导性的方向。

2.1发展时间不同,规模差异大

美国旅游电子商务发展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已有十几年的时间,而我国真正的旅游电子商务起步于1997年,到目前为止还不到10年的时间。美国作为世界上信息技术和经济水平最发达的国家,具有良好的经济基础和先进技术条件,在发展旅游电子商务之前,电子商务已经取得了很大发展,且趋向成熟,这为旅游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了极好的基础,再加上人们消费观念超前、收入水平高、休闲时间充裕,旅游电子商务在随后几年的飞速发展是意料之中的事,旅游电子商务交易额在电子商务交易额中所占比例将会越来越高,处于稳定的高增长阶段。而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和美国相比,还处在比较低的阶段,旅游电子商务水平更是差距大。国内旅游电子商务的应用领域还不够广泛,应用的深度还很浅,应用的层次还很低,在旅游产业价值链的应用很多还只是处于尝试阶段,对旅游电子商务的认识还没有上升到一种管理模式的高度,很多旅游机构仍然沿用传统的运作模式,旅游者对旅游电子商务的认识也不是很清晰,在寻找旅游信息之前,还是习惯于传统的电话或传真咨询,由此导致了目前我国旅游电子商务的发展还是处在相对比较低的阶段。

2.2旅游网站发展的成熟度不同

美国旅游电子商务的稳定发展体现在旅游网站的日益成熟,为消费者提供了足够的信息查询和旅游服务内容,消费者对旅游网站的忠诚度比较高。而国内旅游预定网站的建设开始于1996年,1997年由国旅总社参与投资的华夏旅游网的创办是中国旅游电子商务预订网兴起的引人注目的先声。此后,各类旅游预订网站如雨后春笋纷纷建立,行业规模逐渐扩大。其间,经历了1997~2000年上半年的投资热潮及炒作式发展、2000年下半年~2001年的遭遇困境与冷静回归后,中国旅游网站经过分化、整合以及经营策略的再探索,逐渐走入一个成熟稳健的发展阶段。到目前为止,具有一定旅游资讯能力的网站已有5000多家,其中专业性旅游网站有300余家,主要包括地区性网站、专业网站和门户网站的旅游频道三类。比较成功的专业网站主要有携程旅游网、e龙网、华夏旅行网等。尤其是携程旅行网,自1999年开办以来,其市场份额不断增加,2002年交易量翻了一番,达到了10亿元。但是,我国网上旅游仍远远落后于美国,国内很多旅游网站在规划时因缺少对旅游行业的全面、深刻认识而未能找准切入点,缺乏特色与“卖点”;相当数量的旅游网站还是美国旅游网站的中文翻版,重复建设现象严重,效益不高。综合性网站专业性不强,不能提供全面、权威、可参考性强的旅游信息;专业站点十分有限,而且大部分是简单的企业介绍;屈指可数的一些信息网站更多停留在专业门户阶段,缺乏强大的专业产业资源的支持,同时,旅游网站功能不健全、网上交易安全性差等问题,使得网站访问量差强人意,顾客的忠诚度非常低。另外,我国最具实力的三家旅行社——国旅、中旅、青旅,长期占据传统旅游市场,对新技术和新的经营方式反应迟缓,使得互联网与旅游的结合若即若离,缔造不出全新的、真正的旅游电子商务。

3旅游电子商务发展的策略

旅游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未来旅游产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在目前旅游电子商务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旅游产业要正视与国外旅游电子商务发展的差距,在发展中要有一种紧迫感,同时,要结合我国旅游电子商务的实际状况,采取相应措施,推动我国旅游产业整体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从根本上提高旅游产业的整体竞争力。

