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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基本准则8篇

时间:2024-02-22 16:13:31

安全生产的基本准则

安全生产的基本准则篇1

论文关键词 基本原则 全程监管 信息公开

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则是食品安全法基础理论中的核心,它是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和灵魂,它体现着食品安全法的根本价值,反映着食品安全法的本质,并对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和贯彻执行起着普遍的指导作用。客观、准确、科学地概括、分析、提炼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我国食品安全法理论和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研究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使我们能够正确认识《食品安全法》的本质,有利于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内容,更好的指导食品安全活动,满足国家在调节社会食品安全活动中所产生的对食品安全关系调整的需要。由于食品安全法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范畴、任务和目标与其他法律不同,所以食品安全法具有独特的基本原则。

一、分段监管原则

分段监管原则是指在坚持按照食品生产、加工、流动每一个环节由一个行政部门负责下,采取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各尽其责为主导方针的多机构分段监管原则i。

分段监管原则首先形成与美国,1906年6月30日,美国通过了第一部《食品和药品法》,之后的32年为了适应食品安全发展的需要,美国先后颁布了五部法案,进行了两次大的修改,确立了详细的检验标准和检验程序,使涉及食品和药品安全的法律不断得到完善,这些法律涵盖了美国所有的食品领域,使各个食品环节在监管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至此分段监管原则在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中被充分体现出来。为了更好地完善这种分段监管原则,美国在1998年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这样就形成了由一个委员会总协调,六个部门来进行分管,对各自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段监管从分落实了分段监管的特。

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将《食品卫生法》的监管体制变为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充分体现了分段监管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到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我国食品安全遵循分段监管原则,对应的实行分段监管体制。在这种分段监管的原则下我国形成了与之适应和配套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是国家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采取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2010年2月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分段监管体制,国务院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最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共有15个部门参加。至此我国正式形成了在中央层面由一个总体机构协调,具体监管由五个部门在各自领域分别管理的分管监管体制。因此,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就是在分段监管原则的指导下构建的,他直接体现了食品安全法分段监管原则的核心精神。

二、信息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原则,是指为了实现公众的知情权、食品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任何信息应向公众公布的准则。iv《食品安全法》始终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信息如果不公布或公布不规范、不统一,会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开制度,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受到广泛关注。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总体情况、标准、监测、监督检查(含抽检)、风险评估、风险警示、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首先,明确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根据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及其重要程度、影响范围的不同,公布信息的部门主要有:(1)卫生部负责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即现行体制下的省卫生厅、直辖市卫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公布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这些信息的特点是影响力限于特定区域。(3)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公布本部门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其次,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预防性原则

预防性原则,它是一项行动原则,是指将来很有可能发生损害健康、或者以现有的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可能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现有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因果关系的成立,为了预防损害的发生而在当前时段采取暂时性的措施。v食品安全预防原则意在将食品安全事后规制变为重点预防事故的发生,这是对食品安全监管理念的重要转变。预防原则和风险分析原则是相对应的,它针对的是风险,而不是损害。风险是将来发生损害的可能性,一旦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那就是实际损害。预防的目的并不是将风险降为零,因为从实际情况来讲,即便根据预防原则采取措施,也不可能将 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的根源在当前消除为零。

预防原则的概念最早始于20世纪80年代德国的Vorsorge法则。2002年《欧盟食品基本法》该法第7条第2款对预防原则的具体措施提出如下要求:“根据第1款所采取的措施应恰如其分,对贸易的限制作用不超出实现共同体所选择的高水平健康保护所必须的、技术经济上可行的,以及考虑事情的其他合法因素。应在适当时期根据鉴定作出的风险对生命及健康危害的性质及所需科技信息种类,澄清科技不确定性并开展更全面的风险分析。”vi美国采取的开放政策和欧盟的限制管理截然相反,其认为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过度适用将阻碍技术的进步、妨碍贸易自由,因此必须给予一定的限制。

我国规定的预防性原则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欧美更加宽泛,预防性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体现在下具体内容:第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第二,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制定并且实施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是真正实现食品安全源头治理、防患于未然的前提条件。食品安全标准为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成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依据。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第三,食品安全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第四,食品安全标签制度。食品标签是粘贴在产品外包装上的标识。食品标签提供了食品的内在质量信息、营养信息、时效信息及食用指导信息等,是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重要依据。食品标签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与标签应当一致。

四、风险分析原则

风险分析(riskanalysis)原则是指的是对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进而根据风险程度来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以控制或者降低风险并且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全过程中保证风险相关各方保持良好的风险交流状态。viii这一原则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科学管理的体现也是制定食品安全管措施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依据已成为国际公认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风险分析是对人体接触食源性危害而产生的已知或潜在的对健康不良影响的科学评估是一种系统地组织科学技术信息及其不确定性信息来回答关于健康风险的具体问题的评估方法。

1997年4月30日欧盟委员会铁于欧盟食品法的一般原则委员会绿皮书肋欧盟食品法确定了6个基本目标“确保法规主要以科学证据和风险评估为基础”是其中之一。2000年2月12日《欧盟关于食品安全自皮书》,该自皮书在第二章食品安全原则中认为风险分析必须成为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础欧盟必须把它的食品政策建立在三项风险分析的运用之上:风险评估(科学建议和信息分析)、风险管理(管理与控制)和风险交流同时认为如果合适的话预防原则将应用于风险管理的决议中。

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都明确地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探索该原则实现的法律机制,其实质在于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执行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措施。《食品安全法》首次提出的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从经验监管向科学监管、从传统监管向现代监管逐步迈进。

安全生产的基本准则篇2

论文摘要 标准化是生产质量安全蔬菜的基础,质量监控措施是蔬菜质量安全的最后保障。柳州市根据产地环境、投入品管理、生产管理技术、质量安全监控等国家、行业标准与规范制定本地蔬菜基地标准化建设与质量安全监控规范,并指导蔬菜基地建设和进行蔬菜标准化生产,从而实现质量安全全程可监控,保障基地蔬菜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建立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提供了技术支撑和保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是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前提,是切实保证农产品质量的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前提。利用目前我国已经建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国家、行业标准,结合柳州市的蔬菜生产及质量安全监控的实际研究制定《柳州市蔬菜基地标准化建设与质量安全监控规范》,现将该规范的具体内容介绍如下。

1范围

规定蔬菜基地标准化建设中的基地选择和管理、生产投入品管理、生产技术选择和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技术措施。

