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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设立抵押义务转移登记

徐松红; 裴彤林 中国房地产 2009年第02期

摘要:案例 2008年7月,李某因借款将自有房屋抵押给银行,并依法办理了抵押权设立登记。2008年10月,李某因意外去世,全部财产由其妻张某继承,其余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并办理了继承权公证手续。因张某暂时无法提前还款,便与银行阱商一致,李某的借款由张某负责偿还,原李某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中李某的权利义务转移给张某,双方并签订了补充协议,对此进行了明确。那么,张某应如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关键词:抵押权利义务银行手续合同

单位:盐城市房屋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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