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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为与结果的关系——兼评“积极刑法立法观”

李瑞杰 企业导报 2017年第05期

摘要:行为与结果密不可分。无结果的行为是不存在的;无行为的结果是难以想象的。行为的性质取决于其造成了什么样的结果。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根本争论是“行为发生了侵害法益的结果”中“侵害法益的结果”的范围大小。只要坚持“犯罪是行为”(行为本身具备主客观要素),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是对于行为性质的判断(判断标准),就应当认为判断对象永远都是由主客观要素所组成的行为本身。与此相关,晚近中国有力的行为无价值论,一方面“全力批判”主观主义,一方面提倡积极刑事立法观,这值得警惕。

关键词:行为结果状态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司法与人权研究中心; 重庆4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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