2规范引用文件

《NY/T848-2004蔬菜产地环境技术条件》;LGB4285农药安全使用标准》;《GB/T8321农药合理使用准则》;《NY/T496肥料合理使用准则》;《GB/T16715瓜菜作物种子》;《NY/T1276-2007农药安全使用规范总则》;《GB2763-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T5009.199-2003蔬菜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方法》;《GB/T19648-2005 水果和蔬菜中446种农药多残留测定方法》。

3基地选择

3.1基地基本条件

建设基地要求:交通比较便利,有利于机械化耕种和投入品及产品运输;水源条件较好,可保证常年浇灌用水;电力使用方便,能够保证生产浇灌系统及产品加工、包装等用电;土地相对平整,方便大规模、集约化、机械化生产;周边无污染源、连片面积200hm2以上。

3.1.1土地平整,为基础设施打下基础。结合现有耕地的地形地貌,采取相对就近统一平整,填毁不规则的沟渠,清除土地上杂树等附属物,形成单幅面积超过1hm2的平面整体。

3.1.2道路交通建设。田字型主干道4m宽,水泥路面;支干路3.0m宽,水泥路面或煤渣路面,主支道路相连。

3.1.3排灌系统建设。基地选择离江、河较近,采用江河水与打旱井结合,建立引水泵站,并建设蓄水池,加输水管线形成基地灌溉系统。同时基地内开发修筑主沟渠,新建槽形渠若干条与主干渠相连形成排水系统。

3.1.4电力设施建设。基地建设选择区域内,在充分利用现有农电网的基础上,需要重新调整部分变压器和低压输电线路,根据需要配套,以满足农户灌溉、产品加工、包装、杀虫等生产用电需要。

3.2基地环境条件

基地产地环境要求符合农业部标准《NY/T848-2004蔬菜产地环境技术条件》的规定。保证基地土壤、灌溉用水、空气质量、悬浮物指标满足标准要求。

4投入品管理

4.1农药使用管理

基地生产中防虫、治病以物理、生物防治为主,采用频振式杀虫灯、黄板、性诱剂等技术,在确需要使用化学农药的情况下按照《GB4285农药安全使用标准》、《GB/T8321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及《NY/T1276-2007农药安全使用规范总则》的要求合理使用。

4.2肥料使用管理

基地肥料的使用按照测土配方施肥的基本要求,优先采用有机肥,其他肥料的使用按《NY/T496肥料合理使用准则》的要求使用。

4.3种子

基地生产用种原则上采用无检疫性病虫害的优质生产性种子,在《GB/T16715瓜菜作物种子标准规定》范围内的按照标准,标准规定之外的种子,采用正规厂家生产,证件齐全的包装种子。

5生产技术

各基地根据生产需要,生产无公害蔬菜的按照各品种无公害食品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生产绿色食品的按照各品种绿色食品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生产有机食品的按照各品种有机食品生产技术规程生产。

6产品质量安全监控

6.1采样

6.1.1快速检测采样。四级检测系统对2~3d内准备上市的单一品种面积超过100m2的蔬菜进行监测。对同一基地内相似种植条件的同批次蔬菜1hm2内作为1个样批,利用GPS卫星定位仪定点后,在该区域随机抽取样品。

6.1.2色谱检测采样。每季度对定点基地内2~3d内准备上市的单一品种面积超过1 000m2的蔬菜进行监测。对同一

基地内相似种植条件的同批次蔬菜1hm2内作为1个样批利用GPS卫星定位仪定点后,在该区域随机抽取样品。

6.2检测

6.2.1快速检测。由基地检测室检测人员按照《GB/T5009. 199-2003蔬菜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定性检测。

6.2.2色谱检测。按照《GB/T19648-2005水果和蔬菜中446种农药多残留测定方法》进行定性、定量检测。

6.2.3结果判定。快速检测结果根据速测卡颜色变化判定,如白色药片与对照一样呈蓝色,为阴性,如白色药片不变蓝色或呈浅蓝色为阳性反应;定量检测结果按《GB2763-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进行判定,超过限量标准值的判为超标。

安全生产的基本准则篇3

关键词: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专项储备;单独披露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4)3-0012-02

1 企业安全生产费会计要素的性质变革

财政部对安全生产费列报方法的规定,经历了由“长期应付款”、“盈余公积――专项储备”到单独的所有者权益科目“专项储备”的列报过程。2004年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了两个文件《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要求煤炭行业单独提取安全生产费,并对维检费进行了区分。2006年颁布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适用该办法的各类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的标准及相应的管理要求。在2008年以前,计提的安全生产费作为负债列报,计入长期应付款。2008年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作为利润分配项目,计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2009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指出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属于单独的所有者权益项目,计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2 安全生产费的列报研究

安全生产费的列报的问题一直是讨论的热点,目前有三种处理方式,归为负债、所有者权益及与负债、所有者权益平行列报。

2.1 列入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指出“负债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安全生产费是高危企业的一种现时义务吗?现时义务可以是法定义务也可以是推定义务,法定义务指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强制执行义务,如企业向银行贷款形成借款,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当交纳的税款等,均属于企业承担的法定义务,需要依法予以偿还。2002年《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并且《企业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强制规定高危企业需要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并管理安全生产费,可见安全生产费是高危企业承担的一种现时法定义务。但是要确认为负债需要满足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这两个条件。计提的安全生产费不能确定何时使用及使用多少,因此,安全生产费符合负债的定义却不满足负债的确认条件,按照基本准则规定“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因此,安全生产费用不应该确认为一项负债。

2.2 列入所有者权益

2009年6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将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记入属于所有者权益下的“4301专项储备”科目,并同时计入了相关费用。财政部做出上述调整是出于两点考虑:一是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依据基本准则和国际准则概念框架,均不具有负债性质。二是要防止成本外部化。安全生产费计入所有者权益有两问题需要探讨,首先,安全生产费符合所有者权益定义吗?基本准则规定“所有者权益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体现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而安全生产费是为保障安全生产而提取的准备金,专门用于完善高危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有利润分配、补充股本、弥补亏损等所有者权益功能,不属于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因此,安全生产费不符合所有者权益定义。其次,基本准则规定“费用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按解释第3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专项储备计提时增加了费用,并同时增加了所有者权益,这与费用的定义不符。因此,安全生产费不应该计入所有者权益。

2.3 安全生产费与负债、所有者权益平行列示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将会计要素界定为六个,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如果采取平行列示的办法,会计恒等式将变成资产=负债+专项储备+所有者权益,并且对财务指标的核算影响巨大,采取平行列示的方法欠缺全方位的思考。

