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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排放的措施8篇

时间:2024-01-11 15:55:21

低碳排放的措施

低碳排放的措施篇1

关键词:江苏省 终端能源消费 企业碳补偿 措施

中图分类号:F062.1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节能减排是江苏省率先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国家绿色发展目标的重要途径,低碳发展对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工业清洁生产具有重要作用。“十三五规划”中提出总体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目标,实现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有效控制碳排放总量,大幅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在COP21召开时期,中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指出,到2020年,相比于2005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将下降40%-45%,全面做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根据已有研究结论,“碳补偿”是在全球变暖和低碳经济背景下产生的生态补偿研究新领域。因此,江苏省低碳发展目标的实现对中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具有重要意义,建立江苏省工业碳补偿措施,促进江苏省工业节能减排目标实现任重而道远。

近年来,国内外许多专家学者对节能减排和低碳经济的发展进行了广泛研究,并取得了大量优秀成果。Ramakrishnan Ramanathan 采用DEA 模型分析了碳排放量、国内生产总值和能源消耗之间的关系。[1]吴彼爱等发现GDP 与碳排放量存在高度相关性,其中工业部门是碳排放的最主要部门。[2]赵荣钦等人首次将区域碳补偿的机制、措施及政策建议进行了综述,为当前低碳的运行与不同区域和主体之间公平发展找到平衡点。本文采用最新数据和视角,以江苏省工业为切入点,对其终端能源消费量与企业碳补偿措施进行研究。通过分析江苏省工业终端能源消费的各项指标,提出基于企业的碳补偿措施,为江苏省工业企业在政府政策的引导下实现自主减排提供建议与参考。

二、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一)研究方法

在碳排放的计算方法中,由于实际测量法与系统仿真法的操作非常复杂且会产生很大的误差,因此排放系数法被广泛采用。[3]本文将采用传统的排放系数法来计算江苏省工业的碳排放。

(二)数据来源

根据数据的时效性和可得性,本文选取江苏省工业2005-2015年间8年的主要能源消费量,如表1所示。CO2 的来源主要是化石燃料能源,选取原煤、焦炭、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等七类能源,没有加入电力的消费,以免重复计算。根据IPCC和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提供的碳排放系数,[4]在此基础上乘以44/12转化为CO2排放系数。江苏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能源消耗量及工业GDP数据来源于《江苏统计年鉴2016》,由于能源平衡表里的终端能源消耗显示数据为实物量,本文将实物量的数据全部折算成为标准量,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取自于《中国能源统计年鉴》,如表2所示。

三、结果与分析

根据江苏省工业终端能源消费CO2排放计算公式既可计算出江苏省工业碳排放量,再结合工业总产值,计算出工业历年增加值,进而计算出碳排放强度和碳排放弹性系数,得出当前江苏省工业终端能源消费现状,如表3和图1所示。

根据表3和图1,江苏省工业总产值和工业CO2排放量2005-2015年期间均呈上升趋势,工业增加值则波动平稳,2009年的金融危机影响了工业总产值和增加值的上升。CO2排放量从2005年的40339.39万t上升至2015年的68792.66万t,平均年增长率为6.11%;与此同时,工业增加值从7870.62亿元上升至8936.03亿元,平均年增长率为1.42%。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江苏省2005-2015年间,工业CO2排放量的增长速度大于工业增加值的增长速度,即江苏省的工业发展趋势不符合节能减排的推行要求,需大力推行碳补偿以减轻环境压力。

工业CO2排放强度指由于单位工业的增加值而相应产生的CO2排放量,工业CO2排放强度的变化则表明碳排放和工业增长的变化程度和趋势。[5]据相关资料显示,工ICO2排放强度越高,说明工业增长对环境的污染越大,经济增长质量越低,否则相反。2005-2015年间,工业CO2排放强度呈波动上升趋势,2009年达到9.73,说明金融危机期间,经济增长对环境污染程度高,经济发展水平的下降引起经济增长质量的降低,而2010年跌至最低值3.12,说明江苏省在经济恢复期间实行节能减排取得了良好成效。工业CO2排放强度数据的波动表明江苏省致力于节能减排标准的完善,然而,2015年,工业CO2排放强度达到了峰值9.93,说明距离新型工业化道路的目标仍有较大差距。

工业CO2排放弹性系数的计算方法是用工业CO2排放量的年增长率除以工业增加值的年增长率。当其结果小于1时,说明工业增长速度大于CO2排放量的增长速度,节能减排的效果显著,工业污染控制总体较好;若结果为负数,则说明工业污染总量出现下降,工业污染治理效果非常好;但是注意到当其结果大于1时,说明工业增长速度是小于CO2排放量的增长速度的,节能减排的效应不明显,工业污染加剧。由表3可以看出2005-2015年间江苏省工业CO2排放弹性系数均没有超出1且以负值居多,那么则说明江苏省工业增长速度大于CO2排放量的增长速度,由此说明江苏省污染治理工作效果较为显著,但总体上CO2排放弹性系数呈上升趋势。

综合上述数据分析,江苏省工业的迅速发展带来CO2排放量的快速增加,江苏省近年来CO2排放量的增长速度小于工业增长速度,节能减排的效应显著,并且通过相关专家与学者的预测,2015-2020年CO2排放强度逐年下降,CO2排放量呈上升趋势,[6]同近年来CO2排放量的增长速度小于江苏省工业增长速度的趋势相契合;同时,应注意到工业增长会对环境产生非常大的污染,经济增长质量还有待提高。因此,在全球变化和低碳经济背景下,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省市,江苏省各方面在碳补偿措施上需进一步探索。

四、碳补偿措施

查阅相关资料,碳补偿可下定义为“碳排放主体以经济或非经济方式对碳汇主体或生态保护者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即通过经济手段消除碳排放的外部性的行为,以促进节能减排的有效实施,实现区域公平发展及可持续,其实质上是一种以碳为纽带的区域低碳发展的措施和手段。[7]

本文从企业主体出发,在已有理论的基础上,将企业碳补偿措施总结为以下3种。

(一)企业内部碳补偿

企业内部碳补偿是通过企业员工及企业自身宗旨和运作机制以抵消碳足迹的措施。有以下三种方式:①企业内部开展植树造林与员工捐赠活动。组织员工进行定期的植树造林和为政府设立的碳基金进行捐赠,从而在整体上减少和抵消企业的碳足迹。②严格按照政府颁布的碳排放配额进行生产运作,并按时缴纳碳税。当前政府颁布的碳排放奖惩措施、碳金融工具等政府碳补偿方式是最重要的碳补偿途径,企业应相应政府号召,建立企业碳基金,以实现自主减排。③建立创新企业文化,[8]创立专属碳排放包装标记。在工业企业的销售环节中,公司可将在产品的生产、加工和运输等生命周期环节中产生的碳排放量标注在产品的外包装上,并将碳排放的成本计入产品价格中,以便于消费者在同类商品中进行选择,从而间接实现消费者对企业碳排放的成本补偿,不断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二)企业间碳交易补偿

碳交易的本质是一种市场机制,其目的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如二氧化碳的减量排放。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1年10月批准全国范围内北京、重庆、湖北、广东、天津、上海、和深圳等七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据统计,从2013年6月份开始,深圳、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武汉、重庆已经陆续建立了碳减排交易所或交易中心。据了解,中国将加快推进全国碳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健全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力争2017年全面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毫无疑问,中国将成为全球最大的碳市场。在此政策基础上,政府会将一定的碳排放配额分配给企业间每一项土地利用活动,并规定如果该项土地利用活动实施周期内的实际碳排放量没有超出政府所给予的配额,则可将多余的配额出售给其他土地开发活动主体,因此企业间碳交易的补偿措施可以从企业经济利益出发促进企业清洁生产,是十分重要的碳补偿途径。

(三)企业间非交易性碳补偿

“十三五”规划中强调培育若干带动区域协同发展的增长极,实现区域协调发展。从企业间投资与技术援助的角度出发,核心是经济发达地区通过向经济落后地区输送资本、技术与人力资源,最大程度帮助落后地区实现节能减排,从而以抵消自身碳排放足迹。此措施在进行推广时需要政府政策的引导,政府制定相关企业间援助的机制与标准,规范援助的形式与流程,从而更好实现企业碳补偿。

