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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乡村森林旅游开发须破解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法制困局

李永安 世界林业研究 2019年第04期

摘要:在森林资源丰富的乡村发展森林旅游,对于优化产业结构、协调城乡发展和解决'三农'问题具有战略意义,但不可避免地要牵扯到乡村森林旅游业的发展载体——农村土地制度问题。集体所有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土地制度,但是'集体'在政府行政权力消解下,并没有在实践层面取得法律的主体地位。在2008年我国集体林权改革后,一方面农民手里持有集体林权证书;另一方面,在森林旅游开发过程中,地方政府照样绕过集体所有直接征地。为此,在各级政府诉求以乡村旅游战略解决'三农'问题的当下,要强化和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中'集体'的法律主体性地位,从而提升农民(通过集体)参与乡村森林旅游产业发展进程中涉及林地权益关系的博弈能力,破解过去在国土规划与治理过程中出现的产业进步、现代化及城市化发展与农民致富、农村发展无关的困局。

关键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林地法制保障三权分置森林旅游

单位:宜春学院; 江西宜春33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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