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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规范视角下的国有企业分类改革

石玉军 经济学家 2017年第03期

摘要:国有企业的分类改革,既有两分法也有三分法和四分法,虽莫衷一是,但也有共识,其中包括国有企业分类要充分考虑竞争性、公益性、营利性和战略性。如果同时兼顾所有,必然存在国有企业“不可能三角”的问题。问题的解决需要遵循一般和特殊的原理,对企业进行分类。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具有特殊性。同时,国有企业又追求增值,具有一般性。公营企业是为实现特定目的的特殊企业法人。同样具有一般性和特殊性。目前中国没有区分国有企业和公营企业,国有企业不仅承担了企业自身的责任,还承担了公营企业的所有职能。因此,分类改革需要按照企业一般和企业特殊的逻辑,遵循公营企业的国际规范,在国有企业和公营企业的分类框架下推进。

关键词:国有企业公营企业分类改革不可能三角

单位:南开大学经济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协同创新中心; 天津30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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