3.1加强政府引导和扶持

近10年来,我国旅游业以政府主导型发展战略取得了很大成就,旅游电子商务要取得长远发展,政府主导和政策扶持必不可少。政府主管部门应成为全国旅游电子商务应用方面的组织者,制定旅游信息化发展的全局性和长远性总体规划和一系列旅游电子商务规范体系,加强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宏观指导,在旅游信息网建设、旅游信息开放、旅游信息网络上的电子商务等各个方面提供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保障,并且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差异很大,政府应扶持弱势地区的电子商务发展,另外,要加快制定、完善和修正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解决网上的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内容。在旅游资源的整合方面,政府和行业协会要一起合作,发挥行业协会的民间组织作用,推动全国旅游资源的整合,加快旅游电子商务的标准体系建设,实现旅游企业内部信息系统与旅游电子商务平台之间、旅游业与银行、海关、公安的信息系统之间应能实现互联互通,建立一个全国范围的、完整的大旅游电子商务系统。

3.2提高旅游企业的市场定位

我国旅游电子商务由于起步较晚,很大程度上是在模仿国外旅游网站的运营模式,重复性建设严重,缺乏新意,能够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的服务较少,因此,为了提高旅游电子商务对消费者的满意度。一方面,旅游企业尤其是旅行社必须在传统业务项目上力求创新,寻找新的比较优势,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将传统的运营模式和电子商务的运营模式完美结合,创造新的服务模式,开辟更多的消费者群体,增加更多的利润点;另一方面,深入调查市场,了解消费者需求,提供个性化、人性化的服务,提高旅游企业的柔性度,扩展旅游网站的灵活性,增加旅游网站信息的丰富性和综合性,让消费者自己自由选择旅游产品,享受全程的旅游服务;第三,顺应时代潮流,为消费者提供实时交互的服务,发展移动电子商务,动态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同时借鉴国外旅游网站的做法,建立完善的网上售后服务工作。进行售后跟踪服务,了解消费者的新需求,把握消费者的旅游心态,适时推出更符合潮流的旅游产品。

3.3加快旅游复合型人才培养

旅游电子商务涉及电子商务、旅游业、信息网络、市场营销等多方面的知识,在发展旅游电子商务的过程中需要既精通电子商务又熟悉旅游管理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复合型人才,而目前我国传统的教育体制培养这方面的人才还很少,制约了旅游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大力培养旅游电子商务人才为我国旅游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提供人才储备是一项长久的系统工程。一方面,高校要结合实际,调整专业培养方向,开设与旅游电子商务相关的课程,培养市场需要的旅游人才;另一方面,旅游机构要转变观念,顺应时代的要求,主动与大中专院校等教育研究机构合作,灵活采用各种方式,大量培养高科技人才,并鼓励在校学生参与旅游企业电子商务项目的研究开发。有条件教育机构还可以建立电子商务研究培训中心,为旅游企业培训电子商务技术人员,提供技术咨询和项目开发。旅游企业要制定人员培训计划,通过长、中、短期的派员工进修与学习,提高员工自身素质和企业整体文化素质,从而为企业发展旅游电子商务奠定良好基础。

3.4引导和培养民众网上消费的观念

旅游网络营销离不了消费者的参与,消费者对网络营销的认识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网络营销的进程。虽然这些年我国网络的普及率和网民的数量取得了飞速增长,但是真正体验网上消费的比例还很小,阻碍了旅游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美国相比,美国邮购和电话订购比较成熟,信用卡比较发达,消费者习惯使用信用卡而不是现金交易,在这样的环境下,实现电子商务不会有重大障碍。而我国目前正是缺乏这种网络交易的良好环境,民众对网上支付方式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信任,但这只是一个方面,关键是民众对旅游电子商务这种新生事物认识的不够深入,缺乏深层次的了解,因此,要发展电子商务必须调动消费者广泛参与的积极性,政府和企业应当运用舆论工具引导和培养人们的新观念,来推动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苏平.我国旅游业的发展特征与运行趋势[J].现代商业银行,2004(10)

2韩彩霞,张永林,仝丽娟.旅游电子商务—传统旅游业的未来[J].经济论坛,2006(12)

3肖建成,余蓉.旅游电子商务在旅游业中的应用前景[J].云南地理环境研究,2004(1)

篇8

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为了追求更高的效率,社会的商业模式就会发生一些变革。从去年美国次债危机开始到本次经济退潮,虽然表现为通货膨胀,经济发展减缓,金融危机等,但是其本源是原有的经济模式的效率已经不足以支撑经济的持续发展。所以,经济模式必然要产生变革。而作为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传统制造业,特别是消费品行业的变革应该来得更为迅速。

