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农村财务会计 > 私自转让改变耕地用途,损失该谁负? 【正文】
摘要:去年5月底,邻村范某将所承包的1.2亩责任田转包给我作为取土制砖之用。双方议定:第一年开采泥土前,由我付给范某5000元定金及1000元青苗损失费。第一年结束之后,由我每年给付1000公斤水稻给范某。合同签订后,我按合同付给了定金及青苗损失费。6月底,该村村民委员会认为范某无权转让、改变耕地用途而终止我与范某间的协议。我找范某双倍返还定金,
关键词:耕地用途 损失费 转让 合同签订 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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