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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政府承债主体和会计核算主体的错位与解决

姜宏青; 于红; 张艳慧 会计研究 2018年第09期

摘要:我国政府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改革要求全面核算地方政府债务信息,通过《政府会计准则》规范了以部门主体为核心的政府债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但是我国地方政府存在着债务资金承债主体和运营核算主体错位问题。依据公债理论和《预算法》对政府举债的基本限定,结合我国地方政府财政管理体制和地方政府治理目标,我国应该拓展政府会计核算主体,分别按照部门主体、项目主体和基金主体归集债务信息,并在个别主体的财务报告的基础上建立地方政府的独立债务报告制度。其目标在于全流程反映地方政府债务资金的来龙去脉,将政府债务的承债主体、核算主体和报告主体予以协调,有效形成地方政府债务总额和结构信息,有效防范债务风险.契合地方政府治理框架内的信息需求。

关键词:地方政府债务会计主体独立报告

单位: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 266100; 山东大学(威海)商学院; 26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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