3 安全生产费单独进行披露

经过以上分析,安全生产费既不应该计入负债也不符合所有者权益定义,本文提出把安全生产费单独进行披露的方法,即:计提的安全生产费不直接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列报,只在表外进行单独披露。

3.1 科目设置及会计处理

具体处理方法是,按照2012年《企业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中关于安全费用计提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借记“银行存款――专项储备专户”,贷记“银行存款――基本账户”。费用性支出直接记入当期产品的成本及损益,贷记“银行存款――专项储备账户”,用于购置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在“在建工程―安全生产设备”中归集相关费用,安装完成时转入“固定资产――安全生产设备”。考虑到税法与会计计税基础的一致性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不采用固定资产一次性提足折旧的方法,而使用平均年限法进行后续计量。

3.2 表外披露分析

对于安全生产费的表外披露,计提时在“专项储备――计提”中进行记录。根据安全生产费的具体用途,可以将专项储备增设三个明细项目,即:低值易耗安全材料支出、安全生产固定资产支出和其他专项用途支出(李思柱,2010)。低值易耗安全材料支出指价值较低、未能进行资本化的消耗性安全材料的购置支出;其他专项用途是扣除低值易耗安全材料支出和资本化支出的其他安全支出,如安全生产的检查与评价,员工安全知识教育等相关支出。在实际发生安全生产费支出时,减记“银行存款――专项储备专户”的同时在表外进行专项储备明细项目平行登记,“银行存款――专项储备专户”的余额与专项储备余额相同。

安全生产费单独披露在附注和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安全责任中同时进行。在附注中,按上述专项储备明细项目进行披露,使信息使用者全面了解安全生产费的提取、使用明细及结余情况。

3.3 案例分析

2013年,A煤矿企业按月提取安全生产费,提取标准30 元/t,每月原煤产量10 万t,则当年共提取安全生产费3 600万,10月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安全生产防护设备,价款10万,增值税17 000元,安装费3 000元,当月末安装完成并投入使用,预计使用年限10年,残值率5%,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11月另外的费用性支出包括: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等低值易耗品支出80万元,应急救援演练支出20万。则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如下:

①计提安全生产费36 000 000(元)

借:银行存款――专项储备专户 36 000 000

贷:银行存款――基本账户 36 000 000

②购入安全生产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安全生产设备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000

贷:银行存款――专项储备专户 117 000

③安装完成并投入使用

借:在建工程-安全生产设备 3 000

贷:银行存款――专项储备专户 3 000

借:固定资产――安全生产生产设备 103 000

贷:在建工程――安全生产设备 103 000

④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等低值易耗品支出800 000元,应急救援演练支出200 000元

借:制造费用 1 000 000

贷:银行存款――专项储备专户 1 000 000

⑤11月计提折旧额=1030 00×(1-5%)/(10×12)=815

借:制造费用 815

贷:累计折旧 815

在附注中披露:

在附注中披露:

专项储备,提取标准30 元/t,原煤产量120万t,提取总额3 600万元,低值易耗安全材料支出800 000元,安全生产固定资产支出103 000元,其他专项用途支出200 000元,支出总额1 103 000元。其中,固定资产净额101 370,对当期利润影响额1 001 630元,期末余额34 897 000元。

本文提出安全生产费单独披露的新方法,既没有违背基本准则和国际准则概念框架会计要素的定义框架,也没破坏会计计量的原则;并且使安全生产费的披露更规范统一,提高了不同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程度的可比性及安全生产信息的透明度,最终达到合理使用及有效管理安全生产费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安全生产的基本准则篇4

关键词:安全生产费用;所有者权益;固定资产

一、关于“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的历史沿革

(一)第一次正式确立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核算

安全生产作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安全保障的需求是人类最基本需求之一。会计作为管理经济活动的主要组成部分,其核算受其所处时期的社会关系制约,规范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的核算是安全生产形势的迫切需要。2004年5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了财建[2004]119号文《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相关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财政部同时下发关于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与管理的财会[2004]3号文,规定煤炭企业按照吨煤的某种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计入企业的生产成本,安全生产费用科目计提时计入“长期应付款”,使用时若为费用性支出,则直接冲减该科目金额;若为资本性支出,形成资产,则在形成资产时一次性计提折旧。

(二)2008年安全生产费用变革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是为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而提取的发展资金,是对企业盈余积金的积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负债应符合“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的条件,而安全生产费用不符合该特点,而证监会也要求对上市公司年报中安全生产费用列示进行调整。为规范实务操作并与国际接轨,财会函[2008]60号文件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要求计提的安全费用不再计入负债类,而应确认为所有者权益,计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企业在支出安全生产费用时,根据支出内容的不同,分别计入“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科目,若形成固定资产,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后期根据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进行折旧摊销,计入“制造费用”。财会函[2008]60号文件虽然消除了实务与国际准则的差异,但计提时不计入当期损益,也造成相关企业收入和费用不配比的问题。

(三)现行对安全生产费用的规范文件

考虑我国高危行业的实际情况,2009年,财政部了财会[2009]8号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该项规定要求单独列支“专项储备”,有利于相关监督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进行监督和评估。为提高高危行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效率,并防止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更改安全费用使用范围和计提标准,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财企[2012]16号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扩大了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并提高了高危行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最低标准,其计提的期末余额不能在年末处置为零。

二、关于“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的分析

(一)关于“专项储备”的确认问题

在实务工作中,高危行业提取标准不一样,甚至对同一行业的标准都不同,比如煤炭行业最低计提标准就是5~50元不等,加之产量统计存在弹性,导致安全生产费用的增幅与实际产量增幅不匹配,对利润造成很大的影响,专项储备成为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工具之一(孔庆林、杨紫、高彦淳,2012)。

(二)关于“专项储备”的报表列示问题

2009年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解释: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1)所有者投入的资本;(2)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3)留存收益等。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股本)、其他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而专项储备只是企业提取的一项属于准备金性质的安全生产费用,其不具有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弥补亏损等一系列所有者权益的功能,并且在专项储备存在贷方余额时,证明企业提取的这一项安全生产费用并没有实际使用完,最后体现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这样会虚增资产和所有者权益;企业的安全生产支出大于计提费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这样使得同样的费用形成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由此可见,不管是专项储备有结余或是超支使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的真实反映均有不良影响。

