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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通奸行为的规制方式及选择

陈月秀 学术论坛 2016年第12期

摘要:史上诸多国家曾以刑法对通奸行为进行规制,当今某些国家和地区仍存在通过民事手段规制通奸行为的情形。但我国无论是刑法抑或民法,都未规制通奸行为。在域外通奸去罪化的争论之中和域内民事救济式微的趋势之下,我国应构建通奸婚内损害赔偿之诉,同时应将配偶权与忠实义务法定化,许可婚内财产分割,逐步建立非常财产制。

关键词:通奸规制配偶权忠实义务通奸婚内损害赔偿

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430072; 广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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