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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独立董事独立性再造研究

项义军 曲振涛 经济学家 2009年第11期

摘要:一、我国独立董事独立性设计之检讨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主体资格设计的缺陷 1.消极任职条件存在的问题 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三条关于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的列举从形式看较为详备,但存在着有两处比较明显的漏洞:第一,没有排除独立董事可以是与公司之间有一定比例或数额的商业交易关系的人员。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主体资格任职条件

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 黑龙江哈尔滨15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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