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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误区论文8篇

时间:2023-01-22 16:00:40

心理误区论文

心理误区论文篇1

关键词:旅游景区 英语翻译 规范性 南阳市

中图分类号:H315.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2-1578(2012)07-0042-02

旅游英语是一种较为独特的应用文体, 是社会用语的重要组成部分。景区英语翻译范围广泛,指示路牌、商店招牌、宣传语、警示语、旅游简介等。英语翻译被使用在特定场所为游客提供指示、解释、警告,是一种交际工具。南阳是中国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和重点旅游城市。丰富的历史文化,秀美的自然景色,使南阳成为中原大地的一颗明珠,吸引着众多国内外游客的目光。景区英文翻译在某种意义上它代表着一个城市的风貌, 是一个城市的名片 ,是一个城市文明的标志。然而,笔者对南阳旅游景区的英文介绍进行调查时, 发现错误翻译随处可见,错译误译将误导外国游客,给他们带来极大的不便,规范景区英文翻译势在必行。尤其是第七届全国农民运动会于2012年9月在南阳举办,这是南阳市也是河南省建国以来承办的规格最高,规模最大的综合性体育赛事。值此举办农运会之机,更需要改善南阳旅游景区的英文翻译现状,提升南阳的对外形象和城市品位,在南阳的对外宣传中起到积极的影响作用。

1 旅游英语及其翻译

关于旅游英语翻译的理论导向已有过一些探讨。一些学者认为应以目的论作为理论指导,目的论(skopos)是由威密尔(H.J.Vermeer)、莱斯(K.Reiss)、诺德(c.Nord)等学者创立和发展的,是功能派翻译理论的核心。目的论有三个核心规则:(1)目的规则:

“翻译是一种有目的的人类行为,决定翻译目的的最重要因素便是受众—译文预期的接受者”或者说“翻译目的决定翻译步骤(目的决定手段)”。(2)连贯规则(篇类一致),指译文具有可读性和可接受性,达到语际连贯与译语接受者的交际情境连贯一致,让译语接受者理解。(3)忠实规则(篇际一致),指译文和对应的原文之间的连贯性,实现语际间连贯,相当于其它翻译理论所谓的忠实于原文,不过与原文忠实的程度和形式取决于翻译的目的。这三条规则的关系是:忠实规则服从于连贯规则,而这二者服从于目的规则。

2 南阳旅游景区英文翻译的现状

通过对南阳景区英文翻译的考察,笔者发现南阳旅游景区的英语存在着严重的不规范问题。大部分的错误是因为译者忽视了英汉两种语言的差别,缺乏跨文化意识。笔者把错误分成几类,并结合前一部分阐述的理论基础和原则进行分析,提出修改意见。

2.1拼写错误

在景区公共标牌和标识的英译中,单词拼写错误百出。这些错误主要是由于双语标识牌制作者不懂英语、疏忽大意等原因造成的。例如:宾馆预订服务Hotel reservation servce(service)。原译中 service被拼写为servce,明显地少了一个字母,显而易见是因为标牌制作者不懂英文或制作时马虎大意造成的。在南阳市一家大商场门前立有一个大牌子,上写“请勿停车 (No Parking)”,却被错误拼写成“Do Parking (务必停车)”,中英文意思恰恰相反。这样的翻译实在有损南阳的形象。译者只要稍加注意,认真检查,拼写错误完全可以避免。

2.2选词错误

单词选用错误在公示语中出现频率较高。其原因追根究底是与译者的西方文化知识欠缺有很大的关系。同一名称的标识译文应该一致,否则,很容易给人造成误解和不便。比如说,入口( entrance)和出口(exit)相对应,亦可用 Way in和 Way out。如果把 entrance和 way out同时写在超市的门口就出现了不一致。还有某些景区宾馆的英文标识既用“GUEST HOUSE”,又译作HOTEL。有的则是两种英文标识的同时出现形成英译的不统一现象。如景区饭店收银台有的翻译成“Check Out”,有的翻译成:“Cashier”。

2.3语法错误

语法错误包括词性的混淆、单复数错误、介词的错误及句法错误等。语法错误经常出现在较长的段落里,会引起信息传达上的失误。

旅游景区公示语中语法运用错误的例子也比比皆是。如“宾客止步”译为“Guest go no further”。显然,这是错误的简单直译,不仅单词选用有误,而且语法也不合乎规则。“小心掉进河里”被翻译为“ Carefully Fall into the River”。

某景区一警示牌“请勿攀登”译为“Don’t climbing”,应译为“Don’t climb”。某景点入口处悬挂有一个“意见箱”,上面同时写有“complaining box”的英文标示,外宾疑惑地提出了“how can a box complain?”这样的问题。事实上,“意见箱”上只需注明“complaints”游客即会明白此处为投诉受理。

2.4误译、死译造成中国式英语

心理误区论文篇2

【关键词】翻译模因论;翻译规范;汉英翻译;景区公示语

一、翻译失误:景区公示语翻译现状概述

公示语是指在公共场所展示的文字,具有特殊的交际功能,以及提供信息和完成指令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先后主办了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上海世博会等重大国际性活动,直接促进了我国对外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我国许多旅游景点随之大量采用了英汉双语公示语。由此,国内外学者对景区的公示语汉英翻译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主要集中在公示语的语言文化特点、公示语翻译错误归类与成因分析、公示语翻译技巧与策略、公示语翻译理论导向、公示语翻译标准与规范等方面。

公示语是旅游景区面向国内外游客的窗口,直接代表着该景区与所在城市的形象。相关研究发现,目前景区公示语在翻译规范方面存在大量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在语言失误方面,主要体现为拼写错误、大小写错误、标点问题、语法错误、译名不统一等;在语用失误方面,包括死译硬译、交际信息失真、中式英语、文化误解、译文累赘、语义模糊、施为用意错位、语言礼貌蜕变、译文刻板、译文公示效果不佳等问题。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各大旅游景区和城市的国际形象。

灵山胜境是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无锡的标志性景区,是华东旅游形象的优秀代表之一,近年来承办了包括第二届世界佛教论坛在内的数十次国际重大会务活动。作为校企合作项目的访问工程师,笔者于2010年初赴无锡灵山胜境担任为期半年的服务督导,主要负责景区公示语翻译的规范工作。在实地工作中,笔者发现景区在公示语的翻译规范方面存在大量的语言失误和语用失误,其问题可谓触目惊心。因此,笔者从翻译模因论角度出发,对景区公示语的汉英翻译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规范。

二、模因论:景区公示语翻译的方法论

芬兰学者切斯特曼(Chesterman)最早把模因引入翻译理论。他把翻译研究看做是模因论的一个分支,并详细论述了翻译模因库中的五种超级模因(supermemes),即源语―目标语模因(source-target)、对等模因(equivalence)、不可译模因(untranslatability)、意译―直译模因(free-vs-literal)、写作即翻译模因(all-writing-is-translating)。就模因的传播而言,成功的翻译关键在于模因的新载体能使新的宿主通过转换过的语言,成功解码这些模因,异国的模因从而得以传播。由此笔者认为,在景区公示语的翻译规范过程中,译者应努力复制模因,使译文成为模因的忠实传播载体,而不要轻易在本族语中寻找相似的模因进行简单的替代。

切斯特曼的翻译模因论中包含的另一个重要思想是翻译规范论,这一理论是继Toury之后对翻译规范理论的又一重大发展。他认为,翻译规范分为期待规范和专业规范,前者是指目标语读者对译文的期待,比如在语法性、可接受性、风格等方面的期待;后者是指职业译员的翻译行为和翻译过程规范,又可细分为责任规范、交际规范和关系规范。同时,翻译的规范性取决于“明晰”、“真实”、“信任”、“理解”四种价值观。笔者充分吸纳翻译模因论和规范论的思想,结合工作实际,特针对无锡灵山胜境景区公示语翻译存在的问题展开实证性研究,并尝试进行公示语翻译的规范。

三、翻译规范:灵山景区公示语译例实证

笔者在为期半年的实地工作中,对灵山胜境的景区公示语做了全面的盘点和纠察,发现了大量的翻译语言失误。笔者将错误细分归类,并结合翻译模因论进行分析和翻译规范。

1.语言失误规范

(1)拼写错误

拼写错误属于最为常见的一种问题,主要表现为字母混淆、字母漏写、字母顺序颠倒等方面,造成此种错误的原因一般是译者粗心大意所致。

例1:禁止攀爬No Clambing

分析:该标牌位于灵山大佛脚下抱佛脚处,因地理位置较高,游客如胡乱攀爬,极度危险。正确的拼写应为“climbing”,一个字母之差,造成外国游客完全无法理解,也就根本起不到任何警示作用。

例2:阿育王柱 King Ashoka’s Pillar

分析:阿育王柱是灵山胜境主要景点之一,但这一景点名称却被人为拼错,正确的翻译应为“King Asoka’s Pillar”。这一错误的存在,会对景区的国际形象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2)大小写错误

大小写错误同样属于低级翻译失误之一。大小写错误看似无伤大雅,但从翻译规范论角度来看,会给游客留下景区公示语不严谨、不规范的印象,甚至造成跨文化交际失误。

例3:灵山胜境入口 The entry of lingshan buddhist scenic spot

分析:该标牌位于景区入口广场外的停车场,是游客游览灵山胜境之初所见的最大最醒目的指引标识。作为景点名称,灵山胜境的英文名称应遵循首字母大写的语法规范,并且“入口”一词在翻译模因库中的对等模因是“entrance”,因此该公示语的规范译法应为“Entrance to Lingshan Buddhist Scenic Spot”。

(3)译名不统一

景区内同一景点的名称不统一,一方面会给外国游客的游览造成较大的困扰,另一方面也严重影响到景区的国际形象。笔者在工作中花费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对各个景点的名称进行了统计和整理,并在翻译模因论理念指导下,结合翻译美学的角度对其逐一进行修订与规范。

例4:九龙灌浴Nine Dragons Bathing the Baby Buddha

分析:大型动态景观“九龙灌浴”是灵山胜境标志性景点之一,该景点在景区公示语系统中存在“Nine Dragon Fountains Bathe Siddhartha Gautama”、“Nine Dragons Bathing the Baby Buddha”和“Bathing By Nine Dragons”等三种译名。笔者认为,“Bathing By Nine Dragons”这一译名过于抽象含糊,而“Nine Dragon Fountains Bathe Siddhartha Gautama”存在语法错误、过于直白且涉及佛教梵文用语,因此将该景点名称规范为“Nine Dragons Bathing the Baby Buddha”。

