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法法典化的主要意义有二:一是构造逻辑严密而不出现任何冲突的法典从而实现法典适用的"自动化",进而实现立法权统一于国家立法机关的目的;二是更好地维护、实现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无疑后者才是民法法典化最终的价值所在。但能动司法的客观存在,使这两者都似乎难以成立。从传统的法治理念来看,法典化与能动司法似乎无法共存。但若深入分析,尤其是就我国的法治实情而言,若要体现更好地维护、实现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宗旨,实现社会的法治化,民法法典化与能动司法两者缺一不可。
关键词:民法法典化 能动司法 法治
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43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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