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周良洛从1998年至2006年,利用担任北京市朝阳区区委常委、宣传部长,朝阳区常务副区长以及海淀区区委副书记、区长等职务的便利,接受多家企业的请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鲁小丹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72万余元。其中,鲁小丹参与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889万余元。调查显示,2005年,在北京市永泰房地产开发公司竞争海淀区政府招商大厦办公楼选购、协调隔离带拆迁的过程中,周良洛利用职务之便,提供了帮助。事后,他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戴迪给予的一套四季青桥附近的别墅,价值人民币近200万元。
关键词:副区长 房地产开发公司 贿赂罪 北京市朝阳区 利用职务之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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