五、结论

本文基于2005-2015年间江苏省工业企业主要能源消费量及工业总产值,结合标准煤折算系数、CO2排放系数,计算出江苏省工业CO2排放量、工业增加值、工业CO2排放强度和CO2排放弹性系数,得出相关结论。江苏省工业总产值和工业CO2排放量2005-2015年期间均呈上升趋势,工业增加值则波动平稳;工业CO2排放强度呈波动上升趋势,2009年达到9.73,2010年跌至最低值3.12;CO2排放弹性系数均小于1,且以负值居多,总体上呈上升趋势。江苏省工业的迅速发展带来CO2排放量的快速增加,经济增长质量有待提高。从企业主体出发,在已有理论的基础上,本文将企业碳补偿措施归纳为企业内部碳补偿、企业间碳补偿交易、企业间非交易性碳a偿等三种措施。鼓励企业内部开展植树造林与员工捐赠活动,严格按照政府颁布的碳排放配额进行生产运作,并按时缴纳碳税,创立专属碳排放包装标记;政府会将一定的碳排放配额分配给企业间每一项土地利用活动,并规定如果该项土地利用活动实施周期内的实际碳排放量没有超出政府所给予的配额,则可将多余的配额出售给其他土地开发活动主体;推动工业企业向经济落后地区输送资本、技术与人力资源,最大程度帮助落后地区实现节能减排,从而以抵消自身碳排放足迹。因此,虽然江苏省经济发展位居全国前列,近年来节能减排效果显著,但仍需从企业出发,创新工业经济增长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在碳补偿措施方面勇于探索,致力于实现低碳模式与经济增长协调发展,为江苏省经济发展和国家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R amakrishnan R amanathan. A multifactor efficiency perspective to the relationships among world GDP ,energy consumption and carbon dioxide emissions[J].Technological Forecasting & Social Change,2006(73):642- 675.

[2] 吴彼爱,高建华,徐冲. 基于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的河南省碳排放分解分析[J].经济地理,2010, 30(11):1902- 1907.

[3] 昂双龙,李启明,李德智. 江苏省建筑业能源消耗及省级比较研究[J].发展战略,2010(12).

[4] 胡颖,诸大建.中国建筑业CO2排放与产值、能耗的脱钩分析[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8):50-57.

[5] 谢守红,邵珠龙,牛水霞.无锡市工业碳排放的测算及影响因素[J].经济地理,2012(5):140- 146.

[6] 田立新,钱佳玲.江苏省工业碳足迹研究及情景模拟[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15(3):26- 31.

低碳排放的措施篇2

 

关键词:低破经济 国际贸易法 碳关税 排放交易机制

    随着哥本哈根会议的黯然收场,全球都意识到,气候变化不仅仅是环境问题,它已经上升到国际政治和法律层面,进而渗透到各国和全球的经济层面。气候变化催生了低碳经济概念。低碳经济,最早正式出现于2003年英国的能源白皮书,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其涵义: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下,通过相关技术革新手段,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的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并辐射到所有产业领域。有学者认为,低碳经济有望成为继信息技术革命后的又一场新的工业革命。目前,相当一部分国家已着力于未来低碳经济的发展。例如,美国参议院在2007年提出了《低碳经济法案》,将低碳经济作为其未来经济发展的战略。从全球经济角度看,低碳经济就像多米诺骨牌,一触即发。它将推倒传统经济的各领域,导致全球经济重新洗牌,并向现有的法律、政策等制度层面提出挑战。

            一、各国国内措施对国际贸易法的影响和挑战

    低碳经济时代的到来对法律体系下的多个部门法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在环境法领域,低碳经济会导致环境法原则的转型和制度的发展。例如,出现协调发展原则、环境优先原则;发展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创造低碳补贴制度,等等。在行政法领域,行政权将更多介人民事领域,行政许可和排污权也将盛行。在国际法领域,低碳经济的影响则更加深远,因为气候变化的应对是跨国界并需要全球合作的。因此,传统的至高无上的主权原则领域受到了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制约。相应的,国际组织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贸易法、国际争端解决法都将受到挑战和影响,尤其是国际贸易法。目前,各国正在和将要施行的单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国内措施在多边的贸易环境下,必然产生摩擦和冲突,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多边贸易。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探讨低碳经济背景下,各国采取的相应的国内措施对国际贸易法带来的影响和挑战。

    1.以碳关税征收为代表的边境调整措施

    各国为将温室气体排放成本内部化,为排放设置了相应的国内价格机制,包括温室气体排放税和排放交易制度。这些政策会改变产品的相对价格,并可能影响国际贸易的公平与条件。因此,国外价格机制的实施与否和程度,将导致碳价格差别各异。理论上就出现了一种解决方案,即设置以碳关税为代表的边境调整措施来平衡和降低一国为达到低碳目的而增加的成本。例如,欧盟、美国以及其他经合组织国家提出“边境碳调整”,对来自无实质性温室气体排放义务国家的产品加征进口关税或碳税,被称之为“边境税调整”。在哥本哈根会议后,发达国家加快了对没有承担碳减排义务国家(主要是经济正在快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例如中国、印度等)拟征碳关税的进程。世界贸易组织( WTO )与联合国环境署联合的《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则指出了实施边境措施的困难:第一,难以提供实施边境措施的明确理由,也就是说难以准确评估碳泄露和竞争力损失;第二,难以确定一个公平的价格施加在进口产品上。《报告》同时认为,关贸总协定和反补贴协定在一定情形下,允许边境税调整措施的使用,但其必须遵守WTO协议的核心贸易原则。

    2.政府财政支持的经济激励手段

    除了价格机制外,以政府财政支持来促进开发利用新的气候友好型技术(例如,碳捕捉与封存技术)和可再生能源,是另外一种普遍运用的经济刺激手段,包括财政手段、价格支持措施和投资支持政策,等等。然而,从WTO的多边贸易体制看,这些政府的财政支持措施极有可能因为降低物品的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而构成补贴。从原则上讲,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下,这些措施都应该遵守WTO关于补贴的规则。

    3.新技术标准手段

    除经济激励手段外,另一种常用的环境和气候战略手段是建立技术标准。例如,对于产品和产品的生产方法,制定强制性技术规范或自愿性标准,以达成减排和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目的。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不断加大对强制性规范和自愿性标准措施的利用,通过推广使用能效高的设备和电子器材,达到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据估计,在过去的30年中,通过能效利用的提高,至少节约了50%的能源消耗量。据悉,能源利用率的提高还有着很大的潜力,例如在建筑、运输、农业等产业领域。但是,这些政策也应受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约束,以保证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二、碳关税设置的法律探讨

    前文已述,碳关税是边境调整措施之一,是对来自无实质性温室气体排放义务国家的产品加征进口关税,平衡国内因减排造成的成本增加,从而达到国际贸易的公平。碳关税问题是目前国际上争议很大的问题,也是发达国家正在极力鼓吹的缓解气候变化的有利手段。以欧盟、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基于其技术、经济领先的现状和利益需要,在该问题上的研究比较一致,并已经或正在被转化为政策和立法。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预测:如果欧盟全面实行碳关税,中国将面临平均26%的碳关税,因为中国的出口产品多为碳排放量较高的低端产品,从而导致出口量下滑21%。另一方面,欧盟则将在气候变化谈判、国际贸易谈判中占据主动权。因此,碳关税设置的法律探讨对于指导我国未来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WTO等国际组织的谈判、制定与完善国内相关立法政策等具有重要意义。

低碳排放的措施篇3

[关键词]低碳城市;指标体系;评价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45-0121-03

1 建立低碳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的意义

1.1 低碳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的目的

在所有碳排放中,作为生产和生活活动高度密集的地区,城市的碳排放量占排放总量的86%(从终端需求角度计算)。可以看出,减少城市碳排放是减少整体碳排放的关键。城市碳排放根据其源头可以分为建筑、交通和生产三个部分。因此,为创建低碳城市也应主要从以上几个方面入手。以上三个类别中的碳排放比例因不同城市的发展程度、工业结构和社会文化不同而存在差异。

