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罪规定为国际犯罪,并要求缔约国通过国内法予以惩治。中国作为缔约国在将其国内法化过程中。有关的行政法规并无刑事责任的规定,刑事立法中是按照相仿罪名来惩治,无法切实有效地应对实践中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的犯罪。鉴于相仿罪名与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罪的差异性、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保护海底电缆、管道的现实需要,建议在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分别增设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罪与过失损坏海底电缆、管道罪,并按照主观罪过的不同,分别设置相应的法定刑。
关键词:破坏海底 电缆管道罪 国际犯罪 海洋法公约
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辽宁大连116024 辽宁省重点社科人文基地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海事法律研究中心 辽宁大连116024 海公法研究中心 辽宁大连116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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