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学术论坛 > 论通奸行为的规制方式及选择 【正文】
摘要:史上诸多国家曾以刑法对通奸行为进行规制,当今某些国家和地区仍存在通过民事手段规制通奸行为的情形。但我国无论是刑法抑或民法,都未规制通奸行为。在域外通奸去罪化的争论之中和域内民事救济式微的趋势之下,我国应构建通奸婚内损害赔偿之诉,同时应将配偶权与忠实义务法定化,许可婚内财产分割,逐步建立非常财产制。
关键词:通奸 规制 配偶权 忠实义务 通奸婚内损害赔偿
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430072; 广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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