1.2 低碳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的意义

低碳城市评价指标体系为环境友好型城市提供发展方向。适当的低碳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是政府管理部门制定规划和发展方向的依据。规划部门可以通过所在城市自身优势与缺陷确定城市可以加以利用的优势和存在的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争取达到取长补短的效果。

低碳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将低碳城市的抽象概念转化为操作层次的指标,有利于公众对其加深了解和执行部门贯彻实施。指标体系对抽象的概念进行量化和具体化,避免了定性或定序区分的模糊性造成的评价的困难。公众可以通过具体化的指标体系深入理解低碳城市的内涵和它与自身行为模式的联系;规划的执行者也可以通过指标体系准确判断规划的执行效果。

低碳城市评价指标体系为低碳城市目标的实现程度提供评价依据。在低碳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存在的情况下,对各城市低碳发展的实现程度的评价将变得有据可依。

2 指标体系的基本框架

低碳城市的含义包括以下三个层次:产生途径、碳排放减量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的协调程度、政府部门采取措施的力度。从以上三个角度制定的低碳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可以从成果、途径和措施实施力度三个方面反映一个城市在低碳方面的环境友好程度。在考虑碳排放量应当减少的同时,也不应忽略低碳作为总的发展方向应当与城市的经济发展相协调。低碳城市概念提出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双赢发展,而不是为了遏制全球温室效应加剧而限制经济的发展。

2.1 有关减少碳排放指标

有关减少碳排放的指标包括建筑、交通和生产三个方面,主要反映的是在从源头上减少碳排放方面的低碳城市的实现程度。建筑碳排放指标包括住宅生活和公共建筑碳排放两大类。交通方面碳排放可通过城市车辆总量、城市节能汽车比例、城市公共交通覆盖程度、城市分布密集程度四个指标来反映。城市注册的正在使用的汽车总量能反映城市总体的交通碳排放量,能反映一个城市的碳排放对自然生态的压力;节能汽车比例可以反映交通节能化的实现程度,说明在固定汽车总量的条件下,一个城市的交通低碳程度;城市生产用能源消耗总量反映一个城市总体生产规模和其相应的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压力大小;城市生产用非化石燃料能源比例反映一个城市生产过程中燃料投入方面的低碳实现程度;城市产业结构反映城市的成熟化程度,进而间接说明一个城市在生产方面实现低碳的难易程度和未来所需时间。

2.2 反映碳排放减量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指标

这类指标有城市总体人均碳排放量、碳生产率和含碳能源消费系数三项。城市人均碳排放量的计算方法是碳排放总量/人口总量,反映不同消费模式导致的城市人均碳排放水平差异,是从消费角度考虑的指标。碳生产率是城市GDP与城市碳排放总量的比值,说明整个城市的能源生产效率,具体说明一个城市的低碳技术水平对于城市低碳化发展的影响程度。碳能源消费系数为整个城市的碳排放总量与能源消费总量的比值,主要用于衡量资源禀赋、能源结构和能源效率等。

2.3 反映政府部门采取措施力度的指标

这类指标包括政府组织机构符合低碳城市要求程度、低碳城市宣传教育覆盖程度、低碳城市研究工作科研资金占科研总投资比例、研究基金在规定期限内到位比例和城市绿化面积比例五项指标。以上五项均为衡量政府部门为实现低碳城市而采取措施力度的指标。

低碳排放的措施篇4

关键词:低碳经济;国际经验;政策措施

中图分类号:F1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2)04-086-05

一、引言

人类社会进入后工业社会阶段,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基本完成,以大量耗费能源发展经济的模式逐步被抛弃,低消耗、低排放、低污染的低碳发展,已经成为全球应对气候变暖问题和解决人类社会发展与环境矛盾的首选模式。低碳经济是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人类文明史上的又一次重大发展。2009年哥本哈根全球气候变化会议后,这种经济模式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各国政府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努力推进低碳化,力争抢占低碳技术的领先地位。低碳经济的实质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降低对化石能源的依赖,改善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维持生态系统平衡。其目标是降低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避免气候发生灾难性变化,从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中国是一个经济高速增长的国家,环境污染相当严重,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比较大,虽然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没有降低碳排放的国际要求,但是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中国政府也积极向国际社会承诺降低碳排放。据国际能源机构(IEA)估计,如果不进行任何控制,到2030年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将达到114亿吨,为此中国政府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中国政府承诺到2020年,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降低40%~45%。要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我们制定科学的政策,实施有效的措施。在制定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各种政策时,首先需要认真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汲取他们的经验。

二、发达国家低碳经济发展规划和策略

(一)发达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战略性规划

自2003年英国提出低碳经济概念以来,英国、德国、日本、加拿大、美国等发达国家相继提出了发展低碳经济的战略目标。这些战略目标虽然各不相同,但是,基本方向是一致的,就是要达到降低能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发展新能源产业,实现向低碳经济的转变。为了发展低碳经济,发达国家还制定了相应的政策,这些政策的重点概括起来就是开发低碳技术,发展清洁能源,改造传统产业,以便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英国在2003年了《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在2008年了《气候变化法案》,使其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适应气候变化的具有法律约束性长期框架的国家。2009年7月15日,颁布了《英国低碳转型计划》白皮书。英国在《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提出,到2050年将英国二氧化碳排放量消减60%。《气候变化法案》提出到2050年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80%的温室气体排放,到2020年的中期目标是减少34%的排放。德国在2008年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其后,又制定了《可再生能源供暖法》等法律法规。《可再生能源法》把风能作为发展的重点,尤其海上风能。《可再生能源供暖法》规定,德国积极促进可再生能源用于供暖,计划到2020年将可再生能源供暖比例提高到14%(2006年为6%)。

日本政府为了达到低碳社会目标,制定了详细的“低碳社会行动计划”(2008年),公布了《绿色经济与社会变革》(2009年)政策法案,对高排放、高污染的工业进行整顿,提出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具体措施,推动低碳社会建设。日本把节能技术和低碳能源技术创新作为重点,对可以大规模降低温室气体的捕捉和封存技术进行大力扶持。政府继续投资化石能源的减排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特别是投资燃煤电厂的烟气脱硫技术,确保日本形成国际领先的脱硫环保技术。

澳大利亚在2008年了《减少碳排放计划》政策绿皮书。提出了减排计划目标:2050年达到2000年气体排放的40%。计划2020年可再生能源比重要达到全部电力的20%。计划7年投资5亿澳元,重点用于热能技术升级与太阳能开发利用。计划建立一个全球碳捕集与储存中心。

(二)发达国家低碳经济的财政政策

为了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建设低碳社会,发达国家在进行战略规划的同时,还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在所有的政策措施中,制定和实施鼓励低碳产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是十分重要的举措。在财政政策中,支出政策和收入政策是其两个主要方面,二者的方式不同,但目的是一样的。其内容主要是财政投入政策、补贴、政府采购、税收政策等。

1.财政支出政策

低碳排放的措施篇5

关键词:低碳发展 转型计划 家庭与社区

从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整体角度来探讨人类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难题,已成为当今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根本途径。英国政府的《英国低碳转型计划》,是国家的战略性文件,也是目前西方发达国家中应对气候变化最为系统的政府白皮书。研究该计划中家庭及社区的低碳化措施,对于中国家庭及社区的低碳化改造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启示。

一、《英国低碳转型计划》及其现实意义

作为低碳化发展的行动路线图,英国政府在《英国低碳转型计划》中首次规定了国家的“碳预算”,提出在1990年基础上,以2020年为时间节点,将碳排放量减少34%的总目标。具体分为电力及重工业、交通、办公区域、家庭及社区和农业五个领域(如图1所示),其中,家庭及社区的减排任务仅占减排总目标的13%,但是家庭及社区的碳减排幅度却是五大领域中最大的。英国政府计划从2016年起,新家庭住房与社区实现零碳排放,即实现该领域100%的碳减排幅度。这意味着需要从经济、政策以及管理等各个层面制定一系列具体且优质的计划来实现家庭及社区的低碳化改造,个中不乏经过实践验证,兼具灵活性及创新性的政策措施,值得我们学习与研究。