(三)专项储备形成的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问题

在财会[2004]3号文“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和财会函2008年60号文“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以及财会[2009]8号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对于后续计量的问题规定基本一致,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处理减少了资产总额,实质上增加了权益性支,不符合安全生产费用本质,还导致生产企业成本失真。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此项规定,给企业对固定资产的管理造成了极大的阻碍,在账务处理上因专项储备形成的固定资产净值为零,资产负债报表中并不体现该项资产,因专项储备形成的所有固定资产均为账外资产,并且因安全方面支出形成资产的设备设施等通常金额较大,使用年限也较长,实物资产的使用价值远高于账面价值。在实物管理上,只能通过设置资产台帐清单,因安全生产设备设施较多,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及工作量。实务中,安全生产设备及一般生产经营用设备的存放位置等也不可能完全独立开,这对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的盘点工作也会带来极大的难度。另外,提前处置该项资产或对其进行计提减值准备,都为企业操控利润提供了条件。由于用于安全生产设备的固定资产税会存在差异,增加了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工作量。

三、对“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的思考

笔者基于上述分析,建议取消“专项储备”会计科目,安生生产费用据实列支,不再预提。国家基于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下发关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及会计核算的各种标准,其目的是为了督促企业保障安全生产,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费用”从设立以来,经过三次会计核算的反复修改,至今仍存在较多争议点并且得不到较好的解决。政府部门对于“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管可由其他途径实现。第一,对高危企业制度建设层面及安全设备设施的监管及检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制定关于安全生产投入的预算,此项安全生产费用按实际列支登记台账进行记录备查。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到企业实地进行考察,重点关注企业是否按照安全生产费用规定,购置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是否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安全支出,安全生产费用是否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进行使用,重点应偏向于结果性的考核。第二,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核算的建议。首先,费用性支出。对于因安全生产投入而产生的费用性支出,根据费用归属原则,直接计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不再先预提后列支,但应做好安全生产费用支出的台账登记。其次,资本性支出。对于因安全生产投入而产生的资本性支出,应按正常的固定资产建设核算,并按月计提折旧,按费用归属原则分配折旧费用。同时,做好相关安全性资产的台账登记以备查。企业将安全生产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一般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账实相符,解决一次性计提折旧导致的诸多问题。

四、结论

企业的安全生产支出是必不可少的支出,对于维系企业安全可持续发展,维护广大职工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建议将安全生产费用作为企业一项正常费用支出或资本化支出业务做会计处理,简化会计核算,提高会计核算标准化程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测重结果考评,辅以台账记录做过程监管,减轻企业管理负担。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财会[2004]3号)[S].2004.

[2]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Z].2008.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S].2009.

[4]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S].2012.

[5]孔庆林,杨紫,高彦淳.专项储备核算相关问题思考[J].财会月刊,2012,(10).

[6]田涛.我国煤矿安全投入机制研究及效率评价分析[D].北京:中国矿业大学,2013.

安全生产的基本准则篇5

关键词:安全生产费用;所有者权益;固定资产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3-0097-02

一、关于“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的历史沿革

(一)第一次正式确立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核算

安全生产作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安全保障的需求是人类最基本需求之一。会计作为管理经济活动的主要组成部分,其核算受其所处时期的社会关系制约,规范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的核算是安全生产形势的迫切需要。

2004年5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了财建[2004]119号文《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相关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财政部同时下发关于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与管理的财会[2004]3号文,规定煤炭企业按照吨煤的某种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计入企业的生产成本,安全生产费用科目计提时计入“长期应付款”,使用时若为费用性支出,则直接冲减该科目金额;若为资本性支出,形成资产,则在形成资产时一次性计提折旧。

(二)2008年安全生产费用变革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是为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而提取的发展资金,是对企业盈余积金的积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负债应符合“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的条件,而安全生产费用不符合该特点,而证监会也要求对上市公司年报中安全生产费用列示进行调整。为规范实务操作并与国际接轨,财会函[2008]60号文件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要求计提的安全费用不再计入负债类,而应确认为所有者权益,计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企业在支出安全生产费用时,根据支出内容的不同,分别计入“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科目,若形成固定资产,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后期根据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进行折旧摊销,计入“制造费用”。财会函[2008]60号文件虽然消除了实务与国际准则的差异,但计提时不计入当期损益,也造成相关企业收入和费用不配比的问题。

(三)现行对安全生产费用的规范文件

考虑我国高危行业的实际情况,2009年,财政部了财会[2009]8号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该项规定要求单独列支“专项储备”,有利于相关监督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进行监督和评估。

为提高高危行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效率,并防止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更改安全费用使用范围和计提标准,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财企[2012]16号文《企业安全生a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扩大了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并提高了高危行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最低标准,其计提的期末余额不能在年末处置为零。

二、关于“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的分析

(一)关于“专项储备”的确认问题

在实务工作中,高危行业提取标准不一样,甚至对同一行业的标准都不同,比如煤炭行业最低计提标准就是5~50元不等,加之产量统计存在弹性,导致安全生产费用的增幅与实际产量增幅不匹配,对利润造成很大的影响,专项储备成为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工具之一(孔庆林、杨紫、高彦淳,2012)。

(二)关于“专项储备”的报表列示问题

2009年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解释: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1)所有者投入的资本;(2)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3)留存收益等。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股本)、其他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而专项储备只是企业提取的一项属于准备金性质的安全生产费用,其不具有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弥补亏损等一系列所有者权益的功能,并且在专项储备存在贷方余额时,证明企业提取的这一项安全生产费用并没有实际使用完,最后体现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这样会虚增资产和所有者权益;企业的安全生产支出大于计提费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这样使得同样的费用形成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由此可见,不管是专项储备有结余或是超支使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的真实反映均有不良影响。

(三)专项储备形成的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问题

在财会[2004]3号文“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和财会函2008年60号文“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以及财会[2009]8号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对于后续计量的问题规定基本一致,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处理减少了资产总额,实质上增加了权益性支,不符合安全生产费用本质,还导致生产企业成本失真。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此项规定,给企业对固定资产的管理造成了极大的阻碍,在账务处理上因专项储备形成的固定资产净值为零,资产负债报表中并不体现该项资产,因专项储备形成的所有固定资产均为账外资产,并且因安全方面支出形成资产的设备设施等通常金额较大,使用年限也较长,实物资产的使用价值远高于账面价值。在实物管理上,只能通过设置资产台帐清单,因安全生产设备设施较多,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及工作量。实务中,安全生产设备及一般生产经营用设备的存放位置等也不可能完全独立开,这对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的盘点工作也会带来极大的难度。另外,提前处置该项资产或对其进行计提减值准备,都为企业操控利润提供了条件。由于用于安全生产设备的固定资产税会存在差异,增加了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工作量。