例5:佛足坛Altar of Buddha’s Feet

分析:佛足坛是佛祖脚踏实地、精进不止的精神象征,景区内有“Buddha’s Footprint”、“Altar of Buddha’s Feet”、“Rostrum of Buddha’s Feet”和“Alter of Sakyamuni’s Footprints”等四种译法。笔者进行整理后认为,该景点在宗教意义上属于祭坛的范畴,为避免过多使用佛教梵文,故将该景点名称规范为“Altar of Buddha’s Feet”。

例6:无尽意斋The Wujinyi Compound

分析:无尽意斋是纪念原中国佛教协会会长赵朴初先生的展馆,根据赵朴初先生北京故居的书房格局仿建,景区内存在“The Wujinyi Mansion”、“The Wujinyi Compound”、“The Wujinyi Study”等三种译法。笔者认为,该展馆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私人公馆(mansion),也不应简单等同于私人书房(study),理应借用“compound”一词以表达灵山对赵朴初先生无尽难言的纪念之意,故将该景点名称统一为“The Wujinyi Compound”。

2.语用失误规范

(1)死译硬译

死译硬译的问题在灵山景区公示语系统中普遍存在。这种逐字生搬硬套的翻译方式在表面上达到了与原文的机械对等,但完全背离翻译规范论中“明晰”、“真实”的原则,忽略了原文的意图、文化背景与读者的感受,甚至产生严重的跨文化交际失误。

例7:请勿跨越No Spaning

分析:该标牌固定于抱佛脚的隔离栏杆处,栏杆外即为落差数十米的平台,十分危险。除却该公示语语法拼写错误不论(Spanning),“span”一词意为“桥梁跨度等的跨过或跨越”,与“跨越栏杆”的意义可谓风马牛不相及,属于严重的语用失误,外国游客完全无法理解,也根本起不到任何警示作用。正确的译文应采用“No Striding”。

例8:请勿喧哗No Blatancy

分析:这一公示语是逐字翻译的典范。在文体功能上,该公示语将委婉型的限制性公示语处理成语气强硬的强制性公示语,造成语言礼貌的蜕变,极易招致读者的反感。比照翻译规范论中“理解”的价值观取向,笔者认为该公示语应直接借鉴国际通用表达方式“Keep Quiet”。

(2)译文累赘

译文累赘是中式英语的常见形式之一,成因主要在于译者的中英文功底不扎实,以及母语的负面迁徙。

例9:禁止刻划No Chisel & Draw

分析:随手刻划是国人旅游途中常见陋习之一。该公示语在翻译上过于忠实于中文,而造成译文明显累赘,同时使用了“chisel”和“draw”两个近义词来表示刻划之意,但仍未符合翻译规范。“刻划”一词在翻译模因库中的对等模因是“carve”,因此该公示语应译为“No Carving”。

(3)交际信息失真

由于译者翻译功底薄弱,景区公示语多数翻译存在语义模糊和译文刻板等现象,直接导致交际信息严重失真,甚至导致文化误解,造成译文公示效果不佳。

例10:请保管好随身行李Please keeping your luggages

分析:该公示语旨在提醒游客保管好随身物品,避免遗失。译文中刻板地使用“keep”一词,既无法正确表达保管的含义,也难以起到任何公示作用,且出现两处语法错误,误将“keep”用作“keeping”,将不可数名词“luggage”用作“luggages”。该公示语国际通用表达方式应译为“Beware of Your Personal Belongings”。

例11:雨天下车当心路滑Beware of slippery rainy day off

分析:该公示语在景区的观光游览车内出现,人性化的提醒经过翻译已经产生十分严重的交际信息失真,完全不知所云。根据翻译规范,该公示语应直接意译为“Caution! Slippery”或者“Watch Your Steps”。

四、归因分析:景区公示语翻译改进策略

翻译是两种文化的交流,译者必须以读者为本,掌握源语与目的语的语用知识,才能使译文达到与源语同样的指示功能。景区公示语的使用对象明确,交际目标一致,应用范畴清晰。因此,在对景区公示语进行汉英翻译的过程中,应合理借鉴切斯特曼的翻译模因理论,尽可能使用国际通用表达方式,因地制宜地进行灵活应用,以达到翻译规范的目标。鉴于景区公示语的翻译失误会给景区以及所在城市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且翻译失误的成因主要在于译员的翻译功底薄弱和公示语管理机制缺陷,笔者特提出以下改进策略。

第一,推广使用汉英公示语语料库。翻译失误的主要原因是译员的翻译水平有限,因此如何提升译员的翻译水准以及规范译员的翻译行为,是避免出现翻译失误的有效手段之一。但从整体来看,要全面提升一个景区、一个城市乃至全国相关译员的公示语翻译水平,必然投入庞大的时间、精力与资金,且可行性较小。可见,汉英公示语语料库的建立和使用,相比之下更为经济便捷。我院外语系已于2009年完成汉英公示语语料库课题的开发与研究,现已投入运行使用。相信随着汉英公示语语料库的逐步推广和使用,景区公示语的翻译水准定能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和升华。

第二,深化加强校企合作研发。笔者在实地工作中发现,尽管公示语翻译失误的直接肇因是景区译员翻译水平有限,但正因如此,景区译员本身已无力进行纠错规范,有赖于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介入。此外,景区公示语在管理机制方面也存在明显缺陷,但限于条件有限,相关部门已对公示语翻译失误熟视无睹。因此高校作为知识产出部门,完全有能力、也有义务承担起景区公示语翻译规范的社会责任。所以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将高校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是规范景区公示语翻译失误的有效途径。当然,这一校企合作模式在政府有关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介入下进行,可达到效果最优化。

参考文献

[1]贺学耘.汉英公示语翻译的现状及其交际翻译策略[J].外语与外语教学,2006(3).

[2]龙江华.国内公示语汉英翻译研究述评[J].语文学刊,2007(9).

[3]Chesterman,A.Memes of Translation:The Spread of Ideas in Translation Theory[M].Amsterdam:John Benjaminis,1997.

[4]李红梅.基于模因论的公示语翻译研究[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5(2).

心理误区论文篇3

关键字:动机错误,表示错误,信赖保护

一、引言

私法自治为民法重要之基本原则。“依Flume的经典表述,所谓私法自治就是‘个人依其意志而自我形成其法律关系的原则’”。 私法自治,在法律上是通过推行法律行为制度来实现,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该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由此可见,当事人系依意思表示设定其所意欲之法律关系,实现私法自治之功能。故此要求当事人之意思表示系健全、无瑕疵的,始能确保约定之法律效果之正确。而若当事人意思表示时,其主观认识与现实不一致,即生意思表示错误 之情形,此时,表意人即难以依自己内心意思自主追求其所意欲之目的效果,即难谓表意人自我决定之真正达成,故错误之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私法自治功能之实现。然而,错误于人在所难免,因此,如何规范意思表示错误所生的种种问题,因其涉及之利益关系及情事之复杂性,遂成为各国立法者所共同面临的难题。

在意思表示错误问题上,我国民法理论及制度实践向采借鉴德国法的立场 ,此于当前私法制度背景下,本也无可厚非。只是,必须明确,任何私法制度的移植,均不只是简单的技术层面的规则继受,更在于其所附载的制度价值,然价值的吸收、融合乃至共识形成,须依附于特定的历史情境及文化传统。仅此一点,即足于提供我们对继受他国法制反思的力量,切不可在制度建设上只是充当简单的“拿来主义者”,尤其是在民法典制订前夕,更需要我们具有一种怀疑批判的精神去反思,于诸多现有及可能的不同制度设计中,德国法上该制度是否具有不容置疑的合理性,以至于我们只须简单的受用,笔者以为不然。基于此问题意识,本文尝试着对德国法上的意思表示错误理论作一分析检讨,或可提供对于德国法上该制度的不同认识。

二、德意志法错误理论的演进及萨维尼理论的提出

古日耳曼法如同其他古代法一样,注重法律行为的表面形式和公开面貌。古日耳曼法没有虚假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因而承认虚假法律行为的效力。公开行为在法律行为上既然具有无可争议的价值,因此与罗马法相同,当事人在许多法律部门中利用公开行为所为的虚假行为仍然有效。同样,古日耳曼法亦丝毫不考虑错误。总之,用近代法律术语来说,传统的日耳曼法采用表示主义。

但是,自从接受罗马法开始,情况有了较大的改变。德意志普通法在罗马法的影响下改用意思主义,因此,凡是由于错误而导致的双方的真正意思不一致,人们就会认为没有合意可言。凡是由于错误意思不一致,或者存在意思表示上的错误,法律行为一律绝对无效。上述各种情况都不加区别地统称为破坏合意的错误,其结果均是导致法律行为的彻底无效。德意志普通法以及以后的罗马法著作选学派称之为“法律行为的不存在。”

法律行为不存在这种制裁适用于广义的各种形式的错误,因此注释学派提出错误的分类,这在当时并没有多大的意义,但是,到19世纪下半期、后期的德意志罗马法著作选学派关于错误的理论有了新的演进,即向多种错误理论发展。学理日益重视动机错误,人们发现动机错误是指意思形成中的错误,所以很接近胁迫或诈欺所构成的同样涉及意思形成的瑕疵。人们主张可以用与胁迫、诈欺相同的撤销制度来制裁这种形式的错误。也就是说,人们开始主张用绝对无效的方式来制裁“不存在”的法律行为,而对于动机上的错误用撤销来制裁。

德国普通法之错误论在许多观点上,不仅影响德国民法的架构,亦广泛影响大陆法系国家的错误论,而在普通法时期给予错误论以深远影响的人则首推萨维尼(Friedlich card von. Sayigng 1779-1861)。萨维尼是第一个明确区分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两种不同性质错误的学者。在萨维尼的错误论中,严格区别“值得法律保护之表示错误”与“不值得法律保护之动机错误”,因萨维尼认对法律关系之形成,具有重要性的独立事实系“意思”,而“动机”只是意思的准备过程,二者应区别,故动机错误,虽然是“真的错误”,但动机只是意志形成的缘由,并非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内容,并且动机纵使经表示,原则上亦不认须由法律加以保护,而其根据则是保护交易安全,以免交易陷于无界限之不安定与恣意之中,至于所谓“性质错误”,萨维尼则明知非意志与表示的不一致,但因立于忠于罗马法法源权威之历史法学派的立场,认本质的性质错误与客体错误相类,均是意思欠缺,而适用错误之理论,惟并非任何性质错误均可适用,必须错误在交易观点上重要始足当之。 萨维尼主义所引起的唯一的回应是《德国民法典》第119条第1款。 此后,日本、台湾民法在该问题上基本继受德国立法。《德国民法典》第119条规定:“表意人所为意思表示的内容有错误时,或表意人根本无意为此种内容的意思表示者,如可以认为,表意人若以其情事,并合理地考虑其情况,即不为此项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对于人或物之交易上重要的性质所发生的错误,视同于表示错误”。 学理上一般认为,德国民法典此条规定中最重要之类型化划分为表示错误 与动机错误,对于后者,遵循萨维尼的理论,基本不发生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而对于表示内容错误,学理多将其进一步区分如下:①关于法律行为种类或性质之错误(如误赠与为借贷而承诺),②关于标的同一性之错误(如误以为汉英字典,而买英汉字典),③关于当事人本身之错误(如误甲为乙而与之订约),④关于标的价格、数量、履行期、履行地之错误等。