二、《英国低碳转型计划》中家庭及社区低碳化措施的特点

英国政府意识到,家庭及社区的碳减排不应停留在替换局部基础设施或是限制住户用能等“点”上,而是应该更多地从家庭整体能源供需、能源政策、节能措施之间的相互影响、有效作用等“面”上,进行整体评估,系统优化。

(一)“整个房子”的节能方法

《英国低碳转型计划》提出的“整个房子”节能方法,是指将一个家庭的能源需求和二氧化碳排放作为整体考虑,并相应地建立一整套全面的措施来解决这两个方面的问题。由此,根据整个房屋的特点,对房屋的基础设施进行系统优化及技术改造,将所有能够为居民节省能源的措施进行整合排序,形成相互关联的一系列措施,包括适用于房屋的可再生能源措施。

“整个房子”节能方法的优势在于,它保证了将住房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估,有利于所有减排措施按照有效次序排列,从而将能量损耗减至最低。

(二)“智能仪表”的改造方案

“智能仪表”是英国能源公司为用户提供最大限度节能技术的关键。安装智能仪表,一方面,让居民知道他们使用了多少能源,他们在这方面的开支是多少,从而鼓励他们采取行动,提高能源效率;另一方面,也能帮助政府和能源公司及时得到信息反馈,进而为客户提供一系列以减少碳排放量为目标的措施。英国政府已承诺授权智能仪表的安装,并制定了一项时间进度表,使所有家庭到2020年都能配备智能仪表。

(三)社区间的协作

《英国低碳转型计划》指出,帮助社区采取行动向低碳转型是政府战略中必不可少的部分。社区间的相互协作通常比单独行动能获得更大的收益,关键在于整合各个社区资源,创建一个活跃的社区创新与思考的环境,让居民齐心协力为社区制定计划,学习如何在实践中进行合作,同时让人们在知情的情况下进行选择,从而使绿色生活变得更容易,并且成为一种标准。

《英国低碳转型计划》对政府工作的重要意义:首先,目前气候变化已成为重要的世界政治话题和道德旗帜,实施《英国低碳转型计划》有助于英国政府进一步巩固英国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的地位。其次,该低碳转型带来的经济刺激将有助英国走出当前的经济危机,并提供大量新的就业机会。据英国政府预计,到2020年,将有超过120万人从事“绿色经济”工作。

三、中国家庭及社区低碳化的现状及问题

随着经济和城市化的持续发展,中国的建筑耗能已成为工业耗能、交通耗能之后的第三大“耗能大户”。不少建筑存在设计、规划不合理,建筑墙体不保温,节能效果差,很少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等问题。家庭及社区的碳排放更是伴随着建筑总量的不断攀升和居民对住房舒适度需求的提高,呈急剧上扬趋势。尽管目前家庭能源消耗在我国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不是很高,但却是我国能源消耗增量中的重要部分,而且在未来我国能源消耗中的比重将越来越高。中国家庭及社区低碳化政策的推行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政府政策占主导,激励政策及手段的运用相对有限

综观国内家庭及社区低碳化的政策,几乎都是政府行为贯穿始终,居民往往处于被动接受的状态,公众参与低碳化改造的方式和渠道都比较少,尤其是通过激励政策及手段推进低碳化改造就更为有限。一个明显的例子,有市民在家中安装了一套太阳能发电系统,结果遭遇无法入网的尴尬,所发的电能非但没有经济回报,还因带动电表而倒贴电费。

(二)低碳化政策的实施效果欠佳

虽然我国先后了《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节约能源法》、《中国的能源状况与政策白皮书》等法律法规,有关部门也曾提出支持能够有效节能的能源管理公司,但这类公司却因筹资困难、业务难以展开等原因而得不到发展。有关部门又拿不出比较具体的方案和切实可行的措施,所以,低碳化政策实施效果欠佳。

(三)居住舒适度与低碳化间的矛盾长期存在

随着经济的增长与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住宅的舒适度要求越来越高。一方面,中国需要争取碳排放空间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需求;另一方面,又要为实现未来低碳化的发展目标大幅度地削减碳排放量。如何解决这一矛盾,这就要求有关部门有选择地借鉴《英国低碳转型计划》,建立和健全一整套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已在哥本哈根会议上向世界承诺,2020年碳排放比2005年减少40%。这给每个单位、每个社区、每个家庭传递了节能的信号和挑战的压力。

种种迹象表明,中国家庭及社区低碳化改造是否合理,已成为中国低碳化发展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如何借鉴英国碳减排计划中的创新亮点,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缩小我国低碳化政策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四、《英国低碳转型计划》对中国家庭及社区的启示

(一)完善相关法规与多种政策激励

从英国的经验看,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促进碳减排的根本保障。英国制定的《气候变化法案》是世界上第一部同类法案;英国也是第一个用法规形式引入“碳预算”,为二氧化碳总量排放封顶的国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尽快建立健全以节能减排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考虑成立类似于英国“气候变化委员会”的独立监督机构,专门负责节能减排的监管工作,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此外,对居民用户的减排激励,不是单一政策就能完成的,需要经济、行政、信息手段共同的作用。

就中国而言,在目前的温室气体排放中,化石燃料约占80%。到2020年,要将温室气体的排放较目前减少20%,能源资源(包括能源效率)的碳生产率必须较目前提高65%。生产、转换并分配热量的两大主要部门是电力和石油天然气行业。为了满足减排目标,这两大行业需要进行重大的转型。电力部门需要在2030年前每年削减6Gt的CO2e排放量,就必须改变其能源结构,在太阳能、风能或者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上实行突破。

为了系统实施低碳政策,电力部门应该动用所有可能的手段,发展并部署碳的捕获与封存技术,实施低成本和标准化的减排规划,并将可再生能源网络技术引入家庭及社区,谋求中国家庭及社区低碳改造的有效途径。

(二)系统优化创建美好家园

从英国的低碳转型计划看,家庭及社区的低碳化转型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对能源政策、能源价格、环境影响、供需平衡等多方面进行系统化选择后的发展趋势。目前,欧盟、美国、日本都已将绿色建筑列入低碳经济、绿色经济、促进节能低碳的重点领域。尽管使用节能技术会使建造成本提高10%-15%左右,但节能效果的产生将逐步收回这些付出。因此,为了达到减排的预期目标,应该因地制宜地制定不同的建造方案,并从节能的角度对老建筑进行改建。

从中国的“十二五”规划看,对于家庭及社区的低碳化改造也不再停留在口头宣传上,而是为创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改变发展模式,制定了行动路线图。根据规划,电力方面要重点转变发展方式,并围绕电源结构、电网建设、电力、电价改革等方面展开,清洁能源的比重将从2009年的24%上升到2015年的30.9%、2020年的34.9%。煤碳方面要着重煤企并购重组,大型煤碳基地建设,煤碳工业节约化、低碳化将成为主要抓手。要求各级政府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有效运用行政力量,把低碳消费的理念,向家庭和社区推广、试点,让每一个居民都积极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家庭做起,提倡绿色的生活方式,树立节能减排意识。通过社区间的合作,通过家庭和居民的实践,总结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低碳发展方式。

(三)以人为本保障最弱势群体利益

英国政府在推行低碳计划时,从三个方面考虑了弱势群体的利益,即家庭能源使用效率、家庭收入和能源价格,并给予一定的照顾。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处于弱势群体的比例显然比英国更高。这些处于城市弱势地位的人群,面临着生存困境、机会困境、权利困境等多重困境,这就决定了他们对需要预先支付成本的低碳化改造政策,会具有相对比较复杂的看法、情感和思想。因此,借鉴《英国低碳转型计划》中保障最弱势群体利益的做法,矫正部分最弱势群体对低碳转型及改造的认识误区,拓宽他们参加低碳转型的渠道,减少心理落差,增强其对家庭低碳转型前景的信心是很有必要的。

中国家庭及社区在低碳转型过程中,仍有很大一部分消费者不能确定在日常生活中应该采取什么行动为气候变化做出努力,这就需要政府采取激励措施。首要的行动应该是建立基于市场的刺激手段与方式,倡导消费思维的创新和行为的变化,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进行教育,并提高消费者的意识,提倡绿色家园,努力减少碳的排放,鼓励家庭和社区利用可再生能源、太阳能、风能。在设备的转换和安装过程中,或多或少会给消费者增加成本和支出,这就需要政府提供新的资金和不同形式的财政支持,进行体制创新,实施新能源价格补贴,或给予一定的税费优惠和现金补贴,从新的更为全面的角度来考虑节能减排,从而更有效地探索节能减排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辛章平,张银太.低碳经济与低碳城市[J]. 城市发展研究,2008(4):98-102.

