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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

秦愚; 苗彤彤 农业经济问题 2017年第04期

摘要:当合作社被作为一种企业制度时,其本质规定性是企业剩余依据成员提供的某种非资本生产要素数量进行分配.合作社本质规定性对初始阶段的合作社发展具有指导意义。本质规定性对于企业效率具有正面和负面两种影响,在特定条件下本质规定性决定了合作社有可能成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通过农民合作社制度演变过程,本文探讨了合作社如何在本质规定性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利用合作社本质规定性,本文辨析了国际合作社联盟的相关规定、关于合作社本质规定性的现有观点、中国多元化合作社理论、现实中带有合作社字样的农业组织等重要问题,进而认为目前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理论与实践急需进一步认识。

关键词:合作社农民合作社本质规定性剩余分配特定生产要素

单位:郑州大学管理工程学院; 郑州450001;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人事处; 郑州45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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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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