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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牵连犯罪及其附带民事诉讼研究

康纪田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05期

摘要:非法采矿的犯罪不完全是非法采矿罪,非法采矿犯罪牵连盗窃罪和抢夺罪。盗采国有矿产物权占为已有是非法采矿的直接目的,也是所牵连犯罪的目的。犯罪目的的实现,导致国有矿产物权的损失,这是非法采矿牵连犯罪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理由。法定授权国土资源部门管理矿产,管理者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从历史与现实来看,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应当废止。国家损失矿产物权的价值范围、价值认定,是刑事与民事诉讼的基本证据,但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鉴定结论有失公平。非法采矿的共同犯罪形态,是民事连带责任承担的前提,也是必要共同诉讼的依据。

关键词:矿业非法采矿牵连犯附带民事诉讼

单位:湖南娄底行政学院法学系 湖南娄底4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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