[2] 于一凡,田达睿.生态住区评估体系国际经验比较-----以BREEAM-ECOHOMES和LEED-ND为例[J].城市规划,2009(8):41-44.

[3] 张洁, 龙惟定.英美可持续区域评价体系能源条款分析[A].2009年上海市制冷协会学术年会论文集[C].

[4] 刘毅.居民节能意识及节能行为调查分析[J].电力需求侧管理,2009(4)59-62.

[5] 姜胜洪.当前中国城市弱势群体的舆情分析[J]. 天津社会科学院舆情研究所,2009(2):40-41.

[6] DCLG (Department for Communities and Local Government), 2008 DCLG.. The code for sustainable homes: setting the standard in sustainability for new homes. The Stationery Office, London.

低碳排放的措施篇6

一、减排量比较

1.碳交易措施的减排量确定

碳交易减少碳排放主要是通过设定总额碳排放量来实现,在京都议定书上规定,要在2008-2012年实现温室气体(主要是指CO2)的总排放量相比较与1990减少5个百分点,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是为碳排放量设定了一个总额的界限。从这视角看,只要碳排放阀值的设定是科学的,那么根据计算设定的碳交易额就能实现既定目标。

2.碳税措施的碳减排量不确定

从根本上说,碳税是通过影响碳排放成本达到有效控制碳排放的目的,不同排放方式及产业对于成本的定位不同,受碳税影响的程度也就不同,各自定位的最优选择也不同,因此,碳税的实施对于碳排放量遏制的具体效果是不确定。碳税制度不能通过具体的数字来设定达到一定的碳减排效果,这是碳税的最大弊端。

二、碳价格模式比较

1.碳交易下碳排放权价格波动大

在碳交易模式下,碳排放额被看作为一种商品,其价格主要受市场供求决定,市场供需发现变化的同时,碳排放权价格就会出现相应的波动。为了更好的理解这点,以谈价格受政策影响(市场供需变化)为例,具体来说,谈价格在很大程度上受国际市场上的关于气候变化的政策影响较大,市场的利好与否直接影响到碳价格,如在国际碳价格相关模式建立伊始(2004年前后),由于国际市场前景不明朗,碳价格持续低迷,但随着欧盟国家参与到碳排放的相关政策制度中,国际谈价格被普遍看好,谈价格也随之有所回暖。再者,谈价格受国家碳谈判等政策性会议影响也非常大,一旦相关会议举办成功,则碳价格会有明显的上升趋势,反之,则表现出下降的发展趋势。因此,碳交易模式下,碳排放权价格的波动较大,具备即时性。

2.碳税措施下碳价格基本稳定

在一定时期内,碳税的税率基本维持在一个固定的数值上,碳税税率能够折射出一定的碳价格信号。碳税税率的变化一般是伴随着政策性的变化,由于当下存在某种减排必要,这时碳税税率就会发生相应的变化。政策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相应的碳税税率变化也不会过于频繁,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短期内,碳税税率是固定的,其给经济带来的相应成本也就基本是恒定的,因此说碳税措施下谈价格基本是稳定的。碳税措施下的稳定性可以从国家碳税税率变化的周期得到体现,1990年,芬兰开始实施碳税措施,该碳税税率指导1993年才因减排需要而有所提高;1992年,丹麦实施碳税政策,这一碳税税率维持了13之久。因此,在碳交易制度下,碳价格的变化具有相对即时性,而碳税措施下碳价格具有相对永久性。

三、减排促进机制比较

1.碳交易减排激励性强

企业经营的宗旨在于获取利益,失效效益最大化,当今环境背景下,很多国家开始正式环境成本,因此在日常发展中对高碳排放产业的限制就较多,有些已经开始具体到企业层面,根据国家一定时期内的碳排放总额,规定企业在该段时期内的最大碳排放,这样的措施具体到了微观层次,使企业不得不科学分配年均碳排放额,以满足在规定时期内不会超出国家的限额。因为一旦个别企业超出国家分配的相应排放份额,相关部门会给予严重处分,甚至直接停产,这样的政策激励了多数企业尽量减少自己的碳排放份额。另一方面,个别企业为了追求单纯的短期经济利润,不惜以污染环境为代价,本身企业的名义碳排放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额度,出现这种情况而企业又不想因此受到处罚,这样变卖碳排放份额或者称之为碳排放额转接有了市场需求,因为有些企业是很容易实现国家对其规定的碳排放份额的,这样他还会剩余一部分碳排放额,这样的碳排放额如不加以转接,是没有利润和补贴的(国家在碳排放额低于基准值的企业补贴政策尚不完善),这样企业就可以高价将自己没用使用完的碳排放份额转接给其他高碳排放企业,从中获利。这样的获利模式虽然对国家绿色发展是不利的,也是不道德的,但现实中多数企业仍然会采取这样的转接模式获利,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激励一些企业平时减少碳排放,最后将份额转让,国家宏观层面上的碳排放额虽然未必减少,但这种“利激励性”确实对很多企业吸引较大。

2.碳税的减排激励性较弱

通过上文分析,碳交易的减排激励性具有政策漏洞,且属于非道德减排激励,而碳税作为一种税收政策,是国家的一种强制措施,无论对企业还是对个人都是无法逃避的,这种减排措施虽然具有一定的被动性,企业和个人的减排积极性也不是很大,但在目前的发展背景及文明程度看,碳税在减排的效果和道德上效果却是较好的。当然从长远来看,这种税收政策的实施也会受到一定的抵制,难以在实际上得到推广。

四、减排成本比较

1.有效的碳交易措施可以减少减排成本

大气以公共资源的形式存在于现有的环境下,以至于发生在任何地方的碳减排行为都会对全球气候的变化产生影响。但是,由于国家间发展的不均衡,其用于碳减排方面的资金也是十分的不均衡的,以至于形成了区别的减排成本。并且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其具体设这的减排额度也是存在差异性的。为了符合经济效益的原则,碳交易发生在用于碳减排的成本最低的地方是最合算的。这就是《京都议定书》的设计理念,将两种不同的机制进行了具体的引用,即限额交易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全球的减排成本。因此其确定的碳交易措施的最优点即为成本不变的情况下,碳交易市场最为活跃的地方和减排成本最小的地方的交汇。

对于碳交易而言,其自身的运作成本较高。并且碳交易的运作体系也是十分的复杂的,其复杂性的表现就是对一种市场机制的需求,这种机制使全新的,具体包括为初始排放限额的确定方法、限额分配的具体标准、交易机制的具体的制定和交易机构的建立与监督等等。所以,在碳交易市场的建立的过程中,其需要的成本也是很高的。首先,由于碳商品是有别于一般商品的特殊品,需要对每一个碳交易的参与者设立独立的账户,并且将其碳排放权进行标准化,使其可以以商品的形式出现在市场上,这就要求了碳排放中数据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但是对其进行监督的过程,又是一个具有较高成本的投入过程。

其次,碳排放权本身是一种虚拟的商品,并不具有价值,为了赋予其商品的特性,必须使其成为稀缺的资源,使人们有意愿去进行交换,这主要额措施就是确保各排放个体在进行碳排放的过程中不得超过其规定的限额。

2.碳税的实施简单,成本低廉

相对于碳交易的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其具体的实际操作成本具有较高的不透明性,碳税的实施的透明性较高,并且其实施的成本较为低廉。因为各国都有比较完善的税收制度,其各方面的设施也较为健全,所以在碳税的制定的过程中,并不需要重新设计心得制度体系已对其进行良好的适应。这在一定程度上大大的降低了碳税的实施成本,增加了征收的可行性,可以再气候变暖的大形势不断恶化的情况下,及时的采取该项措施,具有很强的可执行性。并且大部分国家已经由现存的能源税收,并且已经初步形成了纳税个体的数据库,方便对其进行统计和具体的执行对象的确定。所以,才碳税的具体的执行的过程中具有很强的可执行性,并且执行过程简单,成本低廉,对于有效的一直碳排放,缓解气候变暖具有突出的作用。(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王丽颖. 基于能源强度视角看碳强度目标的实现[J].社会科学战线.2012, (07):263-264.