目前中国制造业一些现象和话题:广东福建地区的中小企业大批的倒闭、青岛烟台的韩资企业大量的逃离、以美的为代表的珠三角制造业开始大批裁员,这一切都显示着,目前的经济形势对传统企业来说很不乐观。

而产生这些问题的直接原因就是:

生产成本不断的升高:

以石油为代表的能源以及原材料价格的上涨,极大的提高了传统制造业的成本。另外,国家改善了劳动法,企业的人力成本也在增加。

企业利润下滑:

一方面的人民币升值吞噬了出口相关企业的绝大部分的利润,这一点长三角到珠三角一带受影响最大。另一方面是传统制造业本身没有什么品牌,而塑造品牌的成本又太高,无法获取超额利润。

传统渠道和终端费用过高:

以玩具为例:汕头澄海——德路/义乌——区域批发市场——省批发市场——地区批发市场,从生产到零售,中间要经过5个环节。每个环节都要留有利润空间,而且过长的渠道造成了资金周转率低,库存压力大。而产品到了终端,数额巨大的终端费用等等也让传统制造业的生存雪上加霜。

所以,面对这样的状况,中国的企业家们,都在思考如何变革,寻找新的出路。都在思考如何降低生产成本,提升效率;如何减少渠道环节和减少终端费用;如何用比较低的成本来缔造品牌,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当看到一些品牌已经成功的应用互联网突破这些困局的时候,他们仿佛看到了新的希望,那就是互联网、电子商务。

今天中国的电子商务已经逐渐的开始走向完善,还不能说是成熟,因为大家都在摸索,中国的国情和经济模式都有与国外不同,我们需要建立适合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模式。看一下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

首先:当当和卓越作为中国B2C电子商务的先行者,给我们总结了不少的宝贵经验。特别是在仓储、物流和消费者体验上,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相当的多。他们也培养了大量网民的网络购物习惯,相信不少人都是从当当买书开始的网络购物。而目前在市场逐渐壮大的同时,这些前辈们已经开始向技术型B2C平台去转变,期待更好的完善自身的实力,以等到B2C洪流的到来。

其次:当若干年之后我们回顾电子商务发展史的时候,一定会发现淘宝这个载入史册的名字。淘宝的意义在于它真正的大规模的培养了中国网民的购物习惯,相信中国目前8000万的网购消费者,绝大多数都是淘宝培育出来的。淘宝还有个巨大的贡献就是解决了中国电子商务的两大难题:支付和信用。支付宝已经成为目前中国网购的主流支付手段,真正实现了“货通天下,汇通天下”,而淘宝创建的信用评级制度也成功的建立了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信任,为网络购物的大范围普及,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最后:PPG和VANCL同样也是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功臣。他们是最先将电子商务的模型转化成了真实的企业经营,用实践去证明了电子商务可以解决目前中国制造业面临的困局,证明了互联网同样可以缔造品牌,而且缔造品牌的成本呢还要低于传统媒体和渠道。

以上的每一个回顾,都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一小步,都是在解决电子商务的一个个问题,所以,今天我们在看电子商务的时候,不经意的发现,众多的服饰、成人用品、汽车用品、男士衬衫、甚至家电、钻石都已经在互联网上销售的如火如荼。或者我们可以认为,传统行业涉足网络零售,通过电子商务推动企业的成长壮大的机会已经来临。

既然电子商务的机会已经来临,我们就仔细分析一下中国目前的电子商务环境。

首先是用户基础:2.53亿的网民,8000万的网络购物人群,相信在任何企业看来,都是个不可忽视的巨大用户群。而这些用户群的平均收入与支出水平要远远高出全国平均水平,在中国政府的推动下,中国的宽带基础设施建设更加完善,在可预见的未来,中国的网民和网络购物人群将成倍的增长。

