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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人承受遗产归属主体的立法构建——基于十省市问卷调查的分析

曹贤信; 曾瑞玉 学术论坛 2018年第04期

摘要:在无人承受遗产的情形下,也应当推知被继承人的意志。这种推知需要实证数据的支撑。由实证调研数据所推知的被继承人意志是实现社会公益之意愿。社会公益不等于公共所有。归公并非必然应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而应当服务于社会公益。集体所有制组织涉及的仅仅是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其无法实现无人承受遗产的社会公益之目的。虽然国家形式上能实现无人承受遗产的社会公益之目的,但国库才是国家在民法上的适格主体,国家应当以国库的名义成为无人承受遗产的归属主体。立法上,无人承受的遗产应归区县国库所有,专款用于扶助孤寡老人、孤残儿童、优抚对象、特困学子等。

关键词:无人承受遗产被继承人意志社会公益国库

单位:赣南师范大学应用法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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