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东莞市横岭镇余先生陈述:我是重庆农村的一个小伙子,由于常年在广东打工,成了一名大龄未婚青年。父母为我物色了同村的一个女孩,并且在我回去探亲的时候匆忙订婚。根据我们农村的标准,我家给了女孩家两万元作为结婚的彩礼。后来在相处中,我们两人都感觉对方不适合,于是女孩提出分手,但是认为彩礼是我家赠送给他们家的,已经属于他们家的财产,不需要返还给我。请问女孩是否应该返还彩礼给我?
关键词:还给我 横岭镇 未婚青年 财产纠纷 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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