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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份额量化的四种核算方法

刘利群 农村财务会计 2011年第11期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积金的产生,来源于成员对合作社的利用,本质上是属于合作社的成员所有的。为了明晰合作社与成员的财产关系,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作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应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这是合作社在财务核算中的一个重要特点。

关键词:财务核算公积金定量化财产关系合法权益

单位:湖南湘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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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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