低碳排放的措施篇7

关键词:低破经济 国际贸易法 碳关税 排放交易机制

随着哥本哈根会议的黯然收场,全球都意识到,气候变化不仅仅是环境问题,它已经上升到国际政治和法律层面,进而渗透到各国和全球的经济层面。气候变化催生了低碳经济概念。低碳经济,最早正式出现于2003年英国的能源白皮书,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其涵义: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下,通过相关技术革新手段,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的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并辐射到所有产业领域。有学者认为,低碳经济有望成为继信息技术革命后的又一场新的工业革命。目前,相当一部分国家已着力于未来低碳经济的发展。例如,美国参议院在2007年提出了《低碳经济法案》,将低碳经济作为其未来经济发展的战略。从全球经济角度看,低碳经济就像多米诺骨牌,一触即发。它将推倒传统经济的各领域,导致全球经济重新洗牌,并向现有的法律、政策等制度层面提出挑战。

一、各国国内措施对国际贸易法的影响和挑战

低碳经济时代的到来对法律体系下的多个部门法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Www.133229.Com在环境法领域,低碳经济会导致环境法原则的转型和制度的发展。例如,出现协调发展原则、环境优先原则;发展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创造低碳补贴制度,等等。在行政法领域,行政权将更多介人民事领域,行政许可和排污权也将盛行。在国际法领域,低碳经济的影响则更加深远,因为气候变化的应对是跨国界并需要全球合作的。因此,传统的至高无上的主权原则领域受到了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制约。相应的,国际组织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贸易法、国际争端解决法都将受到挑战和影响,尤其是国际贸易法。目前,各国正在和将要施行的单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国内措施在多边的贸易环境下,必然产生摩擦和冲突,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多边贸易。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探讨低碳经济背景下,各国采取的相应的国内措施对国际贸易法带来的影响和挑战。

1.以碳关税征收为代表的边境调整措施

各国为将温室气体排放成本内部化,为排放设置了相应的国内价格机制,包括温室气体排放税和排放交易制度。这些政策会改变产品的相对价格,并可能影响国际贸易的公平与条件。因此,国外价格机制的实施与否和程度,将导致碳价格差别各异。理论上就出现了一种解决方案,即设置以碳关税为代表的边境调整措施来平衡和降低一国为达到低碳目的而增加的成本。例如,欧盟、美国以及其他经合组织国家提出“边境碳调整”,对来自无实质性温室气体排放义务国家的产品加征进口关税或碳税,被称之为“边境税调整”。在哥本哈根会议后,发达国家加快了对没有承担碳减排义务国家(主要是经济正在快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例如中国、印度等)拟征碳关税的进程。世界贸易组织( wto )与联合国环境署联合的《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则指出了实施边境措施的困难:第一,难以提供实施边境措施的明确理由,也就是说难以准确评估碳泄露和竞争力损失;第二,难以确定一个公平的价格施加在进口产品上。《报告》同时认为,关贸总协定和反补贴协定在一定情形下,允许边境税调整措施的使用,但其必须遵守wto协议的核心贸易原则。

2.政府财政支持的经济激励手段

除了价格机制外,以政府财政支持来促进开发利用新的气候友好型技术(例如,碳捕捉与封存技术)和可再生能源,是另外一种普遍运用的经济刺激手段,包括财政手段、价格支持措施和投资支持政策,等等。然而,从wto的多边贸易体制看,这些政府的财政支持措施极有可能因为降低物品的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而构成补贴。从原则上讲,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下,这些措施都应该遵守wto关于补贴的规则。

3.新技术标准手段

除经济激励手段外,另一种常用的环境和气候战略手段是建立技术标准。例如,对于产品和产品的生产方法,制定强制性技术规范或自愿性标准,以达成减排和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目的。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不断加大对强制性规范和自愿性标准措施的利用,通过推广使用能效高的设备和电子器材,达到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据估计,在过去的30年中,通过能效利用的提高,至少节约了50%的能源消耗量。据悉,能源利用率的提高还有着很大的潜力,例如在建筑、运输、农业等产业领域。但是,这些政策也应受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约束,以保证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二、碳关税设置的法律探讨

前文已述,碳关税是边境调整措施之一,是对来自无实质性温室气体排放义务国家的产品加征进口关税,平衡国内因减排造成的成本增加,从而达到国际贸易的公平。碳关税问题是目前国际上争议很大的问题,也是发达国家正在极力鼓吹的缓解气候变化的有利手段。以欧盟、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基于其技术、经济领先的现状和利益需要,在该问题上的研究比较一致,并已经或正在被转化为政策和立法。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预测:如果欧盟全面实行碳关税,中国将面临平均26%的碳关税,因为中国的出口产品多为碳排放量较高的低端产品,从而导致出口量下滑21%。另一方面,欧盟则将在气候变化谈判、国际贸易谈判中占据主动权。因此,碳关税设置的法律探讨对于指导我国未来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wto等国际组织的谈判、制定与完善国内相关立法政策等具有重要意义。

1.碳关税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明确指出: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因此应对气候变化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根据该原则,发达国家应率先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有关技术;而发展中国家在得到发达国家技术和资金支持下,采取措施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同时,第三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为对付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

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限制”。由此可见,基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发展中国家不具有强制性的减排义务,其区别于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合理合法,并非所谓的“造成了国际贸易的不公平”。因此,发达国家设计的单方面碳关税设置,意在抵消发展中国家所享有的历史补偿和过渡期保护,是公然违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

2.碳关税与wto规则

既然碳关税的征收是处于多边的国际贸易体系之下,那么该税的征收在wto体系下是否于法有据?根据wto的征税规则,“产品的关税不能因为生产方法不同而区别对待”,碳关税的设置是有违wto的基本规则的。但另一方面,《国际关贸总协定》( gatt)第二十条的一般例外条款又似乎为碳关税的征收留下了生存空间。例外条款制度是wto的一大特色,据统计,相关例外条款的文字内容是wto原则规定的两倍左右。这些例外条款作为调和世界各国贸易体制纷繁差异的润滑剂,起到了吸引更多国家加人的积极作用,功效类似于在国际公约中频繁出现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一些学者认为,第二十条一般例外条款中的(b)和(g)两项能够为碳关税征收提供法律依据,即“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和“为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笔者认为,他们直接作为法律依据还需经过论证,至少,气候是否能够作为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就还值得探讨。