在大陆法系有些国家立法上, 错误主要基于其“严重性”而发挥作用。按照“错误者无意思”的思想,错误破坏了同意的完整性,因此基于错误而订立的合同是不应该具有约束力的。 但为顾及交易安全,各国民法均规定只有那些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错误才可救济。这种思想到了德国民法典那里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不仅合同可因错误方单方宣告撤销,甚至连错误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亦对其撤销权不生影响。这种不问相对方情况,仅依错误的严重性决定是否施以救济的实践表明:在这些国家中,错误制度发生作用的机理主要是对当事人意思质量的关注。 而其错误立法的另一个特点是:多对可获救济的错误种类给予严格限定,只有当错误属于法定种类时才可救济。 此可视为类型化方法的必然,同时也带来对错误种类归属问题上所有的特殊困难。

三、方法论基础之分析检讨

以萨维尼错误学说为基础,德国学理一般主要将错误区分为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表示错误,为意思与表示间之不一致,于交易上认为重要者可产生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而对于动机错误,则视其意思与表示间并无不一致,仅在意思形成阶段,对于与意思表示有关的事实认识有误,因认在此之自我决定仍不失为自我决定,因此,于此情形,通常不给予有动机错误之表意人以救济而不认系违反私法自治原则。 由此可知,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划分的方法论基础在于错误发生阶段之不同。依此,动机错误为意思形成阶段的错误,意思的形成,常受许多不同考量因素所影响,如甲决定向乙买某屋,其考量因素有系针对自己之需要(自用、保值、投机)者;有系针对标的物本身(房龄、安全性、房屋之座落、使用之限制、价格)者;有系针对偿债之事项(贷款之取得,房屋之收益)者;亦可能针对意思表示之相对人(信用、政商背景、人际关系)者,形形,不一而足。就上述有关考量因素表意人认识错误时,则意思形成发生错误,被认为系动机错误。 表示错误为意思表达阶段产生的错误而致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在德国法上被区分为表示行为之错误,即误作非所欲的表示,如误说、误写、误取等,及表示内容之错误,即从形式上看,表意人所说的或所写的应是他所欲的,但他认为他的表示具有的意义是表示所没有的,因此产生错误。

作为一种以错误发生阶段为基础的对错误的类型化方法,界限之清晰在理论上尚且可以,只是问题事关心理及动机等有关心理学问题,实践上之划分因此易生、常生问题。其实,正如Flume所指出,法律生活中绝大多数的错误案例为性质错误及计算错误。 恰是在性质错误问题上,德国民法典第119条第2款的规定表现了其不够成功之处,该款规定,关于人或物的性质的错误,如交易上认为重要者,视为关于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用“视为”一词,即表明属于拟制的规定,在立法上是相当呆笨拙劣的手法。 由此引起对性质错误属性的争议。性质错误的特征是指某项交易中约定的或视为约定的性质与真正的性质有差别。这里所谓性质是指合同范围内,双方同意的或者至少一方要求,另一方知情的标的物应具备的约定品质。法学界大多数意见认为性质错误指起决定作用的动机错误,但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动机的错误,德国判例多认为性质错误属于决定性动机的错误。

在德国,有学者对萨维尼进行了批判,他们认为萨维尼主张的意思欠缺(表示错误——笔者注)的主要场合的关于物和相对人的错误不过为一种心理上的动机错误,而作为立法定式放弃对心理的探求,认为表示内容的错误与表示上的错误的场合则可以撤销,将交易本质的性质错误与之同样处理。 而对于性质错误与同一性错误, 很多学者认为难以区别,而德国学者蒂策则甚至认为无法在表示错误与性质错误之间作出区分。 事实上,仅仅通过抽象概念的形成,似乎可以抽象出二者之不同, 但实践中,由于涉及心理及动机问题,常常难以作出清晰的划分。对此,我国学者沈达明先生也意识到,他认为对于标的物应有状态的错误,是涉及意思与表示关系上的错误,所以属于表示上的错误。这里所指的是关于标的物应有状态的错误,而不是关于标的物真正状态或性质的错误。标的物的基本性质不但应从作为产生表意人成立法律行为的意思和动机角度加以考虑,亦应该作为表意人思想上对该标的物的看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加以考虑。就此他举了超市购买葡萄酒案。表意人购买葡萄酒,误认某种商标的酒是甲省产品,表意人购买的是具有甲省产品特点的酒。但实际上酒为乙省产品。对此案件,笔者分析如下:事实上,此种错误仍然可以作为动机错误或表示错误,端视其意思为何,其一,可以说若表意人其内心意思在于购买具有甲省特点的酒,则其意思形成没有错误,而其表示取货付钱,表示意义则在于购买其取之货,而其取之货事实上不具有甲省产品特点,此时,意思与表示之间发生不一致,则错误系属表示错误。若说表意人其内心意思在于购买其取之货,即这种酒,而购买之原因则在于认为这种酒具有甲省产品特点,事实上则否,则因对事实认识错误而促其形成买“这种酒”之意思,而其表示没有任何错误可言,因而错误系属动机错误。只是,表意人内心意思如何无从确切地知晓,因为其隐藏于内心也,因此,笔者认为在此无法区分性质错误与表示错误。 对此案件,沈达明先生作了类似的分析。他认为表意人的错误可以从两个不同角度分析,第一,作为表示意思与实际情况之间关系的错误;第二,仍然作为表示上错误处理,肯定内心意思与表示之间的不一致。他指出,对于标的物应有性质的错误必然包含同时发生的,涉及标的物真正性质的错误,就是说,始终可以作为性质错误处理。 因此,“应有性质”是表意人内心意思层次,其可能同时指向表示与标的物真正性质发生关系,所以,在此欲明确界分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是很难甚至是不可能的。

在错误问题上继受德国法的日本,基于对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所作的分类,以往错误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只有表示错误具有法律意义,这种观点被称为二元构成说,然而对这种二元构成说,很早就有不同观点存在,主张错误应为包括动机错误在内的一元结构,此观点被称为一元构成说。目前,一元说被广泛接受,逐渐成为通说。 对二元构成说提出批评的学者主要有杉之原,舟桥与川岛。而批评的论据之一则在于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难以区分。杉之原认为,作为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与表意人的主观状态无关,是否存在错误应依当时的具体情形下一般人产生何种认识来判定。为存在这一正常人的观念属于心理学上的意思还是动机问题。因为很难把所谓心理的动机错误与其他错误区别开来。 舟桥认为,动机错误也可以产生与表示相对应的真意欠缺这一点与他种错误相同,且在实际交易中这种错误往往属于典型错误。 而川岛的观点则是:区别意思与动机十分困难。不仅心理的性质错误,即使属于意思欠缺的典型情形的同一性错误也不过是一种动机错误,事实上,很多错误在此意义上却是动机错误。其甚至认为,严格地说,引起意思欠缺的错误仅限于由于中介机关误传而产生的意思表示错误。 综合分析以上诸学说之不同观点,确切而言,错误是与心理的意思相关还是与动机相关是很难判明的。萨维尼基于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以心理为划分基准创立了二元构成理论,该理论存在基准不明确的缺陷,恰如前所分析,性质错误与同一性错误往往难以区分,而性质错误为最典型也最常发生的动机错误,同一性错误则为表示错误之常态,因此,可以说,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其实常常是难以区分的。即使是关于法律行为种类或性质的错误,如误赠与为借贷,而承诺之,在此,错误常被解释为意思与表示之间不一致,但也可以说,错误地以为是借贷是表意人作出承诺的动机,因此,似乎可以认为这是动机上的错误。这里作为立法定式放弃了对心理的探讨而将该类错误类归于表示错误,事实上是法律上以内容重要性为判断并以之为基础的类型化产物,反映出对于错误是否施以救援的一种思维方式,依此思维方式无需进一步探讨心理意思与动机问题。因此,可以说,这样的二元划分其基准是不明确的。

四、目的论所在之分析检讨

前文对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区分的分析表明,二者之区分即使不是不可能的,在实践中也往往是很困难的。事实上,对于动机错误不予救济的正当化理由是不够充分的,一般认为,表示错误破坏的是意思的完成,作为意思外在表达的表示,并没有正确反映表意人内心意思。而动机错误在意志形成阶段就产生了,因此它破坏的仅是意思的决策。因有瑕疵之自我决定仍不失为自我决定,纵不予当事人以救济之途,亦不违反私法自治原则。对心理的动机错误,因认其不具有意思欠缺而不赋予其具法律意义的处理是意思主义的产物,其实,正如前所引舟桥之观点,动机错误也可以产生与表示相对应的真意的欠缺。如卡拉里斯所言,动机错误反映的是对表意人事实决定自由的损害,事实上,若表意人无对事实之错误认识,即不可能产生违背其真意之意思从而对其加以表达,在此,其表示即符合其真正意思吗?表意人真正实现私法自治了吗?私法自治与合同自由并非因其自身原因而受保障,而是因其首先服务于人的自己决定规则。 这一点在合同法领域显然是通过法律工具——即通过合同的订立——而达致。但只有在当事人的意思形成不仅原则上无法律,而且在事实上亦不受损害的情况下,合同这种工具才能实现其最佳效果,在动机错误的情形下,当事人的意思形成实质上已经受有损害,因此,在服务于私法自治及合同自由的实现上,难言其已经有效地实现。因此,从自我决定、私法自治角度正当化对动机错误的区别对待显得有些苍白。事实上,德国法及继受德国法之日本、台湾等国家、地区法律亦未能完全区别对待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其法典中均有将交易上重要的性质错误视同表示错误之规定, 而鉴于性质错误为现实生活中常发生之错误类型,因此,可以说立法者并未能在立法上完全贯彻萨维尼提出的二元构成学说。

