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学术论坛 > 容忍义务的公法之维 【正文】
摘要:容忍义务是社会得以维系的基本法律义务,其存在形态主要表现为公、私法两个维度。公法维度的容忍义务旨在于为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提供理性解释,并合理地融入公共利益的观念,以此塑造理性的义务观、权力观与权利观。公法维度的容忍义务需要通过严格的程序原则和实体原则加以设定,藉此方能有效回应公民与国家、权利与权力之理性关系。
关键词:容忍义务 主体际 商谈原则 权力理性
单位:河海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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