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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商法的基点、形式与我国商法的体系化建构

郭富青 学术论坛 2019年第01期

摘要:现代商法应当是以商事企业和典型商事交易为立法基点,以单行法为表现形式,沿着企业与典型商事交易方向发展的商法规范体系。无论是“民商分立”的商法典,还是“民商合一”大一统的民法典,均无法成为我国构建私法体例的蓝本,制定《商法通则》既不可行亦无必要。我国民法典既不能囊括现有众多的商事单行法,也不能无视其存在,应采取民商实质合一,形式统分结合,民法典与商事单行法并存的体例。这种体例既能克服民法典大而全、内容庞杂、有失严谨之弊病,又能使众多的商事单行法之间遥相呼应和协调。为消除各商事单行法之间规范交叉重叠、矛盾冲突的现象,应及早制定并实施修法规划,最终建构形散神聚、和谐统一的商法体系。

关键词:商法基点民法典商法典商法体系化商法通则

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陕西西安710063;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 陕西西安71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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