3.碳关税征收的争端解决

美国限制进口泰国等国的海虾海龟案以及巴西限制进口欧盟的废旧轮胎案都是成功援用wto一般例外条款的经典案例,但还没有碳关税的案例发生和提交,因此,专家小组的最终裁判会走向何处还不得而知。gatt1947及到目前为止wto体制内解决有关援引第二十条例外之争端的实践表明,第二十条的适用分为两步:首先,援引第二十条例外采取的措施应能在该有关分款下证明其合理性;其次,审查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第二十条总款的各项要求,从而防止滥用第二十条例外的行为发生。为防止对第二十条例外的滥用,有关解决争端专家小组在实践中进一步形成了援引第二十条例外而采取违反总协定义务的措施所应遵守的三条规则:①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旨在追求第二十条分款中所列目标;②所采取的措施只能在“最低限度内背离”总协定其他条款追求的目标;③因采取此等措施而造成的对总协定义务的背离程度应与采取此等措施追求的目标成比例。如果将来我国真的与发达国家产生了碳关税征收的纠纷,我们应该抓住两点:其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wto规则体系是两个不同的国际法体系,碳关税的征收违背其中之一,即违背了应遵循的国际义务;其二,wto一般例外条款作为碳关税征收的合法依据过于牵强。

三、碳排放交易机制

作为一种环境经济手段,排放交易是在全球气候变化这一大背景下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自《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确立以来,已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在该机制下,首先确立排放削减目标,经分配或拍卖由削减目标所决定的排放量限额或排放权,并允许各排放源对排放限额进行相互交易,即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模式。碳排放交易机制作为减排的有效手段,正逐渐成为国际贸易领域的新起之秀,在未来具有巨大的潜力和市场。

欧盟为了帮助其成员国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启动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多国和多部门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euets在其实施的第一阶段(2005一2007年)虽然仅涉及二氧化碳,但已包括了27个成员国的10 500项设施,几乎占欧盟碳排放量的45 %。在实施的第二阶段( 2008 -- 2012年)及以后,它所调整的温室气体种类和产业部门类别将不断扩大。在euets下,各成员国以国家分配方案(nap )确定本国的碳排放总量和分配给各个设施的排放权(eua),如果企业的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额,可以销售余额以获利;反之,它必须到市场上购买排放许可额。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成立于2003年。它是全球第一个、也是北美地区唯一一个自愿参与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并对减排量承担法律约束力的先驱组织和市场交易平台。euets和ccx在排放总量和灵活度、长期管制的确定性、透明度和执行保障等市场评价方面各有千秋。

尽管euets和 ccx有着不同的目标和政治背景,但一系列数据说明它们已经在创建有效的市场框架方面取得了重大的成功,成为了企业在新的碳市场条件下经营的实验基地。然而,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它们在有效减排、实现环境功能方面并无显著突破。碳市场繁荣的背后,《京都议定书》的减排任务是否能够实现还是一个未知数。就一个在环境领域发挥有效作用的排放交易市场而言,它应该激励企业改变生产模式,以清洁能源取代传统能源。由于上述的种种缺陷,euets和ccx在这一点上收效甚微。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各国政府应当设置充分的长期的排放限额,既能保证市场流通,又能刺激企业更多的技术创新。事实上,已有学者对《京都议定书》下的排放交易体制提出了反思。排放交易试图将市场自由主义和可持续发展论嫁接在一块,却忽略了两者之间暗含的紧张关系:市场自由以短期效益最大化为目标,而可持续发展以催生技术革新、为下代人谋利为目标。市场主体在作出技术决策的过程中往往不愿意考虑惠及竞争者和下一代,创造积极的溢出效应。因此,国际排放交易机制无助于可持续能源发展。如何协调政府和市场的作用来完善现有的排放交易体制,值得进一步讨论。

四、思考与展望

气候变化催生了低碳经济时代的到来,同时,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压力下,应对低碳经济发展的各种国内措施容易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如果能从国际主义的角度出发,在多边贸易体系下的标准、补贴、税收和知识产权等wto规则是能够有利于应对气候变化的,但多数国家的贸易部长表示,对使用贸易限制措施的提议应该谨慎,尤其是应该避免以应对气候变化的名义仓促限制贸易。贸易在促进气候友好的经济增长和发展方面可以发挥一些作用,但不应该被看作是缓解气候变化所有问题的答案[0,更不能看成是争夺经济利益和话语权的手段。一些国际组织对于相关国内措施的看法相对于发达国家则比较全面、中立和客观。例如,世界贸易组织对单边的国内措施持谨慎和担忧态度,并要求这些措施不应该违背wto的基本规则。但是,他们也并未能对气候与国际贸易法律问题提出实质性建议和方案。例如,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联合国环境署于2009年6月26日联合的《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中,虽然首次阐释了贸易和气候变化的关系,但报告本身也指出,这只是对相关问题作了一个大概的和初步的描述。接下来需要我们深人探讨的问题还有很多。例如一个基础性难题:在国际贸易法领域wto法是以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为基本原则,而气候变化的国际法成果公约—《联合国气

低碳排放的措施篇8

关键词:低破经济 国际贸易法 碳关税 排放交易机制

随着哥本哈根会议的黯然收场,全球都意识到,气候变化不仅仅是环境问题,它已经上升到国际政治和法律层面,进而渗透到各国和全球的经济层面。气候变化催生了低碳经济概念。低碳经济,最早正式出现于2003年英国的能源白皮书,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其涵义: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下,通过相关技术革新手段,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的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并辐射到所有产业领域。有学者认为,低碳经济有望成为继信息技术革命后的又一场新的工业革命。目前,相当一部分国家已着力于未来低碳经济的发展。例如,美国参议院在2007年提出了《低碳经济法案》,将低碳经济作为其未来经济发展的战略。从全球经济角度看,低碳经济就像多米诺骨牌,一触即发。它将推倒传统经济的各领域,导致全球经济重新洗牌,并向现有的法律、政策等制度层面提出挑战。

一、各国国内措施对国际贸易法的影响和挑战

低碳经济时代的到来对法律体系下的多个部门法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在环境法领域,低碳经济会导致环境法原则的转型和制度的发展。例如,出现协调发展原则、环境优先原则;发展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创造低碳补贴制度,等等。在行政法领域,行政权将更多介人民事领域,行政许可和排污权也将盛行。在国际法领域,低碳经济的影响则更加深远,因为气候变化的应对是跨国界并需要全球合作的。因此,传统的至高无上的原则领域受到了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制约。相应的,国际组织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贸易法、国际争端解决法都将受到挑战和影响,尤其是国际贸易法。目前,各国正在和将要施行的单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国内措施在多边的贸易环境下,必然产生摩擦和冲突,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多边贸易。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探讨低碳经济背景下,各国采取的相应的国内措施对国际贸易法带来的影响和挑战。

1.以碳关税征收为代表的边境调整措施

各国为将温室气体排放成本内部化,为排放设置了相应的国内价格机制,包括温室气体排放税和排放交易制度。这些政策会改变产品的相对价格,并可能影响国际贸易的公平与条件。因此,国外价格机制的实施与否和程度,将导致碳价格差别各异。理论上就出现了一种解决方案,即设置以碳关税为代表的边境调整措施来平衡和降低一国为达到低碳目的而增加的成本。例如,欧盟、美国以及其他经合组织国家提出“边境碳调整”,对来自无实质性温室气体排放义务国家的产品加征进口关税或碳税,被称之为“边境税调整”。在哥本哈根会议后,发达国家加快了对没有承担碳减排义务国家(主要是经济正在快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例如中国、印度等)拟征碳关税的进程。世界贸易组织( wto )与联合国环境署联合的《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则指出了实施边境措施的困难:第一,难以提供实施边境措施的明确理由,也就是说难以准确评估碳泄露和竞争力损失;第二,难以确定一个公平的价格施加在进口产品上。《报告》同时认为,关贸总协定和反补贴协定在一定情形下,允许边境税调整措施的使用,但其必须遵守wto协议的核心贸易原则。

2.政府财政支持的经济激励手段

除了价格机制外,以政府财政支持来促进开发利用新的气候友好型技术(例如,碳捕捉与封存技术)和可再生能源,是另外一种普遍运用的经济刺激手段,包括财政手段、价格支持措施和投资支持政策,等等。然而,从wto的多边贸易体制看,这些政府的财政支持措施极有可能因为降低物品的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而构成补贴。从原则上讲,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下,这些措施都应该遵守wto关于补贴的规则。

