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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品复制权的取消——来自美国著作权法实践的启示

陈琛 学术论坛 2011年第05期

摘要:“无传播也就无权利”是被普遍接受的著作权格言。而复制不等于传播。一旦复制作为传播行为副产品的地位瓦解并获得独立价值,复制权便丧失了其存在的历史合理性,反而变成了导致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一片混乱的害群之马,同时也成为出版者及作者联盟利用其垄断地位损害公众利益的利器。在传播权及相关制度日益完善的今天,取消复制权并不会实质性地损害薯作权人的利益,却是保障低收入群体的文化权利及充分实现作品价值、促进文化发展的必要手段。

关键词:复制权传播权著作权法

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 重庆4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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