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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是否应由房产登记机关赔偿

摘要:山东某市登记机构一位负责人提出:某一单位向信用社贷款,将房产抵押给信用社,并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信用社贷款到期以后,该单位无力还款。但是信用社在时隔数年以后仍然未行使抵押权。而后,该单位又因借款将同一房产抵押给了一个自然人,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没有办理抵押权登记。

关键词: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房产赔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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