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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及其实现

余斌 经济学 2018年第02期

摘要:社会主义国有企业肩负消灭雇佣劳动和保障劳动权利的职责,也就是为劳动者提供与生产资料自由结合即提供就业浏位的职责,这也是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本质体现。在社会主义国有企业中,劳动者的就业与失业绝不能像私有企业那样仅仅根据资本获利的需要或与领导层关系的亲疏来决定,更不能把这种就业与失业鼓吹为“能进能出”,而应当像所指出的那样,使所有的人都有出路。为了保障消灭雇佣劳动和保障劳动权利,社会主义国有企业职工要具有公务员身份,国有企业在招聘职工也应当像公务员一样实行公开招考。这样一来,国有企业职工由于非本人原因离开国有企业也不会出现资本主义的失业问题。同时,国有企业职工的公务员身份还有利于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层与各级政府部门官员之间的双向流动。企业的经营管理并不是十分困难的事情,事实上,经过一定的学习和岗位实践锻炼完全能够将多数工人尤其是今天受过高等教育的工人培养成合格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因此,只要党管干部严格落实党章的要求,就能选择出合格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就像革命战争时期党管干部能够选择出优秀的军事指挥员一样。在国有企业的管理中,最核心的是要保证劳动者对企业管理层的监督权和任免权。

关键词:国有企业劳动关系企业家精神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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