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认为,私人收益的存在如同在委托人所订立的合同中增加了一个黑洞,监督者和人之间的合谋会通过这个黑洞抽取委托人大部分甚至全部的收益。如果监督者只是一个纯粹的监督者,只具有有限的权利,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自然状态是好的还是差的,则它与人的合谋对委托人造成的损失,以谎报自然状态对委托人造成的损失为限。如果监督者同时还被过度授权,则委托人的利益将耗散殆尽。
关键词:授权 激励 合谋 私人收益 国有企业治理
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 上海200052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上海2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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