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跨区物流机构纳税有新规定

摘要:据了解,近日,国家税局总局下发有关通知: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跨区域机构,不得纳入统一纳税范围,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物流企业机构纳税跨区域所得税

单位: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物流工程与管理

部级期刊

¥460

关注 42人评论|0人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