有学者认为,动机错误不得撤销的实质理由,并非因所误认之事实,非他人所得而知,而系基于合理分配危险之思想,表意人对意思形成上有关之事实之认识是否正确,为自己应承担之风险,而不得转嫁于相对方,若不愿承担此风险,则应设法将此事实提升为法律行为之附款(条件或期限),使法律行为之效力系于此等事实之存在或不存在。 在此,提出了危险分配思想,就动机错误为产生于自己认识错误而应由自己承担之风险,因表示错误而产生的不利益,难道就不应归因于自己而可转嫁于他人或由他人分担吗?很显然,同样是自己错误引致的风险,从中并不能提取对错误区别对待的根据。而恰恰是危险分配思想,让不少学者质疑对于因表意人自身原因产生的错误加以救济的正当性。合同自由包含了法律所认可的当事人可通过合同依其意思设定法律效果的权能,由此体现的是意思自治,意思自治的应有之义则为自己责任,所谓自己责任,即自主参与者对于参与所导致的结果的承担,承担是参与的必然逻辑。唯参与是自由的、自主的,故而结果便只能归于参与者。 错误固然破坏同意的真实性,但允许因错误而解除合同充其量不过是满足一方的个别正义的要求。“对凡是严重的错误一律予以救济,其实质就是要求相对人去分担损失,这不仅不利于交易确定性之维护,也缺乏起码的道德上的说服力”。 因此,对于归因于自己之表示错误,除非有撤销的特别理由,事实上难于从内在于私法自治之自己责任原则上去求得救济之支持。“必须强调,错误原则的根基,是容许补救的特殊性,这个观念值得赞许,因为它推广确定性和交易的可靠性。在更高的哲理层次上,比较法律学者往往欣赏普通法的处理方式:为什么合同法在合同出错时的处理方式与人们在生活中出错时的处理方式不一样?这个道理不是明显的,在生活中,人须为自身的错误负责。假如接受这个自然规律,便了解到错误的风险必须由犯错的人负担……若是按这项原则适当地分配风险,因错误而撤销合同,必然是特殊情况。”

在错误二元划分的目的论基础上,德国学者克拉默认为《德国民法典》对动机错误的调整在总体上是错误的,他认为判断表意人是否可因这类错误而撤销表示,必须以对方当事人对错误的产生是否负有责任或者他是否本应注意到错误的存在为准,至于错误是否恰恰涉及人或行为标的物的性质,则在所不问。 在此,克拉默从应然法角度引入了对相对人行为方式综合评价的思路,从而亦揭示德国法错误论上只关注表意人状况的实践立场。而日本坚持一元构成说的学者,立基于交易安全保障的立场上,甚至进一步认为,就所有错误而言,为交易安全的保障,相对方对表示是否具有善意信赖为关键而错误在表意人的内心上与意思相关还是与动机相关并非重要问题……,在意思表示的内容与效果以表示为基准的表示主义之下,可以克服意思主义存在的不足。 也许,若是以信赖主义为立场,那么错误的风险将由犯错误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人们也因此将普遍抛弃那些潜藏在有关错误的真实意思原则规范中的不适当残余。

五、结语

以上是本文对德国法错误的主要类型划分及其适用实践的分析检讨。对于德国错误法规则的设计,可以说,萨维尼基于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以心理为划分基准创立的二元构成理论,其不仅存在基准不明确的缺陷,也不符合实际交易中的要求,不能指导正确解决实践问题,而且对其正当化也存在理论上的困难。在此须知,类型仅在于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可能及作为权衡思考时之考量因素,切不应将其上升为区别对待根据从而机械适用类型——效力模式,在因于错误所涉情事之复杂性,而不可将其作简单的类型对应从而致一方利益所得之保护不当地建立于他方损失基础上,致有损法律正义之精神。从根本上说,“法律基本是关于各种价值的讨论。所有其他问题都是技术问题。”故法律制度的生成,法律规范的设计均以一定的价值判断为依归。 德国法上错误规则的设计当为一定价值判断基础上法技术的产物,对于作为其基础之价值判断,因视时代的法律发展情况而有所不同,对其存在只能作历史辩证评价而无绝对高下之分。只是当我们试着去建构自己精致有效的错误规则时,当我们有意去借鉴他国法制时,切不可忘记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及制度背后的价值选择而作简单的移植,否则,将只是在对自身无知基础上危险的武断。恰如前文所言,在错误问题上,可能我们不能再只是简单地选择对意思真实的所谓绝对尊重。而当我们站在信赖保护的立场上,引进对相对人行为方式综合评价思路,则对于错误规则的安排,我们不能只是满足于单一或少数因素的考察。而如科宾所言,把法律规则限制得可适用于许多因素的特定组合, 或可为我国私法开辟一条新的错误法思路。

注释:

[1]本文是在笔者硕士论文《意思表示错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第四部分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当然,本文不可能就德国私法上意思表示错误制度作全面评析,而只是就其中的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的二元划分作一检讨,以此作为民法典制定前,对错误制度的个人意见的表达。

[2]Flume:《民法总论》,1992年4版,§1.1,转引自卡拉里斯著,张双根译,唐垒校:《债务合同法的变化》,载于《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第36、37页。

[3]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修订第3版,第219、220页。

[4]错误乃指表意人因自身原因致其主观认识与现实之间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并不为表意人所知。意思表示错误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意思表示自身错误,即表意人的效果意思(主观)与表示(客观)不一致,如各种表示错误等;二是意思表示前提或基础错误,即表意人对意思表示之前提或基础之主观认识与客观现实不一致,如共同错误、动机错误等。对于意思表示错误,学者们所下的定义不尽一致,在此不拟列举。缘何采此定义,笔者以为其比较符合德国法及中国法对错误内涵的界定。

[5]目前,我国民法对意思表示错误的规定亟须完备,而理论上对错误的研究还很薄弱,除了教科书式的,对错误作德国法式的介绍性文章外,据笔者努力收集大陆资料所及,仅发现有徐晓峰、解志国、唐莹等人所著论文几篇,而且多就德国法模式来解释中国的法实践,此容易陷入盲从式的怠于反思的治学心态。

[6]以下对德国错误法理论的历史发展描述,主要参照,沈达明等编著:《德意志法上的法律行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116、117页;周占春:《表示行为错误与动机错误》载于杨与龄主编:《民法总则争议问题研究》,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印行,88年9月二版,第272—277页;叶金强:《合同解释:私法自治、信赖保护与衡平考量》,载于《中外法学》2004年第1期,第62、63页。

[7]转引自周占春前引文第274页。

[8][德]海因·克茨著,周忠海等译:《欧洲合同法》(上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3页。

[9]按德国民法典之规定,从萨维尼的角度看,意图和表达之间不匹配,因此撤销是正当的。

[10]表示错误还被进一步细分为表示行为错误与内容错误。

[11]如德国、法国、瑞士等。

[12]徐晓峰:《民事错误制度研究》,载于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1年第1期,第37、38页。

[13]陈自强:《意思表示错误之基本问题》,载于《政大法律评论》,1994年第52期,第334页。

[14]陈自强前引文,第317页。

[15]陈自强前引文,第336页。计算错误亦为错误法上一个极复杂的问题。对于计算错误,本文不拟专门探讨。

[16]沈达明前引书,第126页。

[17]沈达明前引书,第 126页。

[18][日]小林一俊:《意思欠缺与动机错误》,载于《外国法评译》1996年第 4期。第68页。

[19]包括标的物和相对人的同一性错误,至法律行为性质错误,是否属于同一性错误,尚有争议,此在德国民法上是为表示内容错误之重要类型。

[20][德]卡尔·拉伦茨著,王晓晔等译:《德国民法通论》(下册),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507页。

[21]同一性错误之特征,系意思表示中之陈述涉及特定之人或客体,但相对人客观上所得了解之人或客体,与表意人主观上所指之对象不同。

[22]此案型似也足于论证日本学者朱仓教授提出的“同一性错误与性质错误具有相互还原性”的观点,见小林一俊前揭文第69页。确实如此,即使是关于当事人同一性的错误,如误甲为乙而与之订约,经类似分析,仍然可以归之为性质错误,即为动机错误。

[23]沈达明前引书,第120页。

[24]小林一俊前揭文,第68页。

[25]杉之原舜一《“法律行为的要件”的研究》,《法学协会杂志》43卷11号,转引自小林一 俊前引文,第69页。

[26]舟桥淳一:《意思表示的错误》,《九大法文学部十周年纪念法论文集》,转引自小林一俊前引文,第69页。

[27]川岛武宜:《意思欠缺与动机错误》,《法学协会杂志》56卷8号,转引自小林一俊前引文,第69页。

[28]Flume:《民法总论》,1992年4版,§1.1,转引自卡拉里斯前引文第37页。

[29]此规定于《德国民法典》第119条第2款,德国许多研究者认为该款是“不幸”的,见[德]海因?克茨前引书第279页,注95.

[30]陈自强前引文第335页,此观点为台湾学者洪逊欣等所坚持。

[31]张俊浩前引书,第32页。

[32]见徐晓峰前引文第46页。

[33]何美欢:《香港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3、284页。

[34][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21页。

[35][日]小林一俊前引文第69、70页。

[36]朱庆育:《寻求民法的体系方法——以物权追及力理论为个案》,载于《比较法学文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10页。

心理误区论文篇4

关键词:桂林;奈达;功能对等;标识语

系列研究成果之一:湖南省语委、湖南省教育厅2015年度语言文字应用研究专项课题:长沙市英文公共标识语规范研究,湘教通【2015】624号,立项序号:No.18。课题编号:XYJ2015GB18

一、 标识语的定义

公示语应用广泛涉及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作为一种交际工具, 它用寥寥文字、简明易懂的图标或文字与图标相结合等方式把必要的、有用的信息传达给大众, 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帮手。公示语英译的主要交际对象是英语使用者,它的表达应符合英语的语用习惯和文化特征。

二、 功能对等翻译理论

功能对等理论由美国人尤金・A・奈达(Eugene Nida)提出[1],他从语言W的角度出发,根据翻译的本质,提出了著名的“动态对等”翻译理论,即“功能对等”。在这一理论中,他指出“翻译是用最恰当、自然和对等的语言从语义到文体再现源语的信息”。“动态对等”中的对等包括四个方面:1. 词汇对等,2. 句法对等,3. 篇章对等,4. 文体对等。在这四个方面中,奈达认为“意义是最重要的,形式其次”[2]。形式很可能掩藏源语的文化意义并阻碍文化交流。因此,在文学翻译中,根据奈达的理论,译者应以动态对等的四个方面作为翻译的原则准确地在目的语中再现源语的文化内涵。

