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财税[2016]140号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 辅助服务 增值税政策 金融商品 资金占用费
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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