其次是网络购物环境,当当、卓越、淘宝的教育,让网络购物环境已经完善了很多。

再次是支付手段:支付宝成为主流的支付工具,而中国所有的银行业开始提供网络支付服务,可以说现在网络购物已经不存在支付障碍了。

物流保证电子商务的重要环节:快递体系EMS、宅急送等已经搭建好了遍布全国的快递体系,对货到付款的支持也极大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当然,还有很重要的一环就是网络推广环境的成熟、众多销售联盟等网络推广手段的完善,以及人才和机构的完善配备,是保证传统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推广的必要条件。

所以中国B2C的零售额从2003年的28亿,增长到了今年将近200亿,在2010年有望突破460亿大关,年平均增长速度在40%以上。而全球的B2C相应零售额是2003年2037亿美元,今年能达到9400亿美元,增长速度在30%左右。所以,面对中国如此巨大的消费市场,中国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机会还是空前的多。

说了这么多电子商务生存和发展的客观条件,该说说电子商务到底能为传统企业带来什么了。

1、减少了产品的流通环节,创造了更多的企业利润和让渡了更多的消费者价值;

2、无店铺销售,减少了终端费用和运营成本;

3、网络店铺是24小时不打烊的全天候营业店铺、消费者可以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购买,提供了便捷;

4、网络营销的成本要远远低于传统渠道,网络上获取客户的方式更为多样,即可以根据客户的浏览习惯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推荐,也可以深度发掘客户的需求进行深度营销。同时对于老顾客可以开展针对性的营销,提升客户的忠诚度,能保证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当然,众多的传统企业已经认识到了这些优点,并且在逐渐地开始了电子商务方面的尝试。

目前传统企业的电子商务尝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类型一:入驻淘宝等C2C。低成本的快速周转,以及巨大的用户群,吸引了很多的传统企业。但是淘宝有他自身的缺点,商品品质的良莠不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品牌形象,自己管理商品、发货等限制了企业的发展壮大。

类型二:给当当、卓越之类的B2C平台供货。这样做的优点是销售额比较大,也比较省心。但是无法树立自己的品牌形象,受B2C平台的约束也比较大。如果有一天当当、卓越成长为国美、苏宁,平台内的品牌恐怕都要受到约束。

类型三:做专业品类电子商务平台的供应商。比如京东商城等。这样做的优势与给当当之类的综合B2C平台供货的意义差不多。

类型四:建立自己的网络销售渠道,自己的网络品牌直销店。虽然前期的投入大一些,但是能带动自身的品牌,网络渠道和终端都在自己的掌控之下,利润能够保证,也能够发展壮大。不过也面临运营的问题。比如绝大多数的传统企业都对互联网十分的不熟悉,不仅仅缺乏电子商务方面的运营经验,也没有这方面的人才和技术储备。而在电子商务战略定位,目标与预算把控,如何进行推广上根本摸不着头脑,在电子商务管理和业务拓展上更是一头雾水。所以很多传统企业在电子商务面前往往是望而却步,只能临渊羡鱼而不知如何退而结网。

其实大可不必如此,如果传统企业能够掌握电子商务的集合核心问题,相信问题就会简单的多。

首先,要弄明白你的电子商务项目的战略定位,完善业务流程。即你准备卖什么?目标用户群是谁?有没有足够的利益点吸引消费者购买你的产品?产品的生产、库存、物流是否顺畅等等,这些是电子商务开展的基础。

其次,电子商务系统的开发和运营平台的搭建。目前的电子商务系统有专门的软件供应商,在产品陈列和购物流程上已经比较完善,但是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特点,电子商务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产品特点进行完善和优化。

再次,电子商务运营团队的组建。运营、技术、设计、客服、物流缺一不可,而如何把整个团队很好的组织和运营更是考验一个企业的运营能力了,这也是电子商务企业能否存活的关键。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环,就是推广。酒香也怕巷子深,在这个信息爆炸的年代,如果不能把你的产品和品牌很好的推广出去,相信所有的努力都要白费。

网络有其自身的规则和窍门,传统媒体的思路和做法在网络上一般是行不通的,如果传统企业想开展电子商务,或许可以参考一下龙拓互动提供的很多你已经在网络上看到的,不止一家的那些先行者正在得到专业电子商务营销服务。

电子商务市场调研、业务规划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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