三、 桂林景区标识语翻译错误与对策

功能翻译理论认为“如果翻译之目的是要使译文在目标读者中实现特定的功能,所有妨碍实现这一目的成分都是翻译误差”。奈达将翻译误差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种是语言层面的误差,第二种是语用层面的误差,第三种是文化翻译误差,第四种是特定文化层面的误差。笔者根据奈达这一划分标准,将桂林标识语的种种翻译误差归为语言误差,语用误差以及文化误差。

语言误差。在桂林标识语英译中,最常见的问题是语言层面的拼写错误和语法错误。这些误译会导致外国游客对标识语产生困惑并起误导作用。第一,拼写错误。拼写错误是标识语英译中常见的错误,大多数拼写错误是由于译者的粗心大意,不负责任,没有认真校对所致。例如:在兴坪古镇,“老街”被译为“Old Straight”,street和straight读音相似,译者将其混淆。“滨江桥”被译为“Binjiang Brige”,正确的写法为“Binjiang Bridge”,遗漏了字母“d”。第二,语法错误。由于汉英两种语言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英语重形合,汉语重意和,在词法,句法和时态方面十分严格,因此在标识语翻译中语法问题频频出现。主要有动词时态,名词单复数以及词性滥用等问题。例如:“售完”译为“sell out”,这里售完应该是已经完成的时态所以应翻译为“sold out”。“停车场”译为“car park”,语法不当,此处应译为“car parking”。

语用误差。翻译是一种跨语言,跨文化的交际活动。当不同文化的两种语言进行交际时,语用差异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这些差异会对交际产生影响,出现信息误导,信息错误和信息交际障碍,即语用失误。 在桂林景区标识语的英译中,也存在语用误差的现象。例如,“老年人优先候车”译为“old people waiting on first”,此公示语原本是为了体现对老年人的关心,但如此翻译则带有歧视的语气,没有达到交际的目的。因而,该标识语应译为“Senior citizen waiting on first”。

文化误差。桂林部分旅游景点的英文介绍采用中国式英语翻译,由于汉语和英语的文化背景不同,因此在语言表达上存在很大的差异。在标识语英译是,如果照搬原文,译文就会变为中国式英语,导致译文语义不明,让外国游客对标识语不知所云,甚至产生误导。例如:

“送客止步”译为“Don’t see a visitor out”,

“买一赠一”译为“buy one ,give one”,

“小心碰头”译为“Attention your head”

此时应遵循奈达功能对等理论中的文化对等原则,在翻译中应该注重译文读者的文化习惯,要了解标识语的功能意义和语言特点,选择恰当的词汇来翻译。

“送客止步”译为“Passenger Only”,

“买一赠一”译为“buy one, get one free”,

“小心碰头”译为“Mind your head”

在功能对等翻译理论的指导下, 译者在英译景区标识语时可采用如下几种翻译策略:1 .借用。在汉语公示语英译的过程中,译文要简洁明了,且在实现词法与句法对等的同时, 译者可在翻译时尽量借用已有的规范的公示语。2 .仿译。仿译就是参照英文公示语中类似的表达, 稍加改变, 使译文尽量更地道自然, 从而使这些公示语更好地发挥其功能。3 .创造性翻译。在汉语公示语英译时, 特别是翻译一些具有民族特色和带有中国文化色彩的公示语时, 译者可采取创造性的翻译, 即译者可以打破原有的语言形式, 进行重新创作。

四、结语。景区公共标识语的英译工作者要有跨文化交际意识,注重中西文化差异和国际游客的文化需求,翻译时要注重词汇对等, 句法对等,篇章对等, 文体对等,贴近译文读者思维习惯和价值取向。桂林作为历史悠久的国际旅游城市,应当重视公共标识语英译的规范化工作。一方面要借鉴发达地区的经验,引进翻译人才,加强标识语英译工作的认识和管理;另一方面应当发挥本地高校科研力量,以产学研结合的方式完善和规范译文工作。市政府和景区管理者应当加以重视景区公共标识语译文的规范化和精确化工作,同时,译者更应该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从跨文化的视角和高度把公共标识语翻译成功。

参考文献:

心理误区论文篇5

误区一:不加提炼,文体不分

议论文中的事例是作为论据使用的,叙述方式与记叙文中的不同,记叙文的叙事必须完整准确,而议论文中的事例必须简明扼要。部分考生缺乏提炼,往往看到作文题目就窃喜,恨不得把自己积累的论据事实全盘写上,这样看起来文章丰富了,但是却给人以文体不分的感觉。

失误片段:

在人生的道路上,许多困难的事情当我们转变思维后都会发现其中蕴含的乐趣。

还记得“牛仔大王”――李维斯的传奇吗?当年,他像许多年轻人一样带着梦想前往西部追赶淘金热潮,当许多人因为无法过河而怨声一片时,他想到的是去摆渡。在这个过程中,他得到了人生的第一笔财富。

后来,他又卖水,但由于竞争对手的增多以及对他人身的威胁,他又改行了。他观察到,来西部淘金的人,衣服极易磨破,同时又发现西部到处都有废弃的帐篷,于是他缝成了世界上第一条牛仔裤!成为著名的“牛仔大王”!(作文《转变思维》)

名师提醒:这个选段好像在讲故事,根本不像在论证中心论点,这样的文章即使例子非常准确,也很难获得阅卷教师的认可,必然在内容等级上被阅卷教师降级处理。考生要规避这一误区,就要注意概括总结,在议论文中记叙的文字不要超过150字,在记叙文中议论的文字不要超过150字。

最滥用素材警示:针对这个误区,考生最可能滥用的素材有寓言类故事、亲情类故事、感动中国人物等。考生切不可只背故事和空讲故事。

误区二:举例空泛,缺乏典例

高考考试大纲明确规定,作文素材的运用要“典型”,要能够具有代表性,不可泛泛而谈。部分考生因为平时不善于积累和梳理,在考场写作时往往存在临时编造、举例缺乏推敲的嫌疑,以至于给阅卷教师留下非常不好的印象。

失误片段:

然而,有时人们不能正确对待自己的过失。也许我们的父母期望我们完美无瑕,也许我们的朋友常念叨我们的缺点,因为他们希望我们改正,希望我们更加优秀。我们需要虚心接受他们的建议,因为唯有那些关心、爱护、希望我们更好的人才会在我们犯错误的时候为我们指点迷津。而我们,也不应该让自己逃避,不能总在他们最想帮助我们的时候触痛他们的心。对那些给我们指出错误、帮助我们进步的人,我们应感激;对于建议,我们也应虚心接受。要想在社会这个大课堂中有所成就,不正需要善纳人言吗?生活中不正有这样一些人吗?身边的贪官污吏还少吗?他们为了金钱利益的趋势而不听从亲人的劝阻,为了更高的权力欲望而不择手段,他们拒绝了亲人的劝阻,他们在迷途中走向不归路。(作文《善纳人言》)

名师提醒:这个选段前半部分议论还是比较精彩的,联系现实写我们周围的父母、亲人、朋友,给人以亲切自然的感觉。但是段尾写“贪官污吏”则显得非常牵强,考生举不出明显的例子,似有编造之嫌疑。这样的笔触用在任何文章中几乎都是可以的,难免给老师以套作的嫌疑。

最滥用素材警示:针对这个误区,考生最可能滥用的素材有贪官类素材、邻居类故事、杜撰名人等。

误区三:陈旧素材,缺乏更新

生活中有导航软件,需要经常更新,才能准确识别道路;作文如生活,素材也需要及时更新,然而部分同学满足于自己旧有的素材,缺乏更新,导致文章老掉牙、缺乏新意,这也成为制约作文得高分的一块绊脚石。

失误片段:

“明天你是否会想起,昨天你写的日记;明天你是否还惦记,曾经最爱哭的你……”同学之间,应该互相尊重,建立深厚友谊,应该架起理解的桥梁。然而,有多少同学因为一点小事而大动干戈!令人震惊的马加爵案向我们敲响了警钟,马加爵,因为同学的讥讽和玩笑,竟然动了杀人的念头,一天之内,连杀四名同学,可谓狠毒!这样的同学,其根本就在于不重感情,不能容忍,不能互相理解。(作文《同学之间需要架起理解的桥梁》)

名师提醒:选段在提出论点方面非常新颖、典型、深刻,歌曲《同桌的你》可谓引人共鸣,但是后文的议论中,选用马加爵的例子,虽然准确,却显得陈旧,不免有些过时,文章如果能够再选用一些时新的素材,诸如“带饭哥”“复旦大学投毒案”等,可能文章会上一个台阶。

最滥用素材警示:针对这个误区,考生要区分经典素材和陈旧素材。那些带有时事性的、要及时更新到当前背景。诸如时政会议、残疾中自强不息的例子、感动中国、经济人物等,都要及时更新,避免老生常谈。

误区四:负面心理,太多消极

在作文中,不能一味的讴歌赞颂,也需要时时来一点深刻剖析,如此的文章才更有深度,但是考生在剖析时事时,不能满腹牢骚和抱怨,否则就给人以消极甚至负面的感觉。

失误片段:

我常扪心自问:这个世界怎么了?人与人怎么那么贪心?怎么那么无情?怎么那么没有良心和责任?你看,有不少人为了一些蝇头小利、自己的一点点权势地位而害了很多人。地沟油、吊白块豆腐、染色馒头,比比皆是,令人心寒!、、黄胜等,这些人贪污着人民的血汗钱,过着花天酒地的生活,这些人丧心病狂,都是没有伟志或者不能坚守改革发展为己任所致,他们被利欲冲昏了头脑,走向万劫不复的深渊。

这个世界怎么了?真的需要我们克服重重困难,顾全大局,唯改革发展为己任!(作文《改革发展为己任》)

心理误区论文篇6

关键词: 景区公示语 英译 功能对等理论

1.引言

公示语又名标识语,指的是在公共场所向公众公示须知内容的语言,包括标识、公告、警示,等等(赵小沛,2003)。景区中正确规范的公示语,不仅能体现城市的文化内涵和特色,还能让外国朋友更好地认识和了解一个城市。现如今,旅游景区内的公示语英译错误频频,在给外国友人传达不准确信息的同时,也令城市的旅游文化减色不少。为达到向公众简洁高效地传递信息的目的,旅游景区的公示语翻译不容疏忽。在公示语英译的研究方面,笔者发现已有学者(吴珏,2011)提出了可行的建议,但未结合相关理论知识进行研究。在本项研究中,笔者以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为基础,结合常熟旅游景区的公示语英译现状,分析错误英译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以此促进旅游景区公示语英译的规范化。