三、对“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的思考

笔者基于上述分析,建议取消“专项储备”会计科目,安生生产费用据实列支,不再预提。国家基于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下发关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及会计核算的各种标准,其目的是为了督促企业保障安全生产,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费用”从设立以来,经过三次会计核算的反复修改,至今仍存在较多争议点并且得不到较好的解决。政府部门对于“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管可由其他途径实现。

第一,对高危企业制度建设层面及安全设备设施的监管及检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制定关于安全生产投入的预算,此项安全生产费用按实际列支登记台账进行记录备查。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到企业实地进行考察,重点关注企业是否按照安全生产费用规定,购置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是否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安全支出,安全生产费用是否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进行使用,重点应偏向于结果性的考核。

第二,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核算的建议。首先,费用性支出。对于因安全生产投入而产生的费用性支出,根据费用归属原则,直接计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不再先预提后列支,但应做好安全生产费用支出的台账登记。其次,资本性支出。对于因安全生产投入而产生的资本性支出,应按正常的固定资产建设核算,并按月计提折旧,按费用归属原则分配折旧费用。同时,做好相P安全性资产的台账登记以备查。企业将安全生产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一般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账实相符,解决一次性计提折旧导致的诸多问题。

四、结论

企业的安全生产支出是必不可少的支出,对于维系企业安全可持续发展,维护广大职工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建议将安全生产费用作为企业一项正常费用支出或资本化支出业务做会计处理,简化会计核算,提高会计核算标准化程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测重结果考评,辅以台账记录做过程监管,减轻企业管理负担。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财会[2004]3号)[S].2004.

[2]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Z].2008.

[3]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S].2009.

[4]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S].2012.

[5] 孔庆林,杨紫,高彦淳.专项储备核算相关问题思考[J].财会月刊,2012,(10).

安全生产的基本准则篇6

关键词:煤矿;安全费用;会计问题

中图分类号:F406.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1

一、煤矿安全费用会计问题状况

纵观煤矿安全费用会计处理实践与发展变更不难看出,其表面层次包含两类争议问题。即安全费用应由成本实现计提还是由税后创设的相关利润效益中提取。还有一类争议焦点为安全费用提出后应成为所有者权益或是负债列示。其中前者称为矛盾焦点问题。我们认为,由成本中进行计提,虽然可形成良好所得税优势,可在煤矿单位发展经营水平良好的状况下扩充提取,并可有效实现煤矿单位平衡补充效能;然而,通过实践操作,却会形成一系列负面影响,体现出显著的会计问题。首先,该计提方式同企业新型会计要求标准体现了不一致性,会引发煤矿成本不真实、信息失真等不良问题,对企业的发展决策管理则会形成负面影响。同时,由成本之中进行安全费用计提用于专项储备的管理模式,还会令计量资本资产操作面临困难,并会引发煤矿单位实施固定资产管理存在账实不符现象。体现了该操作模式对煤矿单位实施资产综合管理的不良影响,尤其在煤矿单位不断扩充发展规模,实现企业重组集成建设的状况下,倘若评估资产相关事项,则会形成显著资产盘盈问题。同时,由成本计提安全费用还会令国内外企业依据各异准则进行相关会计利润分析统计,并令股东权益体现偏差,对于我国以及国际市场会计准则趋同则体现了偏离差异。无法令我国煤矿企业具备良好的海外市场扩充发展与筹资提升能力。煤矿生产是一项任务繁重、危险性极高的行业,令企业需承担显著的面向社会安全管控职能。其相关责任应由股东担负,而倘若由成本计提安全费用,则会形成安全责任更新为消费者负担的趋势,进而引发责任划分不清,管控不规范,难于令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到位、优化管控效果、创建良好安全管理机制的不良问题。再者,该计提模式没有体现显著的优惠特征,不能良好的体现我国对煤矿单位提升安全成本投入形成的优惠所得税策略实践效果。实际上仅仅是将所得税交付推后,并在缴纳时期体现优惠,而没有在数量层面体现优势价值,因此无法营造安全投入保障体制并发挥显著作用。

二、煤矿安全费用会计问题科学处理策略

1.引入税后利润安全费用计提模式,实施科学处理

针对煤矿安全费用传统成本计提方式的不良弊端问题,我们应优化更新计提模式,引入税后利润计提策略,契合煤矿安全生产综合需求与新型会计准则规范。应用该模式可有效解决煤矿生产管理中投入安全资金有限问题,并可抑制税后利润的管理分拨水平,对煤矿单位发挥安全管控职能,推进其现代化管理体制的创建极为有利。同时该模式充分契合会计准则创新内涵,可有效杜绝煤矿单位不实成本现象,对其科学决策提供良好辅助作用,并可产生对其资产计量管理的积极影响。因此,在推行税后利润计提安全费用进程中,应依据规范应用范畴实施科学管理,对于安全评价、技能教育、应急演练相关费用支出,应在当期损益中进行清晰计入,形成费用管理科目。对于应用安全支出储备构成固定资产事项,应基于在建工程进行支出汇总,当工程完工符合预期目标时,则可将其归为固定资产,并应依据相关要求进行折旧计提,纳入成本费用之中。

2.规范煤矿安全费用使用与会计管理

煤矿企业安全费用主体用于对矿井相关通风设备的引进、维护与更新投入,对矿井监测体系的投入优化以及抽放体系的相关费用使用与改造管理。还包括对消防灭火、矿井防水、机电设备安装防护、供配电体系设施、矿井提升设施设备安全管理、防尘体系与他类安全生产投入的相关费用。为确保该项费用体现优势应用价值、发挥核心服务能效,应依据专户核算、专项拨付应用的科学管理准则,严格管理、规范监督。对于年度结余安全生产费用可另计结转至下一阶段的应用。而当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提相关费用不足时,则应依据正常费用成本途径将其纳入当期费用成本之中。实施煤矿安全费用会计优化管理,可提升其价值化应用效益。因此实践管理中应依据相关财务管理规范,遵循企业提取、相关政府单位统筹监督、符合生产需求、可靠透明应用原则实施优化控制。煤矿单位应科学创建安全费用会计内控体制,清晰安全费用计提与应用实践流程、管理责任与应用权限。对于费用的计提应用应通过相关审计单位、财政部门与监管机构的统筹审核。每年度还应在会计财务报告中,对相关安全费用的计提与具体应用效果、标准实施真实、准确、全面的披露,提升其科学应用效能。