3.新技术标准手段

除经济激励手段外,另一种常用的环境和气候战略手段是建立技术标准。例如,对于产品和产品的生产方法,制定强制性技术规范或自愿性标准,以达成减排和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目的。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不断加大对强制性规范和自愿性标准措施的利用,通过推广使用能效高的设备和电子器材,达到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据估计,在过去的30年中,通过能效利用的提高,至少节约了50%的能源消耗量。据悉,能源利用率的提高还有着很大的潜力,例如在建筑、运输、农业等产业领域。但是,这些政策也应受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约束,以保证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二、碳关税设置的法律探讨

前文已述,碳关税是边境调整措施之一,是对来自无实质性温室气体排放义务国家的产品加征进口关税,平衡国内因减排造成的成本增加,从而达到国际贸易的公平。碳关税问题是目前国际上争议很大的问题,也是发达国家正在极力鼓吹的缓解气候变化的有利手段。以欧盟、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基于其技术、经济领先的现状和利益需要,在该问题上的研究比较一致,并已经或正在被转化为政策和立法。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预测:如果欧盟全面实行碳关税,中国将面临平均26%的碳关税,因为中国的出口产品多为碳排放量较高的低端产品,从而导致出口量下滑21%。另一方面,欧盟则将在气候变化谈判、国际贸易谈判中占据主动权。因此,碳关税设置的法律探讨对于指导我国未来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wto等国际组织的谈判、制定与完善国内相关立法政策等具有重要意义。

1.碳关税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明确指出: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因此应对气候变化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根据该原则,发达国家应率先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有关技术;而发展中国家在得到发达国家技术和资金支持下,采取措施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同时,第三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为对付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

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限制”。由此可见,基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发展中国家不具有强制性的减排义务,其区别于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合理合法,并非所谓的“造成了国际贸易的不公平”。因此,发达国家设计的单方面碳关税设置,意在抵消发展中国家所享有的历史补偿和过渡期保护,是公然违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

2.碳关税与wto规则

既然碳关税的征收是处于多边的国际贸易体系之下,那么该税的征收在wto体系下是否于法有据?根据wto的征税规则,“产品的关税不能因为生产方法不同而区别对待”,碳关税的设置是有违wto的基本规则的。但另一方面,《国际关贸总协定》( gatt)第二十条的一般例外条款又似乎为碳关税的征收留下了生存空间。例外条款制度是wto的一大特色,据统计,相关例外条款的文字内容是wto原则规定的两倍左右。这些例外条款作为调和世界各国贸易体制纷繁差异的剂,起到了吸引更多国家加人的积极作用,功效类似于在国际公约中频繁出现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一些学者认为,第二十条一般例外条款中的(b)和(g)两项能够为碳关税征收提供法律依据,即“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和“为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笔者认为,他们直接作为法律依据还需经过论证,至少,气候是否能够作为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就还值得探讨。

3.碳关税征收的争端解决

美国限制进口泰国等国的海虾海龟案以及巴西限制进口欧盟的废旧轮胎案都是成功援用wto一般例外条款的经典案例,但还没有碳关税的案例发生和提交,因此,专家小组的最终裁判会走向何处还不得而知。gatt1947及到目前为止wto体制内解决有关援引第二十条例外之争端的实践表明,第二十条的适用分为两步:首先,援引第二十条例外采取的措施应能在该有关分款下证明其合理性;其次,审查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第二十条总款的各项要求,从而防止滥用第二十条例外的行为发生。为防止对第二十条例外的滥用,有关解决争端专家小组在实践中进一步形成了援引第二十条例外而采取违反总协定义务的措施所应遵守的三条规则:①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旨在追求第二十条分款中所列目标;②所采取的措施只能在“最低限度内背离”总协定其他条款追求的目标;③因采取此等措施而造成的对总协定义务的背离程度应与采取此等措施追求的目标成比例。如果将来我国真的与发达国家产生了碳关税征收的纠纷,我们应该抓住两点:其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wto规则体系是两个不同的国际法体系,碳关税的征收违背其中之一,即违背了应遵循的国际义务;其二,wto一般例外条款作为碳关税征收的合法依据过于牵强。

三、碳排放交易机制

作为一种环境经济手段,排放交易是在全球气候变化这一大背景下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自《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确立以来,已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在该机制下,首先确立排放削减目标,经分配或拍卖由削减目标所决定的排放量限额或排放权,并允许各排放源对排放限额进行相互交易,即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模式。碳排放交易机制作为减排的有效手段,正逐渐成为国际贸易领域的新起之秀,在未来具有巨大的潜力和市场。

欧盟为了帮助其成员国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启动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多国和多部门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euets在其实施的第一阶段(2005一2007年)虽然仅涉及二氧化碳,但已包括了27个成员国的10 500项设施,几乎占欧盟碳排放量的45 %。在实施的第二阶段( 2008 -- 2012年)及以后,它所调整的温室气体种类和产业部门类别将不断扩大。在euets下,各成员国以国家分配方案(nap )确定本国的碳排放总量和分配给各个设施的排放权(eua),如果企业的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额,可以销售余额以获利;反之,它必须到市场上购买排放许可额。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成立于2003年。它是全球第一个、也是北美地区唯一一个自愿参与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并对减排量承担法律约束力的先驱组织和市场交易平台。euets和ccx在排放总量和灵活度、长期管制的确定性、透明度和执行保障等市场评价方面各有千秋。

尽管euets和 ccx有着不同的目标和政治背景,但一系列数据说明它们已经在创建有效的市场框架方面取得了重大的成功,成为了企业在新的碳市场条件下经营的实验基地。然而,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它们在有效减排、实现环境功能方面并无显著突破。碳市场繁荣的背后,《京都议定书》的减排任务是否能够实现还是一个未知数。就一个在环境领域发挥有效作用的排放交易市场而言,它应该激励企业改变生产模式,以清洁能源取代传统能源。由于上述的种种缺陷,euets和ccx在这一点上收效甚微。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各国政府应当设置充分的长期的排放限额,既能保证市场流通,又能刺激企业更多的技术创新。事实上,已有学者对《京都议定书》下的排放交易体制提出了反思。排放交易试图将市场自由主义和可持续发展论嫁接在一块,却忽略了两者之间暗含的紧张关系:市场自由以短期效益最大化为目标,而可持续发展以催生技术革新、为下代人谋利为目标。市场主体在作出技术决策的过程中往往不愿意考虑惠及竞争者和下一代,创造积极的溢出效应。因此,国际排放交易机制无助于可持续能源发展。如何协调政府和市场的作用来完善现有的排放交易体制,值得进一步讨论。

四、思考与展望

气候变化催生了低碳经济时代的到来,同时,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压力下,应对低碳经济发展的各种国内措施容易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如果能从国际主义的角度出发,在多边贸易体系下的标准、补贴、税收和知识产权等wto规则是能够有利于应对气候变化的,但多数国家的贸易部长表示,对使用贸易限制措施的提议应该谨慎,尤其是应该避免以应对气候变化的名义仓促限制贸易。贸易在促进气候友好的经济增长和发展方面可以发挥一些作用,但不应该被看作是缓解气候变化所有问题的答案[0,更不能看成是争夺经济利益和话语权的手段。一些国际组织对于相关国内措施的看法相对于发达国家则比较全面、中立和客观。例如,世界贸易组织对单边的国内措施持谨慎和担忧态度,并要求这些措施不应该违背wto的基本规则。但是,他们也并未能对气候与国际贸易法律问题提出实质性建议和方案。例如,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联合国环境署于2009年6月26日联合的《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中,虽然首次阐释了贸易和气候变化的关系,但报告本身也指出,这只是对相关问题作了一个大概的和初步的描述。接下来需要我们深人探讨的问题还有很多。例如一个基础性难题:在国际贸易法领域wto法是以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为基本原则,而气候变化的国际法成果公约—《联合国气

候变化框架公约》是奉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两者该如何协调是目前的主要难题。当然,尽管贸易机制和旨在应对气候变化的新的全球环境机制之间可能存在矛盾,但如果能够系统研究,将两者衔接,两者可以相互促进,在国际贸易顺利进行的同时,实现广泛的全球环境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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