2.功能对等理论

美国著名翻译家奈达从语言学的角度出发,根据翻译的本质,提出了“功能对等”(Functional Equivalence)的概念(Nida,2001)。功能对等理论包括四个方面的对等。

2.1词汇对等:在进行翻译时,要找到目的语与源语文化内涵等效的词语来代替源语词汇,以此达到目的语读者与源语读者产生相同反映的效果,而不是词汇意义上简单的对等。例如:“松树”在中国文化中象征着“不畏严寒”和“坚韧”,而pine tree在英美文化中并没有这些涵义,所以在源语包含象征意义的情况下,翻译时要注意文化的差异。

2.2句法对等:在译语语言结构允许的条件下,尽可能再现源语的风格和特点,与源语在句法形式上保持一致。例如:把“禁止游泳”译为“No Swimming”,这里运用No型祈使句表示“禁止”的意思,不仅保持了语义的对等,还表现出了原文的警示语气,基本做到了句法对等。

2.3篇章对等:要求译者在翻译时不能只分析语言本身,还要关注蕴含在语言中的文化背景及语言在特定语境中的具体意义与功能。篇章是表达整体概念的语义单位。以汉语篇章为例,汉语篇章可以是一个字、一个词组、一首小诗、一部小诗,甚至是一套百科全书。在把汉语的篇章转化成英语的篇章时,需注意两种语篇的衔接手段与逻辑连贯方面的不同(陈宏薇,李亚丹,2013)。

2.4文体对等:要求译文在符合语义对等的条件下,尽量切合源语的文体特点,对公文文体的翻译,公文文体是书面语,其特点是严肃、正规,行文一般以明白准确为第一要旨,力戒含混隐晦。例如:对《美国独立宣言》中“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the pursuit of Happiness.”一句的翻译,考虑其公文文体的特点,可译为“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陈宏薇,李亚丹,2013)。

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在翻译学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对翻译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并广泛运用于很多领域,如:文学翻译领域,有运用该理论分析英译版《西游记》中妖魔鬼怪翻译的研究(张岚,2014);广告翻译领域,有探讨该理论在商业广告翻译中的应用价值的研究(操林英,2012);公示语翻译领域,有结合该理论对公示语英译原则与应用的研究(刘婷,张明林,2012),这些研究主要关注公示语英译的原则,而未能分析公示语错误的类型。本研究则将从功能对等理论的四个方面出发,结合实例分析归纳景区公示语英译错误类型并提出改进建议。

3.景区公示语中的英译错误

我们以江苏省常熟市为例,在2014年6月,对常熟各主要景区进行了为期9天的实地调查。这些景区主要包括:自然山水类景点(虞山、昆承湖、尚湖等),名人墓葬类(言子墓、曾朴墓、翁同墓等),园林景观类(方塔、燕园、曾园等)、文化场馆类(常熟大戏院、常熟博物馆、沙家浜革命历史纪念馆等),等等。我们发现,在获取的景区公示语英译实例370余处中,有近210处存在错误,正确的公示语英译仅占样本总量的43.7%。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常熟旅游景区公示语英译错误现象较严重,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在获取数据之后,我们这些英译错误现象进行归类总结,下面我们将结合功能对等理论具体分析这些错误。

3.1词汇层面不对等。词汇对等要求译者在进行翻译时要找到目的语与源语文化内涵等效的词语来代替源语词汇,以此达到目的语读者与源语读者产生相同反应的效果。词汇对等并非词汇意义上的简单对等,这就意味着译者在进行景区公示语的英译时,只有找到等效的词语来替换源语词汇,才有可能达到功能上的对等,实现公示语的应用功能。

例如:在对“常熟浒浦港”进行翻译时,景区里采用的译文为“Changshu xupu Hong Kong”。除大小写不规范之外,这一译文在词汇意义上也是不对等的。此处译者选择将“Hong Kong”作为“港”的英译是不准确的,在英文中,“Hong Kong”意为“香港”,此译文会误导外国游客,让他们误以为此处就是香港。根据常熟浒浦港的实际情况,浒浦港以渔业为主,应该是渔港。再根据其词汇意义,在译语文化中可找到“Harbour”作为“港”的对等语,所以此处规范的译文应为“Changshu Xupu Harbour”。

再如:在昆承公园里,有一处公示牌为“言子堤茶餐厅”,其中译者将“茶餐厅”翻译为了“TEA RESTAURANT”。“restaurant”在英文中指的是主要提供饭、菜等主食类的餐厅;而此处指的主要是提供便餐、茶等饮料的餐厅,因此翻译为“tea house”更恰当。

3.2句法层面不对等。根据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句法对等是指在保持语义不变、译语语言结构允许的条件下,尽可能再现源语的风格和特点,与源语在句法形式上保持一致。这就意味着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应该把“语义”始终放在第一位。然而在常熟景区内,笔者发现公示语的英译仍存在不少语义不对等和形式不对等的现象。

首先,奈达认为,在翻译中,最低层次的要求是译文能够与原文达到充分的对等,使目的语的听众或读者能理解和欣赏原文听众或读者对原文的理解和欣赏。也就是说,译者的译文要能够使目的语读者正确地理解源语语义。如果目的语读者通过译文不能理解源语语义,那么译者的翻译就是无效翻译。例如:在尚湖景区内有一处“临时下客”的公示语,景区内采用的译文为“UNDER THE TENPORARY GUEST”。此译文除了在大小写及单词拼写上存在错误外,在语义上也是具有明显错误的。此译文为典型的机器翻译,翻译时不考虑语法、文化等因素,机械地进行翻译,导致原公示语语义的丧失。考虑到此处为景区内车辆的临时停靠点,正确译文应为“Temporary Stop”。

其次,根据功能对等理论,在景区公示语翻译方面,译者应在保持语义不变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再现源语的“形式”,最大限度地使目的语读者体会到原公示语的语义及其风格特点,做到尽善尽美。然而,在常熟景区内仍存在一些达到语义对等,但未达到形式对等的英译。例如,在沙家浜景区有一处“水深危险 请勿下水”的警示语,译者将其译为“Dangerous deep water.Please don’t enter the water”。此译文除了在语法上存在错误之外,在形式上也过于繁杂,显得累赘多余。此处可直接译为“Caution!Deep water”。此译文言简意赅,不仅正确表达了原文的语义,而且形式上做到了与原文简洁风格的对等。

3.3篇章层面不对等。篇章对等又称语篇对等,要求译者在翻译时不能只分析语言本身,还要关注蕴含在语言中的文化背景及语言在特定语境中的具体意义与功能。语篇对等包括三个方面:上下文语境、情景语境和文化语境。

在尚湖景区内有一处关于“隐湖长廊”的简介,原文为“漫游长廊,移步换景,湖光水色,若隐若现;莲花、岸柳、水上茶庄、湖中游船,尽收眼底。鱼翔浅底,鹰击长空,好一派‘垂杨环水水环村,短棹无声客到门’的江南水乡风光”。其译文为“The veranda offers a fantastic lake view which changes as you walk along,giving you an incredible impression of the waterborne country of Jiangnan.”。此译文虽然将原文的语义大致翻译出来,但缺少了原文所描述的许多画面,如“莲花”、“岸柳”、“茶庄”、“游船”等,更是没有把原文中的诗句翻译出来。游客阅读原文会有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但是阅读译文却只有一种泛泛而谈的模糊感。因此该译文无论是在上下文语境,还是情景语境,甚或是文化语境方面,都没能做到与原文对等。

3.4文体层面不对等。公示语语言具有简洁、规范的特点,语体较正式。文体对等要求译文在符合语义对等的条件下,尽量切合英语公示语的文体特点。

在曾赵园内的旅游须知上有这样一条公示语:“顾客不得在园内出售物品和从事经营收费活动。”译文为“Customers are forbidden to sell articles and conduct any business activities in the garden.”。作为正式性的语体,译为“No traveler shall be allowed to sell articles and to conduct any business activities in the garden.”更好。运用否定被动句更为委婉、地道;同时第二个不定式加“to”凸显公示语的正式性文体特征。

此外,由于公示语文体的正式性,要求在同一景区内对同一公示语采用同一译文。然而,在常熟各景区内仍存在对同一公示语译法不统一的现象。例如:尚湖对于“游客中心”就有“Tourist center”和“Tourist centre”两个不同的拼写版本;对于“山水文化园”的翻译,也采用了“Mountain and Water Culture Garden”与“Landscape Culture Park”两个不同的翻译版本,这些都是不符合公示语文体正式性要求的。

4.原因分析及改进对策

4.1景区公示语英译的错误原因。导致景区公示语英译错误的原因有很多,结合常熟景区公示语英译的具体情况,我们总结出以下三个因素。

4.1.1文化差异因素

翻译是一种跨文化活动,在翻译过程中,要从文化层面进行考虑,提供最地道的译文,使目的语读者与原文读者在欣赏之后做出相同的反应。因此,理解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之间文化背景的差异性,有利于实现译文与原文在功能上的对等。在翻译过程中,由于缺乏对文化差异的了解,导致在认知上出现曲解,也就无法进行功能上对等的翻译。

4.1.2语境差异因素

旅游景区公示语文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语言选择需要考虑具体语境。因为在不同的语境下,语言会有不同的意义和感彩。虽然有些译文在语法上没有错误,但在具体语境中会存在问题。在景区公示语中,有大量的“禁止”类的警示性公示语,在翻译时就要注意其语境的特殊性,尽量选择委婉含蓄的词语进行表达,让目的语读者在心理上更容易接受。

4.1.3译者本身素养不高

在旅游景区公示语英译的过程中,一方面,由于译者语言语用能力的不足,而导致其没有充分意识到英汉两种语言在社会文化、表达习惯及情感上的差异。另一方面,部分译者态度不够严谨,出现拼写错误、简单语法错误等不该出现的错误。

4.2景区公示语英译的改进策略。根据常熟景区公示语英译错误的分析,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善。

4.2.1注重文化差异

在翻译过程中,不能仅仅停留在语义对等上,更应该了解目的语语言文化背景的差异性。“对于真正成功的翻译而言,熟悉两种文化甚至比掌握两种语言更为重要,因为词语只有在其作用的文化背景中才有意义”(Nida,2001:78),由此可见文化因素在翻译中的重要作用。

4.2.2规范翻译标准

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应该根据相关的标准进行对原文的再加工。由功能对等理论可知,首先,译者应坚持语义对等优先的原则,保证信息在翻译过程中没有失真,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其次,译者可以在保证语义对等的基础上,考虑形式上的对等以完善其英译,使读者更容易理解接受。

4.2.3提高译者专业素养

作为译者,其首先应熟悉源语并能够准确理解源语想要表达的信息,在此基础上,要熟练掌握译语,具备在两种语言间进行有效转换的能力。同时,译者心态上应重视自己的翻译任务,以严谨的态度进行翻译,避免低级错误。

4.2.4加大管理力度

为了体现城市的文化内涵和特色,并且让外国朋友更好地认识和了解这个城市,一方面,相关管理部门应该注重对公示语英译的监督,拒绝中式英语、错误机器翻译。另一方面,公众应该积极留心发现错误,通过网络或电话等途径督促景区进行纠正。

5.结语

为进一步改善景区语言服务环境,本文在功能对等理论指导下,经过实证研究发现了景区公示语英译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且提出了改进对策。但是本研究还存在一些不足,如研究范围有限,仅结合了常熟的主要景区来分析景区公示语的英译错误。为了更为准确、全面地对景区公示语英译进行研究,可以扩大研究范围,避免研究的偶然性。

参考文献:

[1]Nida.E.A.Language and Culture―Contexts in Translating[M].Shanghai: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s Education Press,2001.