3.依据会计准则优化煤矿安全费用会计处理

煤矿企业安全费用的有效应用,应依据会计准则优化会计处理。基于煤矿生产高危行业属性,应依据相关国家规范,将安全费用计入产品成本或损益之中。同时应纳入专项储备相关科目。在煤矿单位实施安全费用提取应用阶段中,应基于其支出费用属性,进行专项储备的快速有效冲减。在安全费用提取用于防护体系构建、设备设施维护引进阶段中,应将其纳入产品成本,也就是制造费用相关科目之中。煤矿企业应科学依据新型会计准则与处理规范,对税负增加相关矛盾问题进行处置,优质发挥安全费用应用服务长效职能,并关注煤矿企业实践发展利益,令其会计准则实现同国际市场的全面接轨,体现优质管控应用效能。

三、结语

总之,基于煤矿安全费用实践应用、计提、管理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会计处理状况,我们只有制定科学有效的实践策略。引入税后利润计提模式、规范煤矿安全费用使用与会计管理、依据新型会计准则优化煤矿安全费用会计处理,才能真正提升安全费用应用效益,令煤矿各项生产环节得到有效安全保障,进而实现规范、有序的生产管理,创设显著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

[2]张东.煤炭企业安全费用、维简费用新旧会计处理的比较及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09(16).

安全生产的基本准则篇7

【论文摘要】为了使人们能够在分享生物技术进步成果的同时,又能避免一些不确定因素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学者们纷纷把研究重心移向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这一领域笔者通过对国内外现有的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进行系统梳理.以推动我国相关研究工作的进一步展开。

1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理论基础

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理论基础,目前学者们总的来说有这样三种观点:可靠科学原则、预防原则、折衷主义原则。学者们一致认为美国是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奉行科学主义原则的典型代表。美国提出:对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制必须建立在“可靠科学原则”基础上。美国政府反复强调:科学是管制体制的基石。这意味着管制不能建立在“无端的猜测”和消费者“担忧”的基础上,而必须有可靠的科学证据证明风险确实存在并可能导致损害时,政府才能采取管制措施。美国认为转基因食品不可能比传统食品不安全.采用“无罪推定”的策略。即如果我们不能提出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是不安全的.就假设转基因食品是安全的.没有必要对转基因食品的研究与商业化采取过多的限制。

遵循预防原则的代表则是欧盟。欧盟认为,科学是存在局限的,对科学评估转基因食品所需的完整数据要等到许多年后才能获得;无论研究方法多么严格,结论总会具有某些不确定性,而政府不能等到最坏的结果发生后才采取行动。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环境.欧盟采用了“预防原则”作为管制转基因食品的理论基础。

有学者认为,与美国和欧盟的鲜明态度相比.日本则采取了一种较为折中的态度。一方面,由于转基因技术在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等方面优于传统技术。对于日本这个耕地面积相对于其人口数量严萤不足的国家而青.这无疑是一个福音。因此.转基因食品在日本得到了部分民众的支持。而另~方面.作为一个农产品的进口大国,转基凶食品的不安全因素义使国内许多民众对转基因食品存在质疑。正是基于以上两点因素.导致日本在对转基因食品的态度上长期游荡于可靠科学原则与预防原则之间,使其对转基因食品的政策也试图在这两种原则的指导下,寻找一个新的平衡点。

2关于国外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

2.1关于国外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

有学者认为美国目前对转基因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的主体有五个,分别是农业部(USDA)、环境保护局(EPA)、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1、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局(OSHA)及国立卫生研究院fNIH)。这五个部门协调管理转基因食品,其中FDA在转基因食品的管理中发挥着主导作用。还有的学者认为监管主体还应当包括动植物健康检疫局。这些监管主体有着明确的分工:FDA的食物安仝与应用营养中心是管理绝大多数食物的法定权力机构.美国农业部的食品安全和检测部门则负责肉、禽和蛋类产品对消费者的安全与健康影响的管理,EPA则负责管理食品作物杀虫剂的使用和安全。

欧盟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的设置则颇为复杂。有学者认为监管主体分为成员国和欧盟两个层次的主体。其中,一种转基因食品要想在欧盟上市销售就要涉及到:申请者本国的主管机关,欧盟其他的成员国,欧盟委员会、欧盟“食品科学委员会”、“食品常务委员会”、欧盟理事会等众多的监管主体。

有学者认为日本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则是由日本科学技术厅、农林水产省和厚生省共同构成。农林水产省依《农、林、渔及食品工业应用重组DNA准则》,负责管理转基因生物在农业、林业、渔业和食品工业中应用,包括在本地栽培的转基因生物、或进口的可在自然环境中繁殖的这类生物体以及用于制造饲料产品和食品的转基因生物。对于国外进入日本的转基因食品的饲料,厚生省要重新进行安全性评价。

2.2关于国外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手段

学者们目前对于国外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手段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上市审批制度、转基因标识制度、产品追踪制度等方面。

2.2.1关于转基因食品的上市审批制度。有学者认为美国转基因食品上市审批制度经历了一个由自愿申请到强制申请的转变。2001年,美国确立了咨询程序。然而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实施转基因食品上市前自愿咨询的政策,弱化了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后来美国部分科学家提出食品药品管理局应该实施转基因产品上市前强制性公告程序,并提供公众通道,使他们能够了解开发商提交给管理部门的转基因产品的健康和安全数据。2后来,美国《转基因食品管理草案》对转基因食品上市流通的申请时间作了规定。它要求来源于植物且被用于人类或动物的转基因食品在进入市场之前至少120天的时间.该制造商必须向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这一食品的有关资料,以确认该食品与相应的传统产品具有一样的安全性。

有学者指出欧盟的转基因食品上市审批程序非常繁琐,一种转基因食品要想在欧盟上市销售,要经过成员国和欧盟两个层次的批准。申请者首先要向某成员国的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该国主管机构对其进行风险评估。如果该成员国同意这种转基因食品上市,需要通过欧盟委员会通知其它成员国。在获得其他国家同意后,这种转基因食品可在全欧盟境内上市销售。如果有其他成员国反对,则需要经过一个“附加评估”程序.即欧盟委员会把申请提交欧盟“食品科学委员会”来审查.并根据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做出批准或不批准转基因食品上市的决定.然后再提交由各成员国代表组成的“食品常务委员会”投票表决。如果“食品常务委员会”投票否决了欧盟委员会的决定,则欧盟委员会应将决定提交欧盟理事会.由欧盟理事会投票表决,如欧盟理事会在3个月内没有进行表决。该决定草案将自动生效。

