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面临"规制漏洞"与"规制失灵"的制度困境,亟需以《农民合作社法》为名进行修订。修法应在坚持合作社本质规定性、相机抉择法律文本结构体例两条思路的基础上,既要从成员资格更新、优先股设置、联合社规则设计、解散清算制度细化等方面完善一般合作社通用之具体制度,又要为土地(股份)合作社、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系统构建特殊合作社专用之特别规则。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修改思路 制度设计 本质规定性 文本结构体例
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蚌埠23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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