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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在法律实务中的应用审视——主流的经济分析法学之批判

朱富强 经济学 2007年第05期

摘要:新古典经济学侧重的是私人领域,探究的是既定社会制度下的个体行为,相应地,它承袭西方社会中的自然主义思维,通过供求关系的分析来剖析现状产生的原因,不但具有强烈的建构性,而且也表现出为现状辩护的特点;相反,法律制度根本上属于公共领域的课题,关乎具体社会中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同时,它所规定的是人们的应得权利,要体现社会正义和人本关怀,从而本质上应该是演化的和关怀弱者利益的。正因如此,法律制度不应只是体现力量的较量和博弈,对它的分析也不能仅仅用基于供求的收益—成本范式,而是要遵循从本质到现象的分析路线;特别是,由于我国社会制度和市场机制依旧很不健全,还不存在私利和公益自然和谐一致的制度基础,因而简单地搬用相对成熟市场下解决私人领域的新古典经济学范式来探究市场很不完善下的社会制度问题,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囚徒困境泛滥。其实,如果说新古典经济学范式仅仅提供一种解释的思路,主要停留在理论层面,因而它本身所固有的缺陷仅仅是理论的不完善的话,那么,经济分析法学则试图以经济分析来改造法律,则是直接性的应用,那么原先内含在经济学理论中的缺陷通过蝴蝶效应在实践中就会造成巨大的灾难。因此,我们在应用新古典经济学分析范式来解释尤其是在完善或设计法律制度时就必须非常慎重。

关键词:法经济学公共领域社会制度

单位:中山大学岭南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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