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农村青年 > 离婚侵害房产先确认产权份额 【正文】
摘要:问:王立和张娜均系某国有单位工作人员,1990年二人结婚。第二年女儿出生,单位分给王立一套两居室,公房承租人登记在王立名下。2005年,二人所在单位集资建房,在折抵二人工龄后,又缴纳了30余万元,二人购买了一套90平方米的大两居,产权人登记在王立名下,房屋性质为按经济适用房管理。2013年,王立提出离婚,请问房产该如何分割?
关键词:产权人 房产 离婚 侵害 国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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