2.2.2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标识。美国直到2001年3月份才出台一个转基因食品自愿标签的指南,分为转基因食品自愿标签(have)和非转基因食品自愿标签(haveno)。美国《转基因食品有权被知悉法案》规定了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制度,即生产者对所有含转基因成份的食品.以及由含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所育成的食品都要作标识。该法案还规定了转基因食品的证明制度,即在转基因食品育成的全过程(从种子公司到农民,从制造商到零售商),只要是对食品有控管权的所有行为主体皆应制作一份保证书,以证实该食品的成份。

欧盟新条例规定对所有转基因成分超过0.9%(获得欧盟核准的转基因品种1和0.5%尚未获得欧盟核准的转基因品种)的产品都必须进行转基因标识。但如果产品中因偶然或技术上不可避免的因素而存在的转基因低于限量值,则该产品可免除转基因标识的要求。

日本的转基因食品标签管理规定设计得也较为复杂,是转基因食品强制标签和转基因食品自愿标签的混合。日本将转基因食品分为三类:a·与传统农产品和加工品无实质等同性;b·与传统农产品具有实质等同性,但外源基因或蛋白质在加工成食品后依然存在;c·与传统食品具有实质等同性,加工品中不存在外源基因和蛋白质。三类产品的标记规定不同。

2.2.3关于转基因食品的追踪。为了监控授权的转基因产品在确定对人类健康存在无法预测的危险时有能力撤回产品,欧盟通过的有关转基因生物可追踪性的法规确立了对转基因产品“可追踪性”的监控机制。“可追踪性”可以被定义为:追踪产品从生产到流通的全过程的能力。新法规确立新的登记制度并在标识时注明唯一代码(作为身份识别),使转基因产品从生产到出售的所有环节都有据可查,并要求企业经营者保留5年的使用转基因产品的记录。 3关于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

3.1关于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

有学者认为我国目前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主体问题多多。如我国职能部门在行政过程中并未能够很好地理清思路,明确权责。在我国转基因食品的监管中,农业、卫生、环保三个部门应该共同起着重要作用,但是事实上农业部掌握了实际的大权。由于农业部门只是从源头上控制转基因食品,而没有全程跟踪转基因农产品在整个食物链中的变化,因此并不能完全地保证其食品的安全性。另外,还有学者认为我国的转基因食品管理存在多头管理,各个部门的协调性不高,部门之间的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的现象。虽然目前转基因食品的管理主要由农业部负责.但是卫生部、科技部以及国家环保局都介入了转基因食品管理.各个部门之间对转基因食品管理并没有形成统一有效的管理机制。

目前,转基因标识的监管工作主要由农业部各级部门进行。而市场监管主要涉及流通领域的各环节,农业部各级部门中尚无专门进行市场监管的部门,而农业部门与工商等其他市场监管部门之间就转基因食品问题方面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因此.转基因食品批而未标甚至未经批准就上市的现象仍大量存在。有学者提出应该明确科技部、农业部、卫生部和各省、直辖市的科技厅(局)、农业厅(局)、卫生厅(局)等部门对转基因食品实施管理的职权和职责分工,使其与“国家生物技术管理委员会”和各省、直辖市设立的生物技术管理办公室的工作协调统一。

3.2关于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手段

由于转基因食品是现代生物技术的产品,随着科学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我们有可能对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的科学认知发生改变.或经过研究原有认识受到质疑等,转基因食品可能面临重新进行安全性评价的需要。虽然我们已经严格了市场准人.并且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但是,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仍然可能需要重新进行新的安全性评价。对转基因食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以及安全性研究和商品化生产的范围、时间和限制条件等不同.采取合理可行的产品召回。有学者建议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并规定严厉的法律责任。同时对转基因食品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如卫生抽查、罚款、查封、扣押和禁止销售、禁止移动等强制性措施。其中准人制度应该包括:转基因食品生产许可制度.转基因食品安全标准制度,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另外,对转基因生物研究、开发、生产、梢售的各个阶段实行信息披露和公示制度。各阶段的行为主体都应当依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将其在相应阶段的相关内容进行披露。并向公众进行公示。披露和公示的内容包括该转基因生物的潜在风险以及该主体对该风险的防范和处理措施等。还有学者认为。转基因食品召回法律制度是转基因食品市场规制制度中的关键环节.它一方面充分维护了转基因食品消费者的权益.另一方面,它是对转基因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有效警示。转基因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从事生产和销售活动的目的是求利,而违反转基因食品相关标准。召回转基因食品的经济代价极大的话,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将会自觉地参与维护转基因食品安全工作。而食品召回制度可否起到以上功效的关键在于执法是否严格。因此,在转基因食品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建设中必须强调转基因食品召回制度的执行.要做到对于发现问题的转基因食品在一定期限内强制召回。对不予召回的企业则强制查封财产以备补偿消费者的损失。

3.3关于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

目前学者们认为转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主体除了包括生产者、销售者等被监管者,另外还应该包括监管主体关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方面.有学者认为我国对转基因食品违法行为处罚不够严厉.因为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学者认为以上规定惩罚力度较弱.最多5万元的罚款并不足以产生法律威慑力,这与生产和销售转基因食品所获的丰厚利润相差悬殊。因此,应该提高罚款敬额,加大惩罚力度。就转基因食品的安全保障而言,有学者认为其救济方式应主要以侵害排除和损害赔偿为主导。从具体措施来说,有必要建立一个安全保障基金,一方面更好地保障公众的安全,同时也不给企业带来过分沉重的经济负担从而危及企业的生存,造成社会经济发展问题和失业问题等,从而阻碍转基因食品的发展。

对于监管主体的相关责任而言,有学者指出应该明确食品监管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针对监管屡屡缺位的状况,相关的食品安全立法中应该明确规定监管部门的职责,对于不履行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对于不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形可以以列举的方式进行规定.以便于落实相关责任

4整体研究评价与展望

学者们对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在这儿年呈一种急剧上升的趋势。在国外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中.以对美国、欧盟、日本等囤的借鉴研究居多。但是这些研究多是一种描述性的研究.一般是对该国的转基因食品发展的状况进行陈述.接着描述一下该囤转基因食品的监管主体有哪些.转基因食品上市需要经过怎样的一个审批过程.标识制度怎样规定的等等。目前的这些研究深入性不够,仪仪是一个简单的介绍.而且许多研究非常凌乱,不成系统。另外,从研究内容讲,现有的对于国外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不够全面。现在大多数学者都是从国外的监管理念.监管主体,监管手段这三方面进行研究,而非常重要的监管责任制度则很少有人问津。众所周知,转基因食品所存在的许多不确定性本来就使得很多人们难以接受它,而相应的转基因食品责任如果再缺失的话.无疑对转基因食品的发展非常不利。可见对于转基因食品责任的研究非常重要,但是目前学者们却对此却很少涉及.这也是学者们以后研究的一个方向。

