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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法律规制

陈海东; 孙淑云; 柴志凯 卫生经济研究 2006年第09期

摘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正在我国农村试点,其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机构的运行是否科学、法制化。当前相关政策虽然确立了中央、省、县三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但是其管理、监督、人员选拔等机制都没有规范化。当务之急,应尽快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进行法律规制,以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法律规制

单位:山西大学法学院; 山西太原030006; 山西省卫生厅; 山西太原03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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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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