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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物权法》中的“更正登记”

朱程 中国房地产 2007年第09期

摘要:《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这是我国首次对不动产更正登记进行立法规定,然而该条原则性规定并未就更正登记的适用范围、登记程序等相关问题予以明确。为正确适用法律,对该新登记类型进行研究具有理论和实务价值。

关键词:物权法更正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程序

单位: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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