安全生产的基本准则篇8

[关键词]评价模型;6S管理;层次分析法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20.061

[中图分类号]X922;F259.2;F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20-00-02

0 引 言

精密装备有限公司关注产品的质量,交期及成本。公司为了能够发展的更好,产品有高质量,生成效率提高,成本到达最低。因此,公司加强了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公司评价模型,找出公司的问题,提高工厂整体素质。

1 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的原则

评价模型建立的关键在于评价指标的确定,在模型中,在实际的问题中加以评定。研究评价内容的基础是建立评价指标,把握评价指标方向性。同时,评价指标能够反映出研究系统的主要特征和基本情况,通过了解可以找出在系统中存在的不良状态。评价指标的建立对评价过程的重要性不可小觑,比如过多的评价指标,评价指标结构的复杂程度就会增加,评价难度就会提升,重要因素往往会被掩盖;又比如太少的评价指标,虽然评价过程会比较简单,行动比较容易,但很难准确评价对象的基本状况。因此好评价指标的数量要首先确定,才能使评价指标科学、客观、全面。安全生产系统才能有完善、合理、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因素体系要满足以下几个原则。

1.1 系统统一性原则

从安全生产的实际角度出发,全面反映公司在生产系统中的整体情况。要抓住主要的生产因素,既能直接影响生产效果,又能间接反映整个公司的状况,最终确保公司评价的全面性和可信度。

1.2 简单明确性原则

简单明确性就是需要尽量减少指标个数,突出主要指标,简明扼要给出决策所需信息,这都是为了避免造成评价指标体系过于庞大,在评价工作上困难度加大,指标个数的简单明了还能避免个别指标间的相互包含关联,使指标的选择做到既必要又充分。

1.3 客观评价性原则

评价指标应该是对公司的整体评价,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避免个人的看法渗透在系统中,评价指标的拟定人员应该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广泛性,可以征集公司意见和参考社会形势。

1.4 适时有效性原则

当今不断发展的生产力,不断提升的科学技术,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在不断改变,评价指标应该从实时的角度出发,更加具有时效性,随着不断变化的社会价值观念而不断调整,做到与时俱进,才会因不合时宜导致决策失误。

1.5 科学可测性原则

科学可测性是明确评价指标的内容,更方便收集数据资料,掌握便捷,计算简单。

1.6 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结合使用原则

定量指标是在规定时间内必须生产的数量,定性指标是产品必须达到的质量。为了使评价具有客观性我们让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结合在一起,便于处理数学模型,弥补单纯定量评价的不足,填补数据本身存在的缺陷。

1.7 指标之间尽可能避免显见的包含关系

隐含的相关关系是要模型中消除的包含关系,对指标的包含关系内容加以斟酌、讨论、修订,达到指标最大的合理性。

2 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的程序

2.1 资料信息收集

评价安全生产系统离不开生产系统安全生产信息,产品质量以及人员情况。为了确定评价指标体系的合理性与准确性,通过在公司实地调研,明确了生产人员、班组长和经理的职责,收集大量相关的评价指标,最终形成评价指标集。

2.2 目标分析

系统的目标层次结构的确定是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层次结构的基础。

2.3 确定指标体系结构

确定指标体系结构首先确定评价指标评价的标准,指标体系结构的确定是评价的重要内容,接下来工作的开展与它密切相关。

2.4 指标的收集与分析

对生产系统首先要有全面认识,分析生产系统的作业流程以及相应的事故,根据6S管理理论的六要素,确定造成事故的各因素之间的关系。分析各因素特点,建立相适应的指标,理清各指标的本质属性,建立各指标数学模型、为获取评价数据奠定基础。

2.5 权重分析

各指标的权重是数据的最后计算结果,权重分析可以得到各个指标在项目评价中的影响程度,分析权重得出各指标在系统中的重要性。

3 公司系统评价体系的指标层次分析

公司中生产系统是公司的核心,首先要充分了解生产流程,分析系统各因素间的联系和结构,然后运用层次分析法把结构划分为成四层,确定各层的递进关系。指标既能反映整个生产系统的工作状况,又要满足作业要求。因此生产系统的评价指标系统的递阶图,如图1所示。

(1)目标层:目标层是需要解决问题的大方向,公司目标层为对生产系统进行安全评价。在本企业中,生产线是本企业的命脉,决定本企业的存亡。

(2)准则层:准则层是按某种方式来实现或论证问题所涉及的中间环节,生产系统导致事故的因素多,但本文运用了6S管理思想分为了六个方面,分别是:整理、整顿、清洁、秩序、素养、安全。

(3)指标层:评价系统安全的具体指标是指标层的关键,考虑公司的工作状况和生产特点,本文采用结合6S管理理论的归类方法,指标层按照准则层的六大分类的基础上,又有25个层次分类。

(4)方案层:在指标层下面有不同的小方面,即待评价对象影响生产系统安全因素的要点,对系统考察更细的指标,也是对不同问题进行不同分类归纳。

4 公司建立安全指标体系

由墨菲法则可知会出错的事总会出错,每起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找出根本原因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根据综合论事故模型的基本观点,分析公司具体情况,一般出现事故的是人、机器、环境、管理中的危险因素被偶然触发。生产系统安全评价中的危险因素是这些人为的、机器设备的、环境的以及管理的原因构成的。应用6S管理理论,公司生产系统中进行安全评价的是目标层,应用层次分析法把生产系统安全评价指标分成为1个目标层指标,6个准则层指标,25个指标层指标,102个方案层指标,依据生产系统的评价结果得出生产系统总安全状态。评价因素指标体系基本结构,如图2所示。

5 结 语

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充分说明本公司对生产系统的安全内容有进一步的了解,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也为之后对本公司的指标权重奠定基础,使公司的不足之处可以得到具体化、明确化,对工厂的进一步提高起到重要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王金乐.基于6S印刷现场管理的研究[D].济宁:曲阜师范大学,2009.

[2]翟海娟.基于层次分析法的煤矿井下生产系统安全评价研究[D].西安:西安科技人学,2009.

[3]王子博.基于模糊层次分析法的城市快速路施工风险评价的研究[D].天津:天津理工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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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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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号:21-1232/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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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安全
    刊号:11-5145/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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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与健康
    刊号:35-1256/R
    级别:省级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