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江淮法治 > 婚约财物纠纷 调解 【正文】
摘要:2014年11月,王某经人介绍与家住肥西县铭传乡白龙村的女青年黄某相识后并确立了婚约关系。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在日常交往中并未建立起感情,至2015年正月,男女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双方要求解除婚约,但对于婚约财物返还之事产生分歧。2015年3月20日下午,铭传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庭对此纠纷进行了调解。
关键词:人民调解委员会 婚约 纠纷 财物 日常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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