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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刘广新; 张娟; 吕慎亮 人口研究 2007年第03期

摘要: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2006)对我国未来计划生育管理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全国部分地区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实践中探索出的一条基本经验。然而,对长效工作机制中的“村民自治”,人们在认识上还存在一些误区,从而导致了工作实践中的一些偏差。本文拟就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谈点意见。

关键词: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长效工作机制中共中央国务院计划生育管理

单位:浙江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生; 山东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生; 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副秘书长、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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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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