[2]操林英.功能对等理论在商业广告翻译中的应用价值[J].价值工程,2012(27):25-27.

[3]陈宏薇,李亚丹.新编汉英翻译教程[M].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13.

[4]刘婷,张明林.从功能对等理论的角度探讨公示语英译[J].现代语文(语言研究版),2012(5):131-133.

[5]吴珏.常熟旅游景区标识语英译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J].学理论,2011(5):220-221.

[6]张岚.从《西游记》译本中妖魔鬼怪名字的翻译看功能对等理论的重要性[J].北方文学,2014(7):36-38.

心理误区论文篇7

关键词:精品课题;设计;实施;提炼

中图分类号:G4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094(2014)05-0070-04

*本文系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立项课题“有效教学理念观照下的课堂教学误区及其对策研究”(课题批准号:D/2011/02/608)的阶段成果,作者为课题主持人。

收稿日期:2014-03-02

作者简介:吴志健,宜兴市新建小学(江苏宜兴,214253)教科室主任,无锡市中小学教育科研带头人。

精品课题建设是学校课题研究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学校课题管理的重要抓手。江苏省无锡市教育科学规划办提出了精心设计、精细实施、精致提炼三大方面九项指标,为学校精品课题建设指明了方向,奠定了扎实的基础。由此,笔者提出打造精品课题的“六字”工作思路:懂、细、新、实、得、文。本文结合宜兴市新建小学的省规划课题“有效教学理念观照下的课堂教学误区及其对策研究”(下文简称“‘教学误区’课题”),谈谈实践与思考。

一、精心设计:懂与细

如果说“设计”是画课题的“眼睛”,那么“精心设计”就是“擦亮眸子”。这好比一位姑娘,眸子明亮,才更美。不过,这美,需要你懂,需要你欣赏。因此,笔者提出精心设计需要做到“懂”与“细”。

(一)方案设计,力求可懂

研究方案的设计,关键是使每一位课题组成员能够理解方案,能够明白该如何做、如何反思。一般需要关注以下三点:

1.界定核心概念,不仅找出与其它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而且注重在生成性思维视域下的再界定。

光对核心概念进行界定,课题组成员不一定能理解。如果能找到他们比较熟悉的相关概念,理清概念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就能使他们准确把握核心概念的内涵。这些联系与区别,既要重视专家的观点,也要关注自己的校本化解读。

如果说在课题申报、开题论证两个阶段,对核心概念进行界定是一种预成性设计的话,那么在研究过程中,尤其是中期评估后,对课题核心概念进行再界定就是一种生成性设计了,而且这种设计显得非常必要。预成性界定强调的是专家视野里的理性演绎,一般性认识占主导。而生成性界定强调的是课题组成员在实践操作上的理性概括,校本性认识(特殊性认识)占主导。也就是要注重在研究过程中,不断地对核心概念进行再解读,以形成新的认识。

2.设计研究内容,着眼与学校实际的结合点。

研究内容的设计,不仅要注重课题内涵的挖掘,而且要注重与学校校情的结合。需要说明的是,研究的内容,需要自下而上进行梳理,更需要自上而下进行梳理,要找认识上的困惑、找实施上的难处、找形式上的结构、找内容上的联系。

例如,我校在市教研室专家悉心指导下,对学校10年来的课题研究作了疏理,对教学改革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把“教学误区”课题研究内容最终确定为:有效教学理念观照下的课堂教学误区及其对策的文献研究、有效教学理念观照下的课堂教学现状调查分析研究、有效教学理念观照下基于课堂教学误区的对策研究。

3.规划研究操作,强调明确、可行。

一般情况下,要根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来规划研究操作。问题是,研究操作的明确性与可行性难以把握。因此,除了有研究内容的分解、研究方法的具体化、操作建议的细化外,还要努力通过修改原研究操作,来表达清楚自己在不同的研究阶段对课题的再认识。例如,我们共对“教学误区”课题的总课题研究操作做了3次修改,形成四稿,对子课题研究操作各作了1次修改,各形成二稿。每次修改,基于两点:一是专家的建议,二是2011年版课程标准。

需要指出的是,对研究操作的完善是局部细节的调整,不能随意改变课题申报时确定的内容与目标,要严格按实施方案框架如期进行研究。

(二)计划设计,力争精细

研究计划的制订是课题研究的一般性要求,精品课题建设强调的是精细设计计划。笔者认为,这里的“精细”,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阶段性研究目标表述上的精当,二是研究时间安排上的精准,三是研究内容处理上的精辟,四是研究活动策划上的精彩,五是研究措施规划上的精练。如何做到以上“五精”呢?关键是要注重课题研究的进展与困难,注重实践与反思,注重阶段性小结。

例如,我校每学期都精心设计研究计划表,有序安排研究内容、研究者、研究对象,做到“两个不松”。一是程序不松动。制订研究计划严格按“拟订―审核―确定”的程序进行:主持人拟出计划的初稿,核心组成员审核后形成二稿,全体成员讨论后形成三稿。二是关注点不松散。学期研究的关注点有本期研究内容、研究目标、研究措施、主要研究活动以及预期成果,强调由目标生成内容,由内容确定措施,由措施形成活动,由活动产生成果。

需要注意的是,计划的设计,也需要在动态中进行。在计划的实施中,要及时合理地根据研究的实际情况,调整计划中的研究路径和研究着力点,提出自己的研究主张。研究路径、着力点的调整,要以理论来梳理研究的实践操作,不断明晰课题内涵与实践操作的关系。也就是要经常叩问:研究的走向是否合理?是否正确?有没有完成既定研究任务?

二、精细实施:新与实

如果说“实施”是形成课题的身体,那么“精细实施”就是健身。只有身板结实,生命力才旺盛。因此笔者认为精细实施需要讲究“新”与“实”。

(一)创新培训形式,做到换位与分层

课题培训是课题顺利实施、取得成效的重要保障。笔者认为,创新培训形式,提高培训实效,是精细实施的重要抓手,为此需要做到“换位”与“分层”。

换位,是指培训者与被培训者之间的角色对换。目的是使课题组成员能够主动参与培训。要整合各种资源,将参与者、文献、场景、专业视点等整合在一起,让大家在分享与交流中生成研究意识和研究观念。我校的做法是,把培训资料提前一周发给大家,让大家带着问题去阅读,想想自己的做法,思考解决问题的办法。到集中培训时,主讲教师简要介绍一下培训资料,补充一下研究背景,谈谈自己的思考与观点。然后,大家讨论,把自己的想法讲出来。

分层,是指把全体课题组成员分成若干层进行培训,目的是使培训更具针对性。我校的做法是,把全体课题组成员分成三个层次进行培训。第一层次,课题立项之前,针对课题核心组成员进行培训。第二层次,课题立项之后,完成调查研究之前,针对课题组每个成员进行全员培训,主讲教师按计划进行培训,一学期三次左右。第三层次,课题进入专题研究之后,培训按课题组进行,分为总课题组、语文课题组、数学课题组、英语课题组。每个组一学期针对一个专题培训三次左右,并提供拓展性阅读资料,找出相关案例。

(二)夯实过程管理,做到分解与原味

过程管理是课题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过程的质量直接影响到课题的质量。在过程管理上,要关注研究目标的达成,要不断完善研究的技术路线。

1.注重分解

要找出课题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以研究目标统领研究内容,将研究的问题遵循逻辑结构进行合理分解,并将研究的责任落实到人。例如,我校确立了以学校行政人员为组长的三个子课题。一是“文献研究”子课题,通过系统收集、梳理相关有效教学理论、教学误区及对策的研究成果,形成具有借鉴意义的课堂有效教学策略。对文献中一些课堂教学案例在有效教学观照下进行重新审视、解读,指出存在问题与对策。二是“调查研究”子课题,从我校实际出发,通过对“误区”与“对策”进行真实的调查,做出比较恰如其分的分析,提出发现“误区”与“对策”的原则与方法。三是“专题研究”子课题,开展有效教学理念观照下的课堂教学误区及其对策的校本化专题研究。同时,对“专题研究”子课题,进行再分解,建立了总课题组、语文课题组、数学课题组、英语课题组。

2.注重原味

有的课题明明是文献研究,却做成了案例研究;有的课题是调查研究,却没有调查研究的过程。这样的课题有什么用呢?原味,是指“是什么研究,像什么研究”,更是指“是什么过程,像什么过程”。因此,笔者认为没有原味,那就不能称为精品课题,“原味”是“精细实施”的重要基础。

例如,我校“教学误区”课题的文献研究,按五大步来实施。一是提出研究假设。二是规划研究设计。三是搜集文献60篇。四是整理文献,汇编23篇,共计9万多字。五是进行文献综述,共计1万多字。我们努力让文献综述反映出我们收集文献的数量及质量,表达出我们分析文献的视角及结果。鉴于这项工作的关键是文献整理和文献综述,我们进行了两次研讨活动:一是开展了文献综述研讨活动,着眼于综述怎么写;二是开展了文献分析研讨活动,着眼于文献怎么分析。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在完成文献综述后,没有终止文献研究,而是继续收集了几十篇文献进行再研究,努力通过文献再研究来完善自己的研究主张与思路。

又如,我校“教学误区”课题的调查研究,定位在三个方面。一是确定调查对象,设计调查工具。二是收集数据。三是分析数据,写出报告。我们想让调查报告能够反映调查对象、工具、结果,能够说明我们的思考与做法。为此,我们先后设计了教师问卷、学生访谈记录表、教师访谈记录表、座谈记录表等,开展了问卷设计研讨活动,写出了现状调查报告。一些建议被学校采纳。为了更好地设计问卷,我们开展了问卷设计研讨活动,让大家共同献计献策。

