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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应设立嫖宿未成年人罪

赵合俊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6年第04期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直接废止了《刑法》第360条第2款,废除了嫖宿幼女罪。我国法律顿时退回到了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颁布之前的状态。包括嫖宿幼女在内的嫖宿未成年人行为,作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儿童性剥削之一种,系我国已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要求缔约国将之入刑的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将嫖宿幼女除罪,与国际法形成了直接对立。对于嫖宿幼女行为,无论其作为强奸罪还是作为嫖宿幼女罪都具有严重缺陷,《刑法修正案(九)》废除嫖宿幼女罪,客观上为设立嫖宿未成年人罪创造了难得的契机。当此之时,立法机关应以一种国际视野重新修订刑法,借嫖宿幼女罪被废之机,站在反儿童性剥削的高度创设包括嫖宿幼女在内的嫖宿未成年人罪,以解决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冲突。

关键词:嫖宿幼女嫖宿幼女除罪嫖宿儿童嫖宿未成年人罪入刑

单位:中华女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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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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