再如,我校“教学误区”课题的专题研究,使用行动研究法,按照行动研究的一般步骤“计划―行动―小结”来展开。在开展专题研究前,我们重新诠释了核心概念“教学误区”、“对策”,构建了专题研究范式(如下图)。

从说出误区现象、分析误区原因,到尝试破解误区、去除误区,再到重新研读、赏识误区及对策,引领大家研究与实践。

为了扎实开展研究,我们规定一学期设总课题组层面专题1个,设语文、数学、英语课题组层面专题各1个。同时,积极鼓励有兴趣、有余力的教师开展个人专项专题研究。

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在专题研究中,既重视思辨,更重视实证,关注实践操作行为里的创新成分,关注研究结论与证据、案例的内在联系,强调研究结论的意义。我们一边研究,一边进一步丰富、完善核心概念,在找到适合自己的操作性概念的基础上,调整研究方向,理清研究思路。

三、精致提炼:得与文

对于课题研究成果的提炼来讲,文(指论文,更指理性认识)固然重要,得(指感受,是一种感性认识)也不可忽视。一般情况下,教师们参加一次课题研究活动,不可能没有一点感触,不可能没有一点收获,也就是存在所谓“得”现象,问题是如何让“得”成为“文”。

“得”与“文”,要从实践背景、内涵解读、实施策略、理论基础等方面去构造,要紧紧围绕两点去展开(一是怎么做的,二是为什么这样做),要把自己的认识与做法说清楚,要坚信自己的解读、自己的操作,走出自说自话、自娱自乐的封闭世界。

为此,可以举行校内研讨、校际交流等活动,夯实“得”的基础。对于“得”,可以构建三个平台,努力使之成为“文”。一是“强化”平台。通过两个层次的交流(集体交流、个别交流)来进一步明晰“得”。二是“提升”平台。通过提供相关文献来找出“得”的理论依据。三是“实践”平台。通过自己课堂的再次实践来丰富“得”。

其次,同伴互动,做实提炼过程,力争发表高品位论文。例如,我校搞了个“相约星期四”活动。周期为两个月,参与人员是部分课题研究骨干。周四,我们分两批到小会议室进行活动,上午第一节课语文骨干聚到一起,下午第一节课,数学、英语骨干聚在一起。一般是,第一周,结合课题分发学习资料;第二周,谈自己的实践与想法以及写作提纲;第三至第五周,讨论论文初稿;第六至第八周,修改论文,形成终稿。

最后,适时举办征文活动,营造提炼氛围。我校举办了校级“心手相谐”杯教育教学论文评选活动,要求结合课题写论文,并选择优秀论文刊登在校刊上。至今,课题组成员在省级(含)以上正规教育杂志上发表与课题高度相关的论文13篇。

总之,我们要按照课题假设系统规划研究成果,每期列出需完成的论文选题,做好阶段性成果的物化工作,强调研究成果与研究内容、核心概念的相关性,努力提高成果表达的专业化水平。

Fine Quality Project with “Six Chinese Characters”

WU Zhi-jian

(Xinjian Primary School, Yixing 214253, China)

心理误区论文篇8

区位谬误与简化论是社会学的两个概念。造成这两个问题的核心,都是用以研究的分析单位出了问题,有的是分析单位偏移(区位谬误),有的是分析的扩大化(简化论)。这种偏移或者简化,在新闻操作中也很常见。

简化论,“即用一组特别的、狭窄的概念来看待和解释所有事物”。“社会学家只考虑社会学变量(价值观、规范、角色);经济学家只考虑经济变量(供给、需求、边际价格);心理学家只考虑心理学变量(人格类型、精神创伤)……不同领域的科学家都想从自己的角度找出答案,并忽视其他可能……任何类型的简化论都倾向于认定,某种分析单位或变量比其他的更重要或相关。”

新闻理念、报纸定位与新闻操作层面的简化论

报界也好,整个社会也好,当前最显著的“简化论”莫过于“细节决定成败”这句话的流行。细节固然能在某些特定环境下对成败产生影响,但很显然,细节只是附着于深厚内涵之外的表象,对成败起到决定性作用的依然是事件本身的特质。只有当竞争的双方或者多方,在内涵的竞争上到了白热化的程度、达到了东邪西毒南帝北丐“华山论剑”的程度,细节才有可能起到决定性作用。就像两个武功极高、难分高下的大侠进行比试,第三者帮甲一个小指头,甲就胜;帮乙一个小指头,乙便赢。这个时候,说“细节决定成败”还是讲得通的,但前提是竞争程度已经很高、经过了无数次优胜劣汰的行业。

然而,这句话恰恰感动了很多易感动的报人,他们言必称“细节”,却忽略了内涵。不要忘了,和家电业、酒店业等竞争程度高的行业相比,多数城市的报业市场还处在浅度竞争和中度竞争状态。在这个时候过分关注细节、忽略内涵,是一种舍本逐末式的简化论。

受这种思维的影响,报界在新闻理念层面一度出现了简化论倾向。到底哪种理念最适合自己?没有人知道,多数人在空想。“制造”理念之前,认真细致的调查、分析、研究、借鉴少,拍脑袋的设想多。更可笑的是,似乎每一家报社都要刻意创造一种在报林中一枝独秀、与众不同的理念,他们创造的理念也就越来越生僻、越来越难懂。而事实上,不同地区的很多报纸,无论在竞争层面、报纸的实际操作上,都是十分雷同的。北京的《华夏时报》长得像山东的《生活日报》;不看报头,青岛的《半岛都市报》与淄博的《鲁中晨报》在内容、版式上也没有太大差别。除了北京、上海等报业竞争程度比较高的大城市,国内不同地区的报纸雷同化是一个客观存在;相对雷同的报纸却非要提出成百上千条各不相同、五光十色的办报理念来,本身就是一种浮躁。由于地域分割,这些报纸虽然雷同,但都有自己的生存空间;这种情况下办报理念的相似也是一种必然,没有必要去刻意回避。刻意回避,往往会造成办报上的舍本逐末,形成“唯理念论”的简化心理。

与新闻理念上的简化论一样,报纸定位上的简化论也源于两个方面:对市民结构分析的缺失和对读者资料掌握的不足。对报纸的“定位”,往往是源于当前学术界的一些新思潮,源于报纸实践领域权威人物的新思考。问题是,这些东西是否符合本地、本报在这一时期内的特殊情况?

多数报纸都是“两头空”:对本地市民资料的掌握是空的;对本报读者资料的了解大体也是空的。有了这两“空”,能对报纸进行准确的定位,才是怪事。掌握本地市民资料、动向,是“知彼”,惟如此才能知道这块蛋糕有多大,从哪个角度切入;掌握本报读者资料,是“知己”,惟如此才能知道如何去做大蛋糕,怎样切入。这种“两头空”,也是造成报纸定位简化论的根子之一。

新闻操作(采编业务)层面的简化论,则更为广泛,几乎每天的报纸、每一张报纸都有简化论的影子。近年来媒体上流行的“环保风暴”、“审计风暴”之类的报道,便在此列。这类报道“通常突出事物间的冲突,将事件呈现为随机性、偶然性、运动式,或具有揭密、揭黑的传奇性质”。“不少风暴式新闻报道往往停留在简单化报道层次,将本来一定时空场下的事件,描述为瞬间、孤立的事件,歪曲客观事实,传达不准确信息。如审计风暴,是国家审计署依照宪法、法律正常的工作,并非自今年开始,不是突然而来的运动,自然也不是一人之力。”

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

简化论的核心问题,是没有多角度、全方位地看问题,而是单角度、片面地看问题。

区位谬误:对象在偏移

顾名思义,区位谬误,问题出在你所分析的对象上。你分析的是A,却得出了和B相关的结论。

“区位谬误是假定以区位为单位得到的结果也可以在区位的个体中获得证实。让我们看看一个区位谬误的例子。……假设我们要研究最近的市内选举中选民对某位女性候选人的支持程度。假设我们有各选区的选民名册,这样可以通过候选人在各区的得票数来判断,哪一个选区对候选人的支持程度最高,哪一些选区比较低。假设通过人口普查资料,我们还了解到各选区选民的特征。对这些资料的分析表明,选民平均年龄比较小的选区,比选民平均年龄比较大的选区更支持该女性候选人。由此,我们倾向于如下结论:年轻选民比年长选民更支持该女性候选人,也就是说年龄影响了选民对该女性候选人的支持程度。这个结论就出现了区位谬误问题。因为,也许不少年长的选民,在选民平均年龄比较小的选区中也投票支持该女性候选人。问题是,我们把选区作为分析单位,却要对选民做出结论。”

在新闻报道中,这种草率结论造成的“区位谬误”也是很常见的。某报刊登了一条题为《临淄民工住得好玩得乐》的消息,主要意思是说,现在临淄建筑企业的民工居住条件好了,生活很幸福。然而,通篇文章在讲民工的居住条件好了,生活设施丰富了,而我们却看不出民工到底有多“乐”。再往后看,还是有问题。文章说,临淄区现有民工3万多人,2年前,该区在部分建筑工地开始探索建立工会,通过产业工会改善民工生活状况,“产业工会成立后,当年全区就有67个施工工地建起了职工活动室、娱乐室、卫生室、标准食堂等,职工的生产生活环境有了很大改善。”在这里,产生了两次区位偏移:一是把产业工会的努力向民工住得好、玩得乐偏移。产业工会的努力固然有作用,但各企业的投入也是重要一笔,记者不能受有关部门引导或暗示,有意无意地忽视企业的人力、财力、物力投入。二是从“住得好”向“玩得乐”偏移。记者通篇几乎都是在讲民工的居住环境的,在标题上却对民工的生活情绪做出结论,这显然是一种主观臆断。环境好了,但民工的劳动量并不会降低,每天还是疲惫不堪,记者一句话就能让他们快乐起来?此外,临淄区共3万名民工,“67个施工工地生产生活环境有了改善”,相比之下,还有很多民工的生活条件没有改善。这个时候就说“临淄民工住得好玩得乐”似乎有点为时过早。这种说法,是一种扩大化;而扩大化在某种程度上又是一种简化论。

在区位谬误中,区位的扩大或缩小很容易造成简化论。这便是两者相通的地方。归根结底,它们都与我们逻辑推理不严谨有关。以科学的态度、客观的心态从事新闻业务,才能逐步地避免和纠正这两种偏误。

参考文献:

艾尔・巴比:《社会研究方法(第8版)》,华夏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128页。

孔洪刚:《“风暴式”报道的消极影响》,